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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关于转变职能,发挥有关事业单位在征地工作中作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4:39  浏览:9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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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关于转变职能,发挥有关事业单位在征地工作中作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关于转变职能,发挥有关事业单位在征地工作中作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实现职能转变,政事分开,坚持依法行政,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各级特别是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工作中应从过去重批轻管、重程序轻机制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宏观调控、强化管理、建立机制上。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
99〕480号)精神,就更好地发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有关事业单位在征地工作中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地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应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其他建设都不可避免大量占用土地,包括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在征地程序中确立了“两方案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单
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随着新的征地制度的实施,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会相应增加。作为负责征地组织实施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要依法审查、报批建设用地,又要研究制定征地管理宏观政策,加强指导,在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就必须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
转变工作方式,将征地中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多年来,一些省、市从事征地事务工作的有关事业单位,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在征地工作中协调各方面关系,处理各种“急、难、新”的问题,保证各类建设用地作出了贡献,得到了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和社
会的承认,同时也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中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征地工作中的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有关事业单位可以承担征地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征地属政府的行政行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程序和批准权限,代表政府担负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中大量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可以委托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或由有关事业单位协助。这些工作主要有:
(一)征地的现场宣传、调查、勘测等具体工作;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或图件的准备工作;征地依法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和复核工作。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建议。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落实。
(四)了解掌握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情况,包括对被征地人员的生活安置、劳动力的生产安置和安置补助费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五)推行征地费用包干制度,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与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发生的问题。
(六)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建设单位落实补充耕地方案;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补充耕地工作。
(七)向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宣传和提供与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地的职能处(科)应该强化管理工作
在转变职能,将征地中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给有关事业单位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地的职能处(科),应切实履行“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强化管理上,主要工作是:
(一)积极推行政府统一征地制度,研究制定征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完善征地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拟定或审核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规定的职责,优质高效地完成征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在征地依法批准后,组织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征地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分析研究征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的措施,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征地制度。
(五)加强对下级主管征地的职能处(科)和承担征地事务工作的有关事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
(六)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服务”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依法管理、廉政勤政,接受社会监督。
四、承担征地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有关事业单位应该相互配合,并搞好自身建设
省、市、县承担征地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有关事业单位要接受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主管征地的职能处(科)的业务指导,同时还应接受上级有关事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市、县有关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本行政辖区内一般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省、市、县有关
事业单位共同承担省、国家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跨地区建设项目和征地难度较大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共同承担的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是业务合作关系,几方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并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为承担好征地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有关事业单位要切实搞好自身建设。要树立服务意识,立足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好务,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服好务,为被征地单位服好务;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理顺与各方面关系,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人、财
、物规范管理,依法办事;要经常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员基本素质。



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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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7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自治区信访局(同时挂自治区党委信访局牌子)。自治区信访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是负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区的信访工作。
(二)研究草拟自治区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四)负责办理中办、国办信访部门、自治区党政领导及兄弟省区批办、转办的人民群众来信,督促、检查和反馈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五)综合分析信访信息,报送信访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宣传和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加强、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七)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信访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办理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信访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督查办案处
 负责综合调研,收集信访信息,反映信访动态;负责重要信访案件的调查办理、督促检查工作;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信访文件和法规草案;负责信访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指导全区信访办案工作。
 (三)信件办理处
 办理群众来信,督办重要来信案件;向各地、州、市和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群众来信立案交办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负责对全区信件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来访接待处(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接待室,负责接待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访的各族人民群众)。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督办重要的来访案件;办理群众来访立案交办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协调处理各地、各部门接待群众来访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及有关信访的重要事项;负责对全区群众来访接待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信访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领导职数3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党的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对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发展体育用品业等体育产业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效。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对拓展体育发展空间,丰富群众体育生活,培养体育人才,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生活质量和竞技体育水平,促进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方针、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基本方针。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在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产品品牌;建立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和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形成与国际接轨、管理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显著增加,体育服务贸易较快发展,体育产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例明显提高,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明显提高;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互结合、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重点任务。
  1.大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在不断加大投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体育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培养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大众体育消费。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加强群众体育俱乐部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等项目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市场开发、推广。
  2.努力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积极引导规范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市场化运作。借鉴吸收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运作的有益经验,探索完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支持地方根据当地自然人文资源特色举办体育竞赛活动,鼓励企业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体育赛事,努力打造有影响、有特色的赛事品牌。
  3.积极培育体育中介市场。鼓励发展体育中介组织,大力开展体育技术、信息咨询、体育保险等中介服务。建立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培养高素质的体育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体育经纪人在赛事推广和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作用。
  4.做大做强体育用品业。进一步提升我国在世界体育用品业中的地位。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制定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体育用品质量监管,加强体育用品产品的认证工作,有效推动体育用品的品牌建设,增强我国体育用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的体育用品博览会。
  5.大力促进体育服务贸易。以体育劳务、赛事组织、场馆建设、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提升我国体育服务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鼓励各类运动项目,特别是我国的优势项目和民族特色项目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专业性强的体育服务贸易企业,树立我国体育服务贸易品牌。
  6.协调推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互动发展。发挥体育产业的综合效应和拉动作用,推动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电子信息等相关产业的复合经营,促进体育旅游、体育出版、体育媒介、体育广告、体育会展、体育影视等相关业态的发展。
  二、主要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政府可以通过安排补助资金等方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积极鼓励民间和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兴建体育设施。鼓励金融机构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
  研究探索体育彩票市场发展规律,不断丰富体育彩票新品种。完善体育彩票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发行销售监督机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五)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鼓励社会捐赠体育事业,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立足国情、面向社会、服务群众,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共体育设施,切实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在提供社会体育服务、满足群众体育需求方面的作用。认真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闲置浪费或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免费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探索运营管理的新模式。
  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群众性体育场所的数量,改善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健身需求。
  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七)支持和规范职业体育发展。
  职业体育是体育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职业体育发展道路,对于拓宽体育发展渠道、扩大体育社会参与、发展大众体育具有积极意义。要从国情和项目特点出发,借鉴国际经验,鼓励引导、规范发展足球等职业体育赛事。完善职业体育的政策、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职业体育俱乐部准入和运行监管,扶持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健全职业联赛赛制,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职业体育水平。
  (八)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
  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完善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的市场开发模式,理顺和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市场开发活动中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
  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加大自主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增加体育产品商标内涵,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九)加快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经营单位和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险。
  (十)加快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培养。
  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有关高等院校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
  三、加强领导,深化改革
  (十一)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把体育产业发展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区域布局,根据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促进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的聚集区、示范区和城市发展功能区。协调不同地区的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建立体育产业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和防止对体育市场资源的限制和垄断。
  (十二)鼓励支持群众性体育组织发展。
  改革和创新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模式,在加强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管的同时,完善体育社团法人治理机制,充实体育社会团体业务职能,发挥体育社会团体服务功能。提高体育社团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规范的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抓紧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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