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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及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47:15  浏览:9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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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及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0]501号



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及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以下简称“两部一办”)《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1999]8号)要求,两部一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和《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是治理公路“三乱”的既定目标,是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防止反弹、扩大战果、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讲政治,顾大局,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为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创建良好的条件,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治理公路“三乱”的文件精神,以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为楔机,努力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推向新的阶段。要坚持开展以明查暗访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宣传发动不间断、明查暗访不间断、督促指导不间断。对本辖区内的公路“三乱”易发地区、多发路段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帮促。对于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要按照两部一办有关规定,坚决摘掉该地区国、省道基本无“三乱”的牌子,公开通报,重点整治,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从严处理直接当事人,对性质严重的公路“三乱”事件还应追究其上级领导的责任。

  三、为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达标的方法,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自查自纠自评,抓紧做好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争创达标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确保自查自纠到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安排,及时组织自检自查自评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打好基础,创造条件;二是确保申报工作及时。要根据两部一办的总体部署,及时按规定内容提交申请报告;三是确保舆论宣传深入扎实。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强大的声势。

  四、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今年是活动的第一年,一定要开好头,打好基础,对于申报第一批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区、市),要尽快按照要求,于11月底前分别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两部一办将会同建设部、国务林业局进行严格考核。

  附件:一、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

     二、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交 通 部           公 安 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章)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00年起,力争用3年的时间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目标。

  二、实施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以下简称“两部一办”)《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1999]8号)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原则,分阶段对申请达标的省份,成熟一个,考核一个。考核合格后,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三、实施程序

  对于申报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验收工作,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会同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共同进行。

  考核的程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对本辖区内治理公路“三乱”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公布本辖区内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地市名单,在全部地市均已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基础上,由省级人民政府向两部一办提出申请报告(附件三),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两部一办会同建设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单位按照量化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二)的要求对申请省份进行检查验收和量化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两部一办、建设部和国家林业局的主管领导共同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安排

  两部一办将分五批公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各省份名单,具体安排如下:

  1、第一批(2000年)

  公布达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单的时间定于2000年12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11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2、第二批(2001年上半年)

  公布达标省份名单的时间定于2001年6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2001年3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3、第三批(2001年下半年)

  公布达标省份名单的时间定于2001年12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2001年8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4、第四批(2002年上半年)

  公布达标省份名单的时间定于2002年6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2002年3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5、第五批(2002年下半年)

  公布达标省份名单的时间定于2002年12月底以前,各申请省份应于2002年8月底前向两部一办提交申请报告。

  附件二


  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说 明

一、为规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验收和考核的工作程序,增强工作效能,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国纠办发[1999]8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二、本评分标准是全国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验收的基本标准,是上级部门考核各地治理公路“三乱”及是否达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基本依据。

  三、本评分标准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两个方面共五项检查考核内容。外业检查包括现场查访、公路站点、群众反映三个方面;内业检查包括内业检查、自检自查两个方面。

  四、本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评定成绩时,各项检查内容按照实际检查的权值计算,扣分项最多扣至0分。获85分以上且满足表一第七项列出的4项否定条件的单位为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达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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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5〕18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部门:

《陇南市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陇南市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执法资源,及时准确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环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行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各部门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多部门联合办案机制

1、属应取缔、关闭企业,一律由有处罚权的部门提请所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取缔、关闭决定。

2、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由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环保部门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为其贷款。

3、属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继续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4、属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视违法情节移送工商、文化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5、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如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由监察部门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各部门应确定职能科(股)室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1、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项目,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

2、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对废弃危险物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处理,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涉嫌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要移交林业部门。

3、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发改委、中小企业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

四、移送环保案件的主要材料为:

1、本单位领导同意移送的意见;

2、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3、案件调查报告;

4、有关证据材料;

5、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五、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移送函,并将有关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在收到移送函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反馈移送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移送与接受部门应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六、对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受和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的,造成工作失误并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监察部门要追究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市发改委 中小企业局 环保局 工商局

安监局 公安局 监察局 司法局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于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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