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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行政法制建设之走向/江必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4:29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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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行政法制建设之走向

重庆市政法委副书记江必新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后,在行政法制建设方面,需要尽快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速立、改、废,确保WTO的协议和规则在国内得到统一的实施。

  建立世贸易组织协定第十一条规定:各成员必须保证本国的法律规范与WTO规则及协议保持一致。各成员必须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关协议。保证WTO的协议和规则在国内得到统一的实施,是WTO成员的一项基本的义务。要确保WTO协议在国内的统一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WTO协议已有规定,而国内无相关立法的,应当尽快制定法律或法规以填补漏洞;二是国内有关立法与WTO协议有冲突的,应当适时地进行修改和废止;三是建立有效的过滤机制,不时地将违反WTO协议和规则的规范文件过滤掉。根据国外的经验,还可以考虑引入司法程序;四要真“吃透”WTO各项协议的内容和精神,坚决执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立法权限立法程序,防止新的与WTO的协议和规则相冲突的法律规范或“土政策”出台。此外,在不与WTO规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迅速建立和完善国内产业的保护制度。

  (二)加大与贸易有关的法规、规章的透明度,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

  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是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因而是WTO的协议和规则所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WTO的协议和规则不仅为各成员方设定了广泛的通知义务以及征求意见、公布法律规范、提供资料、设立咨询点等一系列具体的义务,而且建立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开,即所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都必须依法公布;二是调整贸易政策和制定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定,必须提前通知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以便其及早做出调整和提出意见;三是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有关的文本和资料;四是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向咨询点咨询有关法律问题,各成员方有义务设立相关的咨询点,答复有关的法律咨询。当然,透明度原则也有例外,如利息和汇率的调整、涉及国家安全或如果提前公布就会影响法律实施的可以不提前公布。

  在我国,由于立法法的出台,这方面的制度已初具规模,但还有许多制度(例如设立咨询点)还暂付阙如,监督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具体运作起来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解决上述问题,从长远看,有必要制定行政公开法并适当地引入司法审查机制。

  (三)必须建立公正、合理、高效、统一的行政程序。

  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现有的思路是个先逐个制定、颁布单项的行政行为法(既包括实体、也包括程序),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等。这种思路固然有许多优点,但确有“为时太久、赶不上趟”的感觉,而且这种作法将会导致在相当时间内,相当一些行政执法领域无程序法可依的问题。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似乎已迫在眉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必须满足最低程度的公正性要求,也就是正当程序的要求;第二,必须要高度重视行政效率问题(WTO规则中多次强调效率问题);第三,必须注意WTO协议和规则对行政程序的特殊要求,比如卫生检疫程序、进口许可程序、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政府采购程序等等。

  (四)进一步理清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

  我国目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与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大不一样。WTO并不要求个成员方改变其现有的宪政体制和法律秩序,但WTO的某些协议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问题。这需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而不能简单地用其他国家的制度来解释相关的要求。

  首先,对“司法当局”(似应译为“实施法律的当局”),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司法机关,“司法当局”在某些情况下应当理解为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其次,行政处罚权在许多国家属于司法机关的权力,而我国的行政处罚权已经授予给了行政机关,这一点,并不违反WTO的协议和规则,没有必要改变。

  第三,行政机关拥有对民事争议的初步裁决权,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可以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初步的裁决。我国的一些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初步裁决权或准司法权,是符合国际潮流的。这种作法不仅可以运用行政机关的专业和技术特长消化大量的民事争议案件,而且可以减少或降低国家解决这些争议的成本。因此我国目前的有关制度基本上是符合WTO的要求的,没有必要作大的调整。

  第四,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在我国目前尚不具有普遍性。WTO的协议和规则虽然强调行政救济主管机关的独立性,但并没有排除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可能性。尤其应当强调的是,增加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于避免行政争议的国际化、为我国政府赢得调整贸易政策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强化行政机关自身的救济仍然是必要的。

  第五,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仅在有的国家属于行政权的范畴,在有的国家属于司法权的范畴。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是赋予行政机关还是赋予法院,WTO的协议和规则并没有作硬性要求。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于行政机关,但必须设立相应的救济程序。

  (五)通过修改国内立法,取消不适当的行政终局裁决制度。

  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和精神,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方面应当取消不适当的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给有关当事人提供行政救济的机会。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WTO不承认行政终局裁决制度。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有些不合理的行政终局裁决权依然存在。

