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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乌鲁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36:23  浏览:9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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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乌鲁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乌鲁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给留学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留学人员来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推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是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内园,行政隶属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要积极吸引留学回国人员进入园区内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推广转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在国内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访问学者或进修的人员。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由留学人员创办并占有30%以上股份的企业;或是留学人员占有20%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主要经营或管理职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适用留学人员企业是指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登记注册、入驻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园内企业。入驻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定。
第五条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法定注册资本金可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中介服务、科技开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部分注册资金。留学人员以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后向企业投资的,技术成果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达45%。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获得国家级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技术成果,作为投资所占比例可相应放宽。当事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从2003年起,乌鲁木齐市财政每年另行安排300万元科技三项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入驻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高级人才的创业活动。
该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建立、完善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服务设施;
(二)对留学回国人员在科技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予以适当启动资金支持;
(三)对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以上资金具体使用方法,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制定。资金拔付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共同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应当给予引导性支持。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办公用房自企业注册并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定之日起3年内免收房租。生产用房前三年的房租分别按标准租金的30%、50%、70%收取。
第八条 创业园内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留学人员进入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和工作,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复印件。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进修的专业证书或撰写的研究论文、科研成果)。
第十条 为表彰奖励对推动我区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留学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获奖者以自治区科技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来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和工作,并愿意落户的留学人员,年龄不受限制,可凭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及本人护照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不申请办理落户的,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给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乌鲁木齐市工作证明书”。持“留学人员来乌鲁木齐市工作证明书”者享有乌鲁木齐市户籍人口待遇。
凡来乌鲁木齐市落户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配偶调动时不受调干、调工指标限制。留学人员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确有困难,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乌鲁木齐市人事局、劳动局等部门协助安排;属教师、医护人员等职业的,由乌鲁木齐市及所属区教育、卫生部门协助解决;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免费挂靠乌鲁木齐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工龄,按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随归子女入托、入学,凭自治区或乌鲁木齐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区教育部门协助安排。
在国外出生或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的随归子女,根据留学人员的意愿选择外语学校就读。在三年语言适应期内初中毕业升入高中时,在全市统一文化考试中降低分数投档。
第十五条 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外事、公安部门进一步简化、优先办理留学人员出国(境)手续。外事部门优先为留学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出国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方便其来去自由。留学人员因业务需要在乌鲁木齐市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审批管理规定优先办理。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员工出入国(境)手续,由自治区科技厅协助办理。
第十六条 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经营管理机构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组建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切实为留学人员及其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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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规定
(龙政综[2002]449号)



  根据省委七届三次、市委二届三次会议和省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改革,加速闽西经济发展步伐,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加快国有企业“两个置换”改革步伐,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
  1、对国有资本退出中小企业可采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使评估价值更符合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国有资产经评估确认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以评估值为基准价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或经同级国资委审批后协议出让(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出让时,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给予30%以内的折扣优惠;分期付款,也给予一定的优惠。
