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33:31 浏览: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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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义务兵优待政策,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市,经所在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征集入伍的农业人口义务兵(以下简称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
军队院校直接从本市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 西宁市民政局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发放的原则。凡西宁地区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农(牧)民,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五条 烈属、残疾人和持“帮困卡”人员以及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免于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六条 优待金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在单位代收;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有企业代收;
(三)个体工商户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四)农(牧)民每人每年交纳2元,由所在乡镇代收。
第七条 各单位代收的优待金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缴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优待金实行先收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市民政部门可从区、县优待金总额中提留7%转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第八条 每期征兵工作结束两个月内,民政部门根据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和义务兵入伍通知书,为义务兵家属办理优待金领取证。义务兵家属凭此证到户口所有区、县民政部门领取优待金。
第九条 优待金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每年发放一次。
(一)入伍第一年发放1300元;
(二)入伍第二年发放1400元;
(三)入伍第三年发放1500元;
(四)每超期服役一年再增发200元;
(五)入伍不足一年的按月计发。
第十条 每年的优待金发放工作结束后,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填发《西宁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兑现通知书》,寄往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第十一条 义务兵有县役期间被招收为军事院校学员的,按其原军种的服役年限发放优待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军官或改为志愿兵的,从部队批准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义务兵被开除军籍或被劳动教养、判处徒刑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第十二条 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1996年12月以后入伍的义务兵适用于暂行办法。1995年12月以前入伍义务兵,其优待金仍按原规定发放。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西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4日 证监发字[1996]19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
字[1996]19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和[1996]169 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
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预防接种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预防接种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卫生厅:
为做好地震受灾重点地区的抗震救灾防病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灾区预防接种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灾区预防接种指南
一、接种点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接种点应设在临时居住点、临时学校、临时医疗救治点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有醒目的标示或标记,接种点需配备有疫苗和稀释液的储存设备。
二、人员配备
每个接种点至少应配备2-3名工作人员参与现场接种工作(至少有1名具备接种工作经验的人员),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现场技术指导。
三、现场组织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做好社会宣传、人员登记、疫苗管理、接种实施、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工作。教育部门应积协助做好幼儿园和学校的接种工作。
四、疫苗储备
具备疫苗储存条件的疾控机构要适当储备一定量的应急接种疫苗。
五、接种原则
(一) 一般原则。
1. 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2. 疫苗的储存、运输应按照相应疫苗的冷链要求保存和运输。
3.疫苗开启后切勿与消毒剂接触,酒精消毒须待干或用消毒干棉球擦拭后接种;疫苗瓶有裂纹、标签不明或不清晰、有异物者均不可使用,疫苗瓶开封后,疫苗应在半小时内用完。
4. 接种前要询问儿童健康状况、有无禁忌症。
5. 接种点必须配备肾上腺素等应急处置药品及药械。接种后注意观察。
6. 做好相应宣传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7. 接种后发生疑似异常反应时,接种人员要尽快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当地临时医疗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要尽快进行调查处理。
8. 做好现场接种记录、资料整理及报告。
9. 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时,尽可能保证较高的接种率。
(二) 群体性预防接种要求。
1. 临时居住点、小学、托幼机构等人口集中地区的儿童优先。
2. 甲肝疫苗应与麻腮减毒活疫苗,或与乙脑减毒活疫苗在不同部位同一时间接种。同时接种时,优先接种甲肝疫苗。
3. 甲肝减毒活疫苗不能与麻腮减毒活疫苗或乙脑减毒活疫苗同时接种的,要间隔4周以上。
六、疫苗预防接种登记及上报
在接种的过程中,要对每名接种者按照附表1或附表2的内容做好接种记录,接种完成后1周内汇总(附表3)上报。
七、甲肝等疫苗接种方案
(一) 甲肝疫苗。
1. 接种范围
(1) 群体性预防接种
