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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8:52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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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

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各地要深入贯彻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果的重要途径,真正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础工程,一项治本之策,一项长久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凡没有启动此项工作的地区,要尽快明确领导分工,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已经启动的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完善工作制度,理顺工作体制,确保工作质量。

  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无锡市等单位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本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健全监督管理网络体系。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政府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和预警监控平台,了解和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预警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与效果。

  请各单位于7月15日之前将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情况报送总局协调司。

  二、全面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企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二是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三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四是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五是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六是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纪录。七是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八是要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九是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十是要贯彻执行国家、地区、行业的技术标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改进监控管理手段,提高监控管理水平,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性。

  三、规范有序、稳步推进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与监控系统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部署,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管理监控工作。凡总局有明确统一要求的,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规范有序、稳步推进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与监控系统建设,为各地提供技术服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8家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总局申报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软件(名单附后),并已经通过了总局组织的专家组的应用技术审查。各地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网络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开发、资源浪费,可通过市场运作方式选择研发单位的软件,以确保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辨识评价和管理监控各个环节的标准统一、数据规范和系统兼容。已通过总局组织的专家组应用技术审查的研发单位要不断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检测、评估,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度。要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情况,以及对存在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的整改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对因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管理失控酿成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学习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政策理论、方法和相关法规、标准,掌握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了解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而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报刊、杂志和网站上大力宣传各地、各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宣传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法规标准、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为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为了推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控制力,总局将于年底前组织一次专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并将在《全国安全生产简报》中予以通报。

  附件:通过应用技术审查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软件单位名单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通过应用技术审查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软件单位名单

  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与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2.南京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iHPM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监控系统》

  3.武汉大学与武汉博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网络管理系统》

  4.江苏省无锡市五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石家庄市博润信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5.山东省青岛赛飞特安全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6.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监管综合系统》

  7.福建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隐患监控中心与福州锐和电子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应急救援管理系统》

  8.深圳市安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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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素材档案管理办法

电影局


影片素材档案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0日,电影局

第一条 影片素材(含标准拷贝,下同)是电影艺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我国影片素材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以保证电影艺术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电影创作和生产服务,为电影教学和艺术研究服务,保护电影文化遗产,根据《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国摄制(含合拍)的故事片、舞台艺术片、美术片、新闻纪录片、科学教育片及风光旅游片等,在生产制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影片素材均属电影艺术档案。
译制公映的外国影片及公映的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影片的素材亦属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条 影片生产单位和进口发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以内,按以下四种类型将影片素材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归档。因片种和生产工艺不同,送缴内容可以有所调整。

