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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高出租小汽车基本租价及收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3:37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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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高出租小汽车基本租价及收交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调高出租小汽车基本租价及收交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我市城市交通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出租小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搭乘出租小汽车的乘客,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出租小汽车每个载客车次向乘客收取交通建设费用八角,列入里程计价表的底价基数内,原基本租车公里及租价标准不变。
第五条 客运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的交通建设费用,按下列标准定额上交:
(一)国营、集体企业自有车(指产权属企业所有的车辆)每月每辆车为四百二十元;
(二)私营企业车、私人在供车、私人挂靠车每月每辆车为四百六十元。
全年按十二个月计交。
第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对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交通建设费用进行监督核收,并定期检查审核。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月底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数额上交给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第七条 凡逾期不交付的,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停止办理其客运业务,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八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每年核收的交通建设费用,扣除必要的开支后,全额上交市政府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专用帐户。
第九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和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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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415号

1991-11-01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333号《关于同一份购销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收悉。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841号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危废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5〕177)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试生产。此类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根据建成设施的工艺水平和条件论证处置设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如危险废物焚烧、贮存等污染控制标准)。

  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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