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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2:50:55  浏览:9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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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

省政府令第252号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八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规范和明确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和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以下简称河流交接断面),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置的,用于实施水质监测并明确保护管理责任的河流交接点位。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河流的干流和主要支流,应当设置河流交接断面。
  设置河流交接断面,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河流的自然特征;
  (二)便于划分责任;
  (三)充分反映水质状况;
  (四)有利于水质监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河流水质保护控制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目标。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的水质监测和保护,确保入海河流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功能区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水质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的具体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渔业、经贸、国土资源、电力、卫生、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流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纳入环境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范围。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河流交接断面的设置、变更或者取消,由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相邻各方的人民政府协商决定。
  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的设置、变更或者取消,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状况、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制定跨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并监督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饮用水功能的一、二级水源保护区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还应当报省建设、水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需要,组织建设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并对其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和信息传输的具体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测管理工作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在正常运行时的水质监测结果,作为确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第十一条尚不具备水环境自动监测条件的河流交接断面,由相邻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联合监测。联合监测技术规范及监测结果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客观真实。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
  河流交接断面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跨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状况。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可能对河流交接断面水质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的人民政府的意见;在报送审批的规划草案中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可能对河流交接断面水质造成不良环境影响,且相邻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削减超标污染物排放的时间表,重新核定相关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直至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在尚未达到控制目标前,该责任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河流交接断面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达不到控制目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畜禽水产养殖、化肥农药使用等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河道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以及相关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区域的人民政府。
  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用于处理污染事故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因河流上游地区污染造成下游地区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因上游地区水污染事故造成下游地区损失的,由上游地区负有责任的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水质保护工作,由共有河段相邻各方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共有河段水质控制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共有河段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相邻各方的人民政府制定,并由该相邻各方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水质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不定期公布水质状况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编制规划不征求相邻的人民政府意见或者对意见不作说明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工作失误、防治不力,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事故危害扩大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拒报、谎报或者二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监测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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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实施细则》等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实施细则》等规定的通知

浙教基〔2009〕5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普通高中会考管理,维护普通高中会考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坚持并完善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的意见》(浙教基〔2006〕24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基〔2008〕79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实施细则》、《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守则与工作职责》、《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普通高中会考工作的正常实施,推进高中会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坚持并完善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的意见》(浙教基〔2006〕24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基〔2008〕7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以下简称“高中会考”)。各地会考管理部门制定的高中会考管理各项规定必须符合本细则。
第三条 高中会考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各级会考管理部门及考点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和《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各项规定,确保机密安全。
第四条 参加高中会考的考生和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省、市、县(市、区)会考办公室(以下简称“会考办”)工作人员;命(审)题、阅卷教师及管理人员;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巡视员以及其他考务人员;试卷印刷、运送、保管人员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报名
第五条 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号即为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辅号。凡在“浙江省中小学及幼儿园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中注册获得普通高中学籍的所有在校学生都应参加高中会考,未获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高中会考。
第六条 高中会考采用集体报名形式。普通高中学生应在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在籍学生报名,借读的学生必须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会考,不得在借读学校参加会考。
报名时间为每年11月和4月的第2周。学校应在10月底和3月底前核对好考籍变更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报名工作。报名时,学生应按文件规定交纳考试费。
第七条 高中会考准考证编码办法见“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准考证编码方法”。
学生准考证号一经确定,如学籍没有变更,一直使用到高中毕业。凡符合学籍管理规定新增考生的准考证号,在相应年级的准考证号的尾号后继续编排,不得填补空号。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空号,不再启用。考生参加补考,仍使用原准考证号。
第八条 会考报名在“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会考管理系统”)中进行。学校按照会考管理系统设定的工作流程,从“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入考生基本信息、检查考籍(学籍)变更情况,选择报考科目、填报“普通高中会考报考信息表”、“普通高中会考考籍变更表”、“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简况表”、“高中会考试卷预订单”。
第九条 高中会考《准考证》可以通过“会考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在考前发给学生,考后由考点统一收齐保管,直到学生毕业。
第十条 在报名工作结束一周内,各县(市、区)会考办通过“会考管理系统”汇总各考点报考情况,做好检查复核统计工作,及时做好高中会考考生信息库、考籍变更表、报名简况表、试卷预订单等材料报送工作。各市会考办应在报名工作结束两周内,将上述各类表格资料报送到省会考办。

第三章 命 题
第十一条 高中会考命题工作由省会考办统一组织。省会考办每年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并公布《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标准》,并针对我省实际使用的教科书版本,组织编写各学科的《普通高中会考导引》。《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标准》是高中会考命题的依据,试题质量评价的依据,也是学生会考复习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省会考办每年按照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在全省范围内物色骨干教师和教研员参加高中会考命(审)题工作。
命题人员资格:(1)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严守国家机密。(2)业务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有较丰富的命题和教学经验。(3)本人没有直系亲属在普通高中相应年级就读。(4)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与每个命(审)题人员签订保密合约,并由公证处进行保密公证。命(审)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合约和保密纪律,凡违反保密合约造成泄密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高中会考命题应按照水平考试的性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严格遵照《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标准》的内容与要求,努力体现高中新课程改革理念,体现考试评价改革的方向。严格控制考试难度,试卷难度应控制在0.75左右,试题难度分布比例合理,起点适当,梯度适宜。
试卷既要全面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又要加强试题与社会、学生生活的联系,特别要重视在具体情景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试卷应充分发掘试题内涵的教育意义,体现时代性和人文性,注意结合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以引导学生关注国家、关注人类的命运。试题应强调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强调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协调发展的现代意识。

