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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9:53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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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培育和建设和我市运输市场,控制客运出租汽车盲目增长势头,有效地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车型档次、技术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场需求和老旧车辆淘汰数量,对额定的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实行定额拍卖。
第三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由交通部门组成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四条 凡在新区、回民区、玉泉区、郊区注册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实体和居民,符合开业条件和本办法的,在规定的额度内均可取得经营权。
第五条 新增客运出租车辆的数量和拍卖金额由呼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客运出租市场实际情况确定。拍卖金额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新增客运出租车辆原则上要求新车,三年以内的桑塔纳、二年以内的处夏利车型可按新车对待(以新车第一次上户日期算起)。
第七条 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报名登记,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申请表》。经审查,符合经营权资格者,缴足拍卖金额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取得经营权者必须同时纳入公司管理,并投入营运,否则,收回其经营权。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收入由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统一收取,50%上缴财政,50%作为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由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以下项目的支出。
1、开展“做青城文明使者”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所需费用;
2、补充市内出租汽车场站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不足;
3、改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检测、通讯、计算机等设备的购置;
4、组建客运出租汽车联合公司的开办费和办公费用的补贴;
5、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业务培训的费用;
6、拍卖工作的宣传和办公费用;
7、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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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02]160号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将此作为行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办,做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培训和监督工作。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指导意见》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措施。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指导意见》,作为业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指导意见》的,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强制培训、谈话提醒、公开谴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业自律性惩戒。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二章 独立性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四)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二)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三)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
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二)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三)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四)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
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
(四)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
(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六)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第十六条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五章 收费与佣金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
(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第三十一条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六章 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第七章 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第三十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
第四十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四十一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
第四十二条 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四十三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八章 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五)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三)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四)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结果的通知


2000-11-03

教基厅[2000]17号


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表彰活动在各地层层评选推荐的基础上,于2000年9月17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9月22日上午召开了表彰大会,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章新胜同志出席了表彰大会为获奖者颁奖,并观看了自制教具展览。
本届评选表彰活动是在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的新形势和背景下举行的。通过评选活动,反映出广大教师中蕴藏着极大的自制教具的积极性和丰富的经验。自制教具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学教法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一个重要的载体,要给予充分重视,并建立完善的机制加以推广。
本届评选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评选表彰的范围进一步拓宽,评选表彰的总量进一步扩大。和上一届相比,获奖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提高,出现了一批方向对头、立意新颖、构思巧妙、制作容易、节省经费、使用方便、易于推广、适合教学需要的好作品,代表了我国自制教具的发展水平。
第二,出现了一些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材料等技术水平较高的作品。
第三,参评作品体现了第三次全教会重要的理念,出现一些有利于培养创新思维、探索精神并有学生参与制作的作品,这是自制教具今后的重要方向。
第四,从本届评选参评作品的制作水平看,工艺性比以前有所长进,质量也有较大的提高,为进一步转化为产品创造了条件。
通过开展自制教具活动,涌现出一批优秀的自制教具能手。其中既有经验丰富,不断创新,成绩斐然的老将;也有初露头角、身手不凡的青年教师。在他们身上充分体现出创新的活力和教学改革的信心与决心。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队伍,应该加以支持和鼓励,使他们成为各地开展自制教具的种子选手,教育教学改革的骨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35个参评单位选送了666件参评作品。按照有关评选的条件和办法,在阅读材料、实验观察和询问后,经评委的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不同等次的获奖作品。其中一等奖31项,占4.7%;二等奖68项,占10.2%;三等奖142项,占21.3%,提名奖425项,占63.8%。根据团体记分办法,通过评选,河北省、北京市、吉林省分别获得团体第一、第二、第三名。
希望各地教育部门再接再厉,把开展自制教具活动作为培养师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来抓,继续积极组织和大力支持自制教具活动,为进一步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我国教学仪器事业的发展做好工作,为将在2003年或2004年举办的第六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做好准备。

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获奖名单

  团体奖:
    第一名 河北省  一等奖:5件,二等奖:7件,三等奖:7件
    第二名 北京市  一等奖:3件,二等奖:4件,三等奖:6件
    第三名 吉林省  一等奖:3件,二等奖:4件,三等奖:5件

