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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54:33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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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已于2007年10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届第二百五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11月9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届第二百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的落实,巩固巡视工作成果,增强巡视工作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督查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巡视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汇报后,按照党组意见提出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在巡视工作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列入督办落实范围:

  (一)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

  (二)当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办理;

  (三)改进和加强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检察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

  (五)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其他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巡视建议的督办落实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负责,巡视工作办公室协助。

三、巡视工作办公室对巡视组提出的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进行汇总后送办公厅。办公厅根据各督办事项的性质提出拟办意见,报院主要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厅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列入督办事项的巡视建议,应责成专人办理,并在指定期限内向办公厅报告办理结果;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应报告进展情况。办公厅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报告院领导,同时抄送巡视工作办公室。

五、巡视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汇报后,应根据党组的意见,及时向被巡视的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反馈巡视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要根据反馈情况,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有针对性地研究整改措施,将有关情况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抄送巡视工作办公室,并在六个月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专题报告。巡视工作办公室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督促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抓好以上工作的落实。

六、巡视工作结束一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组织对被巡视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重点了解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写出专题报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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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7月27日,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直属单位:
我部根据国办发〔1991〕12号文件制定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已商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系指按文化部《关于对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核准登记,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本办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按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下列文件、证明:
1、机构名称、组织章程;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申报单位的财务制度文件;
4、八人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资历证明;
5、经营地点、营业用房和必备设施的使用证明;
6、单位注册资金(二十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
7、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专职从业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其中主要专职从业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2、主要专职从业人员须有从事艺术工作或组织演出活动三年以上经历的证明,其中专职财会人员须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3、专职从业人员须有个人身份、履历和就业证明,其中拟聘用人员须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求职证明。
五、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文艺演出经纪机构负责审批,实行业务归口管理。
在京中央部门、部队系统、群众团体以及中央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按规定备齐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报文化部审批,核发《演出经营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各文化厅(局)应根据当地演出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严掌握审批数量,限定经营范围、地区,确保文化系统国营演出公司发挥主导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际”或缀以“中心”等字样。
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只限在其所属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内组织营业演出。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签署意见,报文化部审批后,由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七、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演出公司是文化事业单位。凡从事演出经纪业务的演出公司,不拥有演出行政管理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承担演出行政管理工作的演出公司,不再办理演出经纪业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节日庆典、礼仪性招待演出,各类文化艺术节演出,调演、汇演、纪念演出、评奖演出等演出活动不在此限。
八、“营业性组台(团)演出”系指临时邀约演职员进行售票或有广告、赞助等收入的计划外演出以及支付演出报酬的其它计划外演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营业演出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间的合作演出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组织的群众业余演出不在此限。
九、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组台(团)演出,必须按照文化部有关规定与被邀约的演职员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在演出前二十日持演出合同副本、演出计划表、节目单,报批准成立该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审核机关须在十日内予以批复。
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职员、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任何演出都必须经本单位批准。
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参加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演出、拍摄影视、录制音像制品,凭所在单位与邀约单位签订的合同,到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人《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十一、个体演员和业余表演人员应邀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演出、拍摄影视、录制音像制品,须经签发其演出资格证明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个人《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十二、非演出经纪单位如需举办营业性组台(团)演出,须经县以上相应级别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指定演出承办单位。演出承办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业务和财务收支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十三、承办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来华(来大陆)商业性演出业务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经文化部批准。经批准的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组办上述演出,须备齐规定文件,报文化部审批,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其它单位如举办此类演出,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须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到演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十五、营业性组台(团)演出的收入,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于当日全部送交开户银行,不得从演出收入中坐支现金。如需用现金时,可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的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支取现金。
十六、营业性组台(团)演出取得的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或工商统一税,严禁私分演出收入,偷税漏税。
十七、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职员、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演出、拍摄影视、录制音像制品,其报酬(含单位应得收入和个人劳务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根据演出合同通过有关开户银行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在三十日之内按规定扣除应扣费用,并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后,付给演职人员;个体演职员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有关开户银行支付给签发其演出资格证明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在三十日之内扣除管理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后,付给个体演职员。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税务机关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得直接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
十八、凡营业演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除按规定支付演职人员报酬外,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支付著作权人报酬,并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税务机关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组织募捐性演出,主办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演出收入,一律通过银行结算,除国家规定的必要开支外,全部用于募捐项目,由接受单位签收。主办单位须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组织有广告收入的演出,主办单位须编制计划和费用预算,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演出所得广告、赞助收入的盈余,应纳入主办单位收入,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统一管理,不得私分。
举办有广告、赞助收入的演出,主办单位应接受政府文化、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演出管理规定的单位,可分别予以警告,制止非法演出,冻结演出收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收入两倍的罚款,限期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含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二十二、对违反演出管理规定,参与非法演出的演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200元以上、非法收入两倍以下,停止参加本单位以外任何演出活动半年至一年、停止个体演职员演出活动半年至一年,吊销个人《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或撤销演出资格证明的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二十三、各地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级受理群众检举、揭发的非法演出经营活动和有关演出管理部门以权谋私、处罚不力或不当事件,并视情况通报查处结果。
重大案件由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负责查处。
二十四、被处罚对象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
二十五、《演出经营许可证》(含专用《演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及有关申报审批表格由文化部统一制定。
二十六、本实施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