第四章 考点管理与试场设置
第十五条 高中会考考点管理由各市、县(市、区)会考办负责。高中会考考点原则上以校为单位设置,学生在本校参加会考。如该校以往考试纪律差,或者学生人数不足4个标准试场,应安排到附近的考点参加会考。
第十六条 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监考人员由县(市、区)会考办统一聘任。各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1至2名,巡视员2名。每个试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外校教师,相应班级的班主任、本校相关学科的任课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会考的教师均应回避。每个考点应配备若干场外考务工作人员,协助主考维护考点秩序,处理应急事项。
第十七条 考前,县(市、区)会考办要召开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会议,进行思想动员,布置会考实施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
考点要认真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人员进行考务培训,组织学习高中会考实施程序及指令、违规处理规定、监考人员职责、考生守则等,熟悉试卷分发、卷首填涂、缺考卷处理、答卷Ⅱ的装订密封等项要求。考点要组织全体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和答题培训,学习“考生守则”、“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等规定,明确答题方法和要求,做好学生填涂答卷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各考点校门上方应悬挂“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点”的横幅,在考点门口的醒目处张贴“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考试日程表”、“考生守则”、“监考人员工作职责”、“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等材料,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试卷保密室。在考务办公室准备好蓝(黑)墨水、垫板、胶水、草稿纸、剪刀、信封(装手机用)、装订用的夹子、锥子、针、线等用品。
考前一天,考点要布置好考点和试场,检查考点广播线路、通信设备、供电照明设备,清理试场内可能与考试有关的黑板报、宣传栏、讲义资料等,组织监考人员和学生熟悉试场,并预先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方法。
第二十条 试场要求宽敞明亮,光线充足,整洁、卫生、安静。试场内桌椅平整、清洁。草稿纸、蓝黑墨水等物品准备齐全。
试场门口要张贴“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试场标贴”,标明“第×试场”、“准考证起讫号”等标志。在课桌左上角依次贴好考生标签(从会考管理系统中打印);在试场讲台上备有考生座位表,注明空号(空号不排课桌),以便监考人员如实记载试卷袋面各栏目和检查核对考生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个试场30人,考生座位必须实行单人、单桌、单行。考生座位安排和答卷分发必须采用(6×6×6×6×6)、(8×8×7×7)、(8×7×7×8)三种形式,A、B表示答卷类型,1,2,3,……30表示考生准考证号顺序和座位号,示意图如下:




1. 6×6×6×6×6形式:

A 1 B 12 A 13 B 24 A 25
B 2 A 11 B 14 A 23 B 26
A 3 B 10 A 15 B 22 A 27
B 4 A 9 B 16 A 21 B 28
A 5 B 8 A 17 B 20 A 29
B 6 A 7 B 18 A 19 B 30

2.8×8×7×7形式
A 1 B 16 A 17 B 30
B 2 A 15 B 18 A 29
A 3 B 14 A 19 B 28
B 4 A 13 B 20 A 27
A 5 B 12 A 21 B 26

B 6 A 11 B 22 A 25
A 7 B 10 A 23 B 24
B 8 A 9

3.8×7×7×8形式
A 1 B 30
B 2 A 15 B 16 A 29
A 3 B 14 A 17 B 28
B 4 A 13 B 18 A 27
A 5 B 12 A 19 B 26
B 6 A 11 B 20 A 25
A 7 B 10 A 21 B 24
B 8 A 9 B 22 A 23


