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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01:41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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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等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事发〔1995〕31号文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向行政事业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为配
合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的房产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要按《实施办法》规定,“按单位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列面积填列。”
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机关要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将所辖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清查一遍,集中力量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中尚未登记发证的遗案,尚未登记的,要促其尽快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确权的,要尽快确权登记。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
,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
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9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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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18号

印发肇庆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肇庆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将市科学技术局承担的信息化管理、协调职能和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进行整合,组建肇庆市信息产业局,与市经济贸易局合署办公。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全市信息产业(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无线电业、软件与系统集成业、集成电路业,下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市科学技术局承担的主管全市软件与系统集成业、信息传输网络行业管理、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工作职能划入。

(二)将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划入。

(三)增加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市信息化管理细则、规定、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订我市信息化发展战略,负责编制全市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电子制造业、软件与系统集成业、信息资源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指导和推进有关行业结构调整。

(四)根据国家和省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信息传输网络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全市通信与信息安全。

(五)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管理;负责在本市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审核、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六)组织信息化工作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学术交流;推进有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信息化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指导信息技术和系统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工程的审核、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和招投标工作;组织和协助业主推进国家和省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和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国际互联网络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负责我市网络资源的开发、管理和调配;负责CA认证肇庆分中心的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信息产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信息产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秘、会议、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法制、工会、老干、计划生育、人事、劳资福利等工作;指导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二)信息化推进科(与电子政务科合署)

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市各行业信息化工作实施分类指导;指导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建设和电子商务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指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技术的推广作用、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和建设工作并协调实施;组织协助业主推进省及市的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工程预算的审核、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和招投标工作;根据国家、省、市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协调信息传输网络的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通信与信息安全;组织协调、监督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管道建设;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信息技术工作;组织指导电子政务一站式服务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的信息技术绩效评估工作;组织保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组织全市信息化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产业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产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与系统集成业、集成电路业的科研开发;组织有关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工作;推进信息化科研成果产业化,跟踪研究国内外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推进有关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科研开发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工作;负责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四)无线电管理科(挂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法规、政策,拟定本市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维护全市无线电波秩序,管理全市电磁环境;管理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设置的审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指导、监督无线电监测工作;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负责全市无线电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研制、生产、销售行业的管理,以及无线电设备有关技术标准的审查;依法查处全市设置、使用和研制、生产、无线电设备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购置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做好相关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负责贯彻执行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行业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拟订本市有关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国际互联网络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对信息网络建设的市场实行宏观管理;组织拟定地方性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调查研究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指导性建议;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扶持我市信息产业发展的投资、融资政策,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四、人员编制(略)


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业经2000年9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李永金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的报废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报废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大连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更新办)指导全市机动车辆报废更新工作。
  市计委、经委、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报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二)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营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机动车辆报废,其所有人应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报废的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的发动机、车架、转向机、前后桥、车身等六大主要部件(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依据车辆档案对车辆整车(含六大总成)及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批准报废,并在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考验场当即将六大总成作破坏性处理后,发给《车辆报废通知单》,注明车辆六大总成已作破坏性处理。破坏性处理过程应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监督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和报废车辆所有人共同查验后签字。


  第七条 报废车辆所有人持《车辆报废通知单》,将六大总成已作破坏性处理的车辆,交给有资格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处理,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 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后,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


  第九条 机动车辆因故需要延缓报废的,其条件、审批程序和检验,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不得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年七月和第二年一月上旬,将全市半年和上年度机动车辆报废情况向市更新办通报。


  第十二条 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1999〕101号)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予报废的车辆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限期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属于非经营车辆的,处500元罚款;属于经营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的,强制报废。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严格执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于律已,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驾驶、倒买倒卖已报废车辆或六大总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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