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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15:44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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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199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以及行业规范化服务活动加以贯彻实施。

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它对于增强法制意识、改善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
一、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
(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
(二)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在偏远地区和山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
(三)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场所,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
二、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
办税服务厅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一般设置以下窗口:
(一)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二)发票管理:负责纳税人领购发票、代开、缴销、报验发票等。
(三)纳税申报: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等。
(四)税款征收:负责征收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五)税务咨询: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实务知识的宣传和答疑等。
(六)涉税文书:负责受理邮寄申报、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减免退税等涉税申请,传递、反馈审批文书等。
根据纳税人数量、业务量大小,窗口也可以适当扩展或合并。有条件的,还应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款经收处,与相关的银行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
三、优化涉税服务,逐步推行现代化管理
(一)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常备各种纳税指南和宣传手册,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和纳税实务知识简介。
(二)配备不同业务层次的咨询人员,采取面谈、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释疑解惑。
(三)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进厅办税,第一个接洽的税务人员必须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技术,积极开发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用于电子公告、纳税人自我查询。
(五)公布办税流程,陈设各种表格的填写式样,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办公用品,方便纳税人办税。
四、公开办税,接受监督
(一)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公开各办税窗口的职责范围;
(三)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
(四)公开服务标准,让纳税人清楚服务项目、标准和范围;
(五)公开收费标准,凡是收费的项目要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
(六)公开违章处罚,定期将纳税检查情况、对纳税人处罚结果和依据公开;
(七)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将税务人员守则、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公开;
(八)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电话,设置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一)坚持着装上岗,实行挂牌服务。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服务牌,做到税容整洁、举止端庄。
(二)文明服务,优质高效。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服务时要做到态度热情,讲文明,有礼貌;要在规定时间内优质高效完成任务。
(三)敬业爱岗,公正执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计算机操作本领和与不同纳税人沟通的能力,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
各地要结合实际,从岗位设置、服务功能、办税效率、服务质量、设施环境、税容税貌、廉政建设等方面,制定办税服务厅具体服务标准,合理规范,严格考核,营造法治、文明、公平、效率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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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认真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大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努力抓好预防和制止工作,深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使一度出现的严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的状况得到初步改善。
但是,自今年年初以来,不少地方乱砍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活动又有所发展,毁林案件大幅度回升,聚众哄抢林木、武装械斗事件明显增加,非法运输、销售木材活动加剧,猎杀、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据统计,全国林业公安上半年已受理各类森林案件五万
二千三百一十五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八万一千八百九十九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20%和7.4%;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千五百四十八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57.25%;破坏林地的面积比去年增加140.3%。今年以来,因乱捕滥猎,全国已损失了大量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有十七个省(区、市)森林案件呈上升态势,其中四个省的发案数较去年同期增加一倍以上。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给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扰乱了林区社会和生产秩序,影响了林业发展。
今年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重新抬头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当前形势下,一些地方的干部群众不能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有的急功近利,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毁林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有的打着搞活经济的旗号,置采伐限额而不顾,毁林致富,大规模砍树
卖钱。二是随着建设规模扩大,木材需求增加,价格回升,诱发乱砍滥伐,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肆意盗伐林木或收购倒卖无证木材。三是有些地方没有考虑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需要,撤销了一些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随意下放或撤并基层林业工作站,削弱了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
,放松了对乱砍滥伐的制约和监督。四是一些地方对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有的地方调处山林权属纠纷不力,发生群众哄抢林木和械斗案件,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位居世界人均水平后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通过多年努力,虽然从全国来看已经实现了森林资源总生长量大于总消耗量,但中幼林增加而成过熟林减少,用材林可采资源还有赤字,如不采取措施加强
管理,用不了很长时间,可采的用材林成过熟林资源就会采伐殆尽。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不仅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还会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采取有力措施,把当前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案件上升的势头压下去。考虑到这项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
领导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采取综合措施加以治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森林兼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关系到当前和长远的全局利益。国民经济要上新台阶,林业也必须与其相适应地发展。要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大力发展林业产业的同时,还要加强宏观调控。为此,当前在加
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要切实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对这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文件中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
期目标责任制。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应当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做到既要加快造林步伐,全面完成造林绿化规划确定的目标,又
要把森林资源管理好、保护好。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森林的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治林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国家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必须重申,对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地都要认真贯
彻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政府的重要宏观调控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坚持对森林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确保不突破采伐限额。加强林区木材流通管理,对重点产材县,要继续执行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
收购的规定。坚持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制度;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督木材运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格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变相侵占林地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使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要进一步强化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职能
各地要从林木生长周期长,森林资源破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出发,充分发挥林业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要保持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管理体系要保持相对稳定,而且要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化和林业建设的发展,不
断充实和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是林业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最基层机构,对加强林政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有着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考虑林业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需要,稳定基层森林资源管理体系,重视和加强林业工作站建设,强化其资源管理职能,支
持林政管理人员和护林员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林业公安在保卫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上的重要作用。
四、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从实际出发,作出相应的部署,认真搞好打击犯罪、保护森林、维护林区治安工作。当前,要集中力量,在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严重的地方,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对危害严重的盗伐林木犯罪分子和团伙,非法猎杀、走私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犯罪分子和团伙,挑动群众哄抢破坏森林、伤害护林人员的犯罪分子和团伙等要重点予以打击。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要求,严密组织,坚决把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案件增多的势头压下去。各级林业部门对制止乱砍滥
伐和乱捕滥猎负有重要责任,要尽职尽责,加强执法监督,积极做好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各级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支持林业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因林权纠纷引起的哄抢滥伐林木的突发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
平息事态,并依法严肃处理为首分子。各地可以选择严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审判,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2年12月5日