第二十二条 考点应在规定时间,派两名工作人员按照“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守则”的要求,领取、运输、保管会考试卷。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报到领卷
考前40分钟(首场45分钟),主考、副主考、巡视员、考务人员报到,领取试卷,核对科目、袋数、检查封条,清点备用卷。
考前30分钟(首场35分钟),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报到,佩戴好监考证,统一将手机关机或设置震动状态装入写有姓名的信封内交考务组长保存。两名监考人员一起领取试卷和草稿纸,核对试卷的科目、袋数,确认无误后签收。
第二十四条 考前工作
1.试场检查:考前20分钟(首场25分钟),监考人员进入试场,在黑板上书写本场考试科目、时间、提醒语等内容。
2.考生进场:考前15分钟(首场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试场,对号入座,并把《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考生进场时,除携带允许的必备文具外,其它物件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严禁携带手机等进场。首场考试,考点统一广播宣读“考生守则”,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分发答卷Ⅰ和草稿纸,并核对答卷ⅠA型、B型的分发是否正确,严防前后左右相邻出现同类型答卷Ⅰ。分发完毕,提醒考生在答卷Ⅰ规定位置上,用蓝、黑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写上姓名、准考证号,用铅笔(2B)填涂准考证号、学科。在草稿纸上写上姓名。
3.启封试卷:考前10分钟(由广播统一指令),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核对检查试卷科目、份数、并在黑板上书写本场考试试卷的张数和页数。若有问题,立即报告主考处理,并作好异常情况记录,将袋内检验员工号标签粘贴附上。
4.分发试卷。考前5分钟(由广播统一指令),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和答卷Ⅱ。分发完毕,监考人员应及时提醒考生核对科目、试卷页数,检查有无空白页、缺页。如有问题,立即报告主考妥善处理。提醒考生在答卷Ⅱ的规定位置上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
1.考生答卷:考生在考试开始铃声响后方可答卷。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禁止入场,作缺考处理(英语听力测试开始,考生暂停进场,待听力测试结束后5分钟内进入试场)。开考30分钟后才准离开试场,提前离开按考试违规处理。
2.巡回检查:开考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必须认真仔细地巡回检查,逐个检查考生与《准考证》上照片是否相符,以防冒名顶替;检查考生卷首的填涂情况,如有遗漏或错误,应当场要求考生补填或改正。
3.缺考处理:开考15分钟后,监考人员填写缺考答卷上的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填涂答卷Ⅰ的缺考考号、学科及缺考标记。考务人员根据“试场编排表”核查各试场人数,记录考生的缺考情况,在答卷Ⅱ指定位置加盖“缺考”、“空白”章。
4.试场巡视:开考后,考点主考、巡视员等考务工作人员要巡视各试场,了解施考情况,及时处理偶发事件。
5.试卷袋面记录:监考人员处理好缺考试卷后,在试卷袋面与答卷Ⅰ袋面上填写县(市、区)、考点、科目、准考证起讫号(起始号用12位数表示、结束号用末4位数表示)、实考人数、缺考、空号号码。两名监考人员交叉复核袋面记录。
6.严肃考纪: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工作职责”,严守考场纪律,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与本场考试无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试场,不得在试场附近逗留、观望和说笑。
在考试期间,严禁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场。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主考,如实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由考点主考按规定作出处理。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考试结束铃声响,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放好试卷。监考人员按顺序收卷,收卷结束后,组织考生有序离场,防止考生作弊或带走试卷。
第二十六条 收卷与装订
1.收卷:监考人员在收集答卷时应严格按准考证号、座位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序,除空号外不得跳号、漏号。校核答卷份数,防止漏收答卷,检查有无缺损,收齐试卷和草稿纸后两人共同送考点考务办验收入封。试卷和草稿纸由学校集中封存,直至考生成绩公布无疑后再行处理。
2.清理试场:监考人员离开试场前必须清场,检查有无答卷、试卷、草稿纸遗留在场内。
3.验收封装:考点考务人员应仔细检查验收各试场答卷,复核完毕,答卷Ⅰ直接装袋密封,答卷Ⅱ装订装袋密封。装订答卷Ⅱ时,切勿倒装或暴露考生信息,切勿将答卷Ⅰ、Ⅱ混装。监考人员、复核人员都必须在答卷封装袋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回卷:各考点应分学科、按试场顺序从小到大分别捆扎答卷袋,连同备用卷、《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和《巡视纪要》及时报送县(市、区)会考办。回卷前,考点必须在“会考管理系统”中登记好缺考信息,逐级上报。回卷时将打印好的缺考登记表上交会考办。
各县(市、区)会考办将考点报送各类答卷、材料分别整理,在规定时间内送到市会考办。市会考办应及时将答卷Ⅰ送到省会考办。

第六章 阅卷与数据录入
第二十八条 阅卷工作由省会考办统一领导。阅卷期间省会考办安排专人值班,协调各市做好阅卷工作。
第二十九条 答卷Ⅰ由省会考办统一组织电脑阅卷,阅卷前应组织阅卷人员操作培训,明确阅卷要求,掌握操作规程,强调工作纪律。每张答卷Ⅰ必须由电脑阅读两遍,校核前后两次的答题信息,防止电脑信息采集错误。电脑评分前,应先仔细核对提前输入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然后组织试评,对试评结果进行人工核查,核查准确无误,方可组织大规模电脑评分工作。
第三十条 授权各市会考办组织答卷Ⅱ阅卷。各市应成立高中会考阅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教育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市会考办主任任副组长,教研室、基教处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学科阅卷组、试卷保管组和后勤组。
第三十一条 答卷Ⅱ阅卷组设学科组长、副组长。聘请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好、身体健康、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相应学科专任教师参加阅卷。
第三十二条 答卷Ⅱ阅卷准备
1.阅卷前,试卷保管组拆封答卷封条,在规定位置,用密码编上“阅卷号”。
2.后勤组应准备好阅卷用品,如圆珠笔、草稿纸等,妥善安排好阅卷场地。
3.阅卷前,阅卷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各学科阅卷组长会议,统一思想,明确阅卷要求。
4.开始阅卷时,要组织全体阅卷人员学习《阅卷工作守则》,进行阅卷纪律教育。学科阅卷组应组织阅卷教师学习、研究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统一认识。如有疑问或不同意见,应及时向省会考办报告、请示。
第三十三条 答卷Ⅱ阅卷流程
1.阅卷实行题组责任制。学科组下设分题组,采用流水作业法。先组织试阅,然后再全面展开。
2.阅卷使用红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批阅每大题前面一律注明得分,并在每小题错误处下面划一横线,在封包纸上和题首得分栏内签名。改动分数必须在改动处签上姓名。
3.每个题组应指定专人进行复评。复评人应认真仔细复核阅卷情况,发现问题,应与原阅卷人共同商议,若有改动,要共同签名。每本试卷复查结束,复评人在封包纸上签名。
4.阅卷过程中,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特殊情况,应由阅卷组长立即送试卷保管组处理,并作好记录。如发现雷同卷、答卷字迹不一致等异常情况,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提交阅卷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5.每个学科阅卷组应指定专人对阅卷进行抽查复评,及时调整阅卷宽严情况、纠正错评或记分错误。
6.阅卷和复查时,如发现考生有舞弊的迹象,必须及时报告阅卷组长和阅卷负责人,由阅卷人、复核人、阅卷组长一起在试卷密封的情况下作好雷同卷认定工作,并将情况记录在《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中。事后由市会考办根据《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7.抽查复评结束方可结分。结分前应先检查卷首分与题分栏是否一致,填写是否准确清楚,如发现漏评、漏登、错登、字迹难以辨认等现象,应通过原阅卷组长予以更正并签名。
结分后必须认真复核结分情况,如有问题,结分人与复核人应一起更正并签名。
8.阅卷过程中,如发现阅卷教师有违规或舞弊行为,应及时组织调查,一经查实,按《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9.各学科阅卷组应随时记录考生答题情况,阅卷结束后进行综合分析,并在两周内把学科试卷分析报告送省会考办。
第三十四条 试卷保管、收发
1.试卷保管组负责试卷的保管、收发工作,试卷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试卷保管人员守则》。
2.每次领送或回收试卷,必须清点数量。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双方需验收签名。
3.阅卷时,试卷应在每天上、下午工作结束时收回,清点无误后集中保管。阅卷、登分工作结束后,集中整理捆扎试卷,放入专室、专柜,以备复查。
第三十五条 答卷Ⅱ卷阅完成后,由各市会考办负责答卷Ⅱ登分录入工作。录入可以在“会考管理系统”中直接录入,也可以在“会考管理系统”中下载主观分录入模块,采用规定格式,在系统外录入,然后导入会考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主观分录入前,各市应仔细核对考生人数,对照《高中会考考籍变更表》,核实转入、转出(“++”)、缺考(“- -”)的考生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主观分录入应由2名录入人员为一组交叉录入2遍,经电脑自动校对,核实异常成绩。
各学科分数全部校对正确后,按年级合库,由电脑检查考生各科答卷Ⅱ分数,如发现学科成绩不全,空号与缺考标记不一致,或者成绩为零的,提交考务人员核查答卷后再确认修改。
第三十八条 录入完毕核查无误后,各市应及时拷贝会考数据文件,刻录光盘(一式两份),贴好标签,标注文件名,做好会考数据备份和存档工作。
做好备份与存档工作后,通过“高中会考管理系统”上报到省会考办。

