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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04:55  浏览:9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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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组织工作,市直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负责所属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汇总、审核、监督等管理工作。

(四)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预算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市财政局统一设计项目库管理系统,制定项目申报文本。

第八条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预算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一)预算单位项目库:市直预算单位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经严格评审、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市直预算单位项目库。非市直预算单位的支出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编入市直一级预算单位项目库。

(二)部门项目库:市直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金额、资金来源、分类科目、论证材料等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财政项目库: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对各部门通过项目库提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结合财力可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九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市直部门及单位要对项目进行清理,将未到期的有时限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在此基础上,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项目计划必须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市直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直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排序,对“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经委、外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建委、城建局、规划局、环保局、教育局、民政局、旅游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具有专项资金再分配权的部门,也要按本办法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提高年初项目支出预算到位率,增强部门预算的完整性。考虑现状,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

2009年预算编报阶段,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控制数,至少将30%的资金建立项目库,编入部门和项目库;2010年比率为60%;2011年比率为80%;到2012年,全部建立项目库。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项目审核包括市直部门审核和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重点: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基本信息是否完整,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八条对预算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项目审核流程

(一)市直部门:市直部门财务处(或承担财务管理职能的处室)提出本部门项目初审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确定项目预算安排的重点和原则,结合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核定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直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等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否则不予安排。对未按本办法建立项目库的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将不安排其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或扣减下年度预算规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直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安排的支出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施行。市财政局《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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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者信托之研究

王 巍


摘要:人口高龄化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国情,全社会的关注为信托在高龄社会加以活用提供了宝贵机会。高龄者信托是以高龄者的福祉为信托目的的一系列信托设计,弹性空间大,彰显了信托在意思冻结、受益人连续、受托人决定等方面的机能。日本和我国台湾在高龄者信托方面的有益经验,值得国内信托业借鉴。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应结合我国高龄社会复杂多样的现实,在高龄者信托产品的开发设计方面积极创新。
关键词:高龄社会 高龄者 信托 高龄者信托

一、引言

信托的本质是一个可以对任何变化做出灵活反应的机制[1]。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们的需求也随之不断更新演变,各种各样的信托设计由此应运而生。当一个社会中高龄者人口的比重越来越大时,高龄化就成为这个社会的变化趋势,包括高龄者在内的社会个体或群体的需求也会逐渐发生变动。此时,如果该社会有信托制度,那么信托如何对正在发生的变化做出灵活反应,将成为衡量该社会信托制度创新性的重要标准。
根据联合国的定义,一个地区65岁以上人口超过7%,即可称为高龄(化)社会。我国《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29988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9857万人,所占比重为7.58%。其实,我国在2000年就已经步入高龄社会,目前人口高龄化的程度正在逐年提高。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人口高龄化的程度已经大大超出全国水平。[2]鉴于我国高龄社会的现实情况,信托投资公司如何有效地发挥信托优势,围绕高龄者开发设计实用的信托产品,已显得很有必要。