(一)国产影片:
全新原底标准拷贝一个。画原底,片头、片尾、唱词等各类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景原底,十格小底片,光号卡或光号软盘等一套。混合光学声底一个。
(二)在内地公映的我国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的影片应送缴全新标准拷贝一个。
(三)译制发行的外国影片应送缴全新标准拷贝一个。
(四)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外国合作(不含协拍、代拍)摄制的影片应送缴画原底或画翻正一套,光学混合声底一个,全新标准拷贝一个。
第四条 影片生产单位或者进口发行单位应自影片获准公映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标准拷贝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在两年内将素材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西安素材库,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到三年。
第五条 送缴素材要严格履行以下手续:
(一)应填写《送缴影片素材档案清单》一式四份。送缴者自留底一份,送西安素材库三份(库验收后签退一份,送国家电影档案馆影片管理部一份)。
(二)填写影片素材片盒标签。其内容包括:素材种类、片名、片种、国别、语别、幕型(高宽比)、长度、片基、总本数、本次、出品厂、出品时间、译制厂。并以不同颜色盒签区分素材的种类。
(三)影片素材技术鉴定书和光号卡或光号软盘放入第一本片盒内。
(四)送缴影片素材应做到:《送缴影片素材档案清单》,片盒标签、盒内实物三者相符,完整无误。
第六条 利用已归档的影片素材要严格履行以下手续:
(一)使用影片素材,应持影片版权所有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文件,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出库使用手续。
(二)非版权所有者使用影片素材,需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并持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文件,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出库使用手续。
(三)有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公映过的影片素材,可以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出库使用手续。
(四)使用已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影片素材,提出使用者应持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证明文件,向国家电影档案馆申请,国家电影档案馆有权决定是否提供使用。
(五)凡使用影片素材者,如需中间转换洗印厂家的,应由使用影片素材者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变更手续。
(六)国家电影档案馆可以利用国产影片素材档案的复制品与国外电影档案机构交换和出借,但不得损害影片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七)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有权限制特定影片的出库使用。
第七条 国家电影档案馆西安素材库发运素材的最长时限是接到完备手续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交铁路发运。如不能如期发运,应提前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八条 影片素材管理的技术规范
(一)国家电影档案馆存档的影片素材,彩色片应置于温度5±1℃,相
对湿度为55-60%的恒温湿库房中;黑白片应置于温度10±1℃C,相对湿度为60-65%恒温恒湿库房中。
(二)制片者在规定日期内,自行保存影片素材在一年以上者,必须将影片素材置于温度20±1℃,相对湿度为60-65%的恒温恒湿库房中保存。
(三)影片素材的包装材料,要符合档案保存规定,即应使用纸质袋,其PH值为7.0-8.5,不含有酸性物质、氧化剂和还原剂。
标签粘合剂可使用多种聚乙酸乙烯脂和摄影级明胶等,不得使用含有硫、铁、铜等成份的粘合剂。
应使用耐腐蚀,不挥发化学气体的材料所做的片盒。
影片素材的任何部位,都不得使用胶带纸粘接。
(四)调用已归档的原底素材再行印制拷贝的,要确保其完整无损地退回西安素材库。
(五)凡使用易燃影片素材印制国内外发行拷贝时,使用者必须同时印制一套全新安全素材和拷贝,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
(六)使用影片素材,因洗印工艺需要而合并或分卷的,要附上详细文字说明。此说明放入第一本片盒内;如影片内容需要删剪的,须报请电影事业管理局批准,并只准在新制作的翻正(或翻底)上进行;对原影片素材内容有增补的,其增补部分亦应随同原影片素材同时入库归档,并须附上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
(七)影片素材在交付运输时,要有防火、防水、防尘、防丢失等安全措施,每年六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易燃素材和拷贝停止出入库。
(八)国家电影档案馆西安素材库在验收素材后,应更换统一制作的包装袋和片盒标签。
第九条 应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归档的影片素材,逾期未如数送缴的,按照《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 凡使用已归档的影片素材必须在协定期内归还国家电影档案馆。确需延期者,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违者一律从期满后的第一天起,每天按不超过每本影片素材0.5%的成本核收延期费,若不交纳延期费,除追究延期事故者的责任外,国家电影档案馆有权决定停止向责任单位提供其它影片素材。
第十一条 在使用和保管影片素材中,如发生属于责任事故造成超额损伤、霉变和遗失的,按照《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 送缴影片素材归档的运费和包装费由送缴单位负担。
使用已归档的影片素材,所需往返全部运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使用国家电影档案馆保存的影片素材档案,需视不同目的,交纳不同标准的资料费或者保管费;影片版权拥有者免收资料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影片素材档案管理暂行细则》同时废止。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共计1513平方公里。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指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共计155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五条 临汾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临汾市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尧都区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负有监管责任。
尧都区、洪洞县、襄汾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外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市建设、国土、房管、工商、公安、安全、监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违法建设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对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严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压占城市道路红线、高压线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道、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
(四)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威胁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对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到位且符合许可条件并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补办手续:
(一)基本符合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
(二)在居住小区或单位、个人庭院内部建设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通过采取部分拆除、降低高度、开窗堵窗、开辟通道、封闭通道、修改立面以及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影响相邻人通风、采光、日照,但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通过技术分析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超层、超面积建设,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人,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条 对于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改变建筑物外立面、设置雕塑或户外广告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并处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收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继续施工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规划管理信用档案。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两年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施工、设计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阻碍规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一)违法批准工程建设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条 规划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经省政府批复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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