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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摊贩的法律地位及其行政管理/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9:06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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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摊贩的法律地位及其行政管理

刘建昆


  在台湾地区,摊贩一般指于公司、行号或公民营市场之营业场所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者。《台湾省摊贩管理规则》将其分类为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前者指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市场外指定之一定场所设摊贩卖物品者,后者指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市场外指定地区以肩挑负贩、活动摊架或各种车辆贩卖物品者。

一.摊贩在商法上的法律地位

(一)摊贩是合格的商法主体。摊贩在台湾地区尽管有种种的法律限制,但是并非从根本上否认其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商法上的列入“小规模商业”的范畴。

(二)摊贩免于商业登记。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第五条规定:“(得免登记之小规模商业)下列各款小规模商业,得免依本法申请登记:一、摊贩。二、家庭农、林、渔、牧业者。三、家庭手工业者。 四、民宿经营者。五、每月销售额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者。”与大陆地区主要依靠商事登记方面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规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法规不同,《台湾省摊贩管理规则》并非《商业登记法》的下位法规,因此,违反现行《台湾省摊贩管理规则》之摊贩,并不依商业登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三)摊贩免于设置账簿。《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第6条规定:“摊贩得免设置帐簿。”

(四)摊贩有纳税的义务。《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第八条:“凡经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核发摊贩营业许可证之摊贩,主管稽征机关均应设立税籍,查定其销售额。”一但被查到没有设籍,将处以三千元罚款。台湾地区营业税起征点分别为销售货物新台币8万元,销售劳务新台币6万元,有照摊贩或无证固定摊贩(商),其销售额达前开标准者,稽征机关将予课征营业税查定其销售额并每三个月主动寄发税单予业者缴纳。近来由于经济不景气,台湾税收部门也加大了对摊贩税收的征稽力度。

二.摊贩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无论是学术上称为行政客体还是行政相对人,摊贩在台湾地区行政法上客观的都属于行政管理的对象。摊贩在台湾地区的管制手段,主要以发放许可证和违法摊贩的取缔为主。具体的管制项目,则为经营场所的管制和提供。

  摊贩经营最大的问题,既不是其商法上主体资格问题,也不是卫生或者税务问题,而是就是其经营场所实施规制的问题。从台湾地区法令中,明显可以看出这一特点。以至于台湾学者陈朝建认为摊贩管理的原则为“管地不管人之原则(即管地为主,管人为辅之原则)”。合法摊贩又分为一般性摊贩、赶集性摊贩、临时性摊贩。详言之,摊贩经营场所的管理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营业场所之禁止。行政机关基于公物管理权或警察权,在法令授权范围内,得禁止非法的利用。这些公物包括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也包括森林、名胜风景区等其他公物。台湾地区《台湾省摊贩管理规则》规定:“都市重要地区(段)、观光地区、市场周围,重要交通道路等处所及饮食摊贩,不得发给流动摊贩许可证。”《发展观光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于风景特定区或观光地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一、擅自经营固定或流动摊贩。”再如《自然保护区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经营流动摊贩。”《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三规定:“在森林游乐区或自然保护区内……经营流动摊贩,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

(二)营业场所之提供。在现代行政法,给付行政或者福利行政已成为普遍趋势,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公物行政法中的公物给付行政,台湾地区法令亦然。就摊贩而言,其经营场所的提供,当然属于行政给付的范畴。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营业场所大多是有偿提供的。

1.市场。《台湾省摊贩管理规则》规定:“现有之公、民有市场摊(铺)位,应尽量容纳摊贩。”《零售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公有市场摊(铺)位使用优先顺序)“公有市场之摊(铺)位使用优先顺序如下:……三、取得一般性摊贩营业许可者。”营业者进入市场,承租(或使用)市场摊(铺)位之承租人(或使用人)称为“摊商”。

2.摊贩临时集中区。广义的市场包括摊贩临时集中区,但是其中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后者主要是利用预定公物如公共设施保留地或者道路等公物,设置的临时性市场。摊贩集中区指具一定数目之摊贩,集中临时性营业之场所。摊贩集中区中又包括:主题市集,指经政府核定设置,具经营特色之摊贩集中区;观光夜市,指经政府核定设置,以夜间营业为主之摊贩集中区,具有结合地方特色及观光资源之发展条件。这种设置,体现了公物利用目的多元化的特点。放宽或者变更公物利用范围,设立摊贩集中区,将摊贩纳入法定的集中管理制度,是台湾地区各地较为普遍的做法。《台湾省摊贩管理规则》:“如市场摊贩不敷时,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指定摊贩临时集中区(段)及营业时间,发证管理。”

三、违法摊贩的处罚和取缔

  以行政给付、行政许可或其他方式引导摊贩入市经营,台湾地区称为“辅导”或者“改善”,此外同时以警察强制力取缔或处罚违法摊贩。

(一)警察取缔。摊贩违法主要涉及取缔非法公物利用之公物警察权。其依据为:《台湾省摊贩管理规则》“摊贩之规划、登记、发证及管理事项由建设单位办理;违规摊贩之取缔,由警察单位办理。”《内政部警政署办事细则》第四条亦规定:行政组织执掌“六、协助整理市容及取缔违规摊贩之规划、督导事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3条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者,处所有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撤除:二、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者。”而实践中台湾警方取缔违法摊贩的工作难度很大。一是违法摊贩反应强烈。2009年11月11日台北市士林夜市日前出现上百名摊贩集体静坐,举牌抗议警方每隔几个小时就来取缔开单,甚至有人在一个小时内,就收到3张违规单,要求警方“给一口饭吃”,放过他们。二是罚款的到罚率很低,如台北尚不足一半。以致新闻单位分析说“罚摊贩是用行政罚则,不能加罚、不能抓人,没强制力,就算行政命令要查扣摊贩的财产,摊贩还是可以靠脱产逃过一劫。按照法令,警方不但只能扣货架,连货品都不能查扣。”