二、高龄社会中信托活用的机会与价值

高龄化问题不仅是高龄者的个人问题,也是家庭问题,还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大局。为了使广大高龄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全社会都应协助和支持高龄者事业。信托业作为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重要纽带,也应当在增进高龄者福祉方面有所作为,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我国高龄人口的绝对量和人口高龄化的速度在世界上都很罕见,而高龄者的长期照顾[3]制度相对滞后,高龄者财产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缺乏保障。在当前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高龄社会的诸多问题已不断突显,同时这也为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提供了机会。
1、由于高龄者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都有显著下降,对家庭的依赖性明显提高。但是,随着我国“4:2:1”家庭模式[4]的逐渐增多,子女赡养高龄父母“心有余而力不足”,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已受到明显的冲击。而信托财产受到信托法的特殊保障,实行专户的独立管理,不受委托人及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或破产的影响,又免受债权人追索。因此,利用信托为高龄者的财产和生活提供保障,必将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
2、由于高龄者身体和智力等方面的衰退,自身的理财能力下降甚至丧失,高龄者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常常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不断发生以高龄者财产为对象的盗窃、滥用、欺诈、侵占、抢劫等侵害行为,甚至也有不肖子女(包括照顾者)故意将高龄者财产占为己有。高龄者财务滥用(Financial abuse)[5]已经严重威胁到高龄者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利用信托方式由专业人士代替高龄者进行理财,将有利于防范或避免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或财务性虐待事件。
3、高龄者大多有自己的积蓄,加上养老保险金、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等收入,高龄者个人的财产既稳定又能持续增加。并且,随着高龄者群体变得越来越富裕(尤其在大中城市),高龄者的理财观念也在发生转变,正在成为重要的投资群体。但是,目前市场上适合高龄者投资的金融产品非常少,极大地制约了高龄者财产的有效利用。信托制度兼具安全、专业管理与持续的功能,而其他财产管理制度,会因委托人去世或失去意思能力而中断,但在信托制度下,即使当事人去世或丧失意思能力,信托关系仍不中断。因此,信托可以帮助高龄者进行一些成本低且高度分散的投资或者特定目的的财产管理,以实现良好的市场回报率或特定的财产传承意愿。
4、高龄者对社会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增强,加快发展高龄者保健事业,推进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已势在必行。各级政府也在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费等优惠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高龄者服务机构有很大的市场需求空间。我国高龄产业的发展还远不成规模,是一块方兴未艾的新鲜“蛋糕”,庞大的市场空间急需眼光敏锐的企业来填补。信托业作为正在崛起的“第四大金融支柱”,具有推动高龄产业融资和实业发展的巨大潜力。
5、我国的老年保障制度[6]形式多样,基金规模巨大[7],并且正在深化养老金改革,依据全球化、现代化、资本化、市场化的原则加快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建立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的多支柱体系。养老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信托财产,要通过改进基金管理方式建立起信托型的基金治理结构。首先,将建立受托管理制度。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理事会担任受托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拟由省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其次,将引入基金托管制度。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已引入第三方托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也将引入第三方托管。最后,将委托专业机构投资,开发养老金投资产品,实现保值增值。[8]信托所特有的“财产隔离”等制度优势,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养老金的财产安全。因此,信托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必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托提供的是一种带有长期规划性质、极富弹性空间且更能保障受益人利益的财产转移与管理设计,这也正是信托独特的制度性功能之所在。[9]在高龄社会中,以高龄者为目的来活用信托,将进一步彰显信托的独特优势。尽管民法上的财产管理制度也能在高龄社会发挥一定机能,但信托对高龄者而言具有一些独特的价值:(1)意思冻结机能[10]确保了信托目的之稳定性和财产管理之持续性。(2)受益人连续机能[11]确保了财产分配的多样性和兼顾性。例如,高龄者既可以根据遗嘱设立遗产信托,规定妻子是第一受益人(即财产收益的受益人),妻子死后儿子是第二受益人(即财产本身的受益人)。(3)受托人决定机能[12]确保了信托的结果与信托的目的更加契合。例如,对于委托人在设定信托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的情形,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符合信托目的的方式,比如根据受益人受益时的经济状况来选定受益人,根据受益人之间的贫富差别来决定信托收益的分配比例等。高龄者就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把对其养老尽了最大义务的人作为受益人,并将选定该受益人的决定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通过行使决定权来灵活选定受益人。总之,信托富于弹性的社会机能,使它在高龄社会中具有巨大的应用价值。

三、日本和我国台湾高龄者信托的实践与经验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自继受信托制度以来,结合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不断创新和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营业信托模式。信托制度的功能与高龄社会的需求相互结合的高龄者信托,已成为日本和我国台湾信托创新的代表之一。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具有相似的法律传统,目前都在积极发展本土化的信托制度,又都面临人口高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相互之间借鉴高龄者信托的经验,必将对各自的发展大有裨益。