  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院行使最终裁决权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法院并不是对什么事情都拥有终局裁决权。从国际上的惯例来看,不能拥有终局裁决权的事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可能审查;二是没有必要审查。不可能审查是指法院不可能对该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评价,例如国家行为;三是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但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来看,被认为不可审查的技术领域越来越小,几乎接近于零。没有必要审查是指没有侵权事实或可能,或者不具有实质性的审查意义。我国有些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权,是否具有这两个特性?不少人认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决定,公安机关关于外国人入境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关于土地资源确权的决定,既不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又不具有高度的技术性,有的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但还没有到不可审查的程度。

  还应当看到,缩小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扩大行政救济的机会,不仅是履行入世的义务和责任的问题,而且对于避免贸易争端的国际化、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制形象、为我国赢得调整贸易政策的时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迅速通过修改国内立法尽可能地缩小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六)要通过国内立法,迅速地完善司法审查的依据和标准。

  关于司法审查的依据和标准,有的观点认为,WTO的协议和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不宜直接适用WTO的协议和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第一,WTO的协议倾向于各成员将WTO的协议和规则转变为各成员的国内法,因为转变为国内法是使WTO的协议在各成员管辖的区域内统一实施的重要保障。第二,WTO协议的内容,尤其是关于政府行为的内容,大多比较原则、抽象,不具有操作性,有必要通过国内立法进行具体化,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直接适用WTO规则有一定的困难。第三,直接适用WTO的协议和规则,对中国公民或组织不能形成平等保护,因为适用法律上的二元体制必然导致对同样的事情只因为当事人的国籍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第四,直接适用不利于国内贸易保护措施的建立和完善。不能指望WTO协议详细而周密地规定国内贸易保护问题。各成员方应当履行WTO协议和规则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也有权采取WTO协议和规则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如果照搬WTO的协议和规则,显然不利于国内贸易措施的建立和完善。第五,不直接适用WTO的协议和规则,可以为我国政府调整贸易政策留有余地,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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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杭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是指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以书面证照等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许可、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同意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审批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新增审批事项的,必须由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听证后,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条 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简化审批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单位)只设立一个窗口。


  第五条 对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主办部门反馈意见。


  第六条 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实施审批行为的,其审批为无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擅自设定的审批事项,由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目录
附件:     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目录
               (1250项)

