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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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4〕20号)精神,为规范杭州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之江度假区的发展,由杭州市规划局之江度假区分局(以下简称之江规划分局)负责实施杭州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范围以附图为准)。具体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规划编制工作
(一)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审查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上报批复。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等。杭州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等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由之江规划分局根据城市规划和管委会的发展需要,提出规划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局批准后,由之江规划分局组织编制工作。之江规划分局负责成果审查,报市规划局审批。
(三)规划设计招标。按有关规划设计招标的规定办理。
(四)各类规划调整。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调整由市规划局负责,控制性详规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之江规划分局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按照《关于明确控规局部调整程序的通知》(杭规发〔2004〕300号)规定进行调整并批复。其他各类规划的调整,由之江规划分局组织调整,报市规划局审批。
二、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的管理。之江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杭州之江度假区扩区范围(含转塘镇)内建设项目进行选址(范围见附图)。凡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在规划调整允许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之江规划分局进行选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因项目建设需要突破原规划控制要求,超出以下范围的,之江规划分局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控规调整,控规调整批复后方可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1、涉及20米以上的道路调整;
2、出现中类以上的用地性质的变更;
3、容积率超出原规划5%以上的调整。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之江规划分局负责核发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江规划分局定期向市规划局领取加盖市规划局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空白证),并按季将上次领证发放的建设项目清单报送市规划局备案。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由之江规划分局负责主持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市规划局参与。规划方案控制指标的调整按杭规发〔2004〕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应报市规划局确认。审查结果及修改后的方案报市规划局备案。
三、关于规划审批后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一)之江规划分局负责本地区规划审批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规划竣工验收等。定期将验收完毕的建设项目以表格形式报市规划局备案。表格由市规划局统一制作。
(二)本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之江规划分局配合,涉及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的,之江规划分局应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规划局确认。之江规划分局应每半年对本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以表格的形式报送市规划局备案。表格由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统一制作。
(三)本地区涉及人大、政协提案、群众来信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工作,由之江规划分局在市规划局统一指导下负责处理。
四、关于责任落实问题
(一)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市规划局和之江规划分局应分别确定联系处室和联系人,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逐一做好衔接工作。实施中如出现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之江规划分局与市规划局实行审批系统联网,规划信息共享,信息系统建设由市规划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
(三)之江规划分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与城市规划不相符,市规划局可以否决或进行调整。
(四)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如对之江规划分局审批和反馈的意见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定。
(五)之江规划分局对实施情况应不定期地编发简报,通报工作。
(六)市规划局建立检查、总结实施情况的工作联系会议、年终总结会议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将实施情况及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抄送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五、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涉及的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三)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之江度假区及转塘周边地区范围图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中共江门市委
印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江发[2004]25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江发[2000]15号)已作进一步修改,现将《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8日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
(2004年6月17日)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意见》(江发[2004]24号)精神,为了表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镇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镇级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项目和标准
(一)“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奖。
1、以当年镇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算,分四个档次考核:①镇级财政收入首次超亿元;②2000万元以上,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③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5个百分点;④1000万元(不含1000万)以下,增幅50%以上。
2、以当年利用外资民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分二个档次考核:①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增长15%以上;②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增长20%以上。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比当年全市平均增幅高25%以上。
4、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没有违纪行为,计划生育完成人口控制指标,社会治安良好。
达到以上标准的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可授予“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称号,发给奖金10万元。
(二)“招商引资”奖。〖HTF〗
以当年利用外资民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分三个档次考核:
1、实际到位资金首次超2亿元,以后再次达到2亿元以上并增长15%以上,均奖励5万元;
2、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增长20%以上,奖励3万元;
3、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增长30%以上,奖励2万元。
(三)“发展县域经济先进市(区)”奖。
1、市(区)级和镇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当年增长分别高于全市平均线;
2、镇级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25%以上。
达到以上标准的市、区,可授予“发展县域经济先进市(区)”称号,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状。
(四)先进个人奖。
1、当年获得“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称号的镇,镇委书记、镇长可评为江门市发展镇级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各奖励5000元,并由江门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当年获得“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的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有功人员,根据各自的政绩,可按本镇委书记、镇长所得奖励的30-5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自行制定。
(五)惩戒。
各市、区要分年度对镇下达镇级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包括当年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要求,并加强检查督导,对当年没有完成指标的要“提醒注意”,两年没有完成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向市(区)委、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不称职的镇委书记、镇长分别由上级党组织、本级人大通过组织程序和法定程序免去职务。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由各镇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实绩,并附有关总结材料,报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二)由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经贸(乡镇企业)、外经贸、农业、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镇上报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向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报意见。
(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各市、区的申报进行
审核,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奖金来源
奖励发展镇级经济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发给镇集体的奖金的40%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60%由各市、区财政负责;镇委书记、镇长的奖金由所属市、区负责;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有功人员的奖金,由所在镇财政安排。
四、一个镇同时达到“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和“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的,可同时给予奖励。
五、本《办法》由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执行双方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关系,同意签署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 中方接待叙手工艺学院一名工艺美术人员、一名教具制作人员来华考察手工艺生产技艺和教学仪器制作,为期两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根据各自可能互换有关艺术教育、普通教育、技术教育、职业教育、体育和学生保健、幼儿园、学校文娱活动的出版物、规章及其两国教育机构出版的研究文章和统计资料。
第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各类教育各教学阶段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
第四条 双方每年互换七个留学生奖学金名额,有关留学生的招收录取、专业确定等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本执行计划规定的奖学金名额的互换工作,由两国官方有关部门进行。未经两国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为国家教育委员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有关部门为高教部)同意,奖学金生选学的专业均不得改变。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建立校际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并互换图书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互派由三至五名高教负责人及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为期两周,考察高等教育体制,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八条 双方互换少先队组织出版的文化杂志和期刊。
第九条 中方同意叙方每年派五名自费生来华学习现代汉语、中国文学、汉语言文学和中国历史等专业。
第十条 鼓励双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二、文化、艺术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互派二至三人的电影代表团参加两国举办的电影节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叙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接待中国戏剧艺术某一专业的一名教授及一名随行翻译赴叙高等戏剧学院任教。期限、费用待遇及食宿等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在戏剧研究方面互换出版物、剧本(英文或法文译本)及视听作品。
第十四条 中方研究接待数名阿拉伯音乐学院学生考察并交流音乐经验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中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一个艺术团参加国际艺术节并进行演出。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交流戏剧、音乐及民间艺术方面的研究和经验。
第十七条 叙方在华举办造型及雕刻艺术展,并派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展期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中方在叙举办中国艺术展,并派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艺术专业人员互访,了解两国艺术活动的发展。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化遗产的图书、宣传册及期刊并互派一名手稿专家考察对方的手稿及其保护方法。接待方为其提供其选定的手稿的影印件并为来访专家配备其国语或英、法语译员及制定访问日程。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交流在电影活动诸方面取得的经验并互换出版物、期刊。
第二十二条 中方根据可能向叙《造型艺术生活》杂志提供介绍中国艺术活动的艺术研究文章。
第二十三条 中方接待阿萨德图书馆的一名负责人,对中国国家图书馆进行考察,为期二至三周。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两周。
三、体育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执行两国签订的体育执行计划。
四、费用
第二十六条 派遣国负担人员、代表团及艺术团的往返旅费。接待国负担国内食宿交通和在其国家医院的急诊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展览费用。送展方负担将展品运抵承展国首都及由其运回的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宣传、提供展厅及在其国内运输的费用。
五、总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计划不排除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外的有关文化与艺术交流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第三十条 本计划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写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章金树 伊萨姆·哈亚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