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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12:20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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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

唐青林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规定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即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复印、取走等秘密方式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即以金钱、美色、高级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好处引诱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泄露商业秘密。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这种“利诱”与正当的人才流动。
  胁迫,即以生命、健康、名誉等威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迫使其披露商业秘密或交出有关商业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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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面规定》,经总行6月22日第八次行,和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
第一条 凡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均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集体审批决策制度。未经评估审查的项目,不得签订贷款合同,投资调查部负责贷款项目的评估工作,计划部负责信贷计划,资金安排及综合平衡工作,信贷业务部门参与重大项目评估和小型项目的立项工作,并负责贷款发放及回收管理工作。
第二条 总行成立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由主管行长主持,办公室、计划部、信贷部、国际业务部、投资部和投资调查部等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投资调查部是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新建大、中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新开工限额以上更新改造贷款项目、500万美元以上外汇贷款项目。其余小型项目按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分别由投资调查部和信贷部组织评估、审查后,报主管行长审批。贷款项目经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批后,由投资调查部记录、整顿贷款项目审查会议纪要,存档备查,并向有关信贷业务部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借款单位向建设银行提送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借款申请书等,均由投资调查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审查会签工作。
凡国家计委安排并由建设银行贷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建设银行商各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小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均由投资调查部统一下达评估计划,并组织评估,其它小型项目由信贷部负责评估。
对于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临时确定的贷款项目,投资调查部会同信贷业务部门编制、下达评估计划。
第四条 投资调查部接到借款单位提交的项目可尾性研究报告、借款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后,要按规定期限提出项目评估报告和实审意见,呈报贷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批。
对有些在立项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建设项目,需要建设银行签发“贷款意向书”时,投资调查部可进行预评估。预评估结论会签计划部和有关信贷业务部门,报主管行长审定后,作为建设项目立项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贷款项目扩大初步设计审查,由投资调查部会同有关信贷业务部门参加。如发现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有较大出入时,投资调查部要组织重新评审。
第五条 贷款项目评审要严格遵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进行。重点对项目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和动态分析,以确保评审质量,加快评审进度。
对于评估报告提出两年以上,而在技术、经济等方面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贷款项目,在列入年度信贷计划之前,信贷业务部门应通知投资调查部,对贷款项目进行再调查,并重新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为不断提高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水平,有关业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实施细则或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建设银行信贷资金良性运转。
贷款项目评审工作涉及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机密,参加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瘵有关文件、资料、情况擅自对外提供。未结投资调查部许可,项目评估报告不得送建设银行以外任何部门。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盼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快全面推进本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在调查了解有关区、县征收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
行)〉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向广大群众“安民告示”,以加快推进本市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务求实效。
二、层层贯彻落实和推进征收垃圾处理费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要分别召开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会议,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逐级抓好贯彻落实。
三、各区、县要将《通告》下发到各街道和居委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为积极推进收费工作打下扎实的群众基础。
四、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加快推行征收垃圾处理费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加强本市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
五、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是居住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建制镇(含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乡、村)的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六、征收垃圾处理费,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
七、垃圾处理费作为财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将所收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局于次月10日内将缴入财政专户的50%垃圾处理费缴入市财政局垃圾处理费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名称:北京市财政局;帐号:014
—144203—83;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
八、所收垃圾处理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市、区县各50%的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市财政集中的垃圾处理费,除将四个城区上缴部分作为市属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行经费支出外,全部用于各区、县政府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工作,其中一部分用作奖励经费,奖励当月收缴率为前三名的区、县。
各区、县财政留用的垃圾处理费,用于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手续费的比例,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在5%至10%。
四个城区留用的垃圾处理费,除手续费的支出外,全部用于开展垃圾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活动。
九、区、县级留用的50%垃圾处理费部分,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经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备案。市级留用的50%垃圾处理费部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上述市和区、县两级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方案,应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分别报同级市政管理委员会和财政局。
有关垃圾处理费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十、凡尚未开征垃圾处理费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于2000年9月1日实施征收。
凡已开征垃圾处理费但尚未将收费收入上缴区、县财政或市财政的,须按规定于2000年10月10日上缴完毕。
十一、各区、县政府应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缴范围、标准和时间组织征收,不得自行调整收缴范围和收缴标准,确保应收尽收,严禁截留、挪用财政专户资金。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居委会、家委会向本市居民或外地来京人员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做到凭据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的副本收费,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3元或2元的专用收据。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对擅自印制、伪造和使用假收费票据的部
门,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严肃处理。
十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县贯彻落实文件的执行情况。市、区、县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执收的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市、区、县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收费票据的使用和资金的管理。



200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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