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同意陕西省兰田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4:37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同意陕西省兰田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陕西省兰田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报兰田、户县、西乡三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请示》(陕中医发〔200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兰田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 第88号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8批)予以公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07批)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40、CA1160、CA1310、CA1072、CA1082

载货汽车底盘
CA1140、CA1160、CA1310、CA1313、CA1072、CA1082

自卸汽车
CA3078、CA3108、CA3252、CA3310、CA3312

自卸汽车底盘
CA3078、CA3108、CA3233、CA3252、CA3312、CA3313

铰接客车底盘
CA6184

客车底盘
CA6113、CA6573、CA6683、CA6723、CA6783、CA6793、CA6870

厢式运输车
CA5072X、CA5082X、CA5140X、CA5160X、CA5310X、CA5313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72CLX、CA5082CLX、CA5140CLX、CA5160CLX、CA5310CLX

半挂牵引汽车
CA4236、CA4256、CA4180、CA4220、CA4250

篷式运输车
CA5072X、CA5082X、CA5140X、CA5160X、CA5313X

油罐汽车底盘
CA5313GJY

运油车
CA5310GYY

畜禽运输车
CA5140CCQ、CA5160CCQ、CA5310CCQ

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宝来(BORA)牌
轿车
FV7142

3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EQ6660、EQ6750

小学生校车
EQ6660

嘉龙牌
自卸汽车
DNC3165

自卸汽车底盘
DNC3165

4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040、EQ1081、EQ1120、EQ1161

载货汽车底盘
EQ1040、EQ1081、EQ1120

自卸汽车
EQ3040、EQ3259、EQ3319

自卸汽车底盘
EQ3040、EQ3042、EQ3259、EQ3319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10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EQ6110

纯电动客车底盘
EQ6101

仓栅式运输车
EQ5081CCQ、EQ5120CCQ

牵引汽车
EQ4252

华神牌
载货汽车
DFD1211、DFD1252、DFD1258

载货汽车底盘
DFD1211、DFD1258

神宇牌
自卸汽车
DFS3290、DFS3310

自卸汽车底盘
DFS3310

5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030、EQ1040、EQ1041、EQ1050、EQ1150

载货汽车底盘
EQ1030、EQ1040、EQ1041、EQ1050、EQ1150

自卸汽车
EQ3045、EQ3096、EQ3130、EQ3153

自卸汽车底盘
EQ3045、EQ3096、EQ3130

客车底盘
EQ6120、EQ6692

厢式运输车
EQ5030X、EQ5040X、EQ5041X、EQ5050X、EQ5150X

仓栅式运输车
EQ5030CCQ、EQ5041CCQ、EQ5150CCQ

摆臂式垃圾车
EQ5125ZBS

加油车
EQ5125GJY

冷藏车
EQ5040X、EQ5050X

清障车
EQ5166TQZ

洒水车
EQ5125GSS、EQ5126GSS

随车起重运输车
EQ5163JSQ、EQ5165JSQ

邮政车
EQ5040X

运油车
EQ5126GYY

自卸式垃圾车
EQ5125ZLJ

俊风牌
客车
DFA6370

6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DFL1100、DFL1160、DFL1310、DFL1320、EQ1160

载货汽车底盘
DFL1100、DFL1160、DFL1310、DFL1320、EQ1160、EQ1310

自卸汽车
DFL3160、DFL3250、EQ3122、EQ3310

自卸汽车底盘
DFL3160、DFL3250、EQ3120

城市客车
EQ6105

客车底盘
EQ6101、EQ6720、EQ6760

厢式运输车
DFL5100X、DFL5160X、DFL532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EQ5160X

仓栅式运输车
DFL5100CCQ、DFL5160CCQ、DFL5310CCQ、DFL5320CCQ

半挂牵引车
DFL4251、DFL4250

粉粒物料运输车
DFL5310GFL

化工液体运输车
DFL5320GHY

教练车
EQ5120JLC

7
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
6
雪佛兰(CHEVROLET)牌
轿车
SGM7121、SGM7143

8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轿车
SGM7161、SGM7186

9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
北方牌
豪华旅游客车
BFC6107

客车底盘
BFC6107

10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曼牌
半挂牵引车
JNP4181、JNP4250

11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北京牌
底盘
BJ1041、BJ1044、BJ1045、BJ1074、BJ1166、BJ1064

普通货车
BJ1041、BJ1044、BJ1045、BJ1074、BJ1166、BJ1064

12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46、BJ1163、BJ1168、BJ1253

载货汽车底盘
BJ1041、BJ1046、BJ1061、BJ1081、BJ1128、BJ1162、BJ1163、BJ1168、BJ1252、BJ1253、BJ1317

自卸汽车
BJ3042、BJ3043、BJ3045、BJ3063、BJ3122、BJ3143、BJ3161、BJ3163、BJ3168、BJ3238、BJ3253、BJ3258、BJ3318

自卸汽车底盘
BJ3042、BJ3043、BJ3045、BJ3063、BJ3122、BJ3143、BJ3161、BJ3163、BJ3168、BJ3218、BJ3238、BJ3253、BJ3258、BJ3313、BJ3318

厢式运输车
BJ5041、BJ5046、BJ5059、BJ5069、BJ5109、BJ5163、BJ5253

厢式运输车底盘
BJ5051、BJ5069

仓栅式运输车
BJ5046、BJ5093、BJ5163、BJ5253

半挂牵引车
BJ4253、BJ4258

半挂牵引汽车
BJ4183

高空作业车底盘
BJ5163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J5258GJB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BJ5258GJB