第七章 等第评定与统计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会考办全面负责高中会考等第评定工作,免考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免考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校的会考。
第四十条 高中会考成绩采用等第制,等第分为A、B、C、E四级,分别表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各等比例控制如下:A等约占20%左右,B等约占30%左右,A等和B等比例总体控制在50%—55%之间,E等控制在5%左右。
补考成绩由市会考办提出各科及格分数线,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转换成等第P或E,报省会考办确认。
第四十一条 省会考办根据各市报送的答卷Ⅱ分数,与省统一阅卷的答卷Ⅰ分数进行合成,产生会考原始分数。省会考办按预定等第比例,根据考生原始分数的百分位数,从高到低评定会考等第。
第四十二条 成绩评定结束后,由省会考办统一公布高中会考成绩等第(不公布原始分数),导入浙江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系统,上传浙江教研网和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便于查询。
第四十三条 成绩公布的同时,省会考办将及时做好数据统计与分析,编制《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成绩报告》,提供给各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参加高中会考的学校,充分发挥高中会考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导向功能。
第四十四条 每年会考结束,省会考办按一定程序,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答卷,进行试卷抽样分析,并将抽样分析结果提交命题组,评价试卷质量,改进命题工作。
第四十五条 所有数据处理结束后,省会考办将当年会考学科成绩导入高中会考成绩数据库,并导入浙江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系统,并按年级以市为单位刻录光盘备份(一式两份),贴好标签,写上文件名、备份日期后存档。

第八章 成绩管理与证书发放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参加所有必考科目的会考,且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一门,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高中会考成绩将记入毕业生档案,作为升学、入伍、就业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 学生省内转学,只要办妥省内转学手续,由电子学籍系统中完成档案迁移过程。
学生转学到外省、出国等情况,学生或委托代理人可凭会考证书、准考证或者学校在会考管理系统中开具会考介绍信,到省会考办开具高中会考成绩证明。
外省转入的学生,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确认学籍后,由转入学校按规定编排会考准考证号,报县、市、省会考办建立会考档案,由省会考办确认其会考成绩。转入的学生如具有原省级考试机构盖章的成绩证明,转入时对我省已经会考过的科目成绩等第予以确认,我省尚未会考过的科目仍需参加会考;若学生转出省份无省级会考,只有市、县级考试机构或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需经转入学校确认(转入学校也可进行重新测试认定)并出具成绩证明,对我省已经会考过的科目,其成绩在及格及以上时确认为C等(若学生想获得更好的会考成绩,在校期间可参加我省相应科目的会考),成绩不及格的确认为E并应参加我省的补考。部分省采用合科考试,学生转入我省时,凭成绩证明,按我省的会考科目确认相应的等第。
第四十八条 学生留级或休学后复学,已会考科目的成绩有效,并允许学生参加所在年级会考(成绩以考得好的一次为准)。高中学生提前应征入伍,必须在当年按省教育厅(浙教办基〔2009〕5号)通知办理会考成绩确认手续。
第四十九条 考生在普通高中阶段参加了相关科目的会考后,在毕业年份的5月份由省会考办颁发《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考试实施程序及指令》附后。

