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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0:50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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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就如何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权限问题,要求部里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的规定,凡按规定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的中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律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财政部审批;凡按规定在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的地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



19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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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81号


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含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液态奶、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以下简称不合格奶制品)属于固体废物。为做好不合格奶制品的销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合格奶制品的销毁工作,加强对不合格奶制品处理和处置的监管,防止形成二次污染。
  
  二、销毁不合格奶制品应首选高温焚烧的处置方式。对不具备焚烧条件,且需销毁的数量少时,经征得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送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填埋等方式处置。
  
  三、高温焚烧设施包括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医疗废物焚烧炉、水泥窑等。水泥窑应为稳定运行的且单条生产线每天处理能力为2000吨的新型干法回转窑,并有填充口(窑尾入料)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四、承担销毁不合格奶制品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环境监测和管理条件,并在处置过程中如实记载销毁不合格奶制品的种类、来源、数量;同时加强对销毁过程的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污染排放监测数据及处置情况记录应及时上报所在地环保部门。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承担销毁任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做好对不合格奶制品销毁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东政办发〔2004〕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职工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和公用事业改革,促进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面积:一般工作人员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80M2,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M2,县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10M2,市级干部150M2。
  第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一)市级3750元
  (二)县级2750元
  (三)科级2250元
  (四)一般工作人员2000元
  享受相应职级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按组织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被聘任为高级技术职务的,按县级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被聘任为中级技术职务的,按科级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被聘任为初级技术职务的,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
  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补贴。职工因职级变动需要调整补贴的,每年9月底前由所在单位申报,取暖期前调整一次。10月初至次年9月底职级发生变动的,次年调整。
  第五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实行可选择性补贴申报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如有多人在补贴范围的,选择其中一人为补贴对象申报住宅取暖费补贴。申报人持房产证和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与本人职级相应的取暖费补贴,经单位初审后,报市取暖费审定工作小组审定。
  第六条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在市市政局,市市政局负责专户资金兑付和核算,市财政局负责专户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每年10月份市财政局依据市取暖费审定工作小组审定的职工取暖费补贴表,将补贴资金拨入职工取暖费个人专户。
  第八条对市政供热处供热范围内的职工,市市政局必须在补贴资金到达个人专户10日内,将职工应补补贴数额通知职工本人,取暖期结束12日内,依据市市政供热处提供的职工签字的取暖费收据与职工清算完毕,多退少补。
  第九条不在市政供热处供热范围内的职工,市市政局必须在补贴资金到达个人专户5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给职工本人。
  第十条租赁住房并由个人缴纳租赁费的职工,凭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收费收据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后,停止发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取暖费。单位不得报销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
  第十二条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管理。市计委、市市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单位现有办公及公用设施面积和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市财政局根据供热需要分期拨付市市政局,市市政局与市政供热处结算。超过市政府批准建筑面积缴纳的取暖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差额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和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补贴,按财政预算安排比例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和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补贴从安排的市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2005年取暖期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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