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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6:39:40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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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业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修订刑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步骤,引起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修订的刑法,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正确贯彻执行修订的刑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广大审判人员学习修订的刑法。修订的刑法认真总结了17年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刑法的立法经验,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适应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现实需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常见、多发罪作了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新出现的需要追究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制度作了修改、完善,是一部更加科学、统一、完备的刑法典。各级人民法院要制定学习计划,采用各种形式,不断深化学习,真正学懂、弄通。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修订的刑法的宣传活动。修订的刑法是司法机关打击和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并将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优势,通过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修订的刑法的宣传工作。
三、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于修订的刑法实施前发生的行为,10月1日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修订的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对于修订的刑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案件,实施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适用原审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
四、修订的刑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仍然应当依照现行刑法和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决定、补充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应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五、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六、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宣传和贯彻修订的刑法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对遇到的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重大、疑难问题,要注意收集,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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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法发〔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称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丰富和发展。贯彻落实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对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促进公正司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为促进经济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具有重大意义。现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学习贯彻监督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监督法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充分总结和反映了多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高度的政治水平和立法智慧。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监督法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法律表现,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具体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将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必将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效,更加鲜明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二)监督法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法律保障。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为加强和改进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监督法把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加以总结上升为法律,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法律保障。

(三)监督法是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法律制度。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作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人大常委会监督不仅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具体体现,而且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发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组织好对监督法的学习,统一思想和行动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思想上高度重视监督法的学习贯彻,切实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部署好、安排好。要组织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坚定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对人大常委会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征求党外人士对监督法草案意见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要求,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认识监督法的重要意义;从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的角度,认识监督法的重要作用。

在学习安排上,要把学习监督法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纳入党校的培训内容。各级人民法院政治工作部门和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学习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深刻领会监督法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建章立制把对监督法的认识转化为工作制度,通过制度化建设把配合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化为本职工作,将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三、进一步提高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提高公正司法水平

人大常委会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深刻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通过贯彻监督法这一契机,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公正司法水平,推进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监督法在总结人大监督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模式。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充分认识监督法重大意义的基础上,认真把握监督法的重要制度内容和法律规范实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配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抓住贯彻监督法的契机,改进法院的各项工作,提高司法能力和公正司法水平,真正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和“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落到实处。

(二)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做好备项衔接工作。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人大监督主要体现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院要在实际工作中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在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质询等具体监督活动中,为人大常委会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认真做好与人民法院有关的各项工作,以便于通过人大监督及时发现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听取人大常委会意见。

(三)安排好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的选题,主动争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将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报告。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为人大常委会提供参考意见,将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提供给人大常委会,作为专项报告的选题。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民政系统搞好开源节流加强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民政系统搞好开源节流加强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现将我部综合计划司《关于民政系统搞好开源节流加强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并抄告我部。

附:关于民政系统搞好开源节流加强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近几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和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逐步加强财务保障和监督,促使各项民政工作有较大的发展,民政部门对整个社会稳定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但是,民政部门计划财务管理与整个民政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
状况仍不容忽视,困难还比较多。如计划渠道不畅,资金比较缺乏,自身建设条件较差,机构和制度不太健全,管理水平较低,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各项民政业务工作的开展。根据部领导关于要制定民政计划财务开源节流措施、促进民政事业稳步发展的指示,最近我们针对民政系统
计财工作现状及其特点,研究并提出了搞好开源节流、加强计划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计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计划财务部门的综合协调和保障监督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十分重视计财工作,充分发挥计财部门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作用,为发展民政事业奠定物质经济基础;要尽快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分兵把口,管理分散,缺乏统一监督,漏洞多,效益差的问题。各级应建立统一的计划财务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
政厅(局)应设计财处;地、县民政局应设计财科(股)。各级计财部门的基本职责是:统一归口管理本级范围内的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业务,参与各类业务经费、物资的计划安排,搞好综合平衡和内外协调,对本级和下级民政部门的计划财务工作施行监督检查。
二、疏通渠道,理顺关系。民政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的主要渠道是国家各级计划、财政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努力争取民政事业费和基建投资随着事业的发展而相应增加,以保证优抚救济对象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上涨相适应,达到政策规定的生活水平。同时,要根据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房屋年久失修、设备陈旧以
及救灾、收容等工作手段、设施落后的状况,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向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和要求,争取得到支持和解决。目前各地正在研究制定“八五”计划,民政部门应抓紧时机,积极争取。上级民政部门更要注意搜集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在为基层疏通渠道、理顺关
系、加强管理方面多下功夫。
三、继续做好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工作,提高吸引社会资金的能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行之有效的方法,认真做好宣传和联络工作,使全社会和国内外人士了解民政部门筹集社会资金,对扶困济贫、促进社会安定的工作成效。从而广泛地争取捐赠、援助,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各方合作。今后,凡是由社会团体、个人集资或捐赠、援助兴
办民政事业的,都要立志纪念,启迪后人。
要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加强奖券的发行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时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和使用效果,以取得社会信誉。
四、推动民政事业的社会化步伐。
要提倡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办,逐步改变民政部门包揽过多,项目与资金不相配套的状况。民政部门要发动和支持全社会举办各类社会福利事业,推广“社区服务”等先进经验。要量入为出,调整事业投资及经费来源的构成,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急需的项目。在近
期主要是巩固现有的优抚、福利事业单位,发挥其骨干和样板作用。
五、积极组织创收,提高民政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
为缓解民政事业单位由于物价上涨而引起成本上升、入不敷出的困难,对社会开放的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情况的变化,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修订。如自费收养人员、火化和殡仪服务等,其收费标准一般应不低于成本。民政事业单位还应实行以副养主的办法,开展多
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合理创收,用于自身建设。对此,民政主管部门应采用有偿使用方式,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六、加强福利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管理,进一步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近几年,全国福利企业单位在国家扶持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有了较大发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经济效益。但大部分福利企业单位基础比较脆弱、生产管理和经营水平较低。各级民政计财部门、福利生产主管部门,应在资金、物资、生产经营方向和技术信息等方面,予
以积极帮助和扶持,以提高其生存和竞争能力。同时,福利企业要充分发挥为民政事业筹措资金的作用。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福利企业单位,应将盈利按一定的比例上缴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用以帮助其他有困难的福利企事业单位。
七、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真正过几年紧日子的精神。
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办事业的优良传统。对各项资金,要做到精打细算,挖掘潜力,统筹安排,管好用好。一切不应该的开支或可花可不花的钱,要坚决节省下来,用于急需要的对象和事业上,以便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前,各级对发放固
定性生活费的各类民政对象,要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清理核对,做到见证见人,人证一致。自然减员的要立即停发。对于享受国家定补或定救的对象,如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好转,应适当减少或取消定补、定救的数额。在清理核对过程中,如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和贪污等行为的
人和事,必须认真查证核实,严肃处理。



199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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