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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56:59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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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税函[2004]49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96号),我局曾在2003年11月2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57号)做了批复。为便于执行,现就来函提出的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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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宁委办发〔2004〕69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不断地提高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体现服务型政府的公众意识,“中国南京”网站推出的“咨询服务台”栏目,旨在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又一座方便信息到达的桥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
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宁委办发〔2004〕69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
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进机关廉政建设, 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小汽车的配备、 更新和使用管理, 根据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 的通知 》 ( 苏办〔2004〕35号 ) 和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 更新和使用管理, 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现任市正职领导干部、 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原任市领导和省级离退休干部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任副市级( 含 )以下领导干部不配专车。根据工作需要, 副市级领导干部和市级机关部委办局( 不含二级局 )现任正职领导干部, 可相对固定用车; 其他市局级领导干部保证工作用车; 离退休干部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用车。市级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配备、 管理。

  三、市级机关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购置、更新车辆,要按照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规定,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购置、更新的新车应是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市级机关各单位不再配备接待和商务用旅行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小汽车或接待和商务用旅行车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级机关车辆更新报废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需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方予办理报废手续。车辆处置,应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开、规范的操作。

  五、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人员编制定额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按核定编制人数,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现任市局级领导干部按实际人数每2人配备一辆小汽车。市局级离退休干部每4-6人、其他离退休人员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机关内部处科室不得配备工作用车(警备、机要、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除外)。

  六、上级调拨或经批准接受捐赠及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的小汽车,计入各单位车辆编制定额。各单位已转卖、出租、外借的车辆,在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仍计入该单位的车辆编制定额。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的市局级领导干部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配车。

  七、市级机关各单位及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调换、借用车辆。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交付,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弥补单位车辆维修经费。

  九、市级机关车辆由各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市级机关车辆的编制、配备、更新与报废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车辆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申请超编制定额、超标准或未经批准购置车辆的,市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十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需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提倡各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对节约车辆编制定额的单位,由市财政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1.8万元。奖励经费作为单位公用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主要用于租车或油耗、维修支出。

  十二、本规定所称小汽车,指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越野车。

  十三、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四、市级事业单位和区县党政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召开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召开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
农市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我部定于2003年6月10日召开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全面总结前阶段“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二)研究部署下阶段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点和措施。



二、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2003年6月10日(星期二)上午,9:30开始,会期半天;

北京设主会场,地点:北京通信公司二楼多功能厅(西便门立交桥东南,中央音乐学院南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设立分会场。



三、会议参加人员

(一)北京主会场参加单位

1.邀请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认监委、标准委有关领导和同志;

2.邀请新闻媒体: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农民日报、经济日报、质量报等;

3.北京市有关方面代表

4、农业部领导、有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分会场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口各厅(局、委、办)的厅(局)长和处长;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定点监测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分管市长和农口各局局长及有关检测中心主任;为便于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由农业厅(局、委)牵头组织和邀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等有关厅(局、委、办)领导和新闻单位参加;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派员到海南省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会议议程安排

会议9:30开始,由农业部范小建副部长主持

议程:

(一)农业部杜青林部长讲话;

(二)国家认监委、标准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讲话

(三)北京、上海、山东、河南、四川、兰州市等六省市典型发言,每位发言控制在10分钟之内,请提前做好准备,并于6月2日前将发言稿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传真:010—64193156;E-mail:jindongsong@agri.gov.cn。

大会之后,请各省(区、市)根据当地的“非典”防治形势,采取适当方式自行组织讨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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