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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9:06  浏览:9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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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标准计量局 市经委 等


北京市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标准计量局 市经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物价局



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当前国民经济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联合签发的《对采用国际标准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规定》为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推动我市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强出口创汇能
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我市“七五”期间有50—60%的主要工业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按《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验收合格,并取得《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的产品,可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1、对达到国际标准的产品,其加价幅度:属于生产资料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供应价格或调拨价格)可在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属于生活资料的产品,零售价格可在2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出厂价和批发价相应浮动。
2、对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世界近3—5年的水平)其加价幅度:属于生产资料的产品,销售价格可在1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属于生产资料的产品零售价格可在3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出厂价和批发价相应浮动。
3、对企业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若不宜加价时,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和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4、申请优质优价和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凡申请加价和减免税的企业,应凭市标准计量局验收后,签发的《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产品经济效益计算书、实行优质优价的建议方案及申请减免税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
审批,办理加价或减免税手续。
5、企业由于“采标”产品减免税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完善检测手段和加强标准化工作,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二、企业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而购置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摊入成本;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期摊入成本。
三、从1988年起,除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外,凡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而未采用的,不得评选市优质产品;“采标”的产品应按《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评为市优质产品。
四、“采标”的优秀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组织初评,提出评审意见,报市科委并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列入市级计划的新产品,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凡“采标”并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应经市标准计量局验收认可,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享受新产品免税照顾,(确无国际标准者除外)。
六、企业引进样品、样机所仿制的产品和引进全套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在批量生产中,必须达到引进产品的质量标准。
七、“采标”工作要列入企业升级规划。“七五”期间升市级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指国家主要产品目录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主要产品)的“采标”率不得低于50%。企业的主管部门必须按《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采标”产
品进行验收,取得合格证书,作为衡量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的主要依据之一。
八、产品“采标”经验收合格后,企业必须严格按采用的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厂,并接受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抽样检验,当发现产品质量达不到所采用标准规定的质量水平时,从产品质量下降之日起,由市标准计量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取消上述有关条款的优惠待
遇,收回合格证书。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时,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给予惩处。
九、国家或行业对“采标”的产品有优惠办法时,若优惠条件比本规定优越,则执行国家或行业的规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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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漯政〔2004〕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公布。
一、这些审批项目不属于行政许可,主要是政府内部管理事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将依法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二、市政府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审批项目,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合法高效地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可依法举报,市政府将依法予以处理。
举报电话:3131815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6项)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6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会同有关部门)
二、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三、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四、市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会同财政部门)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会同财政部门)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六、市建委
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七、市房管局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八、市水利局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九、市农业局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会同教育、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十一、市民族宗教局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十二、市史志档案局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十三、市残联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十四、市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十五、市保密局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4月7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的《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4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的《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属京外单位:
1、要严格按照《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按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须根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局审批后执行。
3、对于参照执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建立或提高的各种工资性补贴,应按国务院《紧急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上报,并执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经人事部审批后的实施办法。
二、局在京单位:
1、局机关和在京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须根据《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局审批后执行。
3、这次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按其担任的实际职务或享受的职级待遇确定新增发奖励工资(奖金)的月标准。
三、局属事业单位凡全年人均奖励工资(奖金)低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可参照国家机关的标准执行;全年奖励工资(奖金)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得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各单位发放奖金的额度和免税限额由局财务部门核定。
四、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增加的经费,仍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五、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公司(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把我局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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