(一)日本
到2004年10月1日为止,日本65岁以上的高龄者已达2488万人,占总人口的19.5%。[13]到2003年6月5日为止,日本4580万户家庭中,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高龄者的家庭为1727万户,占总数的37.7%,其中,家庭成员均为高龄者的家庭占41.9%。高龄夫妇家庭由18.2%升至28.1%,高龄者独居家庭也由13.1%升至19.7%,分别增至此前的1.5倍。[14]日本高龄社会的变化,不仅体现在高龄者及其家庭的不断增加,以及高龄者年龄结构和家庭结构等的深刻变动,而且体现在高龄者及其家庭财产的变化[15]。日本非常重视对高龄者及其家庭财产的维护,结合国内完备的高龄者保障制度[16],信托银行在这方面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满足高龄者财产保全和增值的需要,日本的信托银行不断推出长期性、高收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并协助高龄者管理财产、办理继承、执行遗嘱、处理遗产等,使高龄者得以安享晚年。[17]
考虑到高龄者多半以金钱方式持有财产,交付信托的标的物以金钱形式为主,因此针对高龄者的金钱信托得以广泛运用。其具体又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固定式信托与追加式信托、单独运用金钱信托与共同运用金钱信托、特定金钱信托、指定金钱信托与无指定金钱信托。地方政府也推出了各种形式的高龄者财产服务,主要包括财产保全与管理、财产运用与有效利用服务等,内容涉及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安全保管与代理服务、存款的提取与存入、自有不动产设定担保、利用信托制度将自有住宅融资、接受高龄者咨询的服务等。[18]已有的信托品种只要能适应高龄者的需求,信托银行都结合高龄社会的现实加以专门性地设计和运用。
另外,结合日本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具有鲜明特色的高龄者信托已发展得非常成熟。年金信托就是把企业和职工积累的退休金作为信托财产交给信托银行管理和处理,它是日本信托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19]例如,日本东洋信托银行开办的税制适格年金信托,以企业为委托人、职工为受益人、信托银行为受托人,订立信托合同。首先由企业(委托人)与职工(受益人)订立年金规章,有时还设立专门的年金管理委员会;然后企业(委托人)与信托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职工把本人应负担的钱(分摊金)交给企业;企业(委托人)把年金保险费即职工个人负担和企业负担的资金交给信托银行(受托人);职工退休后,由信托银行付给职工年金。企业向信托银行提出年金信托,要经过国税厅批准,但这种批准只需备案就可以了。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设立信托管理人,以保障职工(受益人)的利益。除了税制适格年金信托外,还有厚生年金基金。企业成立厚生年金基金需要得到厚生大臣的批准,并与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企业成立基金后,可免除向国家缴纳按职工月标准工资3.2%的厚生年金保险费。成立厚生年金基金在人数上有明确规定(即单独成立的最低人数为1000人,联合成立的最低人数为5000人),因此大体上有三种形式:一是企业单独成立的;二是母子公司联合成立的;三是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母体总合成立的。[20]
为帮助员工积蓄财产和准备养老金,依据《员工财产形成促进法》,日本的信托银行开办了财产形成信托、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财产形成住宅信托、财产形成给付信托、财产形成基金信托等业务。在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中,员工在职期间和退休后均可享受课税优惠。日本的养老金信托分为企业养老金信托和国民养老金基金信托[21]。另外,信托银行以互助养老金制度为基础还推出了互助养老金信托,以及遗嘱信托、遗嘱执行、特定赠与信托等[22]。在日本,信托银行可以成为遗嘱执行者,但可以执行的仅限于有关财产的遗嘱,其他的不允许执行。日本的高龄者信托非常尊重高龄者的自主决定权,充分考虑税制方面的安排,将独居高龄者作为重点的服务对象,并且与传统的家族式财产管理保持良好的协调。

