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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38:26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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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奖励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奖励办法

1988年8月25日,化工部

为了充分调动化工企业检修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检修质量、延长检修周期,缩短主要化工装置检修工期,增产短线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奖励办法》,并在化工企业中试行(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下列7种化工短线产品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的大、中修工程。年生产计划达不到设计能力的装置(设备)不能实行本办法
纯碱:年产1万吨及以上装置
化肥:年产合成氨5万吨以上及其尿素等化肥加工装置(年产磷肥20万吨及以上装置)
硫酸:年产8万吨及以上装置
烧碱:年产1万吨及以上装置
聚氯乙烯:年产1万吨及以上装置
氯丁橡胶:年产5千吨及以上装置
石油化工:年产10万吨乙烯及其加工装置
二、考核办法
1.计划检修时间
检修工时定额标准按(88)化工字第55号《化工设备检修工时定额》计算。
2.检修费用
检修项目应编制工程预算。若因管理不善使工程费用增加的要扣发奖金。
3.检修质量
检修工程的质量,必须认真执行1979年5月31日化工部颁发的(79)化调字第599号《化工厂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规定的标准,凡部颁标准未包括的设备一律以企业自订的标准为检查依据。
(1)检修工程中不得有不合格项目。
(2)检修任务完成后装置(设备)运转3个月内若因检修质量发生设备事故,应从计奖时间内扣除事故时间和相应的奖金额,已发的奖金要按规定如数追回,并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4.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中若发生人身伤亡、重大设备事故时不能提奖,对事故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计奖办法及标准
1.计奖时间
计奖时间(小时)=计划检修时间(小时)-实际检修时间(小时)
缩短检修工期的计奖时间,最多不得超过计划检修时间的15%,以4天为限。有重大革新改进项目者不在此列。
2.增加产量计算
增加产量(吨)=单产(吨/小时)×计奖时间(小时)
3.某装置的实现利润计算
某装置实现利润的计算,如能按装置单独计算利润的,可以按装置单独计算利润;若不能按装置单独计算利润的,可根据被检修装置的固定资产原值占全厂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计算。
4.奖金提取比例
奖金额按某装置由于缩短检修时间增加产量,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但比例不得超过以下数值。
纯碱 12%
烧碱 12%
化肥(合成氨、尿素等化肥加工、磷肥) 12%
硫酸 12%
聚氯乙烯 8%
氯丁橡胶 8%
石油化工 8%
提取奖金额=
某装置的实现利润×该装置实际缩短检修天数×奖金提取率(%)
———————————————————————————————
365(日历天数)

此奖金的提取,要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单独反映。
5.奖金发放办法
本奖金发放给直接参加检修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分档次发放。
装置(设备)检修投产后,安全运行1个月发给所提奖金的60%,安全运行3个月再发其余40%。
奖金计入产品成本,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四、奖金的管理
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实施本奖励办法,加强装置(设备)检修的管理,提高检修质量。对于检修无质量标准,无工时定额,技术管理差的企业暂不实行本办法,在执行中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一经发现除扣回已发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注:本办法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88年7月13日计调度[1988]261号文件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试点企业名单
纯碱6个企业
自贡鸿鹤化工总厂 青岛碱厂
杭州龙山化工厂 天津碱厂
大化公司碱厂 柳州化肥厂
烧碱12个企业
株州化工厂 南宁化工厂
宜宾天原化工厂 上海天原化工厂
西安化工厂 四平联合化工厂
上海电化厂 衢化公司电化厂
合肥化工厂 青岛化工厂
自贡鸿鹤化工总厂 吉化公司电石厂
化肥26个企业
迁安化肥厂 乌拉山化肥厂
吉化公司化肥厂 吴泾化工厂
衢化公司 三明化工厂
江西第二化肥厂 开封化肥厂
柳州化肥厂 四川化工总厂
沾益化肥厂 沧洲化肥厂
大化公司化肥厂 本溪化肥厂
南化公司化肥厂 淮南化肥厂
济南化肥厂 鄂西化工厂
资江氮肥厂 河池氮肥厂
泸州天然气化工厂 宝鸡氮肥厂
辽河化肥厂 南化公司磷肥厂
湛江化工厂 鹿寨化肥厂
硫酸11个企业
北京染料厂 大化公司
南化公司 衢化公司
开封化肥厂 裕兴化工厂
银山磷肥厂 淄博制酸厂
株洲化工厂 四川省硫酸厂
湛江化工厂
石油化工及氯丁橡胶6个企业
吉化公司炼油厂 吉化公司有机合成厂
吉化公司电石厂 长寿化工厂
青岛化工厂 山西省化工厂
聚氯乙烯4个企业
合肥化工厂 上海天原化工厂
株洲化工厂 宜宾天原化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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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巨灾保险 经营主体 经营模式