本次接种范围优先考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茂县、理县;绵阳市北川县、安县、平武县、江油市;德阳市的绵竹市、什邡市;成都市的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广元市的青川县;雅安市的宝兴县和汉源县;甘肃省文县,陕西省略阳县等地震重灾区。优先对受灾人群居住密集的临时居住点、幼儿园、小学的儿童接种。
(2) 应急接种
发生甲肝疫情的所有地震灾区。
2. 接种对象
(1)群体性预防接种
凡是无甲肝患病史、无甲肝疫苗接种史的18月龄-12岁(小学生)的儿童,接种1剂次甲肝疫苗。
(2)应急接种
发生甲肝疫情地区,根据流行特征确定应急接种对象。
3. 接种时间
(1)群体性预防接种
建议6月初开始接种,尽可能10日内完成接种。
(2)应急性接种
开始接种起尽可能在3天内完成。
4. 接种方法
本次对目标人群接种1剂次。甲肝减毒活疫苗: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剂量1ml/剂次;甲肝灭活疫苗: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剂量0.5ml/剂次。
5. 禁忌症
按疫苗说明书要求。
(二) 乙脑减毒活疫苗。
1. 接种范围:
(1)群体性预防接种
本次接种范围优先考虑四川省北川县、安县、平武县、江油市、绵竹市、什邡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青川县、宝兴县、汉源县和甘肃省文县等地震重灾区。优先对受灾人群居住密集的临时居住点、幼儿园的儿童接种。
(2)应急接种
发生乙脑的所有地震灾区。
2. 接种对象:
(1)群体性预防接种
凡是无乙脑患病史、无乙脑疫苗接种史的8月龄-6岁(学龄前儿童)的儿童,接种1剂次乙脑疫苗。
建议对来自非疫区的救援人员特别是需要在7月至9月继续驻留的人员接种1剂次乙脑疫苗。
(2)应急接种
患者周边居住地5公里范围内15岁以下儿童。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可对接种人群进行适当调整。
3. 接种时间
(1)群体性预防接种
建议6月初开始接种,尽可能10日内完成接种。
(2)应急性接种
开始接种起尽可能在3天内完成。
4. 接种方法
本次对目标人群接种1剂次的乙脑减毒活疫苗,在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剂量0.5ml/剂次。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要求。
(三) 麻疹腮腺炎减毒活疫苗。
1. 接种范围
发生麻疹和腮腺炎疫情的所有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接种。
2. 接种对象
发生麻疹或腮腺炎散发病例时,对8月龄-12岁密切接触儿童进行应急接种。当同一个居民安置点、自然村、学校、托幼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1周内发生5例以上麻疹或腮腺炎病例时,对其所有8月龄-12岁儿童进行应急接种。根据疫情流行特征可适当扩大范围。
3. 接种时间要求
应急接种要在开始接种起尽可能3天内完成接种。
对密切接触者尽可能暴露后5天内完成接种。
4. 接种方法
本次对目标人群接种1剂次的麻疹腮腺炎减毒活疫苗,接种部位为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剂量0.5ml/剂次。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
(四) 水痘减毒活疫苗。
1. 接种范围
所有地震灾区。
2. 接种对象
发生散发病例时,凡是无水痘患病史、无水痘疫苗接种史的1-12岁密切接触儿童进行应急接种。当同一个居民安置点、自然村、学校、托幼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1周内发生5例以上水痘病例时,对其无水痘患病史、无水痘疫苗接种史的1-12岁儿童进行应急接种。根据疫情流行特征可适当扩大范围。
3. 接种时间
应急接种要在开始接种起尽可能3天内完成接种。
对密切接触者尽可能暴露后3天内完成接种。
4. 接种方法
本次对目标人群接种1剂次的水痘减毒活疫苗,在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剂量0.5ml/剂次。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
(五) 白破联合疫苗。
1. 接种范围
所有地震灾区。
2. 创伤前的接种
参加救灾抢险人员、灾民等发生创伤机会较多人员。有明确全程百白破/白破/破伤风疫苗免疫史的重点人群,接种1剂白破疫苗;无明确全程百白破/白破/破伤风疫苗免疫史的重点人群,接种2剂白破疫苗,间隔4-8周。
3. 创伤后的接种
灾区人员发生创伤后接种白破疫苗,应根据百白破/白破/破伤风疫苗的既往免疫史来决定。经过全程免疫和加强免疫者,创伤后应再接种1剂次白破疫苗作为加强免疫;严重污染的创伤或受伤前无明确全程百白破/白破/破伤风疫苗免疫史者,注射破伤风抗毒素(TAT)/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同时接种1剂次白破疫苗,间隔4-8周接种第2剂次。
4. 接种方法
受种者的接种部位是上臂三角肌,剂量0.5ml/剂次。12岁以上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白破联合疫苗,12岁及12岁以下儿童型白破联合疫苗。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要求。
(六) 钩端螺旋体疫苗。
1. 接种范围
所有地震灾区。
2. 接种对象
发生实验室确诊钩体病例的村、临时居住点可能接触疫水的高危人群。
3. 接种时间
应急接种首剂次尽可能从开始接种起3天内完成。
4. 接种方法
接种部位为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成人第1剂0.5ml,第2剂1.0ml;7-13岁第1剂0.25ml,第2剂0.5ml。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要求。
(七) 双价出血热疫苗。
1. 接种范围
所有地震灾区。
2. 接种对象
发现临时居住点/村出现1例及以上确诊出血热病例时,对同一临时居住点/村的16 - 60岁人群进行应急接种。
3. 接种时间要求
应急接种首剂次尽可能从开始接种起3天内完成。
4. 接种方法
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 1.0ml/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
(八) 伤寒疫苗。
1. 接种范围
所有地震灾区。
2. 接种对象
(1)对近三年曾出现伤寒病例或灾后出现伤寒病例的县市,经当地救灾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后对高危人群,如处理粪便垃圾等可疑污染物的人员、饮食从业人员、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差的临时居住点的灾民和救灾人员等人群实施接种。
(2)当灾区1个月内多个地点出现伤寒病例时,经当地救灾部门评估论证后可考虑在全县市范围内对5岁以上人群实施普种。
(3)当灾区14天内在一个临时居住点内出现 2例及以上的伤寒聚集性病例时,对同一个临时居住点内或救灾人员营地内的所有5岁以上人员进行接种。
3. 接种时间要求
尽可能在开始接种起5天内完成接种。
4. 接种方法
本次对目标人群接种1剂次伤寒Vi多糖疫苗,接种部位为受种者为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剂量0.5ml/剂次(含Vi多糖30ug)。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要求。
表1 地震灾区群体性预防接种登记表(接种点用)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临时住址
原户籍县乡
名称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疫苗免疫史
(∨有;×无)
疫苗接种时间
备注
甲肝
乙脑
甲肝
乙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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