序号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1 考前40分钟:
(首场考前45分钟) 1.主考、副主考、巡视员、考务组长佩证上岗。
2.考务组长去保密室领取试卷,办理签收手续。
3.主考、巡视员核对科目、袋数,检查试卷密封签,清点备用卷。
4.考务组长在试卷袋上编写试场号。
2 考前30分钟
(首场考前35分钟) 1.监考人员甲、乙到考务办公室报到,接受主考指示。
2.监考人员统一将手机关机或关至振动状态装入写有姓名的信封内交考务组长统一保存。
3.监考人员签领试卷(包括试卷、答卷I、草稿纸),核对科目,检查密封条。
3 考前20分钟
(首场考前25分钟) 1.监考人员甲、乙佩证随带签领的试卷及考试用品等一起进入试场。
2.监考人员甲在讲台守护试卷。
3.监考人员乙做好考生入场的准备工作(包括在黑板上书写本场考试科目、时间、严禁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试场的提醒语)
4 考前15分钟
(第一场考试提前至考前20分钟)
(打铃) 1.考生进场前将随身携带的书包等物品摆放在试场门口的空桌上(事前教育不要摆放贵重物品)。
2.监考人员甲在讲台前守护试卷。
3.监考人员乙在试场门口(试场后门关闭)逐个进行考生本人与《准考证》核对,同时阻止考生将其他违禁物品带入试场。
4.考生入场坐定后,监考人员甲宣读“指令A”。监考人员乙分发答卷I、草稿纸。 指令A:请大家把《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严禁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携带进场
广播指令(第一场考试):(广播宣读《考生守则》)
5 考前10分钟
(广播指令) 1.监考人员甲当众启封试卷袋,核对试卷科目是否与当场考试科目相符,核对试卷份数,并检查试卷印刷质量有无破卷、缺页、漏印、重印,袋内封条、密封纸是否齐全,如有问题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及时处理,并做好“异常情况”记录。监考人员乙在黑板上补充板书:本场考试试卷张数和页数。
2.监考人员甲宣读“指令B”。 监考人员乙逐个检查考生答卷I上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填涂是否正确。 广播指令:请各试场监考人员启封试卷,检查试卷。
指令B:现在开始填、涂答卷I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请考生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答卷I上规定的地方写上你的姓名(稍候);在“准考证号”栏空格内用阿拉伯数字填上自己的准考证号(稍候);用2B或HB铅笔涂黑相应的数字;在“科目代号”栏内把××科右边的方框涂黑(稍候);填涂好后请仔细检查;检查无误后,请放下笔。
6 考前5分钟
(广播指令) 1.监考人员甲分发试卷、答卷II。
监考人员乙在台前密切注视试场情况。
2.分发完毕,监考人员甲宣读“指令C”。监考人员乙逐个检查考生答卷II上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填写是否正确。 广播指令:请各试场监考人员开始分发试卷。
指令C:这是××科考试,请检查一下你的试卷是不是××科,这科共有×张×页,请清点。若发现缺页或试题漏印,字迹不清或破损等,请及时举手报告。在答卷II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稍候)。填好后请仔细检查,开考铃声响后才能动笔答题。
7 开始考试
(打铃) 1.开考铃响,监考人员甲宣读“指令D”,并在前台监视,注视全场。
2.监考人员乙再次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座位号,注意考生与准考证上照片是否相符,检查考生答卷I、卷II的卷首填涂是否正确。 指令D:
现在开始答题。
8 开考15分钟 1.迟到的考生禁止入场。
2.监考人员乙在缺考答卷I、II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在答卷I上涂黑缺考标记、学科标记和准考证号对应数字。
3.两名考务人员一起进入有缺考考生的试场,并在缺考答卷II上盖“缺考”印。
4.监考人员逐项填写试卷袋面上各栏目,填清楚本试场起讫考号、缺考人数及其考号、空号人数及其考号,然后签上两名监考人员姓名。
9 开考30分钟后 如有考生终止考试,经检查答卷I、答卷II、试卷、草稿纸齐全后并按顺序反扣在桌上,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试场。