  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计1398项。通过清理审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12项(其中审批225项,核准121项,审核65项,备案1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786项(其中审批270项,核准235项,审核241项,备案39项);下放、转移事项52项(其中审批24项,核准22项,审核6项);不列入审改149项。全市审批类事项减少249项,减幅为48%;审批、核准、审核类事项共减少463项,减幅为38%。现将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目录公布如下:
  市计划委员会(37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
  1、市区新办旅馆业企业审批
  2、市区新设商品市场的立项前联合审核
  3、文化娱乐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4、各类建筑装修项目立项审批
  5、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计划审批
  6、市级投资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7、企业设立特定程序(新办生产、经营中西药品、医疗电子器械、计划生育药具、农药、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压力管道、消防器材及其零配件、印刷业、血制品等企业)的审批
  8、限额以下非限制类外商独资项目,且不新增用地,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和进出口配额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9、组建企业集团联合审批
  10、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审批
  11、行政事业单位房改基金使用审批
  12、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对企业的符合产业政策,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涉及引进设备和股票上市,能自行平衡资金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改备案)
  13、外地企业进杭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证(核准)
  14、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核准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9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6项)
  1、市级审批权限内(除取消审批和下放审批权限外)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审批
  2、市级审批权限内鼓励或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且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和进出口商品配额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市区内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及加油(气)站设立许可审批
  4、采矿许可证发放(含企业年检年审)审批
  5、废金属回收经营企业资质联合审批
  6、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由市计委牵头,“二委四局”实行联合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4项)
  1、市区建设征地农转非指标核准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免税资格核准
  3、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核发(核准)
  4、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核准
  (三)保留的审核事项(9项)
  1、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核
  2、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审核)
  3、能源建设项目审核
  4、石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煤炭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核
  5、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审核
  6、外商投资限上项目及限制类限下项目建议书审核
  7、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审核)
  8、特定农产品、机电产品进口配额审核
  9、涉及向国家和省争取资金、配额、指标、优惠政策等特定事项的报批审核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1、在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县(市)属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下放至各县(市)计委(计经委)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2、在各国家级开发区及滨江区范围,在市级投资审批权限内,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由市安排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等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条件的以及西湖风景区内项目除外)立项审批(下放至各国家级开发区及滨江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3、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由市安排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等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条件的以及西湖风景区内项目除外),区属(滨江区除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下放至市区各城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4、区属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鼓励或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进口设备免税和进出口商品配额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审批(下放至各区计经局自行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市劳动局(55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2项)
  1、聘用或留用退休人员审批
  2、企业职工考核审批
  3、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审批
  4、职业技能培训广告审批
  5、企业职工培训办班审批
  6、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审批
  7、建筑企业安全资格核准
  8、鞋用胶粘剂生产企业专业定点审批
  9、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认证核准
  10、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审批
  11、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许可审批
  1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制造许可核准
  13、旧锅炉压力容器转让审批
  1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审核
  15、常(无)压锅炉制造单位审批
  16、市区城镇劳动力招用计划审批
  17、技工学校毕业生报到验印核准
  18、企业“工效挂钩”审批
  19、征地劳动力计划审核
  20、技校招生计划和新生录取审批(改备案)
  2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改备案)
  22、企业集体合同审核(改备案)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33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5项)
  1、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委会设立审批
  2、永久气体储配站筹建审批
  3、锅炉设计图样、锅炉压力容器施工安装、重大修理改造、化学清洗方案审批
  4、乡镇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审批
  5、承包采掘(剥)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审批
  6、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审批
  7、企业职工退职和提前退休审批
  8、职工跨地区调动审批
  9、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批
  10、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外来劳动力计划审批
  11、各类中等职校毕业生技能鉴定审批
  12、高精尖医用仪器检查、治疗审批
  13、控制药品使用审批
  14、家庭病床建立审批
  15、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与竣工验收劳动安全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10项)
  1、厂(矿)长安全资格证核发(核准)
  2、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进场施工及《准用证》核准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及操作证申领核准
  4、厂(矿)内机动车辆牌照、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申领核准
  5、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管理合格证申领核准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清洗资格许可证申领核准
  7、液氯使用资格核准
  8、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资格核准
  9、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核准)
  (三)保留的审核事项(8项)
  1、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的《安全资格认可证》申领审核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单位资格认证
  3、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单位资格认证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生产单位资格审核
  5、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证申领审核
  6、劳动模范、技师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农转非”和特殊招工申报进杭户口审核
  7、招工简章审核
  8、集体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审核


  市财政局(73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30项)
  1、自缴级公费医疗新增单位审批
  2、行政级公费医疗新增人员审批
  3、大轿车购买控制审批
  4、录像设备购买控制审批
  5、空气调节器购买控制审批
  6、各种音响设备控制审批
  7、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像机控制审批
  8、无线寻呼机控制审批
  9、大型医疗仪器控制审批
  10、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资产转移审批
  11、延迟按重估价计提折旧审批
  12、未取得红字发票所补税款列管理费用审批
  13、新增固定资产审批
  14、房改票据购买审批
  15、国有资产担保审批
  16、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审批
  17、免税险种审核
  1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鉴定审批
  19、租赁公司资质认定(核准)
  20、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批(改备案)
  21、电算化甩帐审批(改备案)
  22、电算化培训点审批(改备案)
  2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审批(改备案)
  24、会计资格考试培训点审批(改备案)
  25、会计证考试培训点审批(改备案)
  26、目前财务制度尚未明确的开支标准及项目列成本、费用审批(改备案)
  27、名义工资结余并入中方职工福利或住房周转金审批(改备案)
  28、纳税人所报财务制度、财务报表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审批(改备案)
  29、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
  30、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移动电话购控审批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43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30项)
  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返还、退税、贴息)审批
  2、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资格审批
  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
  4、申领行政事业票据审批
  5、行政级公费医疗新增单位审批
  6、再就业资金、社保基金使用审批
  7、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决算审批
  8、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
  9、职工福利费列管理费、住房公积金列管理费等审批
  10、部分农口企业、城市公用、粮食、财政补贴等企业年报审批
  11、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用汇审批
  12、财政性投资工程预决算审批
  13、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
  14、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审批
  15、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
  16、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
  17、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审批
  18、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配股等管理事项的审批
  19、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核准及注销审批
  20、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审批
  21、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批
  22、委托代征(费)认定审批
  23、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2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含月营业额核定、停业、定额调整)及停(复)业审批
  25、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税、费(基金),包括对企业减免税资格的认定审批
  26、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的审批
  27、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企业所得税审批
  28、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29、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
  3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摩托车、助动车购控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11项)
  1、企业法人会计登记核准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及年检核准
  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核准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核准
  5、办税员资格验证核准
  6、纳税人领购发票核准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认定核准
  8、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核准
  9、罚没票据申领资格核准
  10、纳税采用邮寄申报方式核准
  11、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有资金计划核准
  (三)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社会审价中介机构资格审核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核


