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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设立中公司的责任承担/王玉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3:56:07  浏览:8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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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中的公司与设立行为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公司是公司成立前不可逾越的必经阶段。何谓设立中的公司,并无统一的定义。“所谓设立中公司,系指公司名称取得时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之公司”。[2]“设立中公司是指在公司章程制定后至公司登记注册完成、依法成立前的公司雏形”。[3]虽然称为“设立中的公司”但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成立前并非“公司”。因此,将设立中的公司无论界定为“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之公司”,还是“公司雏形”,均有失严谨性。笔者认为,设立中的公司是指自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生效时起至公司成立时止的非法人组织。[4]设立中的公司起始于发起人协议签订时,终至于公司正式成立,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时。

  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为公司的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做出大量的工作,即公司设立行为。在整个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必定与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是对第三人因义务的履行而引发的责任问题。因此,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成为法律上和理论上特别关注的问题。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公司设立失败时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设立成功情况下的法律责任承担。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虽有设立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最终未能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可能很多,如登记机关认为不符合公司登记条件、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等。但不管什么原因,都将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公司设立失败不同于公司成立无效。前者是指仅有公司设立行为或过程,但根本未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后者是在公司已经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完成了公司设立过程,公司已取得了法人资格。但因公司设立存在瑕疵,由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宣告公司成立无效,并由此最终导致公司终止。公司被宣告无效,视为自始无效,产生与设立失败同样的法律后果。

  由于公司未能成功设立,因成立公司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无法由成立后的公司来承担,故各国立法均规定当公司不能成立时,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公司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首先明确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时的法律关系。关于公司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一致认为,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发起人之间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合伙协定,适用民法上的有关合伙的规定。通常认为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自达成协议之日起即告成立,至公司成立时终止。因此,按照民法上对合伙人责任的要求,公司发起人的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某一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发起人内部之间可以按协议或法律规定要求其它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95条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即当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有关责任的承担虽未作出相应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发起人不承担责任,《公司法》第95条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这一民事责任,不需要以公司发起人有故意或者过失为条件,应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公司设立失败即产生此种民事责任,其目的是维护与设立中公司有交易关系的债权人及股份认购人的利益。
三、公司设立成功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公司设立成功后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各国公司立法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并不当然由公司直接承受,而是根据“契约更新”制度,由公司享受公司设立中所生权利,承担债务。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2章第2.04节规定,一切人明知根据本法某家公司尚未组成而仍以该公司名义或代表该公司从事商务活动,则这些人应连带地并且也是个别地承担因从事上述商务活动而引起的一切责任。[5]其理论根据是公司未成立前,没有独立人格,发起人也不能被认为是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合同责任由发起人承担。但法院判例普遍确认,公司成立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公司注册前签订的合同,发起人可以摆脱对合同的责任。明示方式是指公司成立后,公司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重新订立合同来代替原合同,即“契约更新”。默示是指成立后的公司事实上接收了以前的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41条第1项规定,在商业登记簿登记注册前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者,由个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几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他们则作为总债务人来承担责任。第2项规定,如果公司通过与债务人签订合同,用公司代替迄今为止的债务人的方式来承担一种在公司进行登记之前以公司名义承担的债务,则无需债权人同意就可以使这种债务接收有效,只要在公司进行登记后3个月内就债务接收达成了协议,并且由公司或债务人通知了债权人即可。[6]可见,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所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由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连带责任,成立后的公司并非当然承受发起人的债务,只有发起人与公司订立债务转移协议,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由公司接收,才可由公司承担。法国民法典第1843条规定,以登记前筹建中的公司名义进行活动者,应对此完成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责,如果该公司为商事公司,应负连带责任;如为其它情形,则不负连带责任。按规定登记的公司,得重新承担当时被视为一开始就由该公司应承担的义务。[7]可见,在法国只有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发起人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成立,一般情况下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发起人合同责任。

