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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30:40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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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35人)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监票人:公保尚(藏族) 孙 洁(女)
监票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晓莲(女,回族) 马 力 王玉田(女) 王泽洪
朱淑芳(女) 任继长 任德俭 刘艺良 刘 琪
刘满仓 闫傲霜(女) 李永喜(女,黎族) 李明凤(壮族)
李 健(土家族) 李 萍(女) 沈东海 张苹英(女,土家族)
张喆人 林伟宁(女) 周惠芝(女) 胡友贵 南顺姬(女,朝鲜族)
祖丽菲娅·阿不都卡德尔(女,维吾尔族)钱南忠 徐红艳(女)
郭泽深 梁铁城(蒙古族) 童海保 谢 莉(女)
赖联明 路文芳(女,蒙古族) 德 吉(女,藏族)
潘华燕(女,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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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22日)
深府办〔2006〕164号
  《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
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

 为建立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有效促进居民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畴和户籍居民就业比例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以下公益性岗位实行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工勤辅助工作的普通雇员岗位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全部安排户籍居民就业;
 (二)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安排户籍居民就业比例不得低于70%;
 (三)地铁、燃气、自来水和交通运输等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中,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辅助性岗位和后勤岗位安排户籍居民就业比例不得低于70%。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时,发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单位安排一定比例及数量的岗位吸纳户籍居民就业;
(四)民政部门、邮政部门和报刊发行单位确定的福利彩票销售点、书报亭的经营者应为户籍居民;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其临时性工作岗位应全部安排就业困难户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责任单位
 (一)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协调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居民就业工委办)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工作,各区负责区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招聘工作。市、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的各项工作,并指导、协调和督促下属单位、社会化经营关联单位的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
 (三)组织、人事、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和国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市、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与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城管、综合治理、国资等部门签订《深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其作为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的职责。
 地铁、燃气、自来水和交通运输等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作为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的职责,由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及上述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通过与之签订责任书予以明确;
 (五)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按责任书要求履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和管理职责,并应指定负责人和联络员,专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三、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和审核
 (一)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
  1.市居民就业工委办统一印制《深圳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以下简称岗位申报表)。岗位申报表的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拟新增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申请在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职的人员均须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申领和报送岗位申报表;
  2.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报送本年度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计划,包括通过人员置换增加招用户籍居民的计划;
 3.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将本系统(含下属单位)、社会化经营关联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报送;
  4.公益性岗位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制定人员置换计划,并在2008年底前完成置换任务。具体置换比例原则上按2006年20%、2007年50%、2008年30%确定。
 (二)建立公益性岗位分类审核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从事工勤、辅助性工作的雇员的,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报送岗位申报表,经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聘,并将岗位申报表报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备案;
 2.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由街道办事处向所属区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报送岗位申报表,后者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统一组织招聘。街道办事处应将经审定的岗位申报表报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备案;
 3.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须招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申报招聘计划、报送岗位申报表,后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4.地铁、燃气、自来水和交通运输等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辅助性岗位、后勤岗位招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和企业主管部门申报招聘计划、报送岗位申报表,经审查后,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5.政府职能部门为开展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需要设置临时性工作岗位但暂无资金安排或资金不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可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临时性工作岗位应全部招用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招聘;
  6.其他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直接报送岗位申报表,经审查后,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三)建立公益性岗位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备案制度
 公益性岗位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的情况须报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跟踪
 (一)市、区居民就业工委办建立信息系统,对公益性岗位信息进行管理,并将其交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用人单位有权组织招聘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户籍居民,也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地生源的毕业生。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经审核的,不得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
  有关公益性岗位无法招到符合要求的特定专业和工种的户籍居民的,须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申报,经审定后,可招用非深圳户籍人员;
 (三)市、区居民就业工委办要加强对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工作的跟踪管理,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公益性岗位安置户籍居民就业的情况,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四)对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相关补贴和奖励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后者按政策规定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安置奖励;
 (五)用人单位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涉及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的,应列明相关人员经费预算和用人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申报时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的公益性岗位用人计划情况、相关经费预算,用人单位均应同时报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备案。
 五、对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成立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牵头,市监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部门参加,负责开展全市性的检查活动。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二)加强考核工作。要将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的工作情况作为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未经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审核而招用人员的,同级财政不予拨款。对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落实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

