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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检察的最高境界/肖佑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45:32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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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定性而言,与事实不符的,是错误;与法律不符的,是错误,反之,与事实和法律相符的,就是正确的。案件定性正确与否,衡量标准是事实和法律,这就是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检察原则的重要内容。
  
  与事实相符,是指办案人员通过搜集或审查证据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律事实要与客观事实相符。这里的相符并非要求两者要完全契合,允许存在差别和矛盾,只要这些差别和矛盾不影响到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允许的。因为案件发生后,再去搜查证据,已经不可能完全恢复案发当时的原貌,与客观事实有差距是正常的现象。

  与法律相符,是指从证据中提取出来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法律规定可以细化为犯罪构成要件,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从法律事实中都能找到,就是与法律相符。如何准确把握好法律事实与法律相符呢?最佳答案就是经验。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就是强调经验的重要性。在掌握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法理逻辑的基础上,经验对刑事检察定性正确与否起决定性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一起案件只有一种定性才是唯一正确的答案。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不明确时,才能允许有不同意见甚至相互矛盾的意见共存。定性准确是案件成功办理的关键所在,相当于抓住了主要矛盾,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反之,定性不准确,不仅解决不了可能存在的问题,而且必然产生新的矛盾,无法充足犯罪构成要件,极易引起办案思维混乱。案件定性能否准确,将是对检察官法律知识、经验的考验,特别是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更是严峻的考验。
  
  在案件定性的问题上,如果是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作出批捕、起诉决定,除非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否则就是不正常的,一定是出了问题。要么是事实没有完全弄清楚,要么是法律没有完全搞明白。如果事实弄清楚了,法律搞明白了,那么正确答案会自然而然地浮现在办案人员脑海中,而且这个正确答案具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性,会使其他的意见自动退避消失。当前检察系统对一些疑难案件的定性远远达不到清楚、明白的境地,对有不同意见存在,大家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了,这恰恰是检察系统办案中可能出现错案最大的隐患之所在。
  
  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办案如同表演,检察官就是演员。一个案件到了手中,开始办案就是演员开始表演,其中核心要领就是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检察官要将功夫下到办案之外,只有将功夫做到家,上台表演才能得心应手,事半功倍。可是,许多检察官本末倒置,平时不用功,只有案件到手上,将功夫用到看案卷,查法律上,这样做相当于即兴表演,即便是专业演员,出错的可能性都比较大,普通演员出错的可能性就更大了。这样办案的结果就是对案件定性经常抓不住要害,困惑不已,事倍功半,并且出差错的可能很大。
  
  要理解好案件事实,客观上对知识的广度是有一定要求的。比如计算机学,法医学,财会学,统计学,金融学,民法等等,起码的基本知识一定要具备,否则,办案中无法理解好案件事实,做到事实清楚。例如,著名许霆案,大家争执不下,原因就是钱如何到许霆手里的,没有弄清楚,结果不同的人作不同的猜测,有的说是银行错给的,有的说是许霆偷的,有的说是许霆骗的等等,谁也说服不了谁。要弄清楚钱是如何到许霆手里去的,必须具备银行电脑网络和ATM机运行程序方面的知识,搞清楚了这些东西,定性的结论自然就出现了,没有任何人会有异议。只要大家平时多积累,遇到问题多学多问,就能够做到的,并不是需要达到精通的程度。
  
  准确适用法律,实际就是要掌握好一门科学,叫刑法应用学。这是人人在大学里都没有学过的一门崭新课程,其内容包括刑法,司法解释,加3000个以上的典型案例。这需要自学,当你把刑法及其释义、司法解释及其理解和适用等反复学习三至四遍,寻找案例书籍学习并将至少3000个典型案件装在头脑中,理论学习与案例学习交叉进行,你所具有的刑事案件的定性观将产生质的飞跃。一个案件摆到你面前时,头脑对案件定性的思维将变得条理清晰,正确答案一定会现身,而且,不管别人提出多少种不同意见,你都能明白对方的问题出在哪,这就是刑事检察定性的最高境界。不少法律人,甚至专家学者,在对案件定性表达意见时,有一种表达方式很流行——倾向于某种意见,实际的潜台词就是自己没有把握,让你自己去研究。这绝对不是办案高手表达意见的方式,高手的意见是一定是肯定的,答案是唯一且排他的,只有法律规定不明确时除外。

  积累经验是办案高手成长必由之路。办案中遇到的案件有许多是重复性质的,这类案件办五十件和办一件积累的经验相当,所以快速积累经验的办法就是多读案例书。一本书中的案例都是不同的,且一般具有典型性。办一年案所积累的经验远不如读一本书,一年中花时间多读几本书,作好笔记,将相当于你多办好几年案,多办案再加多读书,坚持几年下来,你就会大有长进的,只要能坚持十年,将傲视群雄,成就刑事检察的办案高手。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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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05年11月21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批准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及其所属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
高新区应当按照“一区多园”的模式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自主创新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产出和贸易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成为集产学研相结合、技工贸一
体化的经济发展特定区域。

第四条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对高新区内的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在高新区内从事创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高新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发展高新技术的重点,并适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设立各类服务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高新区应当执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在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以及高新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有关高新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高新区的规划管理,依据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高新区的企业及项目的入驻,负责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认定的申报和审核;
(四)负责管理高新区的各类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
(五)协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高新区内的计划、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规划、城建、房产、民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六)统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组织协调高新区有关服务机构的活动;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可以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的优惠政策、审批事项、收费项目与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以及其他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为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新区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信息和信用等各类服务体系,为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高新区管委会的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高新区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

第十三条高新区内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

第十四条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投诉。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对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三章投资经营与保障

第十五条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年度复核,对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报原批准机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兴办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孵化机构,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十八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
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以享受高新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

第二十条鼓励高新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境外投资、融资,开展跨国经营和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高新区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依法保护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高新区内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或其他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其入股比例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税收、统计、会计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向高新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人才引进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鼓励国内外各类人才在高新区工作和从事技术创新、学术交流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第二十五条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在高新区内创办、领办、参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任职,对其中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高新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按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权限,负责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评定、审核和推荐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高新区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必须保障职工享有劳动、休息休假、技能培训、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保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发生劳动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高新区的企业和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和经费。


第五章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应当服从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高新区负责、协助实施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高新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和标识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统一规划和设置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高新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推行国家和地方信息化标准和信息化指标体系,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保证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高新区应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企业与项目不得进入高新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布《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8号

 

公布《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

  为规范水电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水电工程建设定额体系,根据《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电力[2001]712号)的规定,现批准《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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