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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1:32:07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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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测党字[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国家测绘局党组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年,测绘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紧密围绕测绘部门的中心工作,着力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继续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测绘管理改革与发展之中,为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认真开展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监督检查
(一)督促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各项部署。加大对领导干部在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问题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党的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二)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测绘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推进测绘事业发展中突出问题的解决。
(三)加强对《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测绘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加大对重大基础测绘项目实施的监督力度,紧紧围绕国家测绘局2008年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狠抓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
(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五)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反腐倡廉教育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测绘文化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运用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不断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效性,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文化氛围。
(六)继续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和公仆意识,认真执行联系群众制度,促进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
(七)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下大力气改进会风和文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严格执行会议、出差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消费,规范公务接待,纠正奢侈浪费行为,规范和控制各种评比达标活动。
三、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做好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
(八)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等问题;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问题;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和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九)继续深入开展测绘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坚决纠正在测绘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肃查处在测绘经营活动中违纪违法案件。推进测绘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秩序。
(十)加强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依纪依法查处违纪案件,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和量纪标准,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提高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综合效果。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十一)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决策议事规则。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巡视制度,开展对局直属单位的巡视工作。
(十二)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监督力度,加强对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强对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十三)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测绘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针对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反映出的各类问题,落实责任,坚决整改。
(十四)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定《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编制、公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机制,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继续推行电子政务,加强国家测绘局网站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健全测绘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五、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进一步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十五)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测绘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搞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切实抓好落实,扎实推进符合测绘部门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六)深化测绘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继续推进测绘部门的职能转变,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测绘行政审批。继续积极推进测绘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和网上审批,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审批责任和监管制度。
(十七)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健全完善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等制度,在测绘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积极推进干部竞争上岗,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
(十八)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测绘项目管理。继续完善测绘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健全和完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和测绘成果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测绘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绩效考评制度。
(十九)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部门和单位总体工作部署,在明确业务工作责任的同时,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落实,确保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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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和百货(北仑)有限公司,是你局1993年4月17日登记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外资产业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责成你局立即采取措施,对协和百货(北仑)有限公司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
二、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立项批准和批准证书,协和石油化工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可以在其所属生活区内设立非法人商业性分支机构,但经营范围应仅限于批准证书的批准范围。
另据了解,你局于1993年6月11日登记注册的协和房地产(宁波)有限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至今未开展核准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请你局查证属实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予以注销。
本通知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刑罚变更执行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主要内容,也是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的环节,因而成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点。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对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旧刑诉法)做出了110多处修改。修改后的刑诉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前监督的职责,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提出了同步监督的要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或意见书应将文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这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的完善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一、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新刑诉法明确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的意义

  1.传统的监督模式难以适应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的需要

  根据修改前刑诉法第215条和第22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之后才进行的,如果认为裁定或者决定不当的再提出纠正意见。由于检察机关无法介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和审批过程,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是典型的被动监督、事后监督,存在监督操作难、监督落实难、监督效果差的问题。

  近年来,利用法律监督的漏洞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屡见不鲜。2006年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李文华被判刑12年,2010年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被判刑7年,2011年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辽宁省丹东市监狱原监狱长刘宝昌被判刑10年。李文华、田丰、刘万清、刘宝昌之流明知自己的职责所在,却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肆意践踏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这几个前车之鉴的典型案例警示着我们,事后监督的模式存在较大漏洞,对刑罚变更执行有必要进行全过程的同步监督。

  2.立法明确同步监督有利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为解决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滞后的问题,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要建立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同步监督机制,2008年,出台“四个办法”(《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检察机关收到刑罚执行机关移送的刑罚变更执行的提请材料,应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检察办法的实施将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介入点由裁决环节提前到了提请环节,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实现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以笔者所在的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在实践中将检察监督的介入点选取在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之后、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前,只要在对监狱拟提请的刑罚变更执行材料的审查中发现问题,就能及时提出检察意见,使问题在监狱长办公会作出提请决议之前得到纠正,达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但由于对刑罚变更执行提请环节的监督仅依据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约束力不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移送给检察机关的拟提请材料只有薄薄几页纸,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这些材料只能了解监狱拟提请刑罚变更执行的罪犯的基本信息,不能更深入地了解这些罪犯服刑改造的具体表现情况,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监督工作能否深入开展往往取决于其与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结果。

