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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48:55  浏览:8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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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人[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农机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农机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要求,为深入开展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农业部结合渔业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了《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级渔业和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堵塞漏洞;要注重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农业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附件:1.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2.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切实打击违法渔业生产行为,狠抓薄弱环节,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加大安全基础建设投入,着力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针对今年以来渔业船舶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掌握规律,坚决遏制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势头,实现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安全生产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中,要对本辖区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及部位进行检查,要重点加强对渔业船舶、渔港和渔民特别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渔船船东或船长)的检查。

  二、督查内容

  (一)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投入情况;汛期和台风季节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定、落实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渔船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三证”)情况;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配备情况;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船遵守船舶航行作业各项安全规程情况。

  (三)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岸台通信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通信联络、信息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运行情况;进出渔港航道畅通、航标导航助航情况;渔港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港系泊渔船安全值班及防风、防火、安全保卫等规程执行情况。

  (四)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船员参加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船员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情况;渔业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财产保险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地方自查和督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集中回港停泊、汛期、台风多发期等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督查。检查和督查的覆盖面要不少于本地区1/3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渔船船东)和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要及时总结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梳理存在的矛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治理查出的隐患。

  (二)农业部督查

  农业部将于2008年5至7月分3次派出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督查组,对沿海6省渔业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至少要督查2个重点渔区、2个渔业乡镇或重点渔港。

  第一组督查时间:5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东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浙江省、福建省。

  第二组督查时间:6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政指挥中心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黄渤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山东省、河北省。

  第三组督查时间:7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船舶检验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南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督查通知另行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要针对渔业生产高风险的特点,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将专项督查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督查重点,坚决治理隐患。要针对汛期和台风季节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高发的特点,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强值守应急工作,抓住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彻底排查隐患。要结合“护渔2008”和休渔管理专项行动,重点开展海上作业渔业船舶、渔港和锚地停泊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员安全生产、防灾应急能力等的隐患排查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强宣传沟通,共同推进督查。要将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与“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面向渔区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信息专报制度,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辖区开展渔业百日督查的进展情况。

  (四)及时做好总结,巩固督查成果。要系统梳理督查反映出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渔业安全的治本之策,进一步落实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和监管制度,加快渔业安全技术进步,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努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于2008年5月底、6月底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及7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我部渔业局(地址: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电话:010-64192994,传真:010-64192929,E-mail:boffad@agri.gov.cn)。

  附件2:

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加强农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内容

  (一)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农机部门、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农机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情况。

  (二)各地建立与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农机事故及责任追究情况;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与演练情况。

  (三)各重要时段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等一般农机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违法载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法改装等重大农机安全隐患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三、重点地区和时段

  督查的重点地区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拥有量较大的地区;近年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农机事故起数呈上升趋势的地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作业、转移较集中的场所。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作业前的检修之际,加强督查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三夏”和“双抢”等重要农时季节,督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四、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采取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重点农时季节分层次进行。

  (一)5月份,各县级农机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对辖区内农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各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类农牧渔业生产单位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自查。各县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乡镇。

  (二)6月底前,各省级农机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组织地(市)级农机部门结合农时季节对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各省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地(市),各地(市)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县(区)。

  (三)农业部于2008年5月至7月,派出4个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督查组,结合春耕、“三夏”和“双抢”等重要农时季节,对华东、中南、华北和西南等地区的部分省(区)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均由司局级领导带队,至少督查2个省(区)。督查通知另行下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对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此次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农机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进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的精神,结合当地农时季节和农机作业特点,加大重点地区督查力度;积极发动基层农机部门干部职工在重要时段深入开展督查工作,全面推进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三)强化宣传,及时总结。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集市活动、宣传栏和发放安全知识读本、挂图及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结合当地农时季节和农机化生产特点,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增强广大农机手做好农机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积极总结推广。请各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分别于2008年5月底、6月底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及7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地址: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电话:010-64193363,传真:010-64193308,E-mail:njhjg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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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包括油气集输、油气储运、油气处理加工、注水和采出水处理等)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Petroleum Exploration & Design Engine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为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建设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三)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追偿。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建设部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完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石油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本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大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工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石油天然气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四)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报建设部、人事部。两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附英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附英文)

1990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ON THE ENGLISH TEXT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ENGLISH TEXT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ne 28, 1990)
The 1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has decided that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mined and approved under the aegis of the Law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hall be the official English
text and shall be equally authentic as the Chinese text.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in the meaning of wording between the English text and the
Chinese text, the Chinese text shall prev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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