  就我国而言,成立后的公司对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是否直接承受,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

  1、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司设立行为时,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理由有二:其一,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在法律地位方面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在实质上仍归一体,债权债务主体一致;其二,“公司之所以能够成立本身就是接受了设立中公司行为的后果。如没有设立中公司发行股份、申请设立登记等行为则根本不可能有公司之成立”,前后具有直接继承性。[8]其三,发起人是为成立后的公司而对外从事设立行为,如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该第三人事实上已认可了公司成立前后的继承性。因此,从“禁止反言”理论出发,第三人不应当拒绝成立后的公司承接设立中公司的债权债务。

  有学者认为,设立中公司不能以设立后公司名义为民事行为,因为此时设立后公司还不存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设立中公司(或发起人)凡以设立后公司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但因为设立中公司以设立后公司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的无效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视情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设立中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下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形下,在发起人存在恶意情形下应当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其它情形下均应由设立后公司承担责任。[9]笔者认为,第一,如果公司成立前后的名称一致,发起人是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还是以设立后公司名义为民事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实践上,都将无法作出客观判断。第二,在如因上述情形而无效的情形下,却让设立后的公司为此承担责任,难以得到理论上的支持。笔者认为,如果发起人以“设立后的公司”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且前后名称不一致时,对外实施设立行为,不应当因此而认定无效,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

  有学者认为,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设立行为分为必要民事行为和非必要的民事行为。必要民事行为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非必要的民事行为,成立后的公司并不当然承担,公司对发起人的非必要的民事行为享有追认权,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可以对成立后的公司进行催告,要求其对是否追认予以明确,公司不追认的,则债权人只能以公司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10]

  另有观点认为,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由成立后的公司对其效力进行追认。

  笔者认为,发起人无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成立后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两种情况,即要么是为设立公司所为,要么不是为公司设立所为,不存在必要与非必要。“必要行为”和“非必要行为”之间没有客观、准确的判断标准或界限,更多的是主观性、随意性,如此这样,只能给实践造成混乱。因此,只要是为公司设立,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第三人所实施的各项民事行为,均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法律上或实践上不应有“必要行为”与“非必要行为”之分。

  将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由成立后的公司对其效力进行追认的观点亦不可取。第一,该观点实际上是把发起人作为设立中的公司或成立后的公司的代理人,而“代理人说”已经遭到多数人的反对。第二,从合同法角度分析,这种合同不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或无处分权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但发起人为了公司的设立,基于发起人全体股东的意志,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发起人的行为既不是代理行为,也不是无权处分。因此,如无其他违法之处,应当是一个有效合同;第二,效力待定的缺陷对债权人(第三人)不利,即如果成立后的公司否认该合同,债权人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第三,对发起人不公平。发起人为了公司的成立而实施了法律行为,且无过错,但公司成立后却认为不利,若公司拒绝追认,依法将由发起人承担责任,显然对发起人不公平。

  2、公司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设立行为,笔者认为,原则上对成立后的公司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因为,从我国《合同法》角度分析,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主体。如果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难以与合同法的规定及理论相协调。因此,若该债权债务转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需依据《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规定履行转移手续,如果债权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不同意,则应由发起人连带承担。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公司追偿。当然,发起人必须证明该行为或合同是为公司的设立或成立后的公司而实施。
四、案情分析

  本案中,发起人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E签订了合同,且是为D公司的成立而订立,即受益人是成立后的D公司,而非发起人A公司。尽管如此,从合同法角度,合同的当事人仍应为A和E,而不是D和E,该债务应由A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但是,D公司成立后向E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万元,E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可以视为债权债务已转移给D公司。所以,法院可以直接判令D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这样既不违背法律规定,又可以减少诉讼,降低诉讼成本。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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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5]61号

