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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33:07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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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7日




淮北市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交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弥补我市公交企业对特殊群体乘车免票优惠部分进行的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群体是指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外地户籍办理我市居住证)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的残疾人和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小学生、高中、职业高中学生。

  特殊群体乘坐公交车应携带公交企业核发的IC乘车卡,刷卡后享受免费或优惠乘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持有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公交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乘车卡办理程序

  第五条公交企业设立若干个固定公交IC乘车卡办理点,并向社会公示具体办理地点、时间和咨询电话。

  第六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两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公交企业办理免费IC乘车卡。

  第七条盲人和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的残疾人凭本人身份证、残疾证、两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公交企业办理免费IC乘车卡。

  第八条现役军人持证(士兵证或军官证)免费乘车,现役军人要求办卡的,也可持驻淮部队提供的本人基本情况,经市双拥办审核后,到公交企业IC乘车卡办理点办理军人乘车卡,办理时需提供两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伤残军人凭市双拥办介绍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公交企业办理免费IC乘车卡。

  第九条特殊群体免费IC乘车卡先由公交企业收集办卡资料,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定期集中审查后公交企业办理IC乘车卡。对于急需办理的IC乘车卡,公交企业可以先予办理,办卡资料在定期审查时统一审核。

  第十条中小学生优惠IC乘车卡由学生所在学校依据市教育部门电子学籍统一申报,学校凭学生学籍、两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公交企业办理优惠IC乘车卡。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含外地户籍办理我市居住证)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的残疾人刷卡乘车按1.00元/人次补贴标准实行全额补贴。中、小学生优惠乘车按0.64元/人次补贴标准进行差额补贴。

  第十二条免费优惠乘车的财政补贴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每季度,将市交通运输局及公交企业的GPS定位系统和IC卡公交信息数据库刷卡数,提交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市财政局依据审计结果据实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交企业要将所属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并积极建设科学的智能化公交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车的IC卡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对其刷卡行为实行规范化管理。公交企业每月25日前将上月特殊群体刷卡乘车情况上报市交通局审核。

  第十四条市财政、交通、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对公交企业实施优惠乘车的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监管、财务审计、监督处罚等,其工作情况每年度向市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和市财政可以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或取消给予财政补贴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不及时报送、报送虚假补贴申报材料的;

  (三)不服从政府应急临时调度命令的;

  (四)不执行公交票价优惠政策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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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经费考核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经费考核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10〕84号


州级各部门:
  《楚雄州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经费考核安排暂行办法》已经州委第82次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争取上级政府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07〕70号)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楚雄州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经费考核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安排分配项目工作经费,充分调动州级各部门做好项目工作,争取上级政府资金和项目投资的积极性。实行项目前期费依据项目开展规划、立项、可研等情况安排;项目工作经费与争取上级政府项目资金挂钩,形成争取项目资金多,工作经费相应安排多的“以奖代补”机制,促进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年度项目工作经费的考核安排,以上年度各部门争取的上级政府资金作为依据进行计算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政府资金,指中央和省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部门,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分配给我州无偿使用的资金。
  争取的上级政府资金含中央和省以募捐、信贷等方式筹集,分配给我州无偿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计算范围为年度内实际拨付到我州并取得使用权的上级政府资金。
  政策性补助资金因无法完全明确界定,且资金分配过程中存在政策弹性,补助数额多少与相关部门所做的工作有密切联系,暂时纳入计算范围。
  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州境内直接组织实施、资金未通过我州各部门拨付的项目投资,不纳入计算范围,由州人民政府另行奖励。
  省财政对我州的体制补助、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政府留成烟差价款不纳入计算范围;财政年终结算过程中争取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算年度统计;上级部门下达的预拨资金,按资金预算年度统计;中央、省属驻我州单位争取用于系统内部的资金不纳入计算范围。
  第五条 项目工作经费的考核安排对象为州级各部门。
  第六条 各部门争取上级政府资金情况统计。由争取资金的部门在年度终了1个月以内向州财政局提供。争取上级政府资金情况统计,包括每笔资金的下达日期和文件字号、资金数额和用途、争取资金的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分配到我州的上级政府资金,未通过州财政而直接拨付到部门或用款单位的,还必须提供上级部门下达资金文件和收款凭证等依据的复印件。
  在部门提供争取上级政府资金情况统计的基础上,由州财政局进行核对,对涉及2个以上部门并且有争议的,按本办法规定原则,依据资金下达文件的内容和争取工作情况统筹划分,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多个部门共同争取的上级政府资金,按照主要部门60%、配合部门40%的比例划分;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多于1个的,争取资金计算数额按照部门数量平均划分。
  对争取上级政府资金的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划分有争议的,由州财政局负责与省财政厅衔接确认省级部门对该项资金的管理权限后,结合州级相关部门在争取资金过程中所做工作进行协调划分;按前述办法无法划分的,由州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协商划分;无法协商划分的,按参与部门的数量平均划分。
  县市和乡镇及各类企业向中央和省争取的上级政府资金,州级部门参与争取工作的,划分为主要部门;仅帮助制作报送公文和转报相关材料的,划分为配合部门;未作任何工作的,不纳入计算范围。
  第八条 项目工作经费按各部门上年争取上级政府资金基数和当年争取上级政府资金比上年增加数两部分按累进比例计算;资金分配的短期性与偶然性、上级政府资金补助政策的变化不影响争取资金数额的计算。
  当年争取上级政府资金数低于上年基数80%的,对上年基数和当年争取上级政府资金均不给予项目工作经费;达到上年基数80%但低于上年基数的,以当年实际数计算基数部分项目工作经费;当年争取上级政府资金数少于200万元的,对上年基数和当年争取上级资金均不给予项目工作经费。
  基数部分按以下累进比例计算:
  基数在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1.5%计算项目工作经费;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计算项目工作经费;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0.8%计算项目工作经费;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照0.5%计算项目工作经费。
  增加数部分按以下累进比例计算:
  增加数在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3%计算项目工作经费;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计算项目工作经费;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计算项目工作经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计算项目工作经费。
  第九条 应安排各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由州财政局计算,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部门。其中:对财政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按照计算数额的80%下达;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和州纪委办公室按照每年安排的项目工作经费总额的10%计算安排项目工作经费,具体安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级财政每年用于对争取上级政府资金和项目投资的项目工作经费不超过2,000万元;如果应安排项目工作经费超过2,000万元,则按照2,000万元除以应安排资金的比例,再计算核定各部门项目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部门对项目工作经费及计算依据有争议的,及时向州财政局提出书面意见,由州财政局协调解决。项目工作经费一旦报经州人民政府确认批准,部门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项目工作经费下达后,当年争取资金的数据作为下一年度计算争取资金增加数的基数,不得再做调整。
  同类项目资金的统计口径在各年度间必须保持一致,以确保计算的准确和公平。
  第十二条 下达给各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争取项目的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和资料费等。对争取成绩突出,工作量大的,可按一定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数额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在兑现工作经费时下达。
  第十三条 下达到各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由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州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2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月2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朱以庄
                                 二○○七年二月二日


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我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含三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泸州市城建档案馆受市规划建设局委托负责承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各县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六条泸州市重要的城建档案采用复制多套分散保存的保管方法,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城建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应按照本办法,管理好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报送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第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做好竣工图的编制、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重点工程档案还应同时向市或县综合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已建的各种管线、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凡无现状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各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尽快进行补测、补绘,完善后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一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按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市、县城建档案馆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排列有序,方便利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泄密。
凡涉及军事机密和其它保密的工程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及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份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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