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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09:00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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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总参谋部


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18日,劳动部、总参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局:为提高军队技术兵专业技能水平,在军队逐步实行技术兵队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这对增强部队战斗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和总参谋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颁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军队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工人考核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本《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技术兵深刻认识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目的和意义。
二、为加强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劳动部和总参谋部成立“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委员会组成名单附后)。
三、军队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兵各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和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包括考评员工作守则、鉴定规程、考场规则等有关规章,并经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新举措,政策性强,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五、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军队技术兵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附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军队技术兵技术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在军队实行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对军队技术兵进行的初、中、高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及证书的核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军队各类技术兵及有关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四条 劳动部、总参谋部联合组成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推动开展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参谋部军务部。
第五条 总参谋部军务部综合管理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规划、规章和制度。
第六条 军队各大单位、军、师级单位或相当于军、师级单位的军务部门综合管理本单位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会同军队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组成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指导协调本单位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推动开展本单位技术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各总部、军兵种技术兵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和特有工种的标准、规范、试题,组建专业考评组织,组织考评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八条 军队技术兵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者,分别由军务部门核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由各大单位军务部门核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军级(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发;《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师级(或相当于师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发。
第九条 军队技术兵取得的上述证书,是本人在服役期间和退伍就业时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也是其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时办理职业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和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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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第六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
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三条 在浦东新区的企业中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和对其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征收的房产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1990年9月8日
评银行客户经理萧对许霆案的总结及对当代人良心的拷问

龙城飞将


  在网上,无意之间发现银行客户经理萧发的一个帖子引起人们的热捧:《对许霆案的总结及对当代人良心的拷问》。读此帖后,提出如下批评意见:
  对于许霆案,银行客户经理非常赞同现在的判罚,他将此案小结为三点。
  关于第一点:银行客户经理萧认为,许霆有罪,应当被处以适当的处罚。作者没有提出强有力的支持,只是说“许霆行为的‘秘密性’的问题法院已经给出了明确解释,判处盗窃罪是成立的”。 其实,这正是人们予以热议的原因所在,也是法院极力回避的。事实上,几个判决书都没有把法律规定的“秘密窃取”解释清楚。关于许霆案件详细的研究,参见本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关于第二点,银行客户萧认为,“银行有错,这是构成许霆减刑的主要依据”。这是不能成立的。无论银行正确与否,都不是许霆应当判重刑或减刑的原因。有罪则应判刑,无罪则应释放。符合法律规定,有判刑的条件则判刑,无判刑的条件则不判刑。
  关于第三点,银行客户经理萧认为,“抛开法律层面来说,从情理上讲……如果他能够等到银行来找他的时候归还银行,不仅不会判刑,银行还会对他报以感谢……事实上所有银行都是这么做的,这是由银行自身责任追究体系相联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宁可赔钱又赔礼也愿意私了不报官”,这就更不对了。固然,银行实际上可能是这样做,但实质上银行是错误的,许霆这种行为有罪则报警,无罪则不报警,为什么还要感谢他呢?若这种行为是犯罪,等银行找上门来时也已经是犯罪既遂,怎样银行此时还要“感谢”?这不是包庇罪犯是什么?银行这样做不是犯罪又是什么?

  接着,银行客户经理对许霆案同时也是对当代人在良心问题上的拷问。说在这个问题上网友大致分成四种,银行客户经理萧进行了点评。在此也对其点评一番点评:
  第一种观点:有罪无期类。银行客户经理萧认为:“这种观点比较激进,嫉恶如仇,对法律掌握有些教条,也有些过激,没有对许霆犯罪进行人性化考量”。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没有灵活创法的权力,就应当了孟德斯鸠所言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严格地执行法律。若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成立,没有任何疑问,就应当判决无期,判决无期以下就是违法的。其实,许霆案件的问题所在不在于量刑的轻重,而在于定性是否准确。
  第二种观点:有罪有期类。萧持这种观点,上面我已经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分析。
  第三种观点:无罪有错类。萧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是比较理智的,认为许霆取走17万是错误的,但在现有法律体系内无法惩戒他。他们主要是在法律条文方面纠缠不清”。其实,这是萧法律规定不甚清楚。既然在现有法律体系内无法惩戒某人某事,法律早有了规定,疑罪从无,以后再启动立法程序!
  第四种观点:无罪无错类。萧谴责这种观点的持有者,本人同意萧的观点。

200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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