  2、市内外各类企业收购、兼并我市国有企业,根据人员、债务跟随资产走的原则,经市国资委批准,采取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的形式兼并或零价出让。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企业的潜亏、政策性亏损,经有关部门和国资委批准,予以核销;对企业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有关部门或国资委批准,予以剥离或折价处理。在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中,凡市内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原属地按出资比例享有企业的产值、增加值、销售额指标和税收分成。
  3、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及企业资产变现收入,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增资减债、结构调整和安置职工;特困企业(按有关政策剥离后的净资产不够安置职工费用的)盘活土地存量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只要用于安置职工的,可全额返回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关停、破产的国有企业,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将其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组织评估后拍卖,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原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价值作为国有出资的,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免收土地出让金。
  4、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给职工,可“先租后买”,即职工先按协议租赁经营企业,购买时可享受企业整体出售折扣优惠。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重点向经营者及管理、技术、生产骨干集中,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流动转让。
  5、经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同意,企业可拿出部份有效资产及相应的债务进行改制,该企业可作为出资者以其有效资产与职工、其他法人、自然人出资共同组建新公司;也可由职工出资购买企业部份有效资产组建新公司。原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红利主要用于偿还债务。
  6、为鼓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培育我市上市资源,凡新设立或通过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辅导期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特派办验收的,市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
  7、国有企业凡改制的,国有身份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的国有身份自然消除。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的平均工资和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连续工龄计算),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或高薪岗位人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前12个月人平均工资的两倍计算。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按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和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连续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工龄(不满一年工龄按一年计算)发给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8、特殊行业和公用事业企业职工中,原执行事业工资标准并在机关社保集体缴费的,改制后,企业职工可以在机关社保继续缴纳相应的社保费,并按规定执行有关政策。上级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积极筹措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理顺企业债权债务关系
  9、建立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在财政设立专户管理。其资金来源:①市本级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②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和国有股减持收入;③国有股红利收入和企业税后利润集中一块;④各级政府建立的部份再就业基金;⑤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变更用途的收入用于安置职工节余部份,以及企业租赁费等。
  10、国有企业在改制中需盘活土地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收储中心依法收购,按土地评估价格给予收购补偿;收储的土地经对外公开出让扣除储备成本的净收益,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同级财政的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专户管理(新罗区国有企业改革土地收储转让的净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由市返还新罗区),由同级政府的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中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和社会保障等改革成本支出。
  11、优惠改制企业收费标准,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改制企业办理水、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手续费、开户费。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原企业注册资本(包括资产重组各企业原有注册资本)以内的只收取变更登记费,增加部份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另收变更登记费。税务部门、建设(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房产变更登记和不涉及土地分割或面积、建筑物发生变化的土地变更登记,每证只收成本费,对改制企业涉及的房地产契税,可申请缓交。对社会审计、评估(含房产、土地)、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物委核定的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优惠照顾。
  12、对整体出售资产有困难的企业,在与债权银行协商后,可将相对独立的部份资产拍卖变现,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其拍卖收入或租赁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分步还贷。对实施破产的企业,在《担保法》实施前,原行政部门对企业的担保应视为无效,由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贷款担保,可逐户与债权银行商定,酌情解决。
  三、多渠道增加对工业的投入,大力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13、实行“以商补工”的土地政策,降低工业用地开发成本。市政府建立“以商补工”土地专项资金,把商业用地中开发增值部分的20%划入专项资金帐户,该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工业用地。
14、增加财政对工业的投入,向重点行业和企业倾斜。一是各级财政要按增长比例增加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二是逐步增加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主要用于新投资项目和技改项目的贴息,吸引民间资金对工业的投入;三是通过财政扶持,壮大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同时,建立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15、建立各种经济成份企业的平等制度,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渠道、税收征管、社会保障方面实行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政策。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信贷品种,改进信贷工作方式,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信贷操作环节,增加对企业信贷投入。
  四、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积极鼓励科技创新
  16、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已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要在政策、信贷、人才、市场和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名牌产品、著名和驰名商标及生产企业,要划出主要街道、路段、版面和时段优先、优惠宣传我市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要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省名牌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省驰名商标等多项荣誉的企业,按最高荣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17、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被确认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市政府扶持10万元,并在财力和人力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已被确认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积极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争取省级的扶持。对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可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
