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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8:27  浏览:8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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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7〕25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日







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投资者到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投资,促进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步伐,根据《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和《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介绍、推荐、沟通、促成我市境外企业投资项目落户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并建成投产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以下统称为“引资人”)。



第四条 市、县两级的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为奖励申报工作的核准、执行单位。招商引资部门主要负责引资人登记备案及跟踪、界定投资项目、确认引资额及引资人等方面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奖励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和拨付奖励资金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引资是指引资人将梅州市境外资金引入梅州境内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兴办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而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厂区内宿舍、配套设备设施等)。



第六条 奖励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鼓励大额投资。对引进项目落户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引资人,按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按1‰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2‰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4‰奖励;



(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5‰奖励。



第七条 招商引资数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单位和个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



第八条 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必须在项目开始联络接洽时到产业转移工业园同级招商引资部门登记备案。项目建设成后,还须提供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签章的书面确认书。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第九条 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引资人向产业转移工业园同级招商引资部门申报,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运转总体情况;



(二)外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引资人的证明;



(三)中介机构验资报告;



(四)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期限。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由引资人向产业转移工业园同级招商引资部门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



第十一条 引资人向产业转移工业园同级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后,由同级招商引资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产业转移工业园同级政府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同级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引资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的,引资人可选择较高的奖励标准,但不得重复计奖。



第十四条 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由产业转移工业园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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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规定本文自然失效)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违反《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收受各种手续费、回扣的,按受贿论,并根据个人累计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二)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业务、技术咨询费等酬金,没有按规定上交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按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因收受各种手续费、回扣等被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接受礼品不按期交公的,按贪污论,并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六条规定,获得物质利益的,追缴其所得。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获得非物质利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第五条 企业单位违反《规定》第七条规定,招待超标准,使公款支出超过规定累计1000元以上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100元至3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八条规定,接受下属单位或部门赠送的各种名目的现金和实物,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
用公款向本市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或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包括收购价、出厂价)提供各种物品,累计赠礼金额或差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100元至3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其他单位兼职取酬的,酬金一律交公。不交公的,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十条规定,应根据所批物品累计金额和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价值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三)价值超过100000元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为自己增加工资、职务津贴、奖金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增加部分予以撤销,已经领取的增加部分全部退出。不退出或不全部退出的,以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购房、分房、调房的,应责令其退出。难以退出的,应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任何未经规定程序给领导干部分房、调房的决定,一律撤销。
擅自用外汇购房给自己居住的,按本条第一款从重处理。
用公款、公物及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力,为自己装修住房、建造私房、制作家具等用品的,其费用一律由本人偿付。情节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两个以上领导干部共同违反《规定》,负主要责任的;
(二)屡犯不改的;
(三)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四)阻挠调查,或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
(五)同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能主动承认错误,愿意改正并作检查,经济上按本办法处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礼品金额,是指人民币和礼券的票面额,当时外币的人民币买入价,以及当时礼物国家规定的市场零售价。
第十四条 按贪污、受贿论处的财物,一律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依照本办法免予处分的,或虽给予处分,但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作公开检查,并可同时扣发奖金。必要时可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调查、处理,依照对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应严格按本办法处理。对违反本办法,定性不当,量纪不当,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上级部门应责成其纠正,监察部门可建议原处理部门作出变更。必要时,监察部门可直接作出变更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累计数额,是指未经处理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及金额的总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5日
软件的专利保护

作者:王瑜,北京鼎钟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软件一般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计算机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也有的国家综合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指定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基本成为通例。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

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这似乎比较抽象,举例说老师要求学生做命题作文,写一篇表达父爱的文章,每个学生都用自己的行文方式写出来了。在这里对父爱的赞美是思想内容,而每个人写的内容是表现形式。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每个学生写的文字内容本身,而对文字中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不保护的,不管某个学生表达方式多么有创意,对于这个创意是不保护的。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定,使其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显得非常的苍白。例如广告用语,广告策划案,非常简短的一句话,可能只有三五个字,就能高度简练表达一件事情,这种表达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出创意。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只保护表达形式,那么其他人很容易模仿这个创意,改换其他词语,达到同样的效果。创意的模仿为同行业不耻,但是这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这是著作权法的尴尬。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的是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是非物质性的精神财富。软件编写也是高度的智力创作过程,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原理,应该将其全部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之中,而不应该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
我们拿专为单个用户专门编写的软件来举例,客户只知道要求软件实现那些功能,系统分析员针对客户的要求进行分析,那些功能有现成的技术方案,那些技术是不成熟的需要组织人员进行攻关,编写好文档后,再交程序员进行编写出源代码。那么在这个智力创造过程中的智力成果至少有两个:1、技术方案,2、源代码,软件更体现智力成果的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源代码的编写,编写程序是比较初级的工作,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水准。
法律规定:软件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程序是一些计算机语言组成的符号系列,就是所谓的源代码。软件的文档含义比较广,法律规定的文档好包括软件的使用说明等,这完全就是一篇文字。而软件内容文档可以理解为编写源代码的提纲,好的文档甚至相当于源代码。也有很多个人开发的软件,是不写文档的,这样软件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就是源代码。源代码非专业人士不懂是什么东西,其实可以看成是一篇文章,只不过文字是专门的计算机语言。根据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更能体现智力水平的技术方案被排除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这是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所在。

软件的可专利性
按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一般只可能申请发明专利。
《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为:“是指科技开发者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有两种,一种是产品发明,一种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软件产品符合方法发明的要件。
发明专利取得的实质条件为“三性”,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创造性是指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能够在工业上的应用并有实际利益,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从发明专利取得的三性上来判断,很多软件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1、保护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法保护形式,专利法保护创意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软件的源代码,软件的核心内容——技术方案的创新可以申请专利,适用《专利法》来保护,这样两者结合使软件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
2、取得保护的条件不同
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取得的时间以开发完成的时间为依据,一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软件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的审查,无论软件源代码的写得如何,即自动取得著作权/版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专利则必须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需要向专利局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需要专利局进行审查后审批。
3、保护的时间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为二十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但是受保护是在申请审批取得专利权之后,专利的审查的手续比较烦琐,从申请到取得专利权证书一般要3年左右的时间。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时间为50年,从开发完成之日起就受版权保护。软件在获得专利权之前已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申请专利并不影响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足够的耐心去等待专利的审批。

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
尽管软件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在世界上还存在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无限的专利只会影响创新的努力,争议归争议,但是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和讨论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 :专利三性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批准了对欧盟软件专利指令进行的有争议的修改,为在欧洲广泛申请软件专利铺平了道路。
欧洲各国已经授予了多达30000万项各种软件专利,光是一个网上购物就已经有了20个专利。某些软件一旦被授予专利,程序员们就很难绕得开,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专利雷区,只有支付专利费才能开发软件,所有的公司将必须为其软件产品提供专利许可费用,这些公司并没有真正的产品或服务业务,仅仅依靠专利许可证的发布而获得盈利。
在我国一向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加入世贸后,被国外的公司挥舞知识产权的大棒打得晕头转向,如果还不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出现类似美国的大型企业在专利之争中占优势地位的情况。
我国也开始讨论软件的申请专利问题。有的软件公司开始为他们开发的软件申请专利,据说瑞星公司在国内外申请了至少六项专利。

作者:王瑜,北京鼎钟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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