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0:04:14 浏览:8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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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做好全国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培训班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及时掌握全国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改革发展信息,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各地院团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填报《全国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统计表》(截止2011年11月底),并于12月13日前报送至文化部改革办。统计表电子版请登陆文化部门户网站(www.mcprc.gov.cn)“司局频道”政策法规司网页或“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下载。
二、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尽快完善本省(区、市)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已经省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于12月31日前报文化部备案。
三、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加快推进各项院团改革工作,需划转的院团,经同级编制和财政部门同意、省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尽快报文化部备案。
四、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按照要求尽快确定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并于12月13日前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至文化部改革办。
五、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各院团及时登录“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每月按时、准确填报改革信息,确保12月底前完成填报工作。
附件: 全国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统计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new2011/xwzx/ggtz/201112/W020111206358850396058.xls
联 系 人:肖健 赵金龙
联系电话:010-59881411 59881688
传 真:010-59881688
邮 箱:whbggb@163.com
文化部改革办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代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集中托管管理试行办法
为促进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规范公司的正常运作,明晰股权权属,做好股权托管登记工作,依法维护非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股权均应到杭州股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不含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自愿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本办法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股权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公司。
二、 登记托管时间
凡本市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凡本市新设立的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三、 监管部门
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工作的监管、协调。
四、 股权初始登记
股权初始登记是托管公司的股权在股权中心首次登记,由托管公司提出申请,股权中心统一为托管公司股东办理托管登记。在办理初始登记后,由股权中心向托管公司出具登记托管的股东名册,并向托管公司股东统一出具持股专户卡。
五、 股权变更登记
在股权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的含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变更的,由股权中心出具变更证明,市工商局凭该证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股权撤销登记
托管公司因兼并、歇业、破产、上市或其他法定情形需要撤销股权托管登记的,应向股权中心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撤销登记。
七、 代理分红派息
托管公司提出申请并与股权中心签订协议后,由股权中心按照托管公司提交的分配方案,代理托管公司向股东分红派息及送配股。
八、 股权查询
股权中心可以提供如下查询服务:
(一)托管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情况;
(二)股东查询其股权的过户、分红、送配股情况及公司的相关情况;
(三)经股东同意,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可对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查证;
(四)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查询事项。
九、 股权冻结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应冻结的股权,以及股东因持股专户卡遗失而要求冻结的股权。
十、 信息披露
托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可向股权中心申请在股权中心信息平台上进行发布,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 挂失补办
股东遗失持股专户卡,应携带有效证件及时到股权中心办理挂失手续。股权中心依申请受理挂失,并即时办理股权冻结或补办持股专户卡。
十二、 提供相关证明
股权中心根据托管公司及其股东的要求,依照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为公司及其股东出具相关证明。
十三、 咨询服务
股权中心受托管公司的委托,可提供与托管登记相关的上市、融资、策划等咨询服务。
十四、 托管公司违规责任
托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予以改正:
(一)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
(二)未经过股权中心,擅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冻结、质押登记。
托管公司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 股东违规责任
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股东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股权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股东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 股权中心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
股权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和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
(二)向有关部门隐瞒应当报告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失实资料;
(三)参与股权交易。
股权中心因工作疏忽、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造成托管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收费标准
股权中心向托管公司及其股东收取股权托管服务费用,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纠纷处理
股权托管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未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细则制订
股权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股权托管操作细则和业务流程,报市产权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4月9日经国家文物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的单位,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工作。
第四条 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包括:依据具有相关等级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开展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修复而从事的本体保护、修复报告编写等业务活动。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监制《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证书》、资质及年检的备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审定资质等级、颁发资质证书和年检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 修复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资质承担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修复工作,二级资质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第七条 一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7年以上(含),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主要参与修复不少于50件珍贵文物,且修复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修复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条件;
(六)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相关条件;
(七)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二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业务工作5年以上(含),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主要参与修复不少于50件可移动文物,且修复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完备的可移动文物修复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设备;
(六)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相关条件;
(七)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的,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文物局履行备案手续,申领相应等级的《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证书》。
决定不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证书的,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任职)证明及相关证明;
(五)修复完成的可移动文物证明资料;
(六)单位拥有的技术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的,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取得二级资质后从事修复业务满三年,且历年年检合格的单位,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规定第十条 所列资料外,还须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转借、越级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五条 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年检表》、《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证书》;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意见汇总后向国家文物局履行备案手续。
(三)国家文物局根据年检备案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年检时间定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六条 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业务活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七条 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并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意见为合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意见为不合格,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暂扣资质证书,责令限期整改:
(一)资质条件中人员、场所、设备或资产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未按照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设计方案进行修复的;
(三)将承担的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的;
(四)违反文物保护技术标准的;
(五)因修复质量问题对可移动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六)连续12个月未开展业务工作的;
(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须在3个月内补充资质条件或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须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资质申请程序进行补领。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如因资质升级等情况而领取新《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证书》的,须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
第二十三条 资质授予单位因破产、歇业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须在30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未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转让或转借《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修复或修复质量低劣的,造成文物严重安全隐患或损害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