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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34:38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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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199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为统一税收政策,有利于平等竞争,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属于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定的协议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除外。我各类出国(境)人员及台胞、华侨携带进境或在国内免税购买这些物品的规定暂予保留。
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地区和单位进口的上述货物,凡在1994年12月31日(含当日,下同)前对外签约、按规定领具进口许可证、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并在1995年3月3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准予按原优惠规定办理。
二、外籍华人和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入境或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列入公告第一款中的20种商品中的任何商品,从1995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征税。
三、原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常驻机构以及各类开放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准予免税进口的办公用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自1995年1月1日起照章征税。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对外签约、按规定领具进口许可证、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并在1995年3月3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准予按原优惠规定办理。
四、各地的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和各经济特区试办的外币免税商店,自1995年1月1日起停止进口免税商品。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已进口的商品,在1995年3月31日前仍可免税销售,逾期一律照章补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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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阳发〔2003〕2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对象:招用阳江市持有《再就业优

惠证》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

第四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每招收1名“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用工每满1年,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给予补贴。

第五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时间从2003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再就业岗位补贴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招收“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正处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失业证》和《失业人员待遇核发证》);

(四)银行出具的帐户证明;

(五)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款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用工每满1年,持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向所隶属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报《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补审,初审后收留《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他复印件,将有关材料退回给用人单位。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自接到用人单位提交齐所需材料之日起计算)。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完成初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初审的《申请表》、《审核表》及补贴申请有关复印件材料转送回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本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核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申请用人单位新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参加社会保险投保情况核查,并应在完成核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后的有关材料转送到同级劳动保障局。

(四)劳动保障局审核。劳动保障局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应对用人单位的申请给予审核,并应在完成审核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五)财政部门核定拨款。财政局收到同级劳动保障局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0天内应完成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将补贴款项直接划入申请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将申请材料转回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经审核符合享受岗位补贴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扉页上加盖“已办理XX年度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专用章,并连同已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和《审核表》(各一份)退回用人单位保存。

第八条 对未参加社会养老和社会失业保险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申请补贴手续。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1、阳江市用人单位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


对《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图务院


对《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2004年7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20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送来的《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云府法[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保险公司的赔偿作了规定。第九十八条对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我们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

(2004年7月13日 云府法[2004]5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针对专业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运输风险高、事故理赔数额大的特点,为了保障交通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和有效的事故理赔,我省于1993年创建了交通安全统筹制度,并成立了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统筹制度要求省交通厅原直属企事业单位按所拥有的车辆数目缴纳交通安全统筹费,用于参加交通统筹的车辆在遭遇交通事故以及受到自然灾害、旅客意外伤害等情况后的各种经济赔偿。

我省的交通安全统筹制度建立以后,在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中作了“省交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凡参加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统筹的车辆,视同参加机动车各种保险”的规定;在省政府1993年8月18日发布的《云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中也将以交通安全统筹方式实行保险的机动车排除在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机动车范围以外。词制度一直执行至今,对我省交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安全保障作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七条作出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后,我省有关部门对参加了交通安全统筹的车辆能否视同实行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因此问题涉及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特请求国务院法制办对我省实施的交通安全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问题作出解释,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正确执行。

特此请示,望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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