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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9:31:24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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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二[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纠风办:

  近年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在满足中小学教学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组织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对进入本省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

  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要包括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相关专家,确保其专业性和代表性。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

  二、合理确定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范围。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主要是与本省使用的中小学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评议推荐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评议推荐教辅材料的学科和年级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经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定价政策(具体办法另行下发)。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

  三、认真做好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和无偿代购服务。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

  四、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编写行为。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必须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和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校组织开发面向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辅助资源,免费提供使用。  

  五、大力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监督。省级教辅材料评议公告报教育部备案,抄送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地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科书编写者编写的同步练习册将作为教育部对教科书使用情况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和非法盗印的监督检查,保证出版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各级纠风部门要对教辅材料的管理和评议推荐工作实行严格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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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贡市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以下简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及产品符合国家或省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认证合格的种植业农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会同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制订有关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政策措施。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和修订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抽查、监管并查处无公害农产品加工中违反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查处假冒无公害农产品。
经贸、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环保、卫生、药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规划、措施和优惠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销售。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露地种植达到1000亩以上,温室、大棚等设施种植达到20亩以上的生产规模。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完成对产地环境的现场检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凡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认定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依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设立标示牌,标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面积、范围、认定单位、认定时间、生产责任人等内容。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遵守四川省公布的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规定。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病虫害发生情况,种子、农药、肥料及植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技术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指导、服务工作,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
第十二条 禁止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
禁止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销售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专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有关专家的评审材料;
(五)生产档案;
(六)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的包装、广告、说明书等宣传资料、物品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五条 鼓励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卖点、专卖店、专卖柜等专卖场所。
无公害农产品专卖场所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一)无公害农产品品名;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号;
(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号;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
(五)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地点。
批量购买者向销售者索要有关资料的,销售者应当提供能证明前款内容的书面资料。零星购买者要求了解有关情况的,销售者应当出示前述书面资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卖场所的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农产品,不得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宣传、销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标志。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确已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提请发证单位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伪造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品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买卖、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分别处转让者和冒用者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示牌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农业投入品规定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致使农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或致使产地环境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提请发证单位取消其认证证书或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销售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内地律师向香港律师会申报年度登记注册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内地律师向香港律师会申报年度登记注册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4月8日《关于解决在港内地律师向香港律师会年度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司发函(1997)309号《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有关职责问题的通知》,你公司办理内地律师及执业机构向香港律师会申报年度登记注册的范围仅限于经我部批准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律师和你公司所属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他们应持有
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原内地的律师停止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律师执业证后,已不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这些人员到香港受聘于香港律师事务所是个人行为,你公司不应为他们出具职业操守评定和办理向香港律师会申报年度登记注册的事宜。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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