  18、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允许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支持除特殊岗位外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并征得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和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和到其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全社会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
  19、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推行年薪制,并对经营业绩显著者实行奖励。试行期权期股奖励政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试行期权制,即经营者先投入其认购股本的一部份资金,并和企业出资者签订协议,在三至五年内用分得的红利将期股买成实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经营者若离开工作岗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
  20、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流向企业,建立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要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选一批懂经济、会管理、知识层次较高的干部到企业工作。在企业工作期间,除保留其职级和行政机关的一切待遇外,企业可根据其贡献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政府另作相应的奖励。依托市人才市场,建立对企业经营者评价、管理和使用机制,为企业经营者进入市场创造条件。此外,对改制企业的主要领导,任职期间表现突出、经营业绩优良的,各级政府应给予妥善安置。
  21、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的分级责任制,加强对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齐抓共促,搞好服务。同时,要加大对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上下谈改革、促发展,并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2002年12月5日发布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市领导的批示,建立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有偿使用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特做如下规定:
一、基金的使用范围及对象
1.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担经济责任,并具有偿还能力的国有工业企业。
2.基金重点支持:列入市技术改造计划的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五少两高(即:物耗少、能耗少、水耗少、污染少、占地少和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的重点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急需改造有一定风险的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现实生产力的“产学研”项目;加
快科技进步,培植新的经济生长点的项目;按照市规划发展拳头产品的关键项目。
二、基金的主要来源
1.市政府拨付的技术改造基金;
2.基金本金回收部分;
3.存款利息及收取的占用费。
三、基金的审批程序
各总公司(局、办)和有关单位申请使用技术改造基金借款时,根据项目基金使用范围和对象填报申请书一式四份(见附件一),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签订基金借款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见附件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的放款手续。
四、基金的使用及还款:
1.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占用费。一年期借款按银行利率50%计收占用费,两年期借款按银行利率70%计收占用费,占用费每半年计征一次,贷款期限最多两年。
2.借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本金及占用费,确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期还款的,应提前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经审批后延期还款期限最多一年。延期部分的占用费按银行利率全额征收。
3.借款单位应按合同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做它用。未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批准的展期项目,逾期未还则对逾期部分加收15%的占用费,借款挪做它用的,对挪用部分加收5倍以上罚金。
4.基金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单位持转帐支票到市财政局工管处办理还款手续,或通过银行直接划转(收款单位: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开户行: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帐号:014-144219-73)并注明归还“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借款”。到期未还的企业,市经委技
改处对借款单位发出《技术改造基金借款催还通知书》(见附件3)并按第3条规定加收占用费,对提前归还借款的单位在收取占用费上给予优惠照顾。
五、基金的管理
市财政局将此项资金在财政性资金分局设“北京市技术改造周转有偿使用基金”帐户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往来业务。
技术改造基金收取的占用费及银行存款利息,一部分继续纳入基金周转使用,一部分用做奖励技术改造优秀项目、先进管理单位,奖励办法仍按(88)京经技字第381号文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年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借款申请书(代借据)
主管部门名称: (章) 单位:万元、万美元
----------------------------------------------
|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 | |邮政编码| | | | | | |现有职工人数| 人
| | | | | | | | | | | |
| |-------|-----|----|-----------|------|-----
|企| | | | | |
|业| 建设地址 | |经济性质|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现| | | | | |
|有|-------|-----|----|-----------|------|-----
|情|借款额(大写)| |借款期限| 年 |固定资产原值|
|况|-------|-----|----|-----------|------|-----
| | 开户银行 | |负责人 | |固定资产净值|
| |-------|-----|----|-----------|------|-----
| | 帐 号 | |联系电话| |现有流动资金|
|-|-------------|----------------|------|-----
| |项目名称及改造内容 |立项或可行性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金 额
| |-------------|----------------|------|-----
| | | |借 款 额 |
| | |----------------|------|-----
| | |总投资 | |( )行贷款|
|申| |----|-----------|------|-----
|请| |含外汇 | |自筹及其它 |
|改| |----|-----------|------|-----
|造| |计划竣工| 年 月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项| | | | |
|目| |年 月| | |
|基| | | | |
|本|-------------|-----------------------------
|情|产品名称及生产能力 |
|况|-------------|上项目原因分析:
| | |
| |-------------|
| | 新 |销售收入| |
| | 增 |----|----|
| | 经 |利 润| |
| | 济 |----|----|(包括:市场、规模、技术、建设条件、经济、
| | 效 |税 金| |财务效益、敏感性等分析)
| | 益 |----|----|
| | | | |
----------------------------------------------

-----------------
| |现有在建项 |
|上年主要经济指标| |
| |目及贷款 |
|--------|------|
| | |在建项 | |
|销售收入| | | |
| | |目 数 | |
|----|---|----|-|
|利 润| |总投资 | |
|----|---|----|-|
|税 金| |贷款总额| |
|----|---|----|-|
|创 汇| |自筹资金| |第
|----|----------|一
| | |联
|申 请| |:
| | |北
|单 位| |京
| | 公章 负责人章 |市
|----|----------|财
| | |政
|主管部门| |局
|审核意见| |工
| | 公章 负责人章 |管
| | |处
| | |存
|----|----------|
| | |
|市经委 | |
|审核意见| |
| | 公章 负责人章 |
|----|----------|
| | |
|市财政局| |
|审核意见| |
| | 公章 负责人章 |
| | |
| | |
-----------------

注:本表共四联,第一联: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存:
第二联:北京市经委技改处存: 年 月 日
第三联:借款 单位存:
