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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关于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5:19:37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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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关于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关于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0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2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0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10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10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附件:《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350112139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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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韶关市查处非法开采小煤矿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均属非法煤矿,必须坚决取缔。
(三)取缔非法小煤矿必须做到“一堵三不留”,彻底炸封井口,拆散设备、设施,遣散人员,恢复地貌,防止死灰复燃。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地址,及时查处非法开采煤矿的行为。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整治非法小煤矿的政策深入人心,做到人人懂法、守法。

二 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非法小煤矿的取缔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督促协调各部门和镇政府做好取缔非法小煤矿工作。
(七)镇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非法小煤矿负责取缔炸封工作;组建巡查队伍,定期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开采小煤矿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巡查发现的非法小煤矿及时处理,防止酿成 安全事故;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地址,实现群防群治。
(八)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非法小煤矿的炸封取缔实施监控检查,并督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的非法小煤矿进行炸封取缔,保护矿产资源、建立有序的矿业秩序。
(九)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安委办对本辖区非法小煤矿的取缔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坚决取缔非法小煤矿;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小煤矿。
(十)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非法小煤矿的取缔工作,并为其提供技术帮助。
(十一)各级公安部门要主动参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对非法小煤矿的炸封取缔行动;查处为非法小煤矿提供雷管、炸药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对非法采矿人实施刑事拘留或其它相关处理。
(十二)各级供电部门应经常检查所辖煤区的供电线路情况,严禁为非法开采小煤矿提供任何电力供应,防止非法小煤矿私接电源,制止他人为非法小煤矿提供电源。
(十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小煤矿破坏林木违法行为的查处,制止他人为非法小煤矿提供木材。

三 责任追究
(十四)凡未取得合法证照从事煤炭开采的个人或合伙人,经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继续从事非法开采或取缔后重新从事非法开采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当地政府应采取强制措施没收其非法所得,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查处非法小煤矿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取缔非法小煤矿因措施不力、督促不严、责任制不落实,导致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严重(经市检查发现一季度超过20条<次>的)及造成非法小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市政府将追究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把责任落实到乡镇,并将责任追究措施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十六)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区域矿产资源监管不严,对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打击不力,进而造成非法小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追究主管矿产资源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十七)公安部门为非法小煤矿批准供应雷管、炸药等火工产品及对非法小煤矿使用雷管、炸药等火工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供电部门或其它个人为非法小煤矿提供电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户多残”家庭,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划内户籍,每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

  第三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每户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助金。

  第四条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由市和区按1:1比例分别承担。其中,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市本级所需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各区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负责筹集。

  第六条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一户多残”家庭的审核认定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向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公示,由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

  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准予认定或不予认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将经认定的“一户多残”家庭基本情况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自申请当月开始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条 “一户多残”家庭因残疾人迁移外地、死亡以及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助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十一条 “一户多残”家庭的认定及资金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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