国家文物局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

1979年6月29日,国家文物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是国家举办的地方综合性或专门性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博物馆工作应当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古为今用”的方针和各项文物工作政策,办成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社会主义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通过征集收藏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要开展馆际间的协作,对地(市)、县博物馆进行业务辅导。推动博物馆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

二、藏 品
第五条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产,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基础。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主要在本地区范围内通过考古发掘,接收、征集文物,采集标本以及馆际交换等手段积累藏品。征集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详明、科学的原始记录。既要重视征集古代历史文物,也要重视征集近、现代历史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包括社会主义时期的文物)和民族文物。
第六条 博物馆必须加强藏品的保管工作,应有专门库房及相应设备,严格执行《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藏品应保持历史原状,严禁歪曲和伪造。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博物馆领导和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七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根据条件逐步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增添相应设备。要总结和发展传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进行藏品的鉴定、保管、修复、复制和标本制作等方面的科学实验,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三、陈 列
第八条 陈列是博物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衡量博物馆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要认真办好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的具有地方特点的基本陈列。地方综合性博物馆一般应以地方历史(包括革命史)为重点,有条件的博物馆还要办好自然部分的陈列,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陈列体系。在搞好基本陈列的同时,也要重视搞好临时展览。
第九条 陈列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遵循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原则,反映历史和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使人民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
第十条 陈列应以本馆藏品为基础。文物和资料的运用一定要有科学根据,尊重历史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反对篡改和歪曲。
第十一条 陈列设计必须做到形式与内容相统一,要求适用、美观、经济和具有民族风格。运用艺术表现技巧,逐步采用现代化设施,更好地突出陈列主题。建立陈列设计档案,积累陈列设计工作经验。

四、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群众工作是博物馆联系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第一线。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组织观众,进行讲解,更好地发挥陈列展览的宣传教育作用。讲解员要热心为观众服务,热爱自已的专业,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提高讲解水平,善于组织观众,结合当时当地和宣传对象的实际,进行观点鲜明、内容准确、史物结合、表达生动的讲解。
第十三条 根据博物馆的性质和陈列的内容,举办讲座,配合学校教学,编写宣传材料和组织流动展览等,加强科学普及工作。
恢复和建立“博物馆之友”群众性组织,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十四条 认真总结群众工作经验,建立业务档案,逐步采用先进的宣传工具,提高宣传教育效果。

五、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都应该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博物馆应积极开展博物馆学和有关的专业学科的研究工作。专业学科的研究,应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出发,以藏品为基础,结合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陈列展览上,也可以编写学术专著。要加强基础资料工作和对国内外博物馆情报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专业学科的研究。
第十六条 博物馆的科研工作,应当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根据目前和长远需要,分别制定近期和远景科研规划,按轻重缓急,作出全面安排。有条件的博物馆,应给专家配备助手,采用传、帮、带的办法,从事科研工作和培训科研人员。成立学术研究委员会,发挥咨询、评议和指导作用。

六、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博物馆要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馆长分工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领导全馆的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工作和后勤工作。要发扬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等优良作风,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十八条 博物馆的业务机构应根据精简原则和本馆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设立陈列、保管、群工等部门。
博物馆的后勤工作要保证业务和科研工作的进行,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博物馆的各工作部门,要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实行岗位责任制。

七、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应在提高马列主义水平的基础上,学业务,学管理,要逐步成为内行和专家。要加强队伍的建设,组织全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鼓励他们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做到又红又专。要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注意发挥他们的特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第二十条 采用专业和业余的方法培训业务人员。某些技术性较强的传统工艺,应采用举办训练班和师傅带徒弟的方法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博物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要逐步加强配备业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保证他们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业务活动时间。建立博物馆工作人员学术技术职称、考核、晋级和奖惩制度。

八、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博物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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