(二)我国台湾地区
2004年,台湾地区65岁及以上的高龄者约21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比率在亚洲地区排名第三,仅次于日本和我国香港,原有的家庭结构和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明显改变[23]。台湾的信托机构针对高龄者设计和开展了诸多有特色的信托品种。目前已有多家金融机构的信托部开办了安养信托,通过受托银行独立且专业的管理,确保退休金及其他财产的安全与有效运用。委托人可以一次或分次的方式交付信托财产,约定适宜的信托期限(如以委托人最后生存日为信托期限),由受托银行分散运用于收益相对稳定且风险低的理财工具,并依照委托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将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委托人本人、配偶、子女、公益机构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机构),不但可以确保高龄者的生活品质(如生活费、医疗费等有保障),而且可以照顾遗属或造福社会,从而达到“利己、利人、利他”的三?目的。
台湾安养信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计划出国安居或长年在海外者;想到祖国大陆安养者;预定在安养机构颐养天年者;常常出国旅游者;不想为了处理各项投资的琐碎事宜费心及奔波的银发族。该信托品种具有五大特点,即便利性、安全性、多元性、自主性和弹性[24],而且具有五大优点——预先分配财产、节税、保密、资产集中控制和专业人员协助管理[25]。例如,台湾“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信托部就推出了“退休安养信托”,系由委托人与“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一次性交付(最低金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每次追加金额至少三十万元)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挑选适当稳健的金融产品作为投资组合,在约定的信托期间内,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领取本金或孳息,并由“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在信托期满后将剩余的信托财产交付受益人。其投资标的主要是国内外基金、银行存款以及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标的。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还设立信托监察人。其特色在于:专案规划资产配置,累积退休基金;按照委托人意愿跨越时空地照顾其指定的受益人;专业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并定期提供报告;避免财产遭受子女或亲友不当的侵害。[26]
台湾的退休金交付信托,其目的在于由受托人妥善管理运用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作为受益人退休及养老之用,让退休者能过上安心、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其结构是:由委托人(即客户)和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资金转入受托人的信托账户,由信托机构依照约定的方式替客户管理运用,同时信托合同已明确约定信托资金为未来支付受益人(客户或其配偶)的退休生活费用,只要是信托合同持续期间,信托机构就会依照信托合同执行受益分配,让信托财产完全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妥善处理,以达成退休生活无后顾之忧的目标。[27]
另外,台湾还有个人人寿保险信托,包括为谋求高龄者生活困难时获得照顾的养老保险、以自身死亡为保险标的的死亡寿险、以及储蓄保险等,虽说就各种人寿保险成立信托关系时,以死亡寿险信托的成立最普遍,但其余保险也可比照设立信托,达成保险与信托的功效。由于保险信托具有弹性,可依委托人的需要以不同运作方式设定不同类型的保险信托:第一,依受托机构代付保费与否分为不附基金的人寿保险信托与附基金的人寿保险信托;第二,依受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后是否负有管理运用的义务,分为主动的人寿保险信托与被动的人寿保险信托。高龄者财产信托也可遵循此种模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失智、失能现象的出现作为保险事故,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由受托机构代为支付保费,并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受托机构即以该笔保险金作为照顾高龄者生活的资金。由受托机构负责积极地管理该笔信托资金,并将运用中获得的收益用于高龄者生活品质的维持与提高上。[28]我国台湾的高龄者信托很注重信托资产运用过程的透明化,并强调建立完备的监察系统。