(二)摊贩集中区内违法行为处罚。按《台中市摊贩管理辅导自治条例》,合法摊贩有下列义务:“一、不得擅自扩大摊位范围、变更营业种类、时间、地点或其他许可项目。二、摊架不得固着于设摊地点,并不得作住家之用,非营业时间应将摊架及其他用具移去。三、摊贩集中区不得损坏公物或其他设备。四、不得妨碍交通、社会秩序、制造噪音及其他违规行为。五、不得贩卖法令禁止或未经许可之物品。六、摊贩证应于营业时间悬挂于明显易见之处,摊贩并应配戴识别证。七、摊架、摊棚、营业地点及周围地区应保持清洁。八、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应依规定设置使用。”违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日连续处罚。

(三)其他处罚或取缔。主要是食品药品方面的管制。例如台中市规定除了由警察局负责摊贩妨害交通影响市容观瞻及安宁秩序之取缔,还规定由卫生局负责摊贩食品卫生之辅导、查验及取缔、环境保护局负责摊贩妨害环境卫生与噪音之取缔;“饮食类之摊贩经营,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废弃物清理法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再如台湾地区《成药及固有成方制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将任何成药或固有成方制剂拆封或改装及沿途或设摊贩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录:其他警察取缔摊贩法规

1.《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第1项第1款、第3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责令行为人即时停止并消除障碍外,处行为人或其雇主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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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2002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6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石孙   丁关根   于永波(满族)    于均波
  于淑珍(女) 马开明(彝族)      马 军   马启智(回族)
  王云龙   王云坤   王乐泉   王光英   王 刚   
王兆虹(女) 王旭东   王 克   王怀远   王宋大   
  王忠诚   王 涛(女) 王家福   王维澄   王朝文(苗族)
  王瑞林   毛如柏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亢龙田   
尹克升   尹 俊(白族)    甘子玉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克俭(藏族)    叶文玲(女) 叶叔华(女)
  田玉科(女,土家族)   田纪云   史来贺   白成亮(哈尼族)
  白克明   冯之浚(回族)    冯苏祥   成思危   
曲格平   朱开轩   朱清时   朱添华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汉章   刘亦铭   刘志艳   刘 玠   
刘明祖   刘 珩   江泽民   许嘉璐   孙鸿烈   
严义埙   苏 荣   李长春   李兆焯(壮族)
  李伯勇   李明豫(女) 李泽民   李建国   李经纬   
李玲蔚(女) 李铁映   李梦九   李淑铮(女) 李登海   
  李瑞环   李 蒙   李 鹏   杨长槐(侗族)   
  杨正午(土家族)    杨国庆   杨 忠   吴长淑(朝鲜族)
  吴阶平   吴官正   吴康民   吴瑞林   吴德馨(女)
  邱健行   何厚铧   何鲁丽(女) 何椿霖   邹家华   
汪家镠(女) 沈辛荪   宋德福   张丁华   张万年   
张立昌   张帼英(女) 张绪武   张皓若   陆佑楣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勒布斯拜·拉合木(哈萨克族) 
  陈光毅   陈丽龄(女) 陈奎元   陈铁迪(女) 陈难先   
  陈章良   陈焕友   陈滋英   奉恒高(瑶族)   
  范敬宜   林永年   林 墉   岩 庄(傣族)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光召   
周 强   孟建柱   孟富林   赵志浩   胡亚芳(女,高山族) 
  胡光宝   胡锦涛   柳随年   侯宗宾   俞正声   
  姜春云   姜恩柱   洪绂曾   热 地(藏族)   
  贾庆林   顾秀莲(女) 顾昂然   顾诵芬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徐有芳   高德占   郭金龙   郭振乾   陶驷驹   
  黄 菊   曹 志   曹伯纯   常沙娜(女,满族)
  尉健行   彭珮云(女) 彭楚政(土家族)     董喜海   
蒋正华   蒋洁敏   惠永正   程思远   傅全有   
傅铁山   童 傅   曾庆红   曾建徽   曾宪梓   
谢世杰   谢铁骊   虞云耀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滕 藤   颜龙安

秘书长
  田纪云
    





关于做好“十一”假期交通旅游和公众聚集场所等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字〔2001〕 8号


关于做好“十一”假期交通旅游和公众聚集场所等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

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国庆节将至,而且今年又恰逢中秋佳节。为确保节假日期间的交通旅游和公众聚集场所安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全有序、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一抓到底,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对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交通旅游和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领导,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克服形式主义,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查处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加强监控,做好预案,严防意外,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及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运输安全,尤其是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既要根据客流量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又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和车船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要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要切实加强化学危险品储运工作的管理,确保运输交通安全。

三、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管理部门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并安排专人进行合理的人流疏导。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同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采取各种措施,向游客宣传安全知识,使广大游客了解安全注意事项,防止游客发生危险行为。在节日期间,要充实安全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监控设施,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要将购物、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地点和部位作为重中之重,狠抓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现场安全检查。经贸、公安、交通、旅游、质检、安监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领导同志值(带)班和事故专报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请各单位于2001年10月7日中午12时前,将“十一”放假期间的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传真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传真:010-64237417),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上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假期 安全工作 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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