  内容提要: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和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的影响,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与强度显著增高。对此,一个全面而有效的巨灾保险体制的建立势在必行。而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营需要一个稳健的“动力机制”。其中,经营模式是关键。通过对国外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分析与总结,提出对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立法建议。

  我国历来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和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的影响,巨灾爆发的频率递增,破坏强度也更高。最近半个世纪以来,各国防灾救灾的实践中,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风险集散和互助共济的保障机制,在巨灾风险的抵御和损失的减少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相继在巨灾风险的管理实践当中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巨灾保险机制的成功运营依托于稳健的经营模式,需要包括政府、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等多个主体的配合和支持。囿于国情、灾情以及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经营模式。

  一、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国际经验

  ?一?国外巨灾保险经营模式

  1.政府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

  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是目前巨灾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代表性国家主要有美国、土耳其、西班牙和新西兰等。在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只是政府出售洪水保险的代理人,其并不向投保人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而只是通过一定的销售代理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巨灾保险最终的赔付责任由美国政府来承担。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TCIP?专门负责土耳其地震保险的运营,该机构隶属于土耳其的财政部。因此,在土耳其,巨灾保险的最终责任是由政府来承担。此外,法国的中央再保险公司是一个创立于 1946 年的国有性质的再保险公司,其在法国政府的全权管理之下承担巨灾再保险业务,国家对其百分之百持股,并对其承担无限赔偿责任[1]。上述国家的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体现了这样一些共同的特点:国家经济实力较为发达,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而且破坏性巨大。在这些国家,巨大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就将对局部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居民生活造成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因此,国家采取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经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自然因素所决定的。

  2.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

  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的代表当属英国和德国。英国的保险市场是开放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经营[2]。英国的资本市场高度发达,民众有投保积极性,英国政府负责基础的防洪基础性设施后,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洪水保险的经营、销售与理赔,政府不参与其中。德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相对较为成熟,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巨灾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业务的开展上都凭借自身力量来实现,无论是在保单设计、核保理赔还是保险精算,都能做到游刃有余。同样,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CEA ?也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出资设立,采用公众管理私有资金形式分散地震所带来的巨灾风险,州政府不保障其承保能力[3]。英国与德国之所以采取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笔者认为这与两国所处的地理位置与经济发展水平是相符合的。首先,英国和德国都处在北温带,在气候上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气候温暖湿润、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很少发生,即使发生其破坏力也一般比较小。其次,作为工业革命最早起步的国家之一,经济水平发达,防灾基础设施完善,商业保险体系也比较健全,商业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因此,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两个因素综合起来,决定了其巨灾风险完全可以依靠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来承担,而无需政府的介入,其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也别无二致。

  3.公私协作供给的巨灾保险

  公私协作的巨灾保险,巨灾风险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一旦发生巨灾需要赔偿时,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当赔偿金超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时,则由政府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由政府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责任。日本在巨灾风险的承保上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日本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就是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模式的典型代表,其核心是以商业保险公司组成的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 ?代表私营机构与政府签订再保险合约。其中,政府承担主要风险,私营机构承担次要风险,而 JER 则是连接政府和市场的纽带[4]。新西兰的巨灾保险制度也体现了公私协作的特点。当发生巨灾风险时,由新西兰的地震委员会?EQ C?负责赔偿法定损失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承担超出法定责任部分的赔偿,同时保险协会启动应急预案。此外,新西兰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再保险,该国的再保险方案也分为三层。第一层是损失在 2.0 亿—7.5 亿新元之间时,由再保险人承担 40% 的损失,剩余的 60% 由地震委员会再承担 2 亿新元;第二层是损失在 7.5 亿—20.5 亿新元之间时,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损失超过 20.5 亿新元,由巨灾风险基金耗尽其所有。若仍有不足,政府将作为最后的担保人承担最后的余款补偿。