四、高龄者信托的初步界定和设计要点

“高龄者信托”是目的指向的,并不是信托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包含高龄者的信托,而是以高龄者的福祉为信托目的、以高龄者(及其所在家庭、企业等)财产为信托财产、旨在拓展信托在高龄社会的理财功能的一系列信托设计。“信托的基本功能乃融合有财产的保全功能与增值功能在内,而为传统信托制度所欲达成的财产管理功能。”[29]高龄者信托不但集中体现了信托的上述基本功能,而且充分反映了信托目的自由化、弹性空间大的特征,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在高龄者信托中,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是高龄者作为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具体分为作为委托人的权利和作为受益人的权利。相比于知情权、管理方法调整权、撤销权、解任权、选任新受任人的权利等,信托受益权的保障具有根本意义。因此,受托人应当更好地履行忠实、善管等义务,以确保信托本旨的达成。其中,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三大要素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信托目的在信托设立中占据着首要地位,是信托行为成立的纲。[30]作为目的指向的高龄者信托,应规定合法、明确、细化的信托目的,既为受托人指明方向,也为受托人履行义务确立尺度。信托目的应成为高龄者信托合同(或遗嘱)中的核心条款,避免过于简单、抽象,要明确体现高龄者需求的实际。
其次,拓展信托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是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的关键。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物权、债权,以及股票、债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只要能够成为高龄者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就应成为信托机构挖掘信托价值的切入点。在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应切实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最后,在受托人固定的前提下,应明确委托人和受益人,尤其是受益人的范围和数量。在高龄者信托中,不仅高龄者本人可以成为委托人,高龄者的配偶、子女、亲属、朋友、所属机构、团体等,都是潜在的委托人(也是信托机构的潜在客户)。委托人对信托特别是对受托人享有监督权,既是信托的发起者,也是信托的监督者。受益人作为受益权的享有者,在信托中的地位和作用已是不言而喻。对高龄者信托而言,区分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尤其是明确受益权的取得、放弃、转让、继承以及共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等问题,显得非常重要。另外,在高龄者信托中,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考虑设立信托监察人,通过代表受益人(尤其是高龄者)监督受托人来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并且,可以借鉴日本的“信托财产管理人”[31]制度,从信托连续和信托财产稳定安全的角度,保障高龄者权益。无论是信托监察人,还是信托财产管理人,都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约定。
信托因其具有弹性而使其得以适应多变的金融环境,应用于各种类型的投资活动,许多新的金融产品都应用到信托制度。[32]在金融信托领域,信托机构应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出发,及时察觉金融环境的变化,适时地开发高龄者信托产品。尤其是我国的高龄社会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在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与高龄者相关的现有法律政策环境以及未来动向,确保高龄者信托产品合乎现有的法律政策。尤其对税收、会计、社会福利、医疗、监护、保险、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信托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敏感性和前瞻性。
2、注意不同高龄者群体对退休生活、经济条件、精神享受、财产传承、投资取向、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需求,针对不同的高龄者群体设计不同的产品,充分体现和保障委托人(高龄者)的意愿,减少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运用。
3、注意固有的家庭传统观念和新时期家庭结构及观念的变化,在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不仅要考虑高龄者本人的意愿,而且要考虑高龄者子女及其他照顾者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减少高龄者信托的阻力。
4、注意城市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高龄者经济状况的差别,针对不同地区高龄者财产的种类和数量设计适宜的高龄者信托产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9]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青年教师热爱教育、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改科研水平,成为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骨干,市政府设立“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奖,以表彰优秀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及教改科研等方面做出的创新性工作和取得的突出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
第三条 评选对象
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并具备以下评选条件的在职在岗青年教师,均可参加评选。评选的重点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已获得“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称号者,不再参评。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遵守我市有关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
二、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本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含)以上。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具备合格学历),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具备比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掌握必要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任务,在教学活动中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能够根据授课目的和对象以及课程的环境条件,不断创新教学手段,充实教学内容,形成鲜明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受到学生的欢迎。担任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专任教师,还必须具有较强的实验操作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教研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校、旗(县、区)、市的教研活动和教学课题研究,积极撰写并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曾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以上学术论文或经验总结;或者至少有一篇专业论文获得旗县区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自治区级三等奖;或者编写的教材经出版社出版或被市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选用。
五、工作量饱满,近三年以来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符合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队辅导员工作3年(含)以上并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受到过校级(含)以上的表彰。
六、除符合上述评选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所带班集体曾被评为旗(县、区)级以上优秀班集体。
(二)获得旗(县、区)级教育系统劳动模范或旗(县、区)级优秀教师、旗(县、区)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三)获得旗(县、区)级中小学优秀班主任或旗(县、区)级师德标兵或乡村教师园丁奖称号。
(四)被评为旗(县、区)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能手、教学新秀。
(五)任教以来在旗(县、区)级(含)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组织的有关教研活动中作过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专题讲座,或被选拔参与过带教下乡讲课活动。   
第五条 评选办法
一、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表彰名额100名。评选工作以旗(县、区)和市属学校为单位,由市教育局根据各地区、市属学校师资队伍分布情况和专任教师数量分配推荐名额。
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采用本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旗(县、区)教育局和市属学校资格认定、市专家组评审、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市政府批准的办法进行。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并注重学科的均衡性。
各旗(县、区)教育局和市属学校组成评审小组对上报人员按条件严格考核,按1:2比例确定推荐人选,公示后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评审,逐人写出评审意见。
市教育局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进行审定并确定优秀青年教师人选。初步确定的优秀青年教师人员名单要在有关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优秀青年教师表彰奖励工作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市政府每届评选从教育事业费中安排50万元,用于对优秀青年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人奖励标准为5000元。同时,对获得优秀青年教师称号的教师在今后评优评先、聘用职称、晋升工资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在优秀青年教师的申报、推荐、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程序,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评选质量。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已获奖者要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对本人和其推荐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优秀青年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获奖者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优秀青年教师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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