  (二)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的必要性

  1.法律监督的职权要求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法律监督的作用不仅在于事后纠正错误,更在于对错误结果的预防,要在行为过程中消灭违法之处,避免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既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就应当允许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而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就必然要求改变事后监督的做法,进行同步监督。

  2.最佳监督效果的实现要求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由于对刑罚变更执行的裁决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作出即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被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如果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检察机关即使发现问题,纠正起来也困难重重。而同步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掌握、熟悉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实现最佳的监督效果。

  3.对权力的制约要求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无制约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权力扩张到哪里,法律控制就应该跟到哪里”[①]。刑罚变更执行属于一种很重要的实体处分权,所以在权力行使之初就要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实行同步监督能够更好地保障相关部门合法行使职权,保证刑罚变更执行“实现正义、维护秩序、保障人权与自由”价值的实现,提高执法公信力。

  二、如何实现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

  同步监督,包括对实体和程序上的监督,如对被提请刑罚变更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进行监督;对刑罚变更执行提请程序的合法性,审批与裁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等等。同步监督强调监督的及时性,同时也要认识到,同步监督只是监督的手段,是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而并非脱离检察职能什么都管,由监督机关异化为协助监管机关,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应抓住影响刑罚执行效果的主要环节。

  (一)提请刑罚变更执行前日常监督的阶段

  在监狱对罪犯提请刑罚变更执行之前的阶段,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进行监督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对刑罚变更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同步审查监督:

  1.对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需要进行日常同步监督

  现行的刑事法律对于减刑、假释的规定较为原则,从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看,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确有悔改表现”规定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2条第1款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实践中,各监狱主要是依据“计分考核制度”对减刑、假释条件进行量化,从而确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法》第56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第23条规定“记分考核应与行政奖罚挂钩,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的事实给予加分,并依据加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表扬、记功、授予劳改积极分子称号;依据罪犯抗拒改造、违规违纪的行为给予扣分,并依据扣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司法部的这一规定已实行了二十多年,在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存在诸如各地考核标准不一、考核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民警主观决定因素影响较大等问题。

  由于计分考核的结果直接影响罪犯是否可以获得减刑、假释,以及提请减刑的幅度等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对计分考核的情况进行监督。而计分考核是对罪犯日常的各方面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评定的量化考核,计分考核的日常性决定了对计分考核的监督也应当具有同样的日常性,即对提请刑罚变更执行之前的阶段的监督应重点落实到日常检察工作之中:一是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量化得分公开、奖惩公开、奖励条件公开,对各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依据开展专门检察,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计分考核规范,并予以纠正;二是深入罪犯学习、劳动、生活“三大现场”,对罪犯的日计分考核、奖惩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察并纠正少数监狱民警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计分存在的漏计、错计等情况;三是要抓好对九类重点罪犯的建档工作,对重点罪犯的健康检查、计分考核、行政奖励、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重点掌握和监督;四是要注意搜集罪犯是否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和罚金、是否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险性是否降低、再犯的可能性等信息资料,作为发表减刑、假释检察意见的原始材料。

  2.对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需要进行日常同步监督

  新刑诉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绝大多数是保外就医这种情形作出的,而需要保外就医的病情目前仍是依据1990年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确定,由于受当时医学发展及法制环境的影响与制约,该规范性文件界定的病残范围狭窄,条件限制较多,已经无法跟上法律体系的变化发展,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在实际操作中,刑罚执行机关往往容易走入两个误区:一是随意适用《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第30条“其它需保外就医的疾病”,严重放宽了保外就医的尺度,使不符合保外就医法定条件的罪犯也得到了保外就医;二是过于严格控制保外就医,只有对接到“病危通知书”有在短期内死亡可能的罪犯,才给予办理保外就医。

  随着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不断深入,给保外就医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了更加严峻的考验,要求检察机关改变监督的模式,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对病残罪犯的案情、病史、改造表现、病情等在日常工作中进行调查了解,对其中符合保外就医法定条件的罪犯的情况进行重点掌握,以便及时发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保外就医案件之中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意见,坚决杜绝在罪犯保外就医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弄?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发生。

  (二)提请刑罚变更执行办理的阶段

  监狱对刑罚变更执行一般每季度集中成批提请一次,由于时间紧材料多,而检察人员少,采取翻阅卷宗等有限的几种审查方式,无法对所提请刑罚变更执行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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