  ?二?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比较

  1.巨灾保险政府供给的优势和不足

  巨灾保险政府供给的基本优势在于:?1?成本优势。由政府提供巨灾保险可以进行全局性、统一的规划,在保险机构的设置、巨灾风险的核定和理赔方面能够实现规模效应,进而节省了大量的交易费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2?公平性。由于巨灾风险的发生具有低概率、高损失性,因此为了保障巨灾风险的可负担性,保险公司会设置较高的保费,而由政府来提供巨灾保险,能够通过一定的强制力来提高保险的密度,同时政府还可以为巨灾保险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进而让经济收入处于弱势的人们也能购买巨灾保险,增加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进而保障了巨灾保险供给的普遍性和公平性。?3?实效性。相比私人组织而言,政府掌握了更多的公共财政资源,能够确保灾害保险偿付的信用,且一旦发现巨灾保险的“挤兑效应”,政府也可以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予以排除,以保证巨灾保险供给的相对有效性[5]。?4?规范性。政府还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统一巨灾保险的产品品种以及保单费用的厘定,进而便于市场的规范管理。

  巨灾保险的政府主导供给模式在具有上述多种优点的同时,还包括如下不足:?1?政府主导供给导致政府财政压力过大、保障水平不足。在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的资金供给责任。尽管在世界范围之内政府相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都具有后者所无法比拟的种种优势,但是单一的政府主导模式,无疑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一旦巨大自然灾害事件发生,所需要的资金往往是个天文数字,即使是发达国家的政府也会显得力不从心;?2?政府不具备商业保险公司所具有的专业化优势。巨灾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对此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的保险经营主体相对于政府而言,具有更明显的专业化优势。无论是从险种的设计、赔付比率的设定还是具体的保险赔付环节等等,商业保险公司都更加的专业和熟悉;?3?由政府主导巨灾保险建设的资本,一般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转移给各个地区,这很容易因为转移力度在区域之间的不平衡问题,造成巨灾保险的区域性不平等现象[6]。政府主导保险模式,在日本、新西兰等国家中一般还采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的做法,这就会诱发商业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问题,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政府为其承担最后的赔付费用,其往往会采取措施减少在承保和核算等环节上的投入[7]。

  2.巨灾保险市场供给的优势和不足

  与政府相比,市场提供巨灾保险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灵活性优势。由于市场与巨灾风险的“接触”是第一线的,市场对灾情的渗透具有广泛性和灵活性,因此它更能了解到巨灾风险的需求并及时作出反映,也因此依据市场机制进行风险评估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更为准确。二是专业性较高。与政府提供保险产品相比,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的经营上时间较长,在风险的评估、承保、核保与理赔上具有一定的技术专长,因此具有很强的专业和技术优势,基于此所提供的保险服务的质量也相对较高,也能够保障巨灾保险服务的多样性要求。三是能够促成市场主体的理性决策。通常而言,由市场私人商业保险机构向社会供给巨灾保险,能够通过保费与保险金额之间的比例向人们显示购买巨灾保险的投入与补偿之间的关系,进而有助于人们根据风险成本做出理性决策。而由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很容易扭曲这种信号,因为政府救助使得人们只需承担灾害所带来的部分成本,而另外一部分则由纳税人承担[8]。

  当然,完全市场主导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上述不足之处,并非在任何国家都可以显现得出来。换言之,这些缺点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如前所述之英国和德国两个国家就是采取完全由私人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体系,却取得了不错的运行效果。这主要是因为,英国与德国国土面积较小、气候适宜、自然灾害尤其是巨灾事件很少发生,又加上两国有着发达的经济实力,国民收入水平高,自我保障能力强,这些因素的累计都意味着这样一个结果,即在英国与德国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进行担保是有利可图的,而且商业保险公司也有这个能力去提供风险保障。

  3.巨灾保险合作模式的优势和软肋

  巨灾保险的合作模式是指由政府与市场进行合作,通过多风险承担主体的方式共同参与巨灾风险的承保,分摊风险责任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可以由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组织来共同搭建巨灾保险管理机构,其中,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而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资金补贴等。其实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的沟通成本主要是源于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关,其行政行为的做出始终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增进为目标,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任何行为的采取都存在着一个潜在的成本与收入分析,盈利始终是其所主要追求的目标,具有很强的商业属性。二者价值目标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对待一个问题可能会因为行为动机不同而产生分歧,这种分歧一般而言可以通过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补偿得以改变,沟通成本也会降低。而作为强势一方的政府应从税收等多方面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巨灾保险事业能够有利可图,唯此,才能使巨灾保险的商业性与公益性二者在彼此协调中得到共生性实现[8]。