10 开始

结束 1.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工作职责》,严肃试场纪律,监考人员一名在场前,一名在场后,分别监视整个试场。如有考生违反《考生守则》,应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劝阻、警告,并把情况及时报告主考,作出相应处理,并如实详细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
2.主考、巡视员不定时巡视试场,检查监考人员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偶发事件。
3.每层楼面设立一位场外监考人员(可由试卷验收检查人员兼任)。如监考人员有特殊情况离开试场(如陪同考生上厕所等),则进场代理监考(考试开始后的30分钟内,监考人员不能进出试场)。
4.考试期间,除监考和考务人员(必须佩证)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试场,不得在试场附近逗留、观望、说笑。
11 考试结束
前15分钟 1.监考人员甲提醒考生掌握时间,宣读“指令E”;
2.监考人员乙检查考生答卷I是否已将答案涂上。 指令E: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注意掌握时间。并检查是否将客观题答案填涂到答卷I上。
12 考试结束
(打铃) 1.监考人员甲宣读“指令F”;维护秩序;
2.监考人员乙逐个验收考生答卷,分步骤三收:
一收答卷Ⅰ、答卷Ⅱ;二收试卷,三收草稿纸;
3.三收完毕,清点无误后,监考人员甲宣读“指令G”;
4.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试场;
5.清查试场,关窗锁门;
6.两名监考人员一起携带答卷、试卷、草稿纸等同时到考务办公室进行验收、装订、密封。 指令F:本场考试结束,请立即放下笔。如果继续答题,将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现在请大家整理好自己的答卷:把答卷Ⅰ放在最上面,下面依次是答卷Ⅱ、试卷,最下面放草稿纸。整理好后坐在自己的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
指令G:请带好自己的物品离开试场。
13 验收装订 监考人员整理好答卷,请验收人员验收并装订 1.验收人员必须依次检查答卷的份数是否正确、答卷是否按考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答卷叠放是否正确,防止倒装、反装。
2.答卷I单独装入原袋密封。
3.答卷II必须叠放整齐,包上密封纸,密封纸的装订线与答卷II的装订线对齐,再按密封纸上规定针脚孔用订书机或白色线装订,注意不要让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露出,装订后一定要由验收人员再次逐张检查验收,检查答卷是否叠放整齐,密封线是否对齐,如发现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重新装订。
4.在装订线上贴上封条,然后再装入试卷袋内进行密封。
5.验收人员必须检查试卷袋面相应栏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并签名。
6.将答卷密封袋交主考验收。监考人员将装封好的答卷试卷袋交给主考,主考逐袋检查密封情况,试卷袋面填写有无漏填等情况,无误后按试场号顺序整理成捆,和试卷、草稿纸一起存放在保密室或将答卷袋交县(市、区)会考办接收人员。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守则与工作职责

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考务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必须在进场铃声响后凭准考证有序进入试场,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迟到15分钟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
三、考生除携带2B铅笔、蓝、黑墨水钢笔、圆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及毛巾、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微型耳机)、计算器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走出试场。交卷走出试场后,不准再进入试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五、考生必须在规定的区域书写、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必须在答卷密封线外或规定的区域答题,其他地方不准涂写任何标记。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六、答卷I必须用2B铅笔填涂,用圆珠笔、钢笔等其他笔填涂无效。答卷II必须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用其它颜色的笔或铅笔书写无效(用铅笔作图除外)。
七、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喧哗、吵闹;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考场内不准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不准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试场。
八、遇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可举手询问;但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整理好自己的答卷、试卷、草稿纸等,按监考人员指令有序退出试场,不得在试场逗留。

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守则
一、试卷运送须专人专车。车况良好,运送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二、试卷必须存放在专用保密室内,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员由两名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保密室、保密柜钥匙由两名值班人员分别掌管。
三、保密期内,谢绝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管室。严禁在试卷保管室内进行会客、抽烟、喝酒、文娱活动,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污损。
四、严格履行试卷分发与接收签名手续,认真清理并核对试卷的科目和数量。
五、严守纪律,保守机密,严禁查询、透露考生成绩或涂改试题答案和考生分数。

阅卷人员守则
一、阅卷人员要严守阅卷纪律,保守机密。
二、阅卷必须采用流水作业,由专人进行阅卷复查。
三、试卷不准带出阅卷室,不得在阅卷处会客,阅卷情况不得外传。不得私自进入试卷保管室,不准撬、揭密封区,不准查询考生的分数。
四、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使用规范的阅卷符号,在规定的地方填写得分、签名。
五、如发现试卷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立即提交阅卷管理人员处理。

数据录入人员守则
一、录入人员应严格按计算机录入程序操作,分别录入两遍,录入完毕,必须登记签名。
二、严禁涂改试卷(登分表)分数,遇到异常情况,必须提交会考管理人员处理,严禁自行处理。
三、严守纪律,保守机密。考生卷面分数不得外传,试卷(登分表)不得随便乱丢,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录入机房。
四、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领发试卷(登分表)要签名,午间休息与下班时,试卷(登分表)必须统一交还保密室,由保管人员保管。
五、每天录入数据库文件必须及时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试场的考试,严格按考试实施程序操作,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两名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同时进入试场,做好考生入场准备工作。核查考生的《准考证》,组织考生有序入场。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不得将移动电话、寻呼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试场。
四、监考人员应及时核对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五、监考人员应按照规定处理缺考试卷,协助考务人员在缺考答卷指定位置盖好“缺考”章,如实记录考试情况。
六、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考生提出的试卷印刷问题,对试卷、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七、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聊天、抄题、答题,不得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八、除主考、副主考、考务人员、巡视员外,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进入试场。
九、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如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应及时掌握证据、提出警告并报告考点主考进行处理,如实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
十、监考人员应按规定收齐考生的答卷、试卷和草稿纸,负责填写答卷袋封面各项内容。
十一、每场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应及时检查、清理试场,同时离开试场到考务办公室验收装订答卷。

巡视员工作职责
一、巡视员主要协助市、县会考办公室组织考试,检查考点考风考纪,督促各类人员履行职责。
二、巡视员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熟悉考试实施程序、考生守则、监考人员工作职责,模范执行考试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三、巡视员应在开考前一天到达考点,认真检查考点的考务工作,检查试卷保管保密情况,保证考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巡视期间,巡视员应佩戴好“巡视证”,随时查看试场情况,协助考点主考处理考试期间的偶发事件及违纪事件,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会考办公室。
五、备用卷的启用由巡视员负责。巡视员应认真做好备用卷启封、分发、调换工作,并在备用卷袋上填好情况说明。
六、巡视工作结束,巡视员应认真填写《巡视纪要》的各栏内容,及时上交有关材料和巡视报告。
主考、副主考工作职责
一、主考是考点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全面负责考点的各项工作。
二、主考负责选聘考点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设立考点办公室,检查和落实考点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
三、主考应组织本考点人员考风考纪教育和考务培训,学习会考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考试实施程序等各项考务工作要求。
四、主考应随时掌握考点施考情况,处理各类违规作弊事件和偶发事件,及时终止违规考生的考试和违规监考(考务)人员的工作,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县(市、区)会考办公室。
五、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用备用卷,主考应协同巡视员做好备用卷启用工作。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主考应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复核无误后签收,并派专人送到保密室。会考结束,准时送交县(市、区)会考办公室。
七、主考应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生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县(市、区)会考办公室。

