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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47:36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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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步伐。
一、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1、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法官法,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事实证明,法官队伍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不可否认,法官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适应形势与任务发展的需要,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高度,深刻认识建设高素质职业法官队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视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走人才强院之路。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3、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三是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四是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五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六是坚持改革创新。

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4、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要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5、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一方面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

6、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一是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都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二是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三是增强平等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增强司法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五是增强司法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坚决消除拖拉现象,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六是增强自尊意识,深刻认识自己从事的是一项崇高而光荣的事业,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七是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遵守司法礼仪,坚决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现象。八是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

7、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通过职业化建设,使“准则”的要求成为每一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成为其生命和灵魂的一部分。

8、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通过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实行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分工,着力培养法官不同岗位所需要的业务特长,使他们尽快成为一定审判领域的专才。

9、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通过职业化建设,切实转变法官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从小处着眼,从细微处入手,不断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10、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第一,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也要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第二,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上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第三,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11、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同时,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继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

三、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和组织保证

12、始终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首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法官队伍。

13、要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教育广大法官坚决按照“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一根本要求,不断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法院工作,以是否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弘扬先进文化、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检验法院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

14、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法官的党性锻炼,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工作的侵蚀和影响。

15、教育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继续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切实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争先创优活动,努力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

16、加强法官队伍的作风建设,按照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认真解决在思想作风、学风、审判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17、进一步加强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法院基层党组织是法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保障。要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解决法院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认真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高度重视在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中发展党员工作,补充新鲜血液,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18、继续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从队伍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抓起,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在抓好日常性工作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整顿,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19、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关键。要狠抓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把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业务素质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作风优良,具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集体。

20、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法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法院领导干部,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法院领导干部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历。凡是不符合“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不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都不能任命为院长、庭长,不能进入领导班子。

21、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考察和协管力度,认真协助地方党委,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好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尤其要选好配强一把手,确保国家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官手中。

22、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进领导班子,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按照中央规定的各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的目标要求,及时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法院领导班子中来。对特别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及时放在重要岗位上锻炼。

23、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干部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有经验的审判骨干的作用。处理好注重高学历、年轻化和注重实践经验、保护审判骨干的关系,形成合理的领导班子年龄梯次结构。

24、进一步加强法院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上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助地方党委确定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选,努力保持后备干部的数量、质量和活力,使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充足的后备人选。要主动与地方党委沟通、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和锻炼。

五、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25、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

26、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对目前尚未达到法官法规定学历的现职法官,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任职条件。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任职条件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调整工作岗位。

27、加强对法官遴选工作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绝不允许出现超定额、降低条件、违反程序选任法官等现象。

28、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

29、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被选任为法官。此项工作要在积极开展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30、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各级人民法院补充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同时,要做好现有书记员的平稳过渡。

31、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32、继续实行交流、轮岗制度。法官交流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部易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同其他法律工作岗位交流,并向重要领导岗位输送优秀法官。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逐步加大东西部法院法官交流的力度。法官轮岗要以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33、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大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

34、加强对法官经济、金融、管理和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社会知识和社会阅历,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5、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国家法官学院和地方各级培训机构,要注重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围绕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岗位培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计培训班次和内容,做到有的放矢。

36、改革法官惩戒制度,全面落实法官法有关法官惩戒的规定。建立、健全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完善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辩权利的程序。把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寓于法官管理的各项措施之中,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制度。

六、切实加强领导

37、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队伍建设的部署和决策,及时向党委报告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不断把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推向前进。

38、加强对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出台的各项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对经实践检验已经成熟的经验,要及时加以规范,形成制度;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39、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在推进的过程中,既要牢牢把握中国的国情,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外国模式,还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在经济、文化、人才资源等方面实际存在的差异,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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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商商贸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随着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企业间竞争日益激烈,打折、秒杀、抢拍、返券、赠积分、免运费等促销手段渐趋常态化,活跃了市场,刺激了消费。但是,也出现了销售侵权盗版商品、以次充好、虚假打折、线下服务和线上促销承诺不一致、网络团购缺乏规范等问题。为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促进网络购物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企业依法促销。要引导网络购物企业按照《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促销活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促销商品质量。推动网络购物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事先向消费者说明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促销行为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杜绝各种价格欺诈和虚假促销行为,严禁虚构原价打折、使用误导性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厉查处不实宣传。加强与工商等部门配合协作,开展联合检查,要求促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明示促销活动的各种限制性条件,禁止各种迷惑欺骗消费者的不实宣传行为。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及经营者监督力度,打击促销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网络购物平台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开展诚信促销、规范经营,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六、引导科学合理消费。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引导网络购物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倡导文明、绿色、低碳、安全、健康消费理念,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消费模式。
七、建立长效机制。认真研究网络购物促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建立网络购物促进消费的长效机制。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健全商品(服务)先行赔付制度,研究制定符合网络购物特点的促销规范。网络购物平台要从自身特点和需求出发,健全相应的促销规则和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促销活动已成为网络购物企业常规经营手段,关系到网络购物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鼓励网络购物企业开展促销扩大消费的同时,积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价格)、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开展监督检查,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对相关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发生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司 祝斌
电 话:010-85093747
传 真:010-85093749
电子邮件:zhubinsm@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等


