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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农垦系统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37:03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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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农垦系统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农垦系统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农牧渔业部:
你部报国务院的〔1985〕农〔垦〕字第303号《关于农垦系统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已批给我们办理。经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同意,现答复如下:
中发〔198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属中、小学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行。因此,农垦企业的中、小学应随所在企业进行工资改革,不宜实行社会上中、小学的工资制度。至于地方所属
农垦企业的中、小学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如果实行教龄津贴,其所需资金,应在企业原渠道(营业外支出或福利费)中开支。



198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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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成本核算规程

化工部


纯碱成本核算规程

1987年3月4日,化工部

为了提高纯碱成本的核算质量,加强成本管理,便于各生产纯碱的企业之间交流成本信息,对比、分析成本水平,进一步降低纯碱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结合纯碱的生产、工艺特点,特制定本核算规程。
一、总 则
(一)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小型生产纯碱的企业,包括氨碱法和联碱法纯碱的成本核算。
(二)按月计算成本,每月一至最后一日为一成本计算期。成本必须以实际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进行计算。产量和消耗,投入和产出的口径必须一致。
(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属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收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
(四)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认真划清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等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摊提费用。
(五)认真做好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计量检验、定额管理、领退料手续、报废鉴定和定期盘点等管理制度,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各大中型纯碱厂必须建立分级的成本核算制度,必须配齐各级成本核算员。车间成本应按实际价格计算,如按计划价格计算,必须保证厂部计算实际成本所需要的资料。
二、成本项目及内容
(一)成本项目
1.原料及主要材料
2.燃料及动力
3.工资及福利费
4.车间经费
5.联、副产品扣除
6.企业管理费
(二)各成本项目内容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生产过程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所耗用的各种主要辅助材料。
2.燃料及动力:指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外购和自制燃料、动力,包括电、蒸汽、重油、天然气、烟煤等。烧油特别税和用做动力的蒸汽也在本项目中开支。
3.工资及福利费:指氨碱、联碱系统从事操作的生产工人工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和副食补贴;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原料和燃料节约奖。
4.车间经费:指车间为进行正常生产所耗用的各种材料,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和各项管理费用。其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及福利费:指车间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化验人员、修理人员及勤杂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同成本项目第3项的内容)。
(2)折旧费:指财政部门和上级审查同意的分类折旧率计算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3)修理费:指生产系统设备和房屋的大修理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费用。下设两个子目:
①大修理费用:指按上级规定的大修基金提存率计提的大修理基金;
②中、小修理费用:指为维护正常生产进行的中、小修理费用,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耗用的维修材料有及辅助部门转入的劳务费用。
(4)办公费:指车间办公及岗位记录的办公用品费用。
(5)水、电费:指车间非生产用水、电费,包括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防尘、防毒等用电。
(6)室温调节费:指车间维护正常生产调节室温所支付的费用。
(7)机物料消耗:指为维护正常生产耗用的机物料,如压缩机油,润滑油,化验分析用材料及其它消耗材料。
