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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1:08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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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健身、康复、娱乐、表演、竞赛等经营活动,以及体育技术培训、咨询、经纪等活动。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广东省体育主管部门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公布的体育项目。
第三条 市、区体育管理机构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审批、核准体育经营活动;
(三)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市体育管理机构对参与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培训和资格认证。
第四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符合治安、消防、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三)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从事重竞技项目和特殊性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组织经营性的市级以上或者有外国和境外地区运动员(队)参加的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举办经营性的体育专业技术培训班,应当经市体育管理机构批准并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由区体育管理机构根据市体育管理机构公布的具体条件核准后,到市体育管理机构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定须批准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从事按本条例规定须批准的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担保。
第七条 向体育管理机构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者的身份证明;
(三)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场所证明;
(五)所需设施、设备、器材及安全状况的说明。
从事按本条例规定须批准的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经营性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交担保资料和组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费预算及来源说明;
(二)竞赛规程、表演项目等活动内容的具体说明;
(三)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情况;
(四)治安、消防、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及有关实施方案。
第八条 体育管理机构自收到申办者提交的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当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申办者在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营业。
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体育经营项目、场所的,应当按照批准或者核准程序报市、区体育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经营性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组织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
市体育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体育经营许可证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危害社会治安或者进行淫秽、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担任体育专业技术培训的教练或者从事体育活动应急救护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六条 体育竞赛、表演的主办者、承办者,应当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而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由体育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伪造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体育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变更体育经营项目、场所的,由体育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并处以五千元罚款;逾期不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未经体育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变更经营性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组织实施方案的,由体育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雇用或者聘请未取得体育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体育专业技术培训的教练或者从事体育活动的应急救护工作的,由体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体育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对体育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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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国防科工办:

  5月12日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你办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调动力量组织救援,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的储存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有情况,及时绘制出汶川、北川、绵竹等地震重灾区民爆物品仓库位置图,标明储存情况及产品危险特性。及时将图纸报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请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局。

  二、随时了解地震重灾区的生产企业生产线及库房受损情况,及时上报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我局。若生产线上存在散落炸药及危险原材料的状况,应要求企业尽快报请当地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加强保卫,在条件允许时转移至安全地点存放,防止流失及二次灾害的发生。

  三、通知省内其他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加强抗震救灾期间民爆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流失和失窃。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29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市直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市直单位及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市直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1、凡参与引进工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对市直税收贡献大小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对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计奖。
  3、对投资现代物流、大型配送中心、旅游开发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项目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中市直地方留成部分的5%计奖。
  4、对引进民营资本投资能源、交通、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形成固定资产额达3000万以上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0.2‰,待项目建成后计奖。
  5、对引进来我市注册纳税的总部型贸易企业的个人,由市财政局确定奖励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奖金;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在原奖励基础上,增加3万元奖金。


第二条 奖励办法及奖金来源

  7、对工业项目依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按预奖和终奖两个阶段计发奖金。项目正式开工时,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含亿元)预奖5万元,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项目预奖2万元,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及时兑奖;其余奖金待项目正式投产见效并纳税后,扣除预奖部分计奖。其它项目年终一次性计发奖金。
  8、奖金列入财政预算,遵循“谁受益、谁给奖”的原则,由项目税收的受益财政出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及奖金分配原则

  9、对单位或个人引进符合奖励的项目,在该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由引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材料向市招商局上报明确项目引资单位(个人)、第一引资人及相关引资人。
  10、由个人直接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全部奖励给个人;由单位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由单位分配给相关引资人。

第四条 奖金兑现程序

  11、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招商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对项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奖励资金专项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12、对奖金核发情况,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13、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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