会考办公室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有关高中会考工作的文件精神,落实高中会考各项政策和规定。
二、认真做好会考组织宣传工作,抓好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好考点考务人员的考前培训。
三、严密组织,严明纪律,从严治考,严格执行会考的各项操作规程,指导、检查、督促考点完成会考工作。
四、认真做好报名、施考、试卷接送与保管等工作,安排好会考的值班与巡视,确保会考工作顺利进行。
五、认真调查处理各类偶发事件,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上一级会考办公室汇报。
六、认真填写、汇总、校核、上报各类会考表格材料,按时发放准考证和会考证书,做好考试档案的整理工作。
七、组织好会考试卷的批阅、成绩的录入工作,确保录入数据的正确性,做好阅卷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及时向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会考工作,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九、随时解答考点、考生的疑问,按时发布会考成绩和会考信息。
十、积极开展会考调研和课题研究活动,做好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年度总结材料。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简称“会考”)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会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
第三条 参加会考的考生(简称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实施细则》,抵制一切违反会考管理规定的言行。
第四条 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会考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合法、公开、公平、适当。
第五条 各设区市高中会考办公室(以下简称会考办)具体负责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省会考办负责对全省会考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工作进行监察。
第六条 各级会考办公室应提前制定重大事件的应急方案。高中会考期间,一旦发生重大作弊或泄密事件,在第一时间逐级报告给省教育厅和省教育纪工委,会同当地教育、公安、司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采取有效措施查实情况。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大声喧哗、闹事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试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密封区外填写自己姓名、校名、准考证号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考试违纪的考生,相应科目的会考成绩下降一个等第,原始分数记为所降至等第的下限临界值。
第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通信设备进入试场,或者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策划或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十)有违纪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记为E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九条 各级会考办、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试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现象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实的;
(三)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四)其他应认定的作弊行为。
对此类考试作弊,相关考生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E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十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试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试场、阅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如有此类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学科考试,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E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如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会考违规、作弊,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如在校学生组织集体作弊、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所在学校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取证:监考人员应及时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取证工作,涉及违规的物品(如携带的有关材料、作弊工具等)应予以收缴。
(二)填表:监考人员填写《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考生违规事实。
(三)签字:监考人员将填写完整的《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在考生离场前交考生确认签名后收回。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后,提交考点主考审核并签名。
(四)审核处理:市、县(市、区)会考办根据《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确定违规性质(违纪、作弊),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后逐级上报省会考办(如有可附的佐证材料的,应附上)。
(五)省会考办核准各地报送的处理意见,正式下达《高中会考考生违规处理通知书》,由各级会考办公室逐级下发,通知违规考生。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监考过程中迟到、不佩戴监考证、看书报、吸烟、打瞌睡、随意离开考场、使用各种通讯设备的;
(三)擅自提前或延长考生答卷时间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材料带出试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阅卷、登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结分误差较多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试场出现雷同卷、试卷装订出现倒装、试卷密封不严、试卷遗失等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阅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违纪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市或县(市、区)会考办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伪造考试档案,为他人骗取考籍、成绩档案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案、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调换或涂改考生答卷,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的;
(六)对考生违规行为知情不报、庇护掩盖的;
(七)阅卷过程中擅自揭封、查询考生分数,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阅卷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会考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不得参与职称晋升、先进评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弊所涉及考生会考成绩记为E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泄密事故论处:
(一)试卷传送、保管环节中违反《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试卷泄密的;
(二)在试卷保密期内,擅自拆封试卷(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的;
(三)窃取、损毁试卷(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的;
(四)用其他行为致使试卷泄密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事故论处:
(一)漏收、漏订或遗失考生答卷的;
(二)遗失会考重要材料的;
(三)命题、印卷有重大差错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集体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渎职行为的。
第十七条 发生泄密事件、重大事故的考点,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考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职称晋升、先进荣誉评比,考点不得参与等级学校评定及各类先进荣誉评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设立高中会考违规事件举报信箱,地址为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电话号码为0571-88855532,邮政编码为310012。举报内容要确实,并署明姓名、联系方式。省会考办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第十九条 受到处理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如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会考办提出申诉,重新复核处理;如仍有异议,则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会考办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违规处理规定》停止执行。解释权属浙江省教育厅。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湖北恩施 445000)