(8)保险费:指为车间财产保险而支付的费用。
(9)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为维护正常生产所领用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种小型工具、分析仪器等低值易耗品,按规定摊销的费用。
(10)劳动保护费:指车间按规定所支付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食品费用。
(11)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报经上级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盘盈应从本项目中减除。
(12)排污费:指车间发生的按规定支出的各种排污费。但从开征后第地三年起,继续超标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不得列入本项目。
(13)租赁费:指车间向外单位租入各种设备工具等所支付的租金。
(14)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项,当由车间经费列支的费用。
5.联、副产品扣除:指在纯碱生产过程中的联产品、副产品,以及其它应从归集的氨碱、联碱成本费用中扣除的大块碱,扫地灰的价值。
6.企业管理费: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明细项目和分配办法按财政部有关的规定办理。
三、各成本项目的计算
(一)氨碱法纯碱(索尔维制碱法)
1.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计算
(1)原盐:根据计量,领料单的实物原盐量按化验分析报告折算为含NaCL100%的用盐量计算消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2)合成氨:气氨或液氨根据仪表计量或领料单数量折含氨100%计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3)石灰石:按领料量和化验分析报告折含CaCO3100%计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4)二氧化碳:只计算系统外的补充量,按仪表计量折含二氧化碳100%量计算消耗。
(5)焦炭(或白煤):按领料单数量扣除过筛焦粉、水分后的数量,再按化验分析,折含固定炭84%计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6)包装物:按领料单实物量,扣除用于包装扫地灰、大块碱所耗用数量后的数量计算。
(7)清水:以仪表计量为准。计算消耗循环水按补充量计算消耗。
(8)海水(河水):以流量表计量为准计算消耗。
2.燃料及动力的计算
(1)重油(天然气或烟煤):煅烧纯碱耗用的重油(天然气或烟煤),按实际耗用量计算。
(2)电:按车间入口电表计量。不包括车间照明、安全通风等用电。
(3)蒸汽:不论做为动力(如:用于蒸汽压缩机)或做为热源(如:用于蒸汽煅烧炉),都以车间进口的总流量表的读数扣除车间保温、生活用汽和副产品加工用汽后计算消耗量。纯碱生产过程中副产的蒸汽用于本生产系统的不计算消耗,对外供部分做为副产品从纯碱成本项上扣除。
(二)联碱法纯碱(侯氏制碱法)
1.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计算
(1)合成氨:根据仪表计量的数量折含NH3100%计算消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2)原料盐(洗盐、精盐、原盐):按仪表计量或领料单的数量折含NaCL100%计算消耗,同时统计实物消耗量。
洗盐或精盐做为自制半成品计算成本。按联碱实耗量将成本转到联碱成本项下。
(3)石灰石、焦炭(或白煤):联碱法和氨碱法并存的企业,氨碱系统为联碱系统回收其母液中的合成氨所耗用的石灰乳,根据化验分析分别计算石灰石、焦炭(或白煤)消耗的折合量。
(4)二氧化碳:按外部供应部分,仪表计量,折含二氧化碳100%计算消耗。
(5)清水或软水:以车间入口仪表计量。如果使用循环水,只计算补充量。
(6)海水(或河水)按流量表计量。
(7)包装物:按领料单实物量,扣除用于包装扫地碱、大块碱、次品氯化铵等用量后的数量计算。
2.燃料及动力的计算
(1)中压蒸汽:用于煅烧炉干燥纯碱,以车间进口总流量,按实物量计算消耗。生产过程中副产的蒸汽,仍用于纯碱生产系统的不计算消耗。对外供应部分做为副产品从联碱成本中扣除。
(2)低压蒸汽:以车间进口总流量表计量,按实物量扣除车间保温、生活用汽和副产蒸汽后计算消耗。
(3)重油(天然气,烟煤):以仪表计量,按实物量计算消耗。
(4)电:按车间入口电表计量,扣除车间照明和完全通风用电量。
四、原料、燃料、动力的计量计价单位和小数规定
(一)计量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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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 计量单位 ┃ 计量小数 ┃ 计价单位 ┃ 计价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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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盐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合 成 氨 ┃ kg ┃ 二位 ┃ 元 ┃ 二位
二 氧 化 碳 ┃ 千立方米 ┃ 三位 ┃ 元 ┃ 二位
石 灰 石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焦 炭 ┃ t ┃ 四位 ┃ 元 ┃ 二位
白 煤 ┃ t ┃ 四位 ┃ 元 ┃ 二位
重 油 ┃ t ┃ 四位 ┃ 元 ┃ 二位
天 然 气 ┃ 千立方米 ┃ 三位 ┃ 元 ┃ 二位
煤 油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中 压 蒸 汽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蒸 汽 ┃ t ┃ 三位 ┃ 元 ┃ 二位
电 ┃ kw.h ┃ 二位 ┃ 元 ┃ 二位
清 水 ┃ t ┃ 二位 ┃ 元 ┃ 二位
软 水 ┃ t ┃ 二位 ┃ 元 ┃ 二位
海水(河水)┃ kt ┃ 三位 ┃ 元 ┃ 二位
麻 袋 ┃ 条 ┃ 二位 ┃ 元 ┃ 二位
塑 料 袋 ┃ 条 ┃ 二位 ┃ 元 ┃ 二位
编 织 袋 ┃ 条 ┃ 二位 ┃ 元 ┃ 二位
线 ┃ kg ┃ 二位 ┃ 元 ┃ 二位
━━━━━━━┻━━━━━┻━━━━━┻━━━━━┻━━━━━
(二)价格计算