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4]116号

各有关城市建委、房地局:

  现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宏观调控工作的引导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号)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 本纲要为各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和验收的基本标准和基本依据。

  第三条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是:以城市为单位,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同时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数据的分析和历史的比较,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控对策;通过市场信息的发布,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

  第四条 各城市应按照本纲要的统一要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组织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部门间的职责分工明确。

  第六条 有明确的牵头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

  牵头单位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中起组织、协调作用。

  主要实施单位应由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的部门承担。

  各城市牵头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原则上应是一个部门。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城市,也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和对外信息发布的渠道。

  第七条 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地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安排资金,保证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建立复合型或组合型专业人员参与的工作队伍,承担系统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业务管理人员都能熟练使用本部门应用软件,熟练掌握与本软件有关的工作流程和一般问题的处理方法。

第三章 系统要求

  第十条 整个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基础数据层。主要目的是从房地产市场和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系统中采集房地产市场信息。这一层是整个体系的基础,是为整个体系提供静态和动态数据的数据仓库。包括从施工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网上售房)、房地产权属登记、存量房转让、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等业务管理系统提取信息,预留有从规划、土地、金融、统计等相关部门提取相关信息的数据接口,并进行数据质量监控和标准化处理。

  数据处理层。主要目的是对基础数据层提供的多源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和统计。这一层包括为整个系统的运行提供各种基础功能。其中包括:房地产市场数据分类、存储、备份、统计、数据挖掘、楼盘表、数据转换等数据组织、处理功能。

  数据服务层。主要目的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各种数据交互平台。这一层包括生成各种统计报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政府决策分析、市场运行分析、政府政策法规发布、数据上报、各种指数发布以及其他数据服务等。

  第十一条 各房地产业务管理系统功能齐全、易于整合,能基本满足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的需要,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业务管理系统应全面开通,房地产交易登记业务管理系统应符合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系统设计规范、合理,成本适宜,能够满足系统应用需要;设计、施工和验收文档齐全,并有长期可靠的专业技术维护单位。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稳定、可靠,软硬件均具有较好的可扩展性。

第四章 数据采集与整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市场数据采集范围应覆盖以下各类市场活动:增量与存量、买卖与租赁、住宅与非住宅、城市和乡镇。

  第十五条 新增商品房预售前的数据采集应主要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环节实现。

  采集的数据应包括开发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开工、施工、竣工、规划变更、许可预售面积、户型、预售报价(供应价格)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条 新增商品房预售及预售后的数据采集应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环节,以建立楼盘表的方式整合,并通过预售合同联机备案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采集、更新。

  采集的数据应包括新增商品房项目供应总量(套数、面积)、供应结构(区位、用途、户型)、供应价格,以及每套商品房的实时状态,如位置、面积、户型、是否预售、是否抵押、是否查封、预售成交价格、成交时间,以及当日成交总套数、面积、价格等信息。

  第十七条 预售前后新增商品房信息应通过采用统一编号体系来实现数据整合。数据冲突时,有明确的取舍原则。

  第十八条 存量房转让、房屋租赁、全社会存量房屋等市场数据采集应主要通过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业务管理及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采集的数据包括存量房区位、用途、面积、户型、是否抵押、是否查封、成交价格或租金、成交时间等信息。其中,存量房转让和房屋租赁信息还应当通过在本地选择若干家业务量较大、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实现定点采集,以补充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的不足。

  第十九条 银行贷款、土地供应、规划立项、城镇人口变动、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物价指数、收入水平等信息采集应通过与金融、土地、发展改革、规划、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来实现。

  第二十条 应建立系统信息采集配套补充机制,通过委托有关单位和机构进行抽样调查,取得反映有关市场状况的补充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项数据字典规范、完善,符合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并有专人负责维护。

  第二十二条 有数据质量监控措施和制度,职责落实到人,确保数据的唯一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三条 应充分实现数据采集、处理计算机自动化,尽可能减少乃至终止手工处理信息方式。

第五章 市场监测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应充分利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的动态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监测内容要重点反映各区位、用途、套型、建筑结构的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结构、实际价格以及银行贷款、消费结构等关键指标。定期形成市场分析监测报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应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专家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根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提供的有关市场信息,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引导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正确舆论导向。

  第二十六条 应在翔实的市场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体系,淘汰简单平均的价格分析方式,实现价格指数分析、典型楼盘同质跟踪比较等价格分析方式。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与建设部互联互通的技术、制度等相关保障措施,定期向建设部报送房地产市场监测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建设部报送当地上一季度房地产市场监测报告。必要时根据建设部要求,随时报送各地市场运行情况的有关数据和市场专题监测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通过网络、报纸、杂志、广播等媒介,将一些基本的市场信息向社会发布,并提供公开查询功能。

  重点发布当地不同区位商品房、存量房的可售(租)套数、套型、面积及已售(租)套数、面积、户型、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权属状况、规划设计情况及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等即时的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第二十九条 应鼓励有关房地产中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参与房地产市场监测、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研究等科研活动。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系统的建设和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系统安全应通过国家授权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的安全认证。

  重要保密资料有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非法扩散。数据备份和异地存放安全可靠,符合保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数据级别分类得当、数据使用权限设置合理,数据文档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用户管理、数据备份、设备切换等重要系统管理内容均做到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对各项重要的系统管理,都建立有明确的操作规程;有严格的数据备份制度、措施和手段,确保任何情况下已备份的数据不会丢失。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使用人员严格授权并建立个人保密口令。

  第三十五条 各项操作准确、规范,系统运行稳定,没有重大数据质量问题。网络系统管理得当,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检查、监控有力。

  第三十六条 工作场所的保安和消防措施完备,关键设备有备份措施和应急手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纲要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解释。

  本纲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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