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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性质/苏佰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27:29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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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因它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罗诉权。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观点不同。
(1)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诈害行为)绝对无效的形成权。依此说,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它虽合于理论,但如债务人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利益,债权人仍需再行使代位权,始能达到保全债权目的,与法律设立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本旨相背。
(2)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其内部又分为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及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依此说,撤销权诉讼为给付之诉。其不足在于,难以解释债务人的行为有效时第三人何以应负担返还义务。
(3)折衷说认为撤销权诉讼通常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两种性质。我国学者多采此说。
(4)责任说将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种伴有“责任上的无效”效果的形成权, 撤销权诉讼便是一种形成诉讼。 其基本构思是,迄今为止的学说认为,是财产从债务人名下转移到受益人处(财产流失的物权效果)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实际上(在物权上)须将取回的财产归到债务人名下。责任说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准确以言,是财产物权流失的反射效果同时使它不再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责任法上的效果)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只要撤销这一反射性效果使之归于无效即可。撤销的效果是使撤销的相对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换言之,撤销的相对人只是被置于一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责任),因而对于债务人的地位并不生任何影响;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仅以受益人或者转得人为被告即可,并不必以债务人为被告。就债权人与撤销的相对人之间的责任关系的具体实现而言,债权人可以请求通过强制执行来直接实现(作为撤销的结果,债权人拥有了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强制执行容忍请求权),不必将脱逸财产实际归还给债务人。使责任关系具体实现的手续,是根据与撤销诉讼一起或者另行提起的责任诉讼(作为一种给付诉讼的强制执行容忍诉讼)。该说的难点在于, 与德国法不同, 日本法上没有责任之诉的诉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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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学校等特殊公共场所的毒品防范

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一、对娱乐场所防范毒品的有关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娱乐场所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这类场所又比较容易滋生“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地区将娱乐服务定性为“风俗”或“风化”行业,出于预防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在政策取向上对这类场所采取严格管理、限制发展的态度。例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对这类场所采取了严格管理的政策。因此,要对娱乐场所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
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娱乐场所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娱乐场所内聚众吸贩毒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娱乐场所引诱、教唆他人吸食、贩卖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一些娱乐场所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放任、容留吸食、贩卖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安部修改建议稿)》,于2004年8月报请国务院审批。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什么是娱乐场所。根据这条规定,构成娱乐场所需要三个要素:(一),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据此,免费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不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二),它是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据此,单位内部专门为本单位职工、家属服务的场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不调整。(三),它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据此,专门提供各种演出的场所,也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这类场所,应纳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调整。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另一类是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需要特别说明,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网吧等场所,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但宾馆、饭店中对外营业的歌舞、游艺场所仍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
关于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中已规定: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点、晚于凌晨2点。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错。因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维持了现行做法,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做出上述规定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方面,凌晨2点以后,往往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为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营业时间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其音乐噪音、人员往来嘈杂,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来,不少群众对娱乐场所的扰民现象反映强烈。限时营业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休息权利和正常生活。第三方面,凌晨2点以后,场所内的消费者数量逐渐减少,经营者仍然开启全部设备、滞留全部工作人员,必然导致成本相对增加,但要关门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易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冲突。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业主降低经营成本。
据了解,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对这类场所的营业时间也有同样限制。如日本《有关风俗营业等的规定以及业务的适正化等的法律》规定,风俗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12点,日本所谓风俗营业场所与《条例》调整的娱乐场所范围大体相当。我国台湾地区的《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规定,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等场所,每日凌晨3点至9点不得营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娱乐场所;不适用于非娱乐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等场所。
为了有效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娱乐场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增加对娱乐场所投资者和从业人员的限制,防止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禁止曾犯有“黄、赌、毒”罪的人员和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人员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这些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治安处罚法》第七十四条同时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也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有关部门也加大对娱乐场所涉毒行为的执法力度。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和公安禁毒、治安部门密切合作,联合开展了清查歌舞娱乐场所专行动,重点对存在吸贩“摇头丸”问题的娱乐场所进行整治。2005年,全国共清查歌舞娱乐场2万余家,限期整改或取缔涉毒歌舞娱乐场所4532家。云南省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实行“一次死亡法”,即歌舞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存在吸贩毒问题即予关闭;浙江实行“三步曲”(教育、培训、签订责任状)和“两次死亡法”(歌舞娱乐场所存在一次吸投毒问题的停业整顿,第二次被发现存在吸贩毒问题的即予关闭);北京市朝阳区工商部门启动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将存在吸贩毒问题的场所和业主列入该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学校防范毒品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学校防范毒品的重要性

吸毒青少年在整个吸毒人群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200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100万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74%。在青少年吸毒原因的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对毒品危害的无知和对毒品的好奇而尝试第一口的,从而陷入吸毒的深渊而不能自拔。青少年阶段是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教育培养他们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养成远离毒品、积极向上的良好生活习惯,是至关重要的。而青少年大多数是在校的学生,学校是他们成长的重要场所,也是青少年比较集中的地方,对青少年的影响非常大。他们集中学习和生活,具有开展集中统一的禁毒教育的良好条件。
在青少年有可能接触毒品之前,就给他们讲述毒品知识、介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传授一些抵制毒品、与毒品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经验、方法,先入为主,使之一开始就从内心深处排斥、拒绝毒品,减少他们吸食毒品的可能性。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具有一定的顺序性和阶段性,所以对中小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应该适应这一规律。如从小学开始就对学生多进行感性方面的教育;对中学生、大学生则应更多地从原理方面教育,使他们对毒品有较深的理性认识。
所以国家禁毒委员会把抓好青少年的禁毒教育置于突出位置,并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共同抓好在校中小学生的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目的是使他们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在走向社会之前,较为系统地接受毒品预防教育,掌握拒绝和防范毒品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