1.原盐、石灰石、焦炭、白煤等大宗原材料按实际价格计算。实际价格包括采购价格、入库前运杂费及合理途耗。
企业产焦炭按实际成本计算。
2.合成氨按实际成本计算。
3.重油,天然气以输送到车间的实际成本计算。
4.水、蒸汽、电等按当月实际成本计算。
五、联副品成本计算
(一)联产品成本计算
联碱法在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纯碱和氯化铵两种产品。根据商品经济的条件,为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情况,便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简化核算方法,确定联碱法以纯碱和氯化铵整个生产工艺过程归集生产费用,以纯碱产量为核算基础,先计算出联碱总成本,扣除氯化铵应负担的费用后,计算出纯碱成本。计算方法如下。
1.氯化铵按入库合格品计量,成本采用定价扣除法。定价原则是:企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出厂价格,或根据上年实际平均销售价以及市场预测价确定。定价后,一般年内不变。其计算公式如下
氯化铵总成本=氯化铵产量×(售价-税金)
企业同时生产粗铵(农业用氯化铵),精铵(工业用氯化铵),成本应分别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粗铵总成本=粗铵产量×(售价-税金)
精铵总成本=精铵产量×(售价-税金)
联碱法纯碱的总成本为联碱总成本扣除氯化铵总成本后的金额。其计算公式
纯碱工厂总成本=联碱总成本-氯化铵总成本(粗铵+精铵)+企业管理费
(二)副产品成本扣除
1.扫地碱、大块碱、冷凝水等按副产品订价扣除法从联碱总成本(氨碱法从纯碱总成本)中扣除。价格确定后,年内一般不做变动,其计算公式如下
副产品扣除价格=外销价-税金-包装物-加工费
2.二氧化碳、蒸汽按计算期内副产量×当年计划成本从联碱总成本(氨碱法,从纯碱总成本)中扣除。
六、在产品成本计算
对已投入生产过程,尚未形成产品而耗用的原材料,包括:贮存的中间料液母液Ⅰ,母液Ⅱ,氨Ⅰ、氨Ⅱ盐水精制过程中,含盐和含氨的三次盐水、氨盐水、冷凝液和煅烧过程中的重碱(NaHCO3)等都是在产品。由于纯碱生产工艺连续性强,在产品数量不多,各月份之间在产品贮量变化不大,波动甚微,一般可以不核算在产品成本。
如果需要计算在产品成本,则只计算在产品消耗的原材料盐和氨两种成本。当期发生的人工、费用及其它材料费,不存在在产品成本中分摊,全部计入当期产品成本。
在产品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在产品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所耗原材料总成本+本期投入原材料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所耗原材料数量+本期折入原材料数量)〕×期末在产品所耗原材料数量
七、产品成本计算
(一)产量
氨碱法纯碱、联碱法纯碱、粗铵、精铵均按实物量计算产量。
(二)氨碱法纯碱
采用“平行结转分步法”,以纯碱为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生产的各步骤不计算半成品,只汇集计算本步骤发生的费用,按平行结转办法,将各步骤的费用结转至最终产品(纯碱)。
(三)联碱法纯碱
以联碱(包括纯碱和氯化铵)为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具体核算方法,参照本规程“联产品成本计算”。
(四)生产成本与大修理费用的划分
1.纯碱生产系统在年度停车大修期间,直接用于大修理的材料,人工及水、电、汽等,由大修理基金负担;大修理竣工后,开车所用材料、动力等由生产成本负担;属于中、小修理项目的,由生产成本负担,如果金额较大可列入待摊费用,在以后各月份中进行分摊,年终不留余额。
2.单体设备停车大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大修理计划实施,费用由大修理基金开支。对由于事故引起的停车检修,不论修理费用大小,均由生产成本负担。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实行按指令性计划办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 等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实行按指令性计划办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加强税收管理的精神,现对现行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严格控制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税范围。在(83)财税字等30号、(87)署税字第1080号等文件规定范围,并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正式列入国家下达的技术改造投资指令性计划规模内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凡未列入国家下达的技术改造投资
计划规模内的引进项目(以租赁方式技术改造引进项目除外)及国发〔1988〕64号《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附件中所列的停建项目(工程),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一九八八年已批准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符合技术改造减免
税规定而引进的设备在一九八九年到货安装的,各地方、各部门应将其纳入一九八九年技术改造指令性计划规模内,一并按附件一样式出具减免税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部门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规模内认真编好技术改造计划,在引进项目中对进口设备要严格控制,列入引进计划的应是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的关键设备,能采用国产设备的尽量不进口,并于每年四月将国家下达的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规
模内的引进项目计划按附表一要求报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案(如确需补充的引进项目计划,可在十月底以前报送),同时分别抄送主管海关,并将减免税的情况按附表二要求于每季度过后十五天内汇总报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查。