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干部调配工作,是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管理干部的重要环节,是组织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干部队伍合理结构的重要措施。只有调配得当,才能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使在四化建设中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为了加强干部调配工作,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特
区建设的需要,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干部调配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调 配 原 则
1.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调配干部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和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宏观上控制,微观上搞活。
严格按规定的单位人员编制和企事业单位工人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
2.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人才需求出发。切实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有计划地减少行政干部,增加高级技术人员和各行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3.合理使用、用其所长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因才施用,专业对口的安排原则,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改变干部的专业岗位。
4.大胆培养、造就新人的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按照党的原则选拨任用干部。

二、 调 配 范 围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同级党委和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进行调配。
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干部、列入各级人事部门干部调配范围。

三、 调 配 手 续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引进、调动干部时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批办理。
㈠在本市范围内调配干部:
1.岛内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用人单位应在编制定员以内调入干部。可以直接与调出单位联系商调。商妥后报主管局(区或相当局一级公司)审批办理。
2.岛外市属单位之间的干部调动,亦由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以内调入干部。可以直接与调出单位联系商调。商妥后报主管局(区或相当于局一级公司)审批办理。
3.从岛外单位调入岛内工作的干部,由区或局(或相当于局一级的公司)审查填写《干部调动表》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方可调入。
4.市委和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相当副局、处级的跨系统调动,以及列入市委管理的后备干部和省委组织部选调分配来我市的大学毕业生的跨系统调动,也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系统内调整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5.派驻国外及港澳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各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并负责考核。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决定,办理手续。
㈡跨省、市、地区调配干部:
1.从省、内外(含驻厦的部属、省属等单位)调入干部,各区、各主管局(或相当于局一级的公司)可直接向外发函联系、调档审查,对符合条件调入的,应填写好《干部调动表》,并附对方人事部门商调函、调档传递单,送市人事局审批办理。
2.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和相当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干部的调配,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
3.调出市外(含驻厦的部属、省属单位等),亦参照调入干部的程序办理。
干部调动时,需持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户粮关系;调往异地工作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户、粮关系等转移手续。
㈢市(含各区、局、公司)党、政、群机关需要调入干部时,应填写《干部调动表》并附编制使用情况说明报市人事局审批,方可追加工资基金。
㈣驻厦门的部属、省属单位要从外地(含本市岛外)调入干部时,须填写《干部调动表》一式三份,在核定空编内,按其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办理调动,方可入户。
㈤各地在厦门设立的办事处等各类机构需调入干部时,须持市政府批文,在核定名额内由市人事局办理。
㈥凡列入干部调配范围的集体所有制干部,调配手续参照上述审批程序,使用集体所有制干部专用审批表,介绍信、商调函等。

四、调配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干部“四化”的要求,注重引进或调进干部的年龄、文化结构、知识层次、专业技术与技能,以及人口、住房等因素,力求达到最佳效果。
2.新建、扩建单位要成批调配干部时,用人单位应事先提出用人意见,由主管部门负责调配,不足部分需要跨系统,跨地区调配的,由市人事局予以协助。相当县、处一级的负责人,由筹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协助调配。
3.对军队家属中要求调入厦门的国家干部,在岛外安排工作的,须具备随军条件(营职以上;军龄十五年以上;年龄三十五岁以上)中的两条;在岛内安排工作的,须同时具备副营职以上,年龄三十五岁以上两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系我市急需专业人才的军队家属,按专业人才需
要研究办理。
4.为加强人才引进和干部调进的计划性,实行计划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每年须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填报《专业技术干部引进或调进计划明细表》。由市人事局审定下达拟调各类人员计划数。经审定计划后,填报单位应在计划范围内引进或调进干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5.根据上级关于稳定边远省份及省内山区人才的规定,各单位不得主动向边远省份及省内山区县发函联系调入干部。

五、 调 配 纪 律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整体利益以及厦门经济特区的客观实际出发,认真执行、积极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给的干部调配任务,改变少数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
组织人事干部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党的原则。对于利用职权,搞任人唯亲、搞不正之风、违法乱纪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要教育干部服从国家需要,听从组织分配。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耐心教育无效的,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下达之日起实行,过去我部、局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 门 市 人 事 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


专业干部引进或调进计划明细表
(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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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 ┃专业名称┃计划数量┃ 具 体 条 件 及 要 求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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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198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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