  ?三?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新方向:风险共保

  一般而言,国土面积辽阔,自然灾害频发且自然灾害的发生在一国之内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差异的国家适合采取政府主导的经营模式或者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巨灾保险模式。而在国土面积不大、自然灾害较少发生、而且各个区域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与灾害发生频度上差异不大而且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国家,则适合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经营运作,因为对这样的国家而言,巨灾风险系数不高,居民的自我保障能力强,商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自身和投保人的力量实现对巨灾风险的有效分散与转移,而无需政府的过多干预。换言之,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巨灾保险经营模式,是由这个国家巨灾风险的可分散性程度所决定的,是一个具有明显的本土化特征、地域性特征的问题,对于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而言,只存在最合适的模式而不存在最优的模式。

  国内外巨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巨灾风险共保体。巨灾保险风险高,初始投资大,一家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必须举全行业之力。同时,私营保险市场往往由于巨灾保险的市场失灵而不能实现有效供给,政府虽然具有较强的财力,但是容易出现低效和腐败的弊端。因此,无论是私营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保险问题的唯一主体,只有政府和市场密切合作组成联合体,公平、公益和效率才不会偏失。而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是巨灾风险可保性的最优解决方案。所谓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是指在确定的巨灾保险区划内,所有的利益攸关方组成风险共同体,由政府财政发起出资组建共保体,并由政府作为最后的财务风险承担者,国内的所有保险人?包括再保险人?出资参加共保体,并与相关方一起组成经营管理层受托经营管理,实行强制保险,而由被保险人参与分担风险,比例自保一部分(注:不是取代市场,我们目前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取代市场,从而形成了巨灾保险建设中政府一肩挑的。市)。共保体确立的基本理论在于“互助担保理论”,即由多元化的风险承担者来分担巨灾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在共保体中,被保险人并不是作为互助保险的股东或合伙人参与,而仅仅是作为巨灾风险的利益攸关方参与分担风险。

  二、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与完善

  ?一?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应对大范围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应对大范围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电[200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市容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以来,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东部出现了建国以来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和冰冻的极端天气,给这些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根据天气预报,未来十天左右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仍将有冻雨、大雪甚至暴雪等恶劣天气。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于1月27日专门召开了紧急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应对大范围雨雪冰冻灾害的有关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大范围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强降温降雪天气应对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8]4号)要求,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把雨雪冰冻灾害对建设系统带来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全力做好供水、供气、供暖的服务与保障工作。各地要针对当前大范围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力量,对受损的供水、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防止出现大面积、长时间停供现象。要加强对供热用煤储备情况的指导和监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采暖用煤供应工作,保障城镇居民冬季正常采暖。

  三、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畅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根据当前恶劣天气的新情况和今年春运客流变化的新特点,认真制订应对方案,合理调度城市公共交通运力,提高运输效率,并加强与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协作配合,组织好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等乘客较为集中场所的调度和接运工作。要妥善 安排好高峰期间的客运服务,特别是凌晨时段的公共交通,确保乘客及时疏散。要及时动员组织力量,清扫和处置城市道路上的积雪和履冰,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保障车辆与行人的出行安全。

  四、切实防范大雪凝冻压塌房屋事故。各地特别是南方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轻型屋面建筑和危旧房屋的防范和加固工作,组织力量及时清除屋面积雪和凝冻,防止房屋因不堪重压而坍塌,必要时要停止生产、转移人员,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要督促指导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现场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止施工作业。

  五、加大城市供热采暖节能工作力度。各地应组织热力生产单位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合理用煤、节约用煤。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在节假日期间,要采用值班温度,减少建筑采暖能耗。供热单位要做好供热系统的平衡,确保室内采暖温度不超过20摄氏度。鼓励和倡导热用户主动调低室内采暖温度。当出现采暖用煤供应严重不足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适当采取临时限温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各地在用电紧张时,应限制使用景观照明,停止装饰性的景观照明,尽可能的减少城市景观照明用电。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的集中监控和分时监控,根据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道路照明开关时间。调整道路照明运行方式,适当延迟照明开启和(或)提前关闭照明时间等措施,实施城市 照明节电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和应急值班工作。各地要及时掌握极端天气信息,加强对各项具体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积极协助做好煤电油运保障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电油运工作。建设部将加强与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共同落实好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灾害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建 设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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