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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03:31  浏览:8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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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批复

198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问题的来函反映:“我院现职审判员五十八名,虽已全部按47号文件落实了处级干部待遇,但是确定为正处级职级的仅有三名,主要原因是省委组织部强调确定正处级审判员职级的,必须按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年龄要求,即不得超过五十三周岁。因此,我院呈报正处级的十六名超过五十三周岁的审判员一个未批(我院共有超过五十三周岁的审判员二十三名),这样的结果挫伤了这批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的老审判员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审判专业队伍的稳定。”
经研究,我们意见: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员是人民法院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审判专业人员。审判工作性质决定审判员需要由政治条件好、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有相当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因此,审判员不同于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各级法院审判员任职和确定职级的年龄,不能和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同等对待,凡审判工作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规定,在离退休之前均可任命为审判员,并确定相应的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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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提出建议、提案,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许多重
要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许多意见和要求。认真办理这些建议和提案,对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总的来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重视的,是认真负责
的,许多地方和部门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在办理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质量不断有所提高。但是,也有少数承办单位的领导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不够认真,甚至存在敷衍塞责的现象;对一些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抓得不紧,答
复不及时;对一些确实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没有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切实加以改进。为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做好,现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地方、各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方面的工作,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要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的承办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
和完善承办工作的各项制度,从交办、催办、答复到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承办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二、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抓紧办理,及时答复,不得拖延。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就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
并及时作出答复。
三、有关承办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办理工作。凡建议和提案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单位协商;会同办理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意见答复主办单位,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承办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时,要及时与提出建议的代表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联系,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况。对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办理。
五、要不断提高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质量。答复函要符合政策,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建议或提案要件件有答复;对重要的建议或提案的答复函,承办单位的领导要亲自把关,切实保证办理的质量。



1997年2月14日

关于印发《安庆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3〕51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8〕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供销社是烟花爆竹经营的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乡镇企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其法定代表人和门点业主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批发经营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业务,根据有关规定,由经省供销社、省公安厅批准的县以上供销社所属的土产日杂公司或专营公司统一经营。原则上市区和每个县(市)可以设立一个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实行禁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在禁放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专用仓库;
(三)有经过安全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认证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场所,应当远离加油站、学校、集贸市场、集中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地带。
第八条烟花爆竹专用仓库,与居民区和重要建筑物的距离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配置各种防火、防盗、防雷设施,安排专职保管人员。
储存烟花爆竹,应当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九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从省、市定点厂家进货,不得购进非法生产或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凡进入我市销售的烟花爆竹,一律加贴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激光防伪标识。
第十条购进或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凭购销合同和有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购进或运输。
在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零售经营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供应点,由供销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商定点,并应到市、县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实行禁放烟花爆竹地区,在禁放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供应点。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供应点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专柜销售,专人管理;
(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销售人员必须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四)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五)必须到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发单位进货。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在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因素,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吊销其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变更其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个人非法贩运、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除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依法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管理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因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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