教练车
BJ5128

绿化喷洒车
BJ5158GPS

绿化喷洒车底盘
BJ5168GPS

篷式运输车
BJ5046

清洗车
BJ5061TQX

扫路车
BJ5061TSL

吸污车
BJ5083GXW

吸污车底盘
BJ5083GXW

邮政车
BJ5051X

运油车
BJ5118GYY、BJ5313GYY

运油车底盘
BJ5118GFF、BJ5313GMF

沼气池吸污车
BJ5042TZZ

13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10
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Benz)牌
轿车
BJ7161、BJ7181、BJ7182、BJ7302

14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现代牌
两用燃料轿车
BH7162、BH7200

15
北京中大燕京汽车有限公司
14
燕京牌
客车底盘
YJ6122

16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厢式运输车
CC5021X、CC5031X

工程车
CC5021GCP、CC5021X、CC5031GCP、CC5031X

教练车
CC5021JLP

轿车
CC7151、CC7152

抢修车
CC5021、CC5021X、CC5031、CC5031X

轻型货车
CC1031

邮政车
CC5021X、CC5031X

17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8
丰田(TOYOTA)牌
轿车
TV7164

18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轻型客车
BQ6475

轻型货车
BQ1023、BQ1030

19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长安牌
城市客车
SC6820、SC6850、SC6751、SC6781

客车底盘
SC6740、SC6730、SC6870

厢式运输车
SC5022X

售货车
SC5022X

小学生校车
SC6661、SC6910

20
太原南方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6
远威牌
厢式运输车
SXQ5251X、SXQ5300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SXQ5100ZXX、SXQ5250ZXX

除雪车
SXQ5160TCX

清洗扫路车
SXQ5160GSL

随车起重运输车
SXQ5200JSQ、SXQ5310JSQ

吸粪车
SXQ5100GXE

压缩式垃圾车
SXQ5140ZYS

自卸式垃圾车
SXQ5161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SXQ5160ZZZ

21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越野载货汽车
ND2160、ND2163、ND2252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ND2160、ND2163、ND2252

载货汽车
ND1258

载货汽车底盘
ND1250、ND12500、ND12502、ND1254、ND1255、ND1256、ND1257、ND1258、ND1259、ND1310、ND1311

自卸汽车
ND3251、ND3252、ND3253、ND3254、ND3255、ND3256、ND3310、ND3311

客车底盘
ND6940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ND5310ZXX

不分页显示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 月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河道内的航道,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利部门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行洪河道和城市供水河道(以下称市管河道)。
  区、县水利部门是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以下称区县管河道)。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市和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河道管理单位、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河道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和供水计划,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九条 对维护河道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水系综合治理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土地变更的,应当征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筹集。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取水口、排污口、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并与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保障防洪安全的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原审查同意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防洪安全的项目。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排灌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
建设单位因施工造成河道堤防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施工现场的,应当交纳清理费用。
  第十四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高程必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线路的净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两堤之间埋设管道的深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闸涵、泵站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利用堤顶或者戗台修建公路、铁路的,必须报经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利用堤顶、戗台修建的公路、铁路,应当服从堤防安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八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为准。
  第十九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因整治河道和河道入海口清淤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优先用于河道整治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第二十条 河道整治和清淤弃土,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报经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市管河道以外的区县界河或者跨区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二条 河道管理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护堤地及河道入海口。
护堤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海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潮白新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30米;
  (二)州河、泃河(含引泃入潮)、还乡河(含故道和分洪道)、蓟运河、青龙湾减河(含引青入潮)、永定河、北运河、金钟河、子牙河、南运河(独流减河以上)、大清河、中亭河(左堤)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25米;
  (三)北京排污河、马厂减河(独流减河以上)、新开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20米;
  (四)区县管河道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10米;
  (五)市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城区内的行洪河道不宜设护堤地的,在河道两侧各设不小于15米宽的防汛抢险通道作为河道管理范围。
河道入海口的管理范围,纵向由挡潮闸起,无挡潮闸的由河道入海口的海岸线起,向海侧延伸至拦门沙的外缘;横向由河道入海口的中心线起,向两侧各延伸1500米至4000米。
海河入海口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河道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30米;
(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20米;
(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河道,为护堤地以外15米。
市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城区内的行洪河道,以及区县管河道不设保护范围。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河道行洪、排沥、输水、蓄水和航运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载重量3吨以上车辆通行;在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二十八条 禁止非河道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河道;
  (二)擅自拦河筑坝以及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河滩地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七)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放牧、开渠、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窖、挖筑池塘、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进行集市贸易活动。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在河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采石、取土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审批。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毁的,必须报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未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
河道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河道护堤护岸林木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市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城区内行洪河道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第三十五条 在海河航行的船只必须限制航速行驶。限制航速的标志,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设立。
汛期内,在河道行驶和停靠的船只必须遵守防汛指挥机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河滩地、闸桥的,应当与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对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山区河道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质等部门加强监测。
  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九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设施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必须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河道排水(含污废水),必须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排污口门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污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
在非汛期,因排放污废水造成河道(不含永定新河)水质污染、河道工程设施腐蚀损坏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可以直接查处。
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管行洪河道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河道管理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不服从河道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暂扣车辆和机具物品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中的行洪河道是指:海河(三岔河口至入海口)、永定新河、独流减河、蓟运河、州河、泃河(含引泃入潮)、还乡河(含故道和分洪道)、潮白新河、北运河(三岔河口以上)、青龙湾减河(含引青入潮)、北京排污河、永定河、金钟河(孙庄子以下)、新开河(耳闸以下)、大清河、子牙河(与北运河交汇口以上)、子牙新河、南运河(独流减河以上)、马厂减河(独流减河以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