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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4:49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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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1991年6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讨论通过 1991年6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缓解企业退休费用负担不均的问题,切实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央和省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均应参加当地退休费统筹(经国家批准参加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除外)。
  劳改企业和农、林、牧埸(企业)暂不列入州、地、市统筹范围。


  第三条 在以县(市)为单位征集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的基础上,实行州、地、市为单位的统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


  第四条 各州、地、市、县设立退休费用统筹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工作。统筹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
  各州,地、市、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体改、审计、银行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退休养老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三)编制年度退休养老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四)对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整提出意见,经统筹委员会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负责个人缴费档案记载工作;
  (六)管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


  第六条 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离休退休费、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助费(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一至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三)副食品价格补贴(青政〔1979〕46号文件规定的一般地区5元,纯牧业区8元);
  (四)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青财字〔1988〕268号文件规定的10元);
  (五)价格补贴(〔1985〕青财综字第52号文件规定的7元三角8分);
  (六)职工冬季取暖补贴(〔1986〕青革生计字第126号和青劳人薪字〔1983〕第250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青政〔1983〕137号文件规定的8、15、27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
  (八)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52号和青劳人险字〔1988〕第24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九)粮油提价补贴(6元)。
   凡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各项费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原单位支付。


  第七条 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以薪养老、循环调剂”的原则筹集。固定职工的退休养老统筹基金每月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缴纳比例由州、地(市)统筹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凡参加统筹的单位,应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


  第九条 统筹基金的上缴拨付应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企业每月上缴的金额,应于当月10日前上缴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并编报企业当月应发退休人员费用名册和用款计划,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拨给。


  第十条 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列支。退休养老基金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十一条 对拒不参加统筹或有能力缴纳而不按时缴纳统筹基金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日收取应缴款额的千分之三滞纳金,滞纳金并入退休养老基金。不缴滞纳金和统筹基金的,劳动人事部门视其情况可暂停其劳动业务,待其缴纳后,方可恢复其劳动业务。
  对缴纳统筹养老基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征得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并签订缓缴合同后,可以分期、分步缴纳。


  第十二条 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收款(收付双方免签协议书),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三条 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应人武部转入退休养老基金。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为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内的实际人数和规定的开支项目,参照同级国家机关经费开动标准核定,从养 好统筹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内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研究解决。
  办事机构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工作人员,并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在统筹基金中按以下标准提取管理费:
  (一)从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中提取1%。
  (二)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统筹金中提取1%。
  从上述两项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缴省、州、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上缴比例由省劳动人事厅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同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提取,分别记帐。


  第十七条 省社会保险机构从一九九一年七月起,每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15%作为后备调剂积累金。


  第十八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因破产、并分、联营、拍卖等原因,改变隶属关系的,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以后,企业负担高于或低于原来实际负担的,一般不予调整承包基数。


  第二十条 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离退休手续。对于因病提前退休的,须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受,并拒付退休费。


  第二十一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在增加或减少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人数时,应在提取统筹基金前半个月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输增减手续。少缴、虚报、冒领的,除补交少缴和追回多领部分外,并按少缴、多领数额处以1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实行退休费用统筹以后,暂不改变离休退休职工与原单位的关系,其学习生活、文体活动等,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州、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劳动人事厅和省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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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办字[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0月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按照要求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一些地区在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但也存在地区间工作不平衡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广东佛山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进一步探索适应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安全监管工作体制和机制,推动和指导各地2005年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的推广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不仅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确定为今年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区一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思想统一到《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上来,尽快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目标,确定组织机构,明确工作重点,研究实施步骤,安排时间进度等,确保试点经验推广工作循序渐进地开展。

  为了加强工作联系,请各试点地区将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负责协调推广工作的部门及工作联系人等情况于4月10日前报总局安全生产协调司(表式见附件)。

  二、进一步扩大试点经验推广范围,加快探索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

  为将广东非公有制安全监管试点经验迅速推广、完善、提升和丰富,加快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2004年确定的12个推广试点经验省(市)的基础上,今年再增加北京、天津、吉林、福建、安徽、江西、湖北、山西、广西、海南等10个省(区、市)为试点经验推广单位。《实施方案》中选定的推广单位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新增加的10个地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尽快行动起来,抓好落实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赶上《实施方案》预定的进度。

  三、加强对推广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各地区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分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既注意选定有代表性的区域和企业进行试点,又注意选择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道路交通等事故高发行业的企业作为重点试点单位,将经验推广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一方面要加强对推广工作的督促,确保进度,保证质量;另一方面要深入生产企业加强调研,“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推广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推广工作

  总局将继续在《全国安全生产简报》和《中国安全生产报》上开辟专栏,全面报道推广工作进程;同时还将邀请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级媒体适时进行重点报道。各地区要注意借助各种媒体的力量,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宣传报道,有条件的地区还要开辟专版专栏,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重要作用。要通过舆论宣传,积极推广和介绍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典型经验和做法,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重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密切工作联系,加强相互沟通与交流

  根据《实施方案》的安排,总局由安全生产协调司牵头综合协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具体联系推广工作。各地区要主动加强与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联系(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对口联系推广单位的安排另行通知),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要加强与其他试点地区的沟通和交流,取长补短。

  六、注重推广实效,总结推广工作成功经验

  各地既要认真借鉴和推广广东等地区典型经验,又要在推广过程中注意总结本地区的典型经验,做到边学习,边总结,边推广。为配合推广工作的深入开展,总局将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调查,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有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各地区要予以积极配合,并组织力量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工作。总局将于今年年底召开会议,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推广工作进行总结,各地区要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挖掘推广工作中的新鲜经验,认真做好经验交流的相关准备。

  附件: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情况表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情况表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协调部门: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8日 证监发字[1998]12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12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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