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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25:14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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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28日辽阳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市长
 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 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当中。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消防建设规划,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在辖区显著位置设立消防安全公益广告牌、宣传橱窗等设施。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社区义务防火巡查队伍,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并根据社区实际,适时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伍。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每周组织一次消防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较大火灾隐患应当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周活动。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住宅楼道(门)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逃生演练。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对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保养,更换、维修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并对社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落实警务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纳入考核评比之中。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群众对违反消防管理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巡查档案;
(三)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内本区域内无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街道办事处及消防工作先进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社区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不履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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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有关精神,外经贸部决定对全国公有制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现将具体
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公有制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系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为“国有”或“集体”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由国有或集体控股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如科研院所为事业单位,尚未改制为企业法人,可授权科研院所直属的一家公有制企业作为其经营进出口业
务的窗口企业,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登记手续。
二、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公有制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且有本企业自产的科技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
三、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向营业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收到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凭该证书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
,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五、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书面申请(须包括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如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国有或集体控股的证明(原件);
(五)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经登记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外经贸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七、外经贸部负责组织实施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每半年将登记情况汇总报外经贸部,同时抄送科学技术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
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 ) 登字第 号
----------------------------------
| 企业名称 | |
|---------|----------------------|
| 企业类别 | |
|---------|----------------------|
| 企业地址 | |
|---------|----------------------|
| 主管部门 |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
| 进出口经营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 |
| 范 围 |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
|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 |
|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 |
| |“三来一补”业务。 |
|---------|----------------------|
| 进出口商品 | |
| 目 录 | |
| | |
----------------------------------
企业凭此件办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工商、税务等有关手
续后,向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
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办理
资格证书年审手续。
登记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1999年10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3〕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统计局、林业局: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审批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加强统筹规划,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着力规范建设标准,着力明确管护责任,着力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坚持不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坚实基础。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建成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其中,“十二五”期间建成4亿亩;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田块平整,配套水、电、路设施改善,耕地质量和地力等级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得到加强,生态修复能力得到提升。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抓紧制定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细化配套政策,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确保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要整合资金,集中投入,连片治理,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不断完善相关标准和制度,做好相关规划间的衔接,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评价,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实现。



                           国务院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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