摘要:善意取得作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试就此问题作一些尝试行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界定、制度、占有改定、适用
作 者:三 水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亿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对其构成要件规定十分严格,另一方面对于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基本情况也在法典中列举出来,如对于赃物,遗失物等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全的变动关系中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在动产的交付中,占有改定作一项、特殊的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笔者认为,占有改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对于善意取得的界定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所有权丧失,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对善意取得的适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从我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必须处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利。换句话说,受让人误认为财产的占有人是所有人或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对财产不具有处分权,则不能认为是善意;考虑转让时的价格,如果明显低于该类商品的市价,也不能认为是善意;考虑交易的环境,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切出具了发票,则可以认为是善意的。
2. 转让人必须为无处分财产的人 。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转让人处分财产构成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权利人无权而从事了法律规定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主要是指通过买卖、设定抵押等使所有权发生转让或者将要转让。弱如果不发生所有权的转让,而只发生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权能的转移,则不够成无权处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饿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3. 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的原因在于动产的以公示以占有为原则,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如果第三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一般适用公信原则。尽管二者有较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的要件是不同的,,例如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要考虑价格因素,适用公信原则时则不需要考虑这个因素,所需要考虑的受让人是否对于登记记载的权利产生了合理的信赖。
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幕的在于维护商品经济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纪的发展。在市场经纪社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际上就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民法的表见代理等制度都被赋予了这一功能。在光法的商品交换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实现对市场上交易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从受让的环境来看,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动产,则在交易后,由于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交易无效,并使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呢在交换活动时,随时会担心现在买到的商品,今后可能要退还,从而造成当事人在交换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反之,如果承认善意买受人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则交易者就必为交易的安全担忧,从而能放心大胆地从事交易,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适用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动产的交付有两种形式: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而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实现动产的交付,而采用能够一种特殊的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滚年的交付主要有三种交付形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移动产时,如果希望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见解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争论,重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肯定说认为占有改定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他们认为动产占有的受让并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来要件,而不过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占有改定本来就是占有转移的方式之一,自然不能排除,而且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是基于对站让人占有的信赖,而保护善意受让人,以 实现对 交易的安全保护,不能因受让人占有时占有转移方式的不同,使善意受让人面对不同的法律后果。
2.否定说认为:受让人对标的物的虽然已占有改定取得占有,真正权利人对让与人的信赖古那系已被否定,但此项否定,在动产实现交付以前,仍为实现,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仍应视为继续存在,因此真正权利人有权对现在仍占有标的物的让与人请求返还,该让与人不得拒绝。受让人如在标的物已经返还真正权利人后,对其主张返还,真正权利人得以自己的占有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回复而加以拒绝。其次,善意取得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仍然要尽可能的兼顾静的安全,机原权利人的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对交易安全与原权利人的固有权利加以衡量,来决定更有必要保护何者。占有改定在占有转移方式中是最不明确的,如果善意取得制度对其加以认可,对原权利人未免过于苛刻。因为受让人已占有改定方式受让动产,实际上就是委托让与人占有标的物,这和真正权利人因信赖让与人而使之占有动产的情形相同。法律给予公平原则考虑,不用在权利变动上厚让与人薄原权利人。
3.折中说认为受让人可以通过占有改定取得动产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取得,必须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后,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在让与人继续占有动产期间,并未确定丧失,若权利人先对该动产实现占有,受让人所有权即丧失,反之亦然,其理由在于占有的公示力较弱,因此当发生竞合时,通常在当事人见仅产生相对的效力,须与现实交付相结合,才能发生确定效力。
否认说认为,在受让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财产时,是委请让与人占有标的物,这和真正权利人信赖与人使之占有情形相同,二者都是对让与人寄予同样的信赖,法律不能厚此薄彼。笔者认为在善意取得中,一般只要求占有人无权处分,无需有权占有,因此占有人未必与原所有权人存在基础关系,比如,因拾得遗失物而占有,而占有人与受让人则未必存在着信赖,在此情况下,法律似乎更应保护受让人利益。
笔者赞同肯定说。现今社会为商品交易社会,同种类物品被大规模成批量生产,充斥整个市场,大机器生产与流水线作业,使得同类物品间的区别几乎存此在,因此大多数商品都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替代品。原所有人完全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民事责任,以补偿其损失。而且通常情况下动产的价值并非如不动产那样价值巨大,原所有人所承担的风险负担也不会太甚。当然在无权处分人无力承担责任活动产价值巨大时,对原所有人可能不利,但这并非占有改定所面对的问题,而是整个善意取得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此外,在占有改定时,非因占有人责任而造成标的物灭失时,如果以否定说,认为受让人不取得所有权,那么物的风险负担由原所有权人承担,此时,原所有权人是不能请求赔偿的,反而对其不利。
现实中的确存在受让人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付的需要,那么,在受让人需要以此形式交付时,受让人必须对占有人的占有是否为有权进行详细调查,花费大量时间金钱,阻碍交易便捷,如此则不正违背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吗?让我们试举两例比较考察: 案例一、 A占有B所有之动产,与C达成买卖合同,同时达成租赁合同 ,依占有改定直接由A占有使用。 案例二、 A占有B所有之动产,与C达成买卖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于C,之后,A又与C达成租赁合同,C再将标的物交付占有使用。 以上两案例,如果依照否定说,解决方法有2种: 前者因占有改定,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后者因已经实际交付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地位并没有实质不同,按此方法解决,将造成理论逻辑上的混乱。而且即使承认后者否认前者,B与C也完全可以恶意串通,称已经有过现实交付的行为; 两者都否定。但如果如此,不仅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逻辑理论会造成混乱。而且交付实现的方式也产生问题,再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也十分麻烦。就是能够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间进行返还,也会在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浪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占有改定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占有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后,如果再以占有改定方式进行处分时,前一受让人的所有权丧失,由后一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热民大学出版社,2001
(2) 谢在权。民法物权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注释:作者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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