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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05:43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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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
署,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业经国务院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审计署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规定精神,制定相应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贯彻实施。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严格审计纪律,加强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对于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从严格治理审计队伍”和审计机关在经费上不得依附于被审计单位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廉洁从审,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现就加强审计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异地审计,一般由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或由审计组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二、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全部如数退赔,单位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二)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建议开除党籍。
(三)对一般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违纪事实记入廉政档案。情节严重的,也要给予政纪处分,或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三、严格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发生违反审计纪律问题的司(局)、派出机构,主要领导要认真分析原因,检查领导责任,向署监察局报告处理情况;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生问题的,主要领导要向主管副审计长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问题、影响较大的,要向审计长当面报告并作出深刻检查,由署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司(局)、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上规定要连同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以上规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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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的通知


2004-11-12



教民[2004]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加快提高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及《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在实施2000-2003年"教育部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工作基础上,决定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计划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是教育部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十件大事之一,是新一轮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民族、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民族、贫困地区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要从民族、贫困地区现有教育基础出发,从中小学教师素质现状出发,把本培训计划的实施与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相结合,并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一轮教师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培训计划和目标,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周密组织、精心操作,扎扎实实搞好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工作。

  二、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接到本通知后,成立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4年12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培训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报送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督导与评估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北三环中路46号中央

  教育科学研究所;邮编:100088;电话:010-62003368 62024186 62045953;传真:010-62367414;联系人:张兰芬)。

教育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为依据,组织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和努力开展教师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工作。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学习型教师队伍,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均衡发展。

  (2)坚持以教师发展为本,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协调发展。

  (3)坚持开展校本研修,自学为主,指导为辅,强调反思,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思路

  (1)围绕一个主线:贯彻十六大精神,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创建教师学习型组织。  

  (2)突出二个加强:一是加强以校为本的教师研修,实际上是一种"从学校中来,到学校中去"的培训,学校中出现的问题是培训的起点,培训的归宿是解决这些问题;二是加强运用信息技术、远程网络教育的教师培训。教育信息化对教师教育信息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教师教育必须加快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加强广大教师信息技术的培训,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师教育,在教育部搭建的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平台上,整体推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持续发展。

  (3)强调三项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各地在制定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新的五年规划时,要从本地区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从学校和教师最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问题出发,统筹考虑诸如培训经费的投入、教师工学矛盾、培训实效性等;要认真调研,避免盲目,防止重复无效的培训,使培训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二是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民族、贫困地区和广大农村。民族、贫困地区的教育和农村教育是今后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民族、贫困地区的教师和农村教师的素质的提升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系民族地区教师和农村教师发展全局的培训计划。三是扎实工作,稳步推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实施,既要有热情,积极努力工作,又要有科学态度,做一件事就要确保见到成效。各地区在制定规划时要确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稳步推进。

  (4)抓好五个重点:第一,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教育,增强教师职业道德意识,增强教师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促进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显著提高。第二,加强全体教师新理念培训,转变教育观念,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第三,加强全体教师新课程培训,坚持通识培训与具体学科培训相结合,加强实施新课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第四,加强全体教师新技术培训,使教师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与课程教学整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五,加强改革创新力度。实施新一轮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必须研究适应新形势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特别是要采取一些有效政策措施,加快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教师培训的步伐。 

  四、主要目标

  2004-2008年,以教师发展为本,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以构建终身学习体系为重点,以新课程培训为切入点,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质量水平为中心,以校本研修为基础,建立教师学习型组织,充分运用教育信息技术为手段,有效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目标一:建立共同愿景,促使教师从一个现实的人向理想目标不断逼进,在学习过程中实现"自我超越";

  目标二:建立团队学习共同体,促使教师从"适应型学习"进入更高层次的"创造型学习",引领教师专业发展;

  目标三:建立学习型组织,为每一位教师创造和提供一个民主平等、双向沟通的良好学习氛围,为教师终身学习、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五、主要任务及培训内容

  新一轮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推进策略: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师德教育和新理念培训。对于新参加项目的地区和部分民族、贫困地区以及在第一轮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没有完成"师德教育和新理念"培训内容的地区,要继续切实抓好这两个方面的培训工作。要充分估计到转变教师教育观念的难度,要在转变观念、构建职业道德及加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上狠下功夫。

  第二阶段:新课程通识培训。对于完成"新理念"内容培训的地区应在巩固提高培训成果的基础上,迅速开展新课程的通识性培训工作。

  第三阶段:新课程学科培训。各项目单位要把新课程通识培训与学科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并对实施新课程的教师进行不低于40学时的岗前培训。

  第四阶段:新技术培训。部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继续进行"教育信息技术的掌握与应用"专题的培训,已完成这个专题的地区可以进行"教育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专题培训。

  六、保障机制

  1.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的培训管理方式。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发展和继续教育报告册》制度,构建以教师自评、小组互评、校长导评的发展性评价体系。

  2.开展创建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特色示范区评估工作。特色示范区评估标准将从"创新、可持续、可操作、可示范"四个角度进行。

  3.对各地贯彻落实培训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教育部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成员

  夏 铸 教育部民族司司长

  管培俊 教育部师范司司长

  郑富芝 教育部督导办主任

  宋永刚 教育部师范司副司长

  王旭明 教育部办公厅副主任

  吕玉刚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

  陈伟光 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

  郑增仪 教育部基础司助理巡视员

  唐京伟 教育部师范司师训处处长

  卢胜华 教育部民族司综合处处长

  孙平生 教育部财务司专项资金管理处处长

  刘仁镜 中国教育报总编

  赵书生 中国教育报刊社社长

  傅国亮 《人民教育》杂志主编

  刘 芳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督导评估中心主任

  2.项目指导专家

  陶西平 顾明远 朱小蔓 谈松华 钟启泉 田慧生

  袁振国 叶 澜 陈向明 谢维和 吕 达 万 福

  3.项目组成员

  主 持 人:刘 芳

  项目办公室:主 任 刘 芳  

  副主任 张敬培 万 福

  办公室成员:张兰芬 马晓强 任春荣 左晓梅 

  王 亮 刘 明 周玉娇 刘 英


柳州市实行劳动就业准入控制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实行劳动就业准入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规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就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技术性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以下简称技术工种)属于就业准入控制范围。劳动就业准入控制是对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行控制。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征书的人员中录用,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介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实施就业准入控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就业准入控制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人事、工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就业准入控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技术工种的新增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的人员,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后开上岗。

第六条 对未经职业培训或未取得相应职业务格证书的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聘录用。

第七条 己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作但未取得职业资格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限期分批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征书后方可继续上岗。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掌握相应职业技能要术后再上岗。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范围,用人单位招聘广告必须注明职业资格的要求。求职者凭职业资格证书填写求职登记表参加职业介绍。对不具备相应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主要指未经职业培训的初、高中毕业生),职业介绍机构要指导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待取得相应的职业贵格征书后,办理求职登记和介绍就业。

第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审验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无职业资格征书的不得办理开业手续。已经开业但无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个协或委托劳动部门,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对无故不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工商部门不予年审,并要限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和鉴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年审。

第十条 劳动部门在劳动合同鉴汪审核过程中,要审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不符合就业准入有关规定的劳动合同不予鉴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依法子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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