  市国税局(28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
  1、IC卡代码-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系统(金发卡)审批
  2、增值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审批
  3、以税还贷项目应交税金核准
  4、增值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核准
  5、开具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核准
  6、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工资及福利费列支标准审批(改备案)
  8、进料加工复出口登记核准(改备案)
  9、外地来杭经营纳税人报验登记核准(改备案)
  10、呆帐核销审批(改备案)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8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5项)
  1、税收减免审批
  2、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3、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4、发票准购与企业具名普通发票、出口专用发票印制审批
  5、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13项)
  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审、换证及出口退税登记核准
  2、停业复业登记核准
  3、企业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核准
  4、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核准
  5、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核准
  6、发放办税员证(含临时办税员证)、办税员证变更核准
  7、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及预缴退税核准
  8、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核准
  9、代开普通发票、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
  10、销毁发票存根联核准
  11、个体工商户销毁帐簿、凭证、表格核准
  12、进项税额抵扣核准
  13、开具各类涉税证明核准


  市审计局(1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工作核准


  市统计局(6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
  1、大中型工业企业申报核准
  2、固定资产投资开、竣工项目登记核准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1、统计报表及调查项目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3项)
  1、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核准
  2、统计单位登记核准
  3、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核准


  市物价局(58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8项)
  1、猪肉批发价格审批
  2、内酯豆腐价格审批
  3、月饼价格审批
  4、蚕茧干茧供应价格审批
  5、学生营养午餐价格审批
  6、学生校服价格审批
  7、书刊印刷工价审批
  8、除市级党报以外的其他报纸价格审批
  9、电话号码薄价格审批
  10、美容美发业服务收费审批
  11、照相业服务收费审批
  12、家用电器修理服务收费审批
  13、标价签统一监制审批(改为公布标价签格式,定点印制)
  以下项目取消逐个单位审批,按规定制定指令性、指导性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开发布:
  14、饮食业综合毛利率和酒水、饮料、香烟加价率审批
  15、娱乐业综合毛利率和酒水、饮料、水果等加价率审批
  16、旅店业服务收费审批
  17、计划外石油液化气价格审批
  18、热力价格审批
  19、黄金价格审批
  20、公路、水路货运价审批
  21、出租车运价审批
  22、公共停车场收费审批
  23、殡葬、公墓价格(收费)审批
  24、建设项目配套设施价格(收费)审批
  25、房屋重置价格审批
  26、换约续租及直管非住宅租金审批
  2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审批
  28、定点屠宰服务收费审批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30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7项)
  1、公共交通收费(公交票价、月票价)审批
  2、水、电、气、热、邮电、保安、消防等配套公用设施指定产品价格或安装维修收费标准审批
  3、行政强制性培训收费审批
  4、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审批
  5、公园旅游景点门票审批
  6、中介服务收费(国家和省列管项目)审批
  7、普通住宅小区公共物业管理收费审批
  8、金融服务超标准收费审批
  9、有线电视服务收费审批
  10、电价(小火电、小水电、热电发电、综合利用发电的上网电价)审批
  11、县(市)政府所在地自来水销售价格(萧山市除外)审批
  12、计划内石油液化气价格审批
  13、药品价格(省委托管理品种、医疗单位自制制剂零售价格)审批
  14、房地产价格(拆迁安置房价格,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审批
  15、邮电收费(市管权限项目)审批
  16、医疗收费(省授权项目)审批
  17、教育收费(公办高中段、幼儿园和民办初中、小学收费标准)审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3项)
  1、电价(市区销售电价)审核
  2、水价(市区自来水价格、跨地区地方水利工程水价审核
  3、市区管道煤气售价(到户价)审核
  4、油品价格(国家和省列管品种)审核
  5、粮食(除早籼谷)收购价格(定购价、保护价)审核
  6、药品价格(省列管品种)审核
  7、盐价审核
  8、市级党报价格审核
  9、房地产价格(房改售房价格和公有住房租金)审核
  10、邮电收费(国家和省列管项目)审核
  11、医疗收费(省列管项目)审核
  12、教育收费(省列管项目)审核
  13、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列管项目)审核
  市经济委员会(29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3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利用现有厂房原地改造、不需征用土地,不涉及引进技术、设备和股票上市、生产和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技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杭州市统配电量指标分配计划审批
  3、每月重油计划的指标分配审批
  4、困难企业开设工资预留户审批
  5、生产、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审核
  6、省星级企业申报审核
  7、外地大集团总部迁杭审核
  8、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审批
  9、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
  10、组建企业集团审核
  11、新办企业前置审核
  12、重点企业线休日调整审核
  13、资产评估审核(改备案)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6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1、利用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审核)
  2、技术改造(含技术引进、工业危房改造)项目(不包括已取消审批的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立项审批、审核
  3、热电机组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审核)
  4、土地级差地租返还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1项)
  1、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核准
  (三)保留的审核事项(11项)
  1、节能专项资金审批、审核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审核
  3、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领审核
  4、行业结构调整财政贴息审核
  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政府专项基金审核
  6、浙江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审核
  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审核
  8、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审核
  9、浙江省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项目审核
  10、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审核
  11、债权转股权审核


