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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52:00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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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国税局


杭州国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杭国税征〔2007〕312号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为了加强对全市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办税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使全市办税公开工作顺利运行,特制定《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

二○○七年八月二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办税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依法公开办税程序,确保公开办税的内容全面真实、及时更新,落实办税公开各项工作责任,规范管理和考核,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成立全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全市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成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办税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设立办税公开联络员,由12366联络员担任,并作为办公室成员,主要承担公开内容的更新、维护和工作联系,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方便联系。
  第四条 办税公开原则: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及时公开。
  第五条 办税公开方式:
  一、相关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栏以及市局和各区、县(市)国税网站;
  二、办税服务厅设立办税公开宣传栏(台),服务厅的触摸屏、显示屏、活页查询本等;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四、12366咨询服务,包括自动语音、人工服务、短信、特约传真;
  五、印制办税公开宣传册和相关宣传单页,向纳税人免费发放;
  六、其他方便纳税人的公开方式。
  第六条 市局根据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对省局办税公开目录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确定杭州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办税公开内容和全程服务项目一览表等。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省局、市局提出的办税公开目录和办税公开内容以及全程服务项目一览表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 对于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范围之内的、职责明确的单一办税公开事项,由本单位、本部门落实从修订、完善到日后更新调整的责任;对于职责有交叉、关联的办税公开事项,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协同处理的,应相互合作,必要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责任单位、部门。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若对市局办税公开事项需要进行补充、修改、更新的,应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表式,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市办税公开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各区、县(市)局对自行公开的事项需要补充、修改、更新的,由各自的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新的办税公开事项产生或办税公开事项变更、撤销、终止之后,应在办税公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公开;若办税公开无规定时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条 市局办公室、征管处、信息中心、12366咨询服务中心应协同做好办税公开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各区、县(市)局相关部门应做好本地办税公开内容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办税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纳入市局的工作目标考核(具体方案另附):
  一、办税公开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办税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三、办税公开内容的全面性、规范性;
  四、办税公开内容更新维护的及时性;
  五、办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便捷性;
  六、办税公开的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市局开发区分局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相应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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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40号

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三日

黑河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
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管理,进一步做好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市直特殊人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就医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二条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费的保障机制,市直各职能部门按以下分工切实做好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医疗统筹工作。
(一)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费的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办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财政承担的医疗费统筹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确保医疗费统筹资金的按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三)市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执行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医疗统筹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医疗费报销的审核工作。
(四)市卫生局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为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
(五)市第一人民医院(定点医院)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及医疗费报销工作。定点医院必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对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严格把关,超范围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承担。
第三条 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由原渠道筹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筹集,企业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筹集。
第四条 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采取定额拨付与超定额按比例分担的办法,由市地方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与定点医院结算,确保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及时报销。
第五条 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全年医疗费支出超过定额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实报实销;全年医疗费支出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其本人年度节余额的50%年终一次性奖励给本人,另外50%作为医疗基金统筹使用,缴到财政专户。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外地的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离休人员、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在职副厅级以上干部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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