(二)学校防范毒品的有关法律规定

1.中国政府尤其重视对青少年进行毒品预防教育。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保护青少年不受毒品危害做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学生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解除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防止其再吸食、注射毒品。
2.199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要求在大中小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国家禁毒委员会、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不生毒品预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全面开展预防毒品主题教育。各级禁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广泛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活动,通过读书征文、知识竞赛、夏令营、参观禁毒展览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云南省禁毒条例》第20条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并编入有关教材。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毒品预防知识教育,每学期安排毒品预防教育课时。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和家长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这是关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责任规定。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要高度重视对青少年进行禁毒教育,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基厅[2003] 3号文件下发的《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专题教育大纲》的规定:毒品预防教育要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进行,按平均每学年2课时安排教学内容。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的总目标是:在各学科渗透毒品预防教育的基础上,通过专题教育的形式,培养学生毒品预防的意识和社会责任。中小学生毒品预防的分目标是:小学,了解毒品危害的简单知识,远离毒品危害;初中,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知识,拒绝毒品诱惑;高中,学会自我保护,培养禁毒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1999年,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全国县以上各级禁毒部门在24223所中小学校建立了毒品预防教育联系点,直接指导学校开展禁毒教育。确定毒品预防教育联系点。要联系一些重点社区,以了解和总结社区青少年禁毒教育的特点、经验。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国家禁毒办重点联系100所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并根据各联系点制定的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配备一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资料和相关设备。这100所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的确定应考虑地区特点、毒情分布和工作实际,要与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相结合,有工作基础,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有专人负责。
4.200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的通知》针对社会上一些出版单位出版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
存在内容老化、失实等问题,造成学校在选择适当的宣传教育资料上出现困难的情况,做出了以下规定:
(1)各级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起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开发、管理、运用的重要职责。凡进入学校的公开出版的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必须经过本省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审查。全国禁毒课程资料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必须经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向学校推荐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拍摄禁毒音像制品,如要向大中小学校推荐,也应由各级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可推荐。
(2)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02]13号) 精神,充分利用各类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在尊重青少年心理和认知规律的前提下,采用游戏、活动等参与式毒品预防教育形式,切实安排好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学生认识毒品危害,加强自我管理和与人相处的能力,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抵御毒品危害。各地要积极组织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实践的展示与交流活动,使学校禁毒教育的内容、途径和手段不断多元化,使禁毒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断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将禁毒宣传教育教材的使用及教学质量纳入督导内容,作为评价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严格考核。
5.国家教委办公厅于2002下发《关于在中小学加强禁毒预防性教育的意见》规定:中小学教职员工中参与贩毒、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等活动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抵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青少年一代的影响的工作,保护青少年。对于引诱、教唆中小学生吸毒的犯罪分子,要及时举报,由司法机关严厉打击。

(三)完善学校防范毒品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以及《海关法人毒麻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打击惩处制贩毒品行为和加强毒麻药品管理而制定的,没有特别强调加强毒品防范和教育管理。以至于当前的学校禁毒教育中,禁毒教育课只能用"机动"时间来安排,并主要采取讲座形式,效果不尽人意。
应以法津的形式,将禁毒教育、禁毒宣传、组织管理等作出规定,提出明确要求,纳入中长期法制建设规划,并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机制,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同时,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禁毒条款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增加刚性,确立权威性,讲求可行性,充分显示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作用。法律的责任在于维护国家和人民大众的利益。对于不符合国家利益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摒弃,对于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条款,必须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应结合国外有关禁毒的法律和我国几年来禁毒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堵塞毒品流通渠道,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等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和进一步完善。法律应该对教唆、引诱和提供毒品给青少年的毒品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惩治,为共和国的下一代健康成长打造一方净土。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印发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生活人民水平的提高,以体育健身、竞赛、培训、娱乐、表演等为内容,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体育经营活动日益丰富,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不断发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使体育在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极大地增强了体育发展的后劲与活力。同时,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对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应当看到,在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一些组织和个人未经体育部门同意,擅自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一些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违背体育运动的规律,或缺乏必要的技术力量,指导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体育业务技术和技能,名不符实,损害消费者;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简陋,不符合专业技术标准,或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甚至有人利用体育经营活动非法从事封建迷信、赌博和一些格调不高的活动,或拉帮结伙,破坏社会治安。这些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国家体委"研究制定体育经济和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体育市场"。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更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力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1994年5月,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94]体计经管字201号文件),对体育市场的管理范围进行了规定。
  为了鼓励和正确引导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力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在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体育健身、娱乐、训练竞赛、培训、表演等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委批准开展,在国家体委的指导和有关体育项目协会的具体组织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以及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二、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事先经过相应的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我国境内举办全国性、国际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方面的主要职责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各类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初步审查;培训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向体育经营者进行体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供体育业务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问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现有各体育项目协会的力量,切实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从业条件,超出业务范围及其他非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权或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取消从业资格。吊扣经营证照等处罚。
  五、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主动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在此基础上逐步理顺管理关系,建立健全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使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附:体育运动项目名称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注:1.新增体育运动项目或现有项目的调整、变化,国家体委将及时公布;2.部分体育运动项目包含若干小项,具体项目以各全国性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公布的为准; 3.具有较强的地方性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由地方体育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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