  市交通局(74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6项)
  1、交通工程质量等级鉴定审批
  2、船舶买卖审批
  3、船员培训审批
  4、过闸手续审批
  5、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维修、改装业务审批
  6、外省集装箱运输来杭准运审批
  7、外省货运来杭准运审批
  8、客运出租汽车道路客运营运线路审批
  9、交通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核定
  10、教练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核准
  11、船舶修造单位停业、歇业审批
  12、汽车、摩托车维修从业人员上岗证书核准
  13、船闸大修审批(改备案)
  14、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合并、迁址变更审批(改备案)
  15、道路货物运输、运输服务业经营业户歇业、合并审批(改备案)
  16、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业户的歇业、停业、迁址审批(改备案)
  17、汽车租赁企业的歇业、停业、迁址审批(改备案)
  18、客运(含旅游客运)企业停业、合并、迁址审批(改备案)
  19、公路上制动性试车审批(改备案)
  20、交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单位业务审核(改备案)
  21、驻地监理办事机构人员资质核准(改备案)
  22、旅游运输船舶类别核准
  23、杭州市事故车修复或车辆改型、改色、在用车改装核准
  24、机动车配件经销技术资格许可证核准
  25、汽配经销业岗位证核准
  26、客运出租汽车更新核准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47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31项)
  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核、审批
  2、渡口的设置、迁移、撤消审批
  3、驻地临时试验室资质审批
  4、占用、挖掘公路施工审批
  5、跨越、穿越公路设施审批
  6、公路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审批
  7、公路行驶超限运输车辆审批
  8、非公路标志设置审批
  9、增设平交道口、公路接道接坡审批
  10、建控区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1、航道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
  12、港口经营许可审批
  13、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筹建审批
  1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5、水路运力增加及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16、水路客运航线审批
  17、港区岸线使用审批
  18、有碍航运安全的活动审批
  19、客运车辆购置、旅客运输(含旅游客运、包车)企业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审批
  20、跨县(市)、县(市)境内旅客运输经营线路(含旅游客运、包运、包车)审批
  2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户的开业、分立、变更(含过户)审批
  22、汽车租赁企业开业许可证审批
  23、汽车租赁业车辆新增、更新过户审批
  24、道路货物运输、运输服务业经营户开业、分立、变更、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
  25、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一、二、三类)及特约维修企业的开业、分立、变更和单位内部车辆维修审批
  26、汽车客运站场、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审批
  27、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28、水上活动审批(不登报公布)
  29、人力营业三轮车车辆指标审批(不登报公布)
  30、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新增审批(不登报公布)
  31、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核准(不登报公布)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8项)
  1、港区使用许可核准
  2、交通工程定额(造价)核准
  3、公路行道树砍伐核准
  4、船舶修造单位开业及定级核准
  5、车辆养路费报停及超限报停核准
  6、外商(外资)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出租汽车客运项目立项核准
  7、旅客道路运输、客运出租汽车、货运出租汽车、营业三轮车服务资格核准
  8、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退费、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核准
  (三)保留的审核事项(8项)
  1、专用码头设置审核
  2、临、跨(栏)航道建筑物审核
  3、杭州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审核
  4、跨省际、跨市(地)旅客运输线路(含旅游客运、包车)审核
  5、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建、开工审核
  6、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审核
  7、机动车养路费减、免征审核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审批、培训业户教员准教证核准
  市医药管理局(14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
  1、医药产品价格制订审批
  2、药店兼营其他商品审核
  3、中药饮片厂迁址审核
  4、自营出口医药企业申报审核
  5、外地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发放审核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9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1、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1项)
  1、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年检核准
  (三)保留的审核事项(7项)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核
  2、特殊管理药品购用审核
  3、执业药师注册审核
  4、药品批发企业合格证内容变更及年检审核
  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审核
  6、医药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定点验收发放审核
  7、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验收发放审核
  市技术监督局(19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2项)
  1、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核准
  2、产品标识核准
  3、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核
  4、燃气器具市场准销审批
  5、工业企业计量水平确认核准(改备案)
  6、医疗计量水平确认核准(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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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8〕21号),对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九个部门所属的93所普通高等学校、
72所成人高等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这一决定,现提出实施意见。
一、调整方案
(一)普通高等学校。
1.在93所普通高等学校中,除中国矿业大学、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暂时仍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管理外,其余91所普通高等学校都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考虑到一些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特点和作用,对东北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吉林工业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工业
大学、中国纺织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无锡轻工大学、武汉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10所普通高等学校,在实施共建中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日常管理以地方为主,重大事项以中央为主。其余81所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
2.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批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要将这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使它们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一样享有当地政府出台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各项政策优惠,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它们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3.要结合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将这批学校纳入当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的整体规划之中。凡已经列入规划准备实施改革和调整的学校,要按规划和程序继续进行。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在72所成人高校中,除几所由中央财政负担的管理干部学院原则上就地并入普通高等学校(优先考虑并入当地原同一主管部门的普通高等学校)或改制为培训教育机构外,其余的成人高等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由部门管理转为地方管理。
二、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
1.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81所学校,其国有资产由地方代管,其人员编制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的人、财、物继续分别由二汽集团和一汽集团管理。已参与合并组建太原理工大学的原山西
矿业学院,也与这批学校同等对待。
学校的教育事业费,由财政部按照1998年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专项后,再上浮15%,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公费医疗经费和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按照1998年预算执行数,从1999年起划转到地方并由地方财政部门核拨给这批学校。