第四联:主管部门存。
附件二: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借款合同书
编号:
经市经委技改处和市财政局工管处(以上为甲方)与借款单位______(乙方)及借款担保单位______
(丙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借款合同如下:
一、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借款期自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止,用于_____资金需要。
二、乙方使用此笔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内主动归还甲方,并按规定费率______计算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每半年计征一次。到期不还,甲方按规定的基准费率×(1+15‰)计算收取占用费,挪用借款则按基准费率×(1+500‰)计算收取罚金。
三、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单位,应负责监督乙方的用款和还款,并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市经委技改处、市财政局工管处)、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
甲方: 乙方: 丙方:
市经委技改处 市财政局工管处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借款,请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为:14-144219-73,并注明:归还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第一联: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 存
附件二: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借款合同书
编号:
经市经委技改处和市财政局工管处(以上为甲方)与借款单位______(乙方)及借款担保单位______(丙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借款合同如下:
一、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借款期自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止,用于_____资金需要。
二、乙方使用此笔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内主动归还甲方,并按规定费率______计算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每半年计征一次。到期不还,甲方按规定的基准费率×(1+15‰)计算收取占用费,挪用借款则按基准费率×(1+500‰)计算收取罚金。
三、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单位,应负责监督乙方的用款和还款,并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市经委技改处、市财政局工管处)、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
甲方: 乙方: 丙方:
市经委技改处 市财政局工管处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借款,请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为:14-144219-73,并注明:归还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第二联:北京市经委技改处 存
附件二: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借款合同书
编号:
经市经委技改处和市财政局工管处(以上为甲方)与借款单位______(乙方)及借款担保单位______(丙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借款合同如下:
一、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借款期自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止,用于_____资金需要。
二、乙方使用此笔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内主动归还甲方,并按规定费率______计算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每半年计征一次。到期不还,甲方按规定的基准费率×(1+15‰)计算收取占用费,挪用借款则按基准费率×(1+500‰)计算收取罚金。
三、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单位,应负责监督乙方的用款和还款,并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市经委技改处、市财政局工管处)、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
甲方: 乙方: 丙方:
市经委技改处 市财政局工管处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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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借款,请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为:14-144219-73,并注明:归还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第三联:借款单位 存
附件二: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有偿使用借款合同书
编号:
经市经委技改处和市财政局工管处(以上为甲方)与借款单位______(乙方)及借款担保单位______(丙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借款合同如下:
一、甲方同意给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借款期自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止,用于_____资金需要。
二、乙方使用此笔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内主动归还甲方,并按规定费率______计算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每半年计征一次。到期不还,甲方按规定的基准费率×(1+15‰)计算收取占用费,挪用借款则按基准费率×(1+500‰)计算收取罚金。
三、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单位,应负责监督乙方的用款和还款,并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方(市经委技改处、市财政局工管处)、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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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丙方:
市经委技改处 市财政局工管处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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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借款,请还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财政性资金分局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开设的专户,帐号为:14-144219-73,并注明:归还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第四联:担保单位 存
附件三: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基金借款催还通知书
主管单位名称: ( )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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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款 单 位 | |地 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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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 |
| |合同编号|
内 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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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借款日期| |占用费额| |占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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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金额| |还款日期| |本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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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委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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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处长(签字) |主管处盖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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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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