《忻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忻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 推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正式核准和备案前的节能评估专项审批。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

第四条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和建设。

第五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相关工作。

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抄送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评估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的项目,备案核准前,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年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核准备案前,须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核准、备案 手续。

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

(二)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三)提出项目节约能源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  报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

(七)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接到申请后,当即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追加15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审查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外,审查结果一律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度。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审查结果作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提出的项目节能对策措施,进行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市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督,对与审查内容不符的项目,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 的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建议核准或备案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已经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建设规模、内容和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  对应当报请节能审查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申报但未经审查合格的项目;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审查而未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运转一定周期后,由相关节能审查部门组织项目节能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节能验收应有统计部门节能统计专业人员参加,有关验收部门应当将项目节能验收意见作为总体验收通过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要求落实节能方案或者擅自改变节能方案的,由县级以上相 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对节能方案进行重新论证评估。对未经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擅自进行核准、备案、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节能审批不能代替项目的供能审批。


附件: 1、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2、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











附件1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节能文件;

2.地方规定;

3.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

4.其他。

(二)主要原则。

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

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纲领的年综合能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3.主要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品种及年需要量。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并附能耗指标比较表。

三、节能措施综述

(一)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节能效果;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等余能回收利用情况;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措施;

(五)能源计量仪表配置情况;

(六)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空压机和空调、制冷设备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七)项目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采取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八)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九)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四、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五、建筑节能

(一)民用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民用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按单位建筑面 积计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项、地板传热系数值和门窗密封必能指标、级别)。单位面积能耗指数与现行国家或行业 标准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比较。

(二)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

(三)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负荷计算,调节控制装置及能量计量仪表的设置情况。

(四)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情况,包括门窗、室内供热系统控制与计量设备及散热器、空调、燃气燃烧器具、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电器及控制系统等。

六、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或人员的设置情况。






附件2


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



一、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1993

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02

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

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

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DL/T606.3-1996

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

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

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3002-2000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

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YY/T0248-1996

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CJ/T3002-1992

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0247-1996

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1993

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31-1997

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SY/T0540-1994

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93-1999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

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SC/T90750-1994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

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YS/T108-1992

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9.2-1992 *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3-2004

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4-1992 *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2-2003

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2-2004

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9.1-1992 *

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1-2002

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1-2004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SY/T6472-2000

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GB/T16780-1997 *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JC712-1990 *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JC432—1991 *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

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

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Z 18718-2002

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GB/T 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T/T6375-1998

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T/T6382-1997

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Y/T6325-1997

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SY/T4092-1995

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SY/T0306-1996

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1996

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GB/T12712-1991

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1996

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1995

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16617-1996

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8174-1987

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GB/T17719-1999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

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02

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

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

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

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JC569-1994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

二、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

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CJ26-95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J216-2002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10820-2002

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

三、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

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

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JT/T0025-92

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JT/T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

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10016-2002

四、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17522-2006

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17523-1998

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17524-1998

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17525-1998

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845-2004

7.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20319-2006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20320-2006

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12-1985

10.聚光型太阳灶NY219-2003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315-1997

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20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5-2001

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6-2001

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09-2005

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1017-2006

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1137-2006

五、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1999

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03

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2003

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2003

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

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053-2006

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05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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