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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53:49  浏览:9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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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
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
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
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
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
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
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
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
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
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
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
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
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
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
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
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
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年度标准计划包括标准的名称、研制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卫生部委托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对年度标准制定计划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年度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研制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按
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条年度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
调整。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急需的项目可以增补;对拟增加的标准
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三)不宜制
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第十一条确
定标准的研制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鼓励用人单位、
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研制工作。
  承担研制标准的单位应当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
术水平、条件。
  第十二条研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
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
部门的职责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研制单位应当充分听取
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研制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充
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研制单位应当在上报标
准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研制单位应当将标准送审稿及其说明、对标准送审稿主
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
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对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
批准,并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公布。在批准前,根据需要,卫生部可
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
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
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示例:GBZXXXX-XXXX、GBZ/TXXXX-XXXX。

  第十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
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复审的周期
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的解释同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应调查了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实
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对
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开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交流、宣
传、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活动。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研制。
对水平高、效果好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出版、印刷由卫生部委托指定出版
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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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继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具体调整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性的促进就业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关于最低工资工作
  各地区要继续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及时调整。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上半年已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也要认真分析物价上涨对本地区低收入职工生活的影响,在明年对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八月七日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2000年是世纪之交的一年,也是完成“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国家将继续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但毕业生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
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毕业生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改革,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毕业生就业制度。要引导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加速主体到位步伐。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行不包就业,不包分配的就业办法,逐步形成与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配置和流动特点相适应的毕业生接收工作新机制。
二、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在完成1999年选拔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质保量地做
好今年毕业生的选拔管理工作。
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收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坚持考试录用。地方机构改革在搞好定岗分流的同时,要尽量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使公务员的年龄、专业、文化等结构更加科学合理。要继续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选拔录用
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40号),按照考录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和要求,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录用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工商、税务、审计、司法、海关等需要加强的部门,也要有计划地吸收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和
重要岗位。
四、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要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双向选择,避免“暗箱操作”。事业单位与毕业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定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毕业生的工作关系。
五、各级人事部门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承担国家“九五”期间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的单位,国家重点加强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支柱产业单位,国防、军队等单位接收毕业生在政策上给予倾斜,予以重点保证。这些单位也要采取积极措施,吸引
毕业生到本单位工作。
六、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各地政府人事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制定三资、集体、乡镇、民办等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及支持大学生、研究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解决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及毕业生自主创业遇到的各种阻力和问题,为毕业
生提供档案管理、年度考核、职称评定、档案工资调整、出国政审等人事代理服务。
七、西部地区要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根据国家确定的开发建设重点,制定吸引毕业生的鼓励政策,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去。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发展的关系,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八、积极拓宽信息渠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抓好收集毕业生供求信息工作。要建立人才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毕业生供求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信息服务设施的建设,切实为毕业生择业和单位用人提供高效、快
捷的服务。同时,建立信息反馈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布毕业生就业状况,促进学校面向市场培养人才。
九、消除接收毕业生的各种障碍,打破地区、部门接收毕业生的有关限制。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增加学生负担。对于数量富裕,本地区或本系统接收有困难的毕业生,要允许和鼓励他们到外地或其他
系统就业,不得收取出地区和出系统费。凡违反规定收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所属人才市场的作用,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以赢利为目的,搞虚假招聘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适当延长毕业生择业期限。对回到生源所在地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办理人事
代理,使毕业生仍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十一、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的措施,加强对毕业生接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接收秩序,推动接收工作健康发展,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接收规则奠定基础。
十二、切实加强对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接收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区毕业生接收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千方百计把工作做好。要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探索建立与毕
业生接收密切相关的待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保证。要与教育、计划、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搞好配合和协作,确保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进行。



20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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