三、各主管海关一律凭各地方、各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书(见附件一),并经审核确属投资计划规模内的项目,才予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按规定需进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应首先按国发〔1985〕9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能出具减免税证明,
凭行业归口部门加盖“统一归口、联合对外专用章”的证明和减免税证明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审定工作委托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与各主管海关、税务局(或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共同负责。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审定工作委托各市经委(计经委)、项目所在地海关、市税务局(
或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共同负责。其它开放市、县审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权力委托所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税务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项目所在地海关共同负责。各地方、各部门不得把权力扩散或层层下放,已经扩散和下放的必须
立即收回。
五、各部门应指定一个主管技术改造的综合司(局)归口办理本部门直属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手续,不得为非直属企业出具减免税证明。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名单见附件二)的投资计划规模内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证明手续,由各企业集团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国
家计委技改司负责办理。
六、对地方、部门违反规定给未列入技术改造投资指令性计划规模内的引进项目和非技术改造项目出具减免税证明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审定权并追回不应减免的税款。
七、过去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规定与本文件有抵触的,均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一: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技改项目名称:
进口设备如下:
-------------------------------
货 名 |单 位|数 量|单 价|合同总金额 | 合同号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合 计 | | | | |
-------------------------------
本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 万元已列入本年
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规模内。
签发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主送海关 海关
-------------------------------
注:本证明如一页填列进口设备不够用,可另加页。
附件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名单
1.解放汽车工业联营公司
2.东风汽车工业联营公司
3.重型汽车工业联营公司
4.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公司
5.上海电气联合公司
6.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7.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8.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
9.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10.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11.长江计算机(集团)联合公司

附表一:一九 年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计划
填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外汇万美元
---------------------------------------------------------
|项目|引进单|引进|生产能力|引进|项目|项目|累 计|19 年|19 年| 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或可
序号|名称|位和地|内容| 或 |别国|总投|总用|完 成| | |-------|行性研究报告批
| |点 | |经济效益| |资额|汇额|成交额|成交额 |用汇额 |外 汇|人民币|准机关、文号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填报

附表二:年第 季度审批技术改造引进项目
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部门或省、市名称: 制表 年 月 日
------------------------------------
序号|项目名称|申请企业| 签发证明 |进口设备|外汇金额 |减免税
| | |所依据的计划| 台数 |(万美元)|金 额
| | | 或批文 | | |(万元)
--|----|----|------|----|-----|-----
|总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 电话:



198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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