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3:13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刑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2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台账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台账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局、电脑中心、武汉分行: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台账管理办法》(开行财会(1996)18号)和行领导在贷款台账管理系统演示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贷款台账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台账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台账管理系统”软件,保证全行贷款台账管理的统一和完整。
二、财会局是贷款台账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全行贷款台账工作,并负责登记资金汇拨和本息实收情况;信贷局是贷款台账的具体管理部门,财会处负责贷款台账的登记与管理,信贷处协助管理贷款台账,负责催收、审核有关凭证;电脑中心是贷款台账的设备及软件管理部门,负责贷
款台账管理系统的维护、台账数据的备份和保存以及系统软件的再次开发和升级工作。
三、要准确、及时地登记贷款台账。对1997年2月底以前发放的贷款,应抓紧催收和严格审查代理经办行(或财会局)报送的有关报表,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依据报表尽快补记贷款台账;对1997年3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应依据代理经办行(或财会局)报送的有关凭证,
在收到凭证后三日内准确登记贷款台账。
四、要对1994年以来的贷款利息逐次进行补测,并将测算结果与代理经办行相应的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出入,应查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测息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见附一。
五、要加强对贷款台账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的管理与维护,切实做到专人管理、专人登记。严禁在计算机上使用游戏软件及未经安全处理的外来软件,确保全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要使用行里统一规定的计算机代码或编码规则,与贷款台账有关的代码或编码规则见附二。系统使用过程中
,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电脑中心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涉及贷款台账的有关凭证和报表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使用贷款台账的综合部门,必须明确使用权限,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涉及全行的综合性数据,切实做好贷款台账数据的保密工作,确保我行的经营安全。
附:一 测息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1994年9月20日结息前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按开行综计(1994)127号文规定执行行业差别贷款利率,由于我行现行行业划分标准与执行行业差别贷款利率的行业划分不尽一致,因此1994年9月20日前发放的下列贷款在1994年9月20日测算的利息会稍
有出入。这些贷款是:盐业、独立核算的洗煤厂、除原油开采外的石油项目、除港口外水运项目、钢铁和有色行业的独立矿山项目、大型城市供水和煤气工程项目。
二、按开行综计(1994)127号文规定,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按季结息。贷款台账管理系统设计为1994年度、1995年度一律按年结息。1995年四季度开始按季结息。因此,1995年9月20日测算出的技术改造贷款“当期应收利息”不受影
响,但测算出的“应收未收利息复利”稍有影响。
附:二 借款单位、项目及有关凭证代码编制规则
一、借款单位代码编制规则:
地区代码(见表一)+行业代码(见表二)+3位流水号(各局自编)
二、项目代码编制规则:
借款单位代码-2位流水号(各局自编)
三、有关凭证代码编制规则
1.汇拨凭证(清单)代码编制规则:
局业务章代号+贷款种类代号+年份(2位)+2位流水号
2.贷款转存凭证,本金归还凭证、上划凭证、入账凭证,利息归还凭证、上划凭证、入账凭证,应收利息凭证(或计息清单),各局分别按年份编制流水号,代码编制规则:
年份+4位流水号(各局自编)
附表:一 地区代码
-------------------------
|地区 | 代码 | 地区 | 代码 |
|----|------|----|------|
|北京 | 1100 | 河南 | 4100 |
|----|------|----|------|
|天津 | 1200 | 湖北 | 4200 |
|----|------|----|------|
|河北 | 1300 | 武汉 | 4201 |
|----|------|----|------|
|山西 | 1400 | 湖南 | 4300 |
|----|------|----|------|
|内蒙古 | 1500 | 广东 | 4400 |
|----|------|----|------|
|东四盟 | 2000 | 广州 | 4401 |
|----|------|----|------|
|辽宁 | 2100 | 深圳 | 4403 |
|----|------|----|------|
|沈阳 | 2101 | 广西 | 4500 |
|----|------|----|------|
|大连 | 2102 | 海南 | 4600 |
|----|------|----|------|
|吉林 | 2200 | 四川 | 5100 |
|----|------|----|------|
|长春 | 2201 | 成都 | 5101 |
|----|------|----|------|
|黑龙江 | 2300 | 重庆 | 5102 |
|----|------|----|------|
|哈尔滨 | 2301 | 贵州 | 5200 |
|----|------|----|------|
|上海 | 3100 | 云南 | 5300 |
|----|------|----|------|
|江苏 | 3200 | 西藏 | 5400 |
|----|------|----|------|
|南京 | 3201 | 陕西 | 6100 |
|----|------|----|------|
|浙江 | 3300 | 西安 | 6101 |
|----|------|----|------|
|宁波 | 3302 | 甘肃 | 6200 |
|----|------|----|------|
|安徽 | 3400 | 青海 | 6300 |
|----|------|----|------|
|福建 | 3500 | 宁夏 | 6400 |
|----|------|----|------|
|厦门 | 3502 | 新疆 | 6500 |
|----|------|----|------|
|江西 | 3600 | | |
|----|------|----|------|
|山东 | 3700 | | |
|----|------|----|------|
|青岛 | 3702 | | |
-------------------------
附表:二 贷款台账系统使用的行业代码
-----------------------
| 行业 | 代码 | 行业 | 代码 |
|------|----|----|----|
|农业 | 01 |核工业 | 21 |
|------|----|----|----|
|新疆建设兵团| 02 |机械 | 22 |
|------|----|----|----|
|水利 | 03 |电子 | 23 |
|------|----|----|----|
|铁路 | 04 |汽车 | 24 |
|------|----|----|----|
|水运 | 05 |轻工 | 25 |
|------|----|----|----|
|公路 | 06 |纺织 | 26 |
|------|----|----|----|
|民航 | 07 |航空 | 27 |
|------|----|----|----|
|煤炭 | 08 |航天 | 28 |
|------|----|----|----|
|石油 | 09 |兵器 | 29 |
|------|----|----|----|
|电力 | 10 |船舶 | 30 |
|------|----|----|----|
|钢铁 | 11 |林业森工| 31 |
|------|----|----|----|
|有色 | 12 |环保 | 32 |
|------|----|----|----|
|黄金 | 13 |国防 | 33 |
|------|----|----|----|
|化工 | 14 |军用电子| 34 |
|------|----|----|----|
|石化 | 15 |劳改劳教| 35 |
|------|----|----|----|
|建材 | 16 |扶贫专项| 36 |
|------|----|----|----|
|新材料 | 17 |神华集团| 37 |
|------|----|----|----|
|非金属矿 | 18 |其他 | 40 |
|------|----|----|----|
|中医 | 19 | | |
|------|----|----|----|
|医药 | 20 | | |
-----------------------



1997年3月17日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04年16号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章 缴纳
第六条 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使用额。
第九条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第十条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
第十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工作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七条 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第十八条 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第二十条 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
(一)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已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50%缴纳到中国保监会设立的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剩余部分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缴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