2005-04-1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由于配套软件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正式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图
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
3.比对异常转办单
4.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
5.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7.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
8.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 “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 “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 “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四、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 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五、 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应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位为后台岗位。复核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位工作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
六、 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和票表税比对等工作。
七、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八、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对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工作的监督考核、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九、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四)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五)《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六)《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七)《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八)《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九)《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第(一)、(二)项为所有纳税人必报资料。除此之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报送第(三)项资料;未实行“税库银联网”且当期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须报送第(四)项资料;第(五)至(十一)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必报资料。
十、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十一、 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十二、 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六),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附件七),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复核岗位审核受理申报征收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转稽查部门。
十三、 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十四、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在征收期内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
十五、 纳税申报分为远程申报和上门申报。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借助于网络、电话或其他手段,将申报资料传输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携带申报资料,直接到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
十六、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逻辑关系相符的,接受申报,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对实行远程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调阅其远程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介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纸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审核其纸质资料。
十七、 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 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二) 未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先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再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十八、 纳税人纳税申报成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一)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按接收到商业银行或国库传来的划款信息确定税款的入库。
(二)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加盖开户银行“现金收讫”或“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税款的入库。
纳税人当期没有应纳税款的,不必确认税款入库。
十九、 复核岗位人员在申报期内按日核对已申报纳税人的税款入库情况。对未申报或者已申报但税款未能入库的纳税人,通知税源管理部门。
二十、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向申报征收岗位报税;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进行报税。
二十一、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时,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销项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四)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因纳税人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的,须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软盘。
二十二、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的报税进行审核,一致的,存入报税系统;对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十三、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在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纳税人,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报税”采集。
二十四、 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
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不必进行税控IC卡报税。
二十五、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完成专用发票销项数据采集工作后,税控IC卡暂不解锁,应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进行比对。
二十六、 票表税比对包括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票表比对是指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利用认证系统、报税系统及其它系统采集的增值税进、销项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中的对应数据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利用申报表应纳税款与当期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二十七、 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应在税控IC卡报税成功后即时进行;实行上门申报且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在受理申报时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应在其申报后及时进行。
二十八、 票表税比对内容
(一)销项比对
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进项比对
1.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1)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2)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3)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5)用《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金额数据小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数据。
(6)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金额”、“税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内容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
(3)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的数据。
(4)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的数据。
(5)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的数据。
(三)税款比对
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数据与税款所属期为同期的已缴纳税款总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应纳税额合计”小于或等于已缴纳税款总额。
二十九、 票表税比对结果处理
(一)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自动对税控IC卡解锁;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申报征收岗位应立即移交给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处理。
(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按照《“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附件二)明确的异常情况、问题类型、核实方法及处理方式进行对照,情况相符的,解除异常,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情况不符的,不得对税控IC卡解锁,填制《比对异常转办单》(附件三,下同)移交复核岗位。
(三)复核岗位人员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四)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IC卡解锁”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后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六)复核岗位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
三十、 在申报期结束的当日,复核岗位应及时将比对结果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对其中未票表税比对的纳税人还应填制《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附件五)一并移交。

三十一、 复核岗位人员根据票表税比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附件四),并监督核实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处理的问题。
三十二、 每月申报期结束次日,填写《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附件八),并报送增值税管理部门。
三十三、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一:



附件二
“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


异常类型
序号
异常结果
异常情况描述
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

l
进、销项比对不符
由于系统设置原因,造成申报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金额”栏数据与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金额”或认证系统采集的认证相符的发票金额与申报表“本期认证且本期抵扣”栏数据有几分几角甚至几元的差异 (四舍五入问题)。
经核实专用发票份数相符做解锁处理,专用发票份数不符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一、政策或软件功能缺
2
进、销项比对不符
实行预征或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如电力企业),由于抄报税或专用发票认证地点与中报地不在一地,导致比对不符。
经核实是分支机构预征单位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单位的做解锁处理,不是分支机构预征单位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单位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陷等原因
3
进、销项比对不符
延期申报。
经核实有延期申报的审批文书的做解锁处理,没有延期申报的审批文书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4
销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 L_]转售开具专用发票,但无须申报销项税造成比对异常。
经核实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 u转售业务属实的做解锁处理,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转售业务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二、纳税人误填、误报
l
销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将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号用发票误填入“本期开具的防伪税控发票金额”栏中,造成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或其他技术原因且不需调整应纳税 额
2
进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将非税控发票 (如:运输发票.海关代征等)抵扣税额误填入“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造成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异常类型
序号
异常结果
异常情况描述
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

