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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3:10:34  浏览:8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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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试行)

  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系统,是指由网络设备、通讯线路及服务器、前置机等所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交换采集、加工存储、分析应用等处理的软件、硬件的集成,本系统包括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预处理以及数据库应用等。

  第三条 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由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市统计局,以下同)具体负责。

  第二章 网络接入

  第四条 系统的数据交换平台由中心数据库节点和数据提供单位的前置机节点组成,各数据提供单位节点依据无锡市电子政务内网为载体,分别与中心数据库节点连接。

  第五条 各节点统一使用市政府网络中心专门为市各委、办、局接入无锡市电子政务内网配发的固定IP地址,IP地址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系统的数据交换平台、分析查询系统,通过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接入无锡市电子政务内网,实现中心数据库与数据提供单位之间日常数据交换和向授权用户提供浏览查询访问。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负责系统中心机房所有设备及系统主干网络线路和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

  第八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的前置机软件安装调试和参数配置以及软件升级工作由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负责,各数据提供单位必须提供满足本地节点系统运行的设备、电源和网络环境条件。

  第九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本地节点至市政府网络中心的线路畅通,以及本地节点内侧的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数据交换

  第十条 系统数据交换规则,包括数据交换内容、格式、命名方式、交换频率等,由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印发。各数据提供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交换工作,做好数据文件的生成,并准确无误地加载至本地前置机。

  第十一条 数据提供单位应自行做好交换文件的备份工作,便于日后比对、核查。

  第十二条 系统数据交换规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若因数据提供单位工作系统的优化、升级等原因产生变动,各数据提供单位必须将变动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通知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在接到变动通知后7日内,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共同完成对该变动信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数据提供单位提供的数据异常(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系统处理结果错误,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将该情况书面通知数据提供单位,数据提供单位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响应,及时排除异常,并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交换时间内,因遇到不可抗力而中断或延迟文件交换的,责任单位必须在情况发生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说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数据正常交换,不得影响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的正常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要做好系统的数据接收、归档备份、数据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应做好系统数据交换(正常或异常)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在相关栏目中发布各数据提供单位数据交换情况。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每月在全部数据交换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并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用户以浏览器方式访问系统。

  第十八条 需共享系统信息的单位应填写《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用户申请表》,报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系统管理员依据《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用户申请表》,为用户设置帐号及配置权限。

  第十九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应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中信息发布栏目的管理工作,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系统发布的信息仅用于财税工作的监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条 系统一经上线使用,必须做好正常的安全运行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系统的设备、设施和线路。

  第二十三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在实施数据交换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对参与数据交换的原始数据必须进行加密处理。加、解密处理设备必须是国家保密部门指定和通过认证的设备,并与中心数据库加、解密设备参数保持一致。否则,因此造成的泄密事件,由责任单位及具体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连接系统的任何一台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操作,所有涉及系统操作的人员由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统一发放系统登陆帐号,帐号专人专用。授权用户不得向他人泄漏用户口令和机密事项,严禁非授权用户使用系统。

  第七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信息提供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信息。未达到规定的信息提供要求,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理: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提供信息,每延迟1天扣减相关部门下月经费的1%。

  (二)信息报送出错又未及时更正,如误差率在10%以内,扣减相关部门下月经费的2%;如误差率在10%以上,扣减相关部门下月经费的5%。

  (三)当月信息报送不完整,则扣减相关部门下月经费的2%。

  第二十七条 以上考核处理由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具体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入本系统的成员单位和用户。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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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妇讨薪到法官上书,为什么总是求助于总理?

杨涛


去年10月24日,温家宝总理路过重庆市庆云阳县人和镇龙泉村,熊德明“向总理说了实话”,反映她丈夫的2300元工钱被拖欠。总理当即指示地方政府要解决好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六个小时之内她就拿到了被欠的工钱。熊德明因此荣获2003年“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年度社会公益奖。最近,熊德明还专门出马到到温州为民工讨薪,在遭遇到重重困难时,她一再表示要将讨薪的结果报告给温总理。
然而,“有困难找总理”,还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农妇,贵为法官的赵丕仁为民工的薪水两上北京,多次协调却未果。无奈之下也不得不而求助总理。据《重庆晨报》12月16日报道,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丰乐法庭法官赵丕仁,为了给开县200余名民工讨回拖欠长达三年之久的355万元血汗钱,两上北京,并上书温家宝总理。同样这一举动也产生积极效果,此信被迅速转到国务院信访局,两天后,国务院信访局负责人批示,责成中铁总公司于10天内付清所拖欠的开县200余名民工工资,该公司也及时将欠款交清了。
农妇熊德明请求总理帮忙讨薪,还是可以理解,因为农妇软弱无助,在讨薪成本太高时,她向总理求助,是在走一条捷径。但是,作为法官的赵丕仁也不得不求助于总理,无论从那一角度来说,对于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不正常的。法官只服从法律,法院判决依托的是法律的尊严,是国家的权威,对法院的藐视,就是对法律的藐视,就是对国家的藐视。法官为民工讨薪的无奈,何尝又不是法律的无奈,国家的无奈?
但是,存在的悖论是,为什么总理一出面,国务院信访局负责人一批示,问题就马上又能解决?欠薪迅速能到民工手里?这能说这些欠薪的企业和老板不尊重国家的权威和尊严吗?事实上,在传统中国文化中,对国家权力的敬畏,深深植根于民众心中,如果国家真正严格地执行法律,动真格,这些“老赖”们还是心底发虚,敢于对抗国家权力的还是少数。
敢于对抗法官的“老赖”们不敢与国家最高行政权力对抗,这是为什么呢?其原因也许在于这么几点,一是从根本上讲,这些人只畏惧权力,并不遵守法律,二是在权力体系中,司法权太弱,行政权太强,在一般民众心中,也许只能称为行政权代表国家,而司法权边缘化,这在地方以行政权为核心,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行政机关可见一斑,因此行政权一声令下,事情就很快解决;三是只敬畏高层次的权力,并不把地方权力当作国家权力组成部分,地方法院尽管适用的是国家的法律,作为外地的企业却只服从于从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而不服从于地方法院执行法律;四是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老赖”们的抵触心理,地方政府对于本地企业进行袒护,使得问题只有上级机关来加以命令或者协调才能解决。
然而,如果一个社会,包括民工薪水的讨要都要最高行政机关来解决,姑且不说最高行政机关会堪重负,难以承受,更为重要的是漠视司法权,漠视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国家法治建设是灾难性的。法官赵丕仁为民工讨薪从个案上看是正义的,其背后反映的制度缺陷却是值得我们反思!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卫生部关于制止健康相关产品违法宣传性功能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制止健康相关产品违法宣传性功能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当前,各地在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等生产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产品名称、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其产品为性用品,宣传改善性功能。有的擅自更改产品名称、标签和说明书,宣传内容低级庸俗,败坏社会风气;有的伪造地方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误导并欺骗消费者;有的甚至添加违禁物品,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宣传,现通知如下:

一、对伪造卫生部门批文或文号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缔。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 凡发现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宣传为性产品的,以及

明示或暗示有改善性功能作用的,一律取缔。

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要求,进

一步加大清理力度,对不适当的许可必须坚决纠正。

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市场

整治,对零售药店、性用品专卖店、成人用品商店等开展重点检查。有关查处情况按照附表的要求汇总,并与检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于4月30日前报送我部法监司。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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