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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44:36  浏览:9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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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国家外汇及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
国内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支付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对外支付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税务凭证。现就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创造和保持良好的税收环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做好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建立必要的联系协调制度,共同做好非贸易购付汇的控管工作。各级出具税务凭证的税务机关,必须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开具税务凭证,并将固定机构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区域内的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凡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如发生在境外的差旅费、境外分公司或办事处费用、境外商品参展费等)的,各级
税务机关要向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等部门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四、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注意收集征、补税情况,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管理情况,说明通过售付汇管理,对加强税收管理的必要性。各地应于2000年6月10日前,将执行
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征补税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20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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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创业(就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以创业促就业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和充分就业城市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铜陵市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铜政〔201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起,市政府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创业(就业)工作评比表彰活动,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工作同步。

第三条 考核表彰的对象为:组织开展创业(就业)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乡镇(街道)、社区和村;支持和服务创业(就业)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带头创业、自谋职业的社会劳动者和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参与者。

第四条 考核工作分以下层次进行:

对组织开展创业(就业)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考核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其中:对县、区政府的考核,采取“双百分”考核办法,具体评分办法见《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和《就业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2);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分别制定考核评分标准。

对乡镇(街道)、社区(村)的考核工作,由县、区政府自行组织,参照市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推荐候选单位,报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支持和服务创业(就业)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创业(就业)工作参与者的评选考核工作,按照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评选条件,由主管单位按照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 市创业(就业)候选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应征求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 表彰奖励名额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对组织开展创业(就业)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在考核并获优秀等次的基础上方可表彰,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40%;乡镇(街道)、社区(村)推荐候选先进单位数量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15%;创业(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表彰数量由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从严控制原则,确定分配表彰名额。

第七条 对拟表彰的对象经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考核评分表

2.就业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1

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考核评分表



考核

项目
量化

分值
主要考核内容
得 分

自评
市评

主要

目标

任务

完成

情况

(35分)
5
1.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并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2.建立创业实训目标任务完成基地情况



5
3.组建专家服务团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
4.征集创业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
5.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
6.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8
7.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组织

领导

体系

(10分)
1
1.创建工作摆上政府工作重要位置,纳入社会经济开展规划



1
2.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成员单位职责明确



2
3.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3
4.积极宣传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树立自主创业典型



3
5.创建工作的机制和方法创新



创业

政策

落实

情况

(20分)
2
1.落实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情况



2
2.落实改善行政管理政策情况



2
3.在财政支出中安排创业扶持资金或引导资金(经费)情况



2
4.落实解决融资瓶颈政策情况



2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考核

项目
量化

分值
主要考核内容
得 分

自评
市评

创业

政策

落实

情况

(20分)
2
6.落实提升创业能力政策情况



2
7.落实加强创业服务政策情况



2
8.落实增加创业场地政策情况



2
9.落实鼓励带动就业政策情况



2
10.所属小额担保贷款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情况



创业

培训

开展

情况

(5分)
3
1.组织、推荐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情况



2
2.建立创业实训基地与指导基地开展工作情况



创业

服务

体系

建设

情况

(20分)
3
1.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工作开展情况



3
2.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和后续援助情况



3
3.创业项目库和项目采集、评估、发布制度情况



3
4.创业孵化基地发挥孵化作用情况



8
5.“千人创业扶持计划”等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工作

考核

体系

建设

情况

(10分)
5
1.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统计制度及数据及时上报情况



5
2.建立创建工作考核制度,将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部门考核体系情况





备注:1.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方可参与优秀单位的评比。

2.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当年的就业工作可做适当调整。

附件2

就业工作考核评分表



考核

项目
量化

分值
主要考核内容
得 分

自评
市评

主要

目标

任务

完成

情况

(40分)
4
1.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3.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4.城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5.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6.新增转移农业劳动力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7.培养新技师和培训高级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8.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9.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10.登记失业率控制情况



就业政

策落实

和就业

服务活

动开展

情 况

(40分)
2
1.《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与管理情况



2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政策落实情况



2
3.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2
4.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2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开展情况



2
6.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2
7.免费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2
8.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2
9.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2
10.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落实情况



考核

项目
量化

分值
主要考核内容
得 分

自评
市评

就业政

策落实

和就业

服务活

动开展

情 况

(40分)
2
11.创业培训政策落实情况



2
12.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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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调整为24元。
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及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在分别组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50元调整为4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向考生收取上述执业资格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的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考务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目“考试考务费”、61项“国资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考试考务费”和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3目“考试考务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考试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列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目“考试考务费”、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文发布之前,有关考试收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47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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