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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3:18:44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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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价格协会、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神华集团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为推进煤炭市场化改革,健全和完善煤炭市场体系,及时反映煤炭价格水平及变化趋势,今年4月,我委成立了环渤海动力煤指数研究小组,在参考国际、国内有关指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及现有的煤炭价格指数,编制了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并进行了模拟运行。为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主要内容
环渤海地区是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和东北三省与东南沿海地区煤炭流通的枢纽,是全国重要的煤炭集散地。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是反映环渤海地区的秦皇岛港、天津港、曹妃甸港、京唐港、国投京唐港、黄骅港六个港口动力煤离岸平仓价格水平以及价格变动情况的指数体系的总称,包括各港口动力煤价格与综合指数两个部分。
二、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指数运行初期,由政府进行适当指导;运行一段时间后,由相关企业和协会负责指数的管理、编制,依靠市场化机制推动指数的运转和发展。二是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随着试运行工作的开展,逐步完善指数编制方案,增加数据采集的范围和数量,增强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代表性。三是坚持客观、公正。通过优化统计算法,完善指数编制制度,建立自动数据采集和统计系统,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数据采集和发布时间
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以7天为一个报告期,每周发布一次。数据采集周期为上周三到本周二的市场动力煤交易价格。对相关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后,形成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于每周三下午15时发布价格指数。发布网站为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网站和中国价格协会网站。
四、数据采集点的确定
经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优选,第一批共选出149家企业作为数据采集单位。其中,煤炭生产(发运)企业37家,电力等煤炭消费企业38家,煤炭经营企业74家(有关企业名单附后)。随着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运行,数据采集点还将适当调整和扩展。
五、试运行时间
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自2010年10月中旬起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暂只发布环渤海各港口4500大卡、5000大卡、5500大卡与5800大卡四种规格品价格,以及各港口5500大卡综合平均价格。今后,可视情况择机发布与基期相比较而形成的综合指数。
六、有关要求
(一)中国价格协会、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和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要加强对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建立和完善指数编制制度和数据报送制度,优化数据传递和处理方式,并适时开展数据报送培训工作。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还要加强数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确保指数科学、规范、客观和有序。
(二)有关数据采集单位要高度重视数据报送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数据上报,熟练掌握数据报送软件,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交易合同约定的煤炭交易价格、数量、热值等数据。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各区域间煤价变化的关系,并研究参考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编制,在一定区域内建立煤炭价格指数的可行性。
特此通知。
附件: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数据采集企业名单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101262577784044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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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 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部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和原则:按照《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和《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等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勘单位的勘查技术人员和设备仪器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定。


二、工作要求:应在政府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条件、规程、核定结果和发证公告等。核定结果公示期为30天,对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再发证。核定结果公示时,应报部地质勘查司备案。


三、培训安排:2005年5月中下旬,由部地质勘查司举办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完成时间:2005年6~11月,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12月上旬,向部地质勘查司提交《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请你们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把握进度,保证质量,认真做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并请于2005年6月底前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报部地质勘查司。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地质勘查司联系。联系电活:010-66558391,联系人:袁琦。



附件: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http://www.mlr.gov.cn/pub/gtzyb/zwgk/ggtg/P020050510493792730567.doc


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 (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教育局


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 (试行)

   运城市教育局
   (2008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与科技普及应用,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乡、县小康社会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全省实施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意见》(晋政办发[2004]8号)、《关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推进意见》(晋政办发[2008]14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要求,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推进意见》(运政办发[2008]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进行评估验收工作。人员为省市督学、教育、科技、农业、劳动、财政等部门的行政干部和有关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全面考评,科学易行,客观公正,以评促建。
  第四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的申报由市统筹安排,由县、市逐级申报。
  1、市对实施科教兴县工程进行统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全市各县(市、区)的申报工作;
  2、申报评估验收的县(市、区)按照《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全县工作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市政府提交申请评估验收报告。
  第五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工作时间为每县四个工作日。
  第六条 评估验收组对申报县(市、区)评估验收的程序是:
  l、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县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阅、核实县(市、区)提供的有关实施科教兴县的资料信息;
  3、考察县职成教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和高科技企业;考察占全县(市区)乡镇总数25%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初级中学、科技示范基地及乡镇企业,并随机抽查一个乡镇;在考察的每个乡镇随机抽查l—2所村级学校和科技示范户;
  4、召开各类学校校长、乡村领导及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并走访部分农户,了解科教兴县实施情况;
  5、经过上述程序形成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验收结论,并向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反馈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
  6、对申报县(市、区)的评估验收结束后,向市政府全面汇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七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对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的检查范围:
  1、实施科教兴县工程方案、规划、目标责任制和相关政策、制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整体情况,教育为当地经济服务的情况;
  2、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扫盲工作情况;
  3、职成教中心、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情况;
  4、实施三教统筹、推广前元庄办学经验情况,学习型村镇建设情况,成人教育、科技队伍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情况;
  5、教育、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基金筹集、提留及使用情况;
  6、绿色证书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科技示范与推广工作的情况,农村劳动力文化、技术、从业结构情况;
  7、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情况(含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GDP中科技贡献率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八条 对受评估县(市、区)的要求:
  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工作。
  2、县(市、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围绕《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修订试行),整理、复印能够说明指标体系要求的有关资料,并按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4项、评估要素44项顺序将整理、复印的有关文件、报表、单据、协议等资料装订成册,供评估验收组查阅。
  3、县(市、区)要组织安排好考察单位和座谈会。
  4、县(市、区)应于验收组到达时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的工作汇报;
  (2)县(市、区)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写出的自评报告。
  以上材料统计数据以上年底报表为准。
  5、县(市、区)要针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上报市教育局。
  第九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的工作职责是:
  1、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受评估县(市、区)提供的主要信息和自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复核,准确掌握实际情况;
  2、通过全面检查、综合评估、科学分析和民主讨论,对受评估县(市、区)的情况按照“评估指标体系”赋分,并提出评估结论;
  3、对受评估县(市、区)的情况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提出问题与改进意见,最后形成评估反馈意见,并与县(市、区)政府交换意见;
  4、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论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评估验收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1、对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的总体印象,简要描述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现状;
  2、受评估县(市、区)在实施科教兴县工程中的主要成绩和创新特色,并有主要事实的依据和数据说明;
  3、受评估县(市、区)在实施科教兴县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4、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结论;
  5、报告经评估验收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组长签名。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验收组意见确定实施科教兴县工程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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