学校所需基建经费,按学校前5年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平均数,由国家经贸委和有关国家局与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基数,结合建设项目继续由中央支持一段时间,然后再逐步转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由国家计委按建设项目给予这些学校一定额度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2.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学校,中央专项资金和由部门承诺的在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中安排的配套建设资金,分别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教育部按原定数额下达到有关学校。
3.学校主要在本地区招生,为本地区培养人才,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一部分行业特色比较强的、需要保护的专业或专业点可以跨省招生,调整这些专业或专业点需经教育部批准。
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中央与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地方为主、重大事项以中央为主的10所学校,教育事业费及基建投资均划转教育部负责管理。对这10所学校的管理,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商学校所在省、直辖市制定管理办法。
5.国家经贸委及其有关国家局在科学研究、信息沟通、与企业联系、扶持特色专业政策等方面对这批普通高等学校要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6.1998年的预算、决算等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改组或组建的相应国家局负责管理。
(二)72所成人高等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1.由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其人、财、物和基本建设继续由举办单位负责和管理。
2.在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由财政部拨付事业费的学校,按财政部核定的1998年末基数指标划转;不由财政部拨付事业费的学校,其经费指标的划转,由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家经贸委协商解决。1999年起,这些学校的经费划转给地方,由地方负责管理。

财政部拨付公费医疗经费和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学校,由财政部按照1998年预算执行数,从1999年起划转到地方并由地方财政部门核拨给这批学校。
3.这批学校原则上在本地招生,培养本地所需要的人才,其中个别行业性强的学校和专业可以继续少量跨省招生。
三、实施的组织和步骤
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组织实施。
(一)调整方案和有关工作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及其有关的国家局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经贸委及其有关国家局要指定办事机构或专门人员协助教育部共同完成调整任务。要做过细的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由教育部协商组织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及其有关国家局共同完成学校事业费、基建费划转或核拨地方的工作。
由教育部牵头,国家经贸委及有关国家局负责学校包括人事、档案、资产转由地方为主管理的交接工作。
(三)教育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及有关国家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实施前述10所普通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四)请审计署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按有关法规对每所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要确保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选择江苏省、河南省进行这批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试点。7月上旬全面部署这批学校的调整工作。
(六)工作进度:6月下旬启动,7月份全面展开,8月份基本完成,9月开始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转。
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10所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略)
二、81所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略)
三、并入国家经贸委的九个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地区分布(略)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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