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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5:25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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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阿署发〔2009〕19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公署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民主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推动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预算、产业政策、生态治理、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四)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
  事项;
  (五)行政公署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行政公署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主要程序是: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科学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领导、专家进行
  综合论证,必要时还应成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决策咨询,拟订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
  (三)征求意见。决策提出部门拟订初步方案后,应征求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行政公署副秘书长的意见,并按事项涉及范围征求行政公署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下级政府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征求下级政府的意见;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应征求有关的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应征求盟委、各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求意见具体范围和形式由决策提出部门报行政公署办公厅,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盟长确定,必要时报常务副盟长或盟长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座谈会、论证会、评审会、协调会、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展示,以及通过媒体、阿拉善盟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
  (四)听证。建立和健全重大决策听证会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由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后认真研究分析,采纳正确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人士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五)试点。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作出正式决定。
  (六)法律审查。建立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制度。涉及法律的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行政公署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确认程序:
  (一)决策提出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决策的详细方案和说明,报行政公署办公厅;
  (二)行政公署办公厅对决策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再按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盟长的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常务副盟长或盟长确定。
  重大行政决策也可由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盟长提出,报常务副盟长或盟长确定。
  第六条 行政公署对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以行政公署常务会议或行政公署全体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行政公署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行政公署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行政公署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行政公署全体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程序依照本规定中行政公署常务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执行。
  行政公署常务会议、行政公署全体会议的组织按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和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
  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向社会公开通报的工作。按照行政公署的要求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阿拉善盟政府门户网站、《阿拉善政报》、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通报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监督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凡涉及全局、对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事前或事后向盟委请示报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提请盟人大工委审议的,应经其审议通过后再颁布执行。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中,主动接受盟委的领导和盟人大工委的依法监督、盟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跟踪反馈。由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行政公署督查室,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四)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行政决策和应纳入决策程序而未纳入的重大行政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部门和决策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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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793?

2000-10-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除保留上述两大石化集团公司外,同时又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这一新的实际情况,现对上述规定作如下补充,即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其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消费税;未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鉴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机构重组,本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计划下发较晚,请以此计划对各单位的实际供应和生产数量进行清算,多缴税款留待下一纳税期抵扣,少缴税款予以补征。
  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对石油化工企业每年度生产销售给使用单位的石脑油,使用单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各有关供应企业每年度的实际供应数量。使用石脑油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应对供求单位的供求情况认真核实,并向供应单位出具相应供应数量证明,供应单位应将其实际供应数量和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一同报主管集团公司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以此作为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石脑油供应计划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石脑油供应计划量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量 备注
林源石化公司 7.13 大庆石化公司 3  
林源炼油厂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3  
哈尔滨石化公司 5 大庆石化公司 5  
前郭石化公司 7.7 大庆石化公司 3.8  
吉化股份公司 3.9  
抚顺石化公司 10 吉化股份公司 6  
北京东方化工厂 1.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2.5  
鞍山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15

 
吉化股份公司 7.3  
盘锦乙烯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0.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2  
抚顺顺成化工厂 1.5  
鑫达聚兴化工厂 0.5  
宏伟化工总厂 1.2  
辽阳化纤公司 2.1  
西锦石化公司 24 吉化股份公司 11  
盘锦乙烯 6.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9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2  
鞍山千山石油化工厂 2  
锦州石化公司 8 盘锦乙烯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  
大连石化公司 32.9 吉化股份公司 10  
盘锦乙烯 6.2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5.8  
西太平洋石化公司 5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19.2 大庆石化公司 8.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  
辽河石化总厂 10 盘锦乙烯 4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吉林油田炼油厂 4.2 吉化股份公司 1.8  
盘锦乙烯 1.2  
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1.2  
兰州炼化公司 1 宁夏化工厂 1  
马岭炼油厂 0.6 长庆实业公司轻烃厂 0.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0 兰州炼化公司 2.4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4  
中原乙烯 3  
大同云中化工厂 2  
塑州科达化工厂 2.2  
克拉玛依石化厂 6 中原乙烯 4  
金陵石化 2  
玉门炼化总厂 12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中原乙烯 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  
长庆炼化油工总厂 12.46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46  
中原乙烯 6  
大港油田炼油厂 4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华北油田炼油厂 2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5.5  
河北清县航天涂料公司 0.6  
中原乙烯 3.9  
北京东方化工厂 4.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5  
呼和浩特炼油厂 10.8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8  
山东新星化工厂 0.8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计 240.29   240.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0  
石家庄炼油厂 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4.64 上海吴泾化工厂 2.64  
上海金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2  
上海高桥石化股份公司 26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1.6  
扬子石化公司 10.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8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上海永城助剂厂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1.3 扬子石化公司 14.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7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69.48 扬子石化公司 12.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3.5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14.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8  
东方乙烯化工厂 11.78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0.8 扬子石化公司 0.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安庆分公司 8.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5  
湖北枝江化肥厂 4  
安庆曙光化工厂 0.6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7.2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2  
东方乙烯化工厂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3  
巴陵石化公司 0.7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8  
山东东明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4  
巴陵石化公司 1.7  
湖北枝江化肥厂 15.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5 巴陵石化公司 0.3  
湖北枝江化肥厂 4.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5  
巴陵石化公司 2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4.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6  
洛阳实验炼厂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0.5  
滇黔桂油田分公司 4 广州乙烯 3.4  
茂名乙烯 0.6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21.5 广州乙烯 3.37  
东方乙烯化工厂 18.13  
保定石化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  
青岛石化厂 4.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4.6  
清江石化厂 1.75 扬子石化公司 1.75  
杭州 2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297.22   297.22  
总计 537.51   537.51  




附件2:
  

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计划产量 备    注
总  计 179.31  
大庆石化公司  1.2  
林源石化公司  2.3  
吉林股份公司  7.8  
抚顺石化公司

      2
 
辽阳石化公司  2.9  
锦西石化公司   1.85  
锦州石化公司

      9
 
兰州炼化公司

      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4.12  
克拉玛依石化厂

      1
 
独山子石化公司   0.61  
玉门炼化总厂

      9
 
南充炼油厂   3.43  
大港油田炼油厂

      3
 
华北化学药剂厂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65.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  
天津第一石油化工厂   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  
齐鲁石化公司   0.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7.7  
洛阳炼油试验厂   1.8  
石家庄炼油厂   3.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0.4  
保定石化厂   1.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高桥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茂名分公司  15.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2.2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8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1.5  
杭州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扬子分公司  5  
长岭炼化总厂    7.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3.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2.4  
江苏清江石化厂  9.3  
泰州石油化工厂  1.5  
西安石化厂  1  
青岛石油化工厂  2.5

代管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1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国务院

条例
第一条 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91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和数额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共10亿元;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共10亿元。
第三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缴款之日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年利率为9%,从缴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四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五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4月15日开始发行,10月15日结束。
第六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的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七条 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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