三、特殊原因
l
销项比对不符
企业未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废专用发票,但纸质发票已作废。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2
销项比对不符
防伪税控系统误作废,而纸质专用发票未作废,企业申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税额与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不符。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3
进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在前期发生进货退出己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本期取得了红字专用票并进行认证。
核实销货退同和索取折让证明单、进项税转出情况是否属实,若属实做解锁处理,爪属实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4
销项比对不符
企业上月底开具专用发票后,没有将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系统及时关闭,次月 1日开票时,系统仍默认上月开票。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5
销项比对不符
个别企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会计区间与会计结算 时间不一 致,导致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税额与撒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不符。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同时要求纳税人修改申报表数据,并纠正纳税人的会计结帐时间,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6
销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前期己申报交税,但未开具争用发票,在本期补开专 用发票并抄报税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方式问题)。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异常类型
序号
异常结果
异常情况描述
核实方法及处理意见

四、非增值税发票比对
l
进项比对不符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二)》比对小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2
进项比对不符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阳列资料(表二)》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3
进项比对不符
《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舶列资料(表二)》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4
进项比对不符
《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二 )》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5
销项比对不符
《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比对不符
经核实为误填的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不是误填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五、表税比对不符
4
表税比对不符
未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银联网”、“税库银联嘲”划款不成功
经核实有缓缴税款受理文书的做解锁处理,没有缓缴税款受理文书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六、违反税收规定
l
进项比对不符
1、纳税人将申报期内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在当期进行了抵扣; 2、重复抵扣进项税:3、当期认证当期未申报抵扣, 而在以后月份申报抵扣。
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2
进项比对不符
纳税人将来经认证的防伪税控争用发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
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七、未票表比对
l
未票表比对
束申报、未报税导致的未票表比对
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附件三:
编号:
比对异常转办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异常处理岗位
异常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复核岗位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稽查部门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异常问题 IC 卡解锁状态 IC卡解锁操作人员代码
类型一 类型二 类型三 类型四 类型五 类型六 类型七 其他 已解锁 未解锁








制表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异常处理岗操作员、复核岗各一份。



附件五:
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
税款所属期: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未票表税比对原因
未申报 未报税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申报大厅、纳税评估部门各一份。




附件六: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 )国税票收字[ ]第 号




--------------------------------------------------------------------------------


你单位取得的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份),在认证时存在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现予以扣押并实施检查。扣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扣押原因








认证人员签字: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编号:
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

(稽查局名称) :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过程中,发现 (纳税人名称) 取得的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其中:认证不符 份,密文有误 份,现将《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电子数据移交你局。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问题原因








认证人员: 复核岗: 稽查局(接收人员):





附件八:
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


项目
行次

应票表税比对户数
1

已票表税比对户数
2

票表税比对率
3 = 2 ÷ 1 × 100 %

比对异常户数
4 = 5+6+7+8+9

其中: 异常类型一
5

异常类型二
6

异常类型三
7

异常类型四
8

异常类型五
9

异常类型六

异常类型七

其他

比对异常率
10 = 4 ÷ 1 × 100 %

转办户数
11

制表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申报大厅、增值税管理部门各一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7日)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端木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黄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三、免去李俊雯(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任命杨永波、张思敏、李彤、纪敏、邹承用、陈瑞成、王靖红、侯永安、岳志强、雷旭晖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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