  一等奖: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制作者

1
压力对化学平衡的影响演示仪
北京教育学院石景山分院
白福秦、何静



2
简易单片机学习器
北京青少年科技馆
朱骐

3
走进计算机-计算机工作原理演示
北京西城区青少年科技馆
胥筱汀

4
青蛙变态发育模拟演示器
河北安国市职业教育中心
李秀云、王宝山、程志清、郑选群

5
多功能电热切割机
河北保定南市区六一小学
许斯朴

6
小口瓶系列标本
河北昌黎县靖安镇陈庄子完全小学
陈广福

7
瓶塞、瓶盖开启器
河北唐山市62中
崔民树、陈国忠

8
二氧化氮与一氧化氮的制取和性质演示仪
河北唐山市车轴山中学
贾艳芹、鲍福顺

9
行程演示器
山西临县歧道乡康家塔学校
李绳锁

10
磁悬式气体反冲仪
山西太谷师范附小
崔永茂

11
摆的认识演示箱
吉林省舒兰市舒郊中心校
吕德福、徐德文

12
可变真空度放电管
吉林省松原教育学院
王维佳

13
灯泡系列教具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大房村小学
赵云飞

14
模块组合教具
上海风华中学
陈开云、朱国英

15
外置便携式多功能微机物理实验图示仪
上海市南洋中学
奚天敬

16
太阳能电池板多功能演示器
上海市彭浦新村第一小学
王衍庆

17
楞次定律与变压器原理演示装置
浙江杭州艮山中学
金明、陈欢庆

18
汽车驱动轮、从动轮摩擦力方向演示仪
浙江磐安县安文镇中学
傅忠余

19
演示及分组化学实验防毒装置
浙江温岭中学
董庆湘

20
心血管瓣膜模型及血循环演示器
安徽蚌埠铁路中学
郭士安

21
安培力演示器
安徽无为县第一中学
陈修云

22
液体表面张力演示仪
江西省奉新县第一中学
谢祥援、邓新华、帅胜友

23
无毒害托里拆利实验演示器
河南三门峡市第五中学
黄克治

24
高中立体几何多能可变折叠式教(学)具
河南郑州十二中
黄汉声、富国宝

25
气体性质定律仪
广西柳州市铁路第二中学
肖毅

26
地理平面图像动态演示器
重庆市第十中学
马昭恺

27
动量守恒演示器
深圳市布心中学
刘赐兰

28
恒力牵引仪
深圳市华侨城中学
方兴

29
“红外寻的”演示枪
深圳市华侨城中学
方兴

30
单摆式向心力演示器
厦门市第一中学
李丹、黄建通

31
大气压力实验器
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小学
张予红



  二等奖: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制作者

1
赤道坐标系模拟地球运行仪
北京朝阳区教育研究中心
方展江

2
学生研究鼠妇活动观察套盒
北京第十三中学分校
张应春

3
微型智能机器人演示教具
北京青少年科技馆
林鹏、皮德义

4
电子起电机
北京石景山区八角第二小学
朱国平

5
液体内部压强只与深度有关而与液体质量无关演示器
天津市广夏中学、天津市普通教育技术装备处
朱抚民、闫焕龙

6
内压式氯化铜溶液电解器
天津市宁河县师范学校、宁河县芦台五中
王克华、阚文广

7
叶绿体结构及光合作用过程演示仪
河北沧州市二中
宗树玲、何俊华

8
太阳能热水器原理演示器
河北冀州市文教局仪器站
张敬常、黄寿鸿、

孙洪杰

9
凸透镜成像性质演示器
河北乐亭县汤家河高中
周玉忠

10
固液分离法晶体熔化系列实验器
河北省华北石油中等职业学校附属中学
刘琰、耿永喜

11
电磁作用和共振实验装置
河北石家庄24中
张士峰、赵辉

12
便携式大气压强演示仪
河北石家庄市第五棉纺织厂学校
蒋学刚、周树民、

王永章

13
激光几何光学演示箱
河北唐山市开滦十二中学
王永利、张立然

14
数学教学屏
山西运城市解州中学
曲百友

15
电解质、非电解质及其溶液导电性演示器
内蒙古包头四中
吕清、杨德龙

16
竖笛指法演示板
辽宁鞍山市铁西区新陶小学
王立博、姜慧芬、

王福晨、李长英

17
气体液化演示瓶
辽宁锦州市黑山县大虎山镇初中
何长江、罗敏艳

18
防护林带作用演示器
吉林省蛟河市18中学
魏举忠

19
电机原理说明器
吉林省前郭县套浩太乡中学
刘文白、揣玉林

20
识调板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瑞光小学
李静

21
组合式力学平台
吉林省吉林市16中学
王兆军

22
摩擦实验演示仪
黑龙江省绥化市七中
吴庆柏

23
轮轴和轮轴应用演示仪
陕西西安交大附属小学
杨茹勤

24
透明骨胳染色系列标本
陕西西安市八十五中学
雷桂珍

25
原电池原理演示仪
上海市曹杨中学
沈祖翼

26
竹、筒组合活动器
上海市崇明庙镇中心小学
施斌、陆佩忠

27
地磁场测试仪
上海市建虹中学
李上果、杨介信

28
多功能地球仪
上海市七宝中学
吴纪舫

29
简易声级计
上海市铜川学校
舒聪海

30
饮料瓶系列实验
江苏淮阴市教研室
王育华、陈浩、

魏谦、谌枚东、

仝振化、杨根付

31
磁场对电流的作用力演示器
江苏省徐州市务本高级中学
张鸿岳

32
弹簧共振演示仪
江苏省镇江四中
潘阿顺、高彭道

33
调压式贮气桶
江苏铜山县大庙镇中心中学
李为才

34
CCD演示显微镜及其实验
江苏吴江市盛泽中学
孙雪山

35
高灵敏渗透压演示器
浙江杭州艮山中学
郭晟、陈欢庆

36
超重失重演示器
浙江湖州中学
顾慧波

37
新型电解制氧器
福建省罗源县第一中学
张耀星、陈丹

38
内力作用下动量守恒演示器
福建省莆田二中
姚国钦、陈扬芳、程兆敏

39
超重和失重演示仪
江西乐平中学
张鸿林

40
半导体激光光路演示仪
江西省九江市教研室
梁玉祥、熊亚浔

41
双受精作用演示仪
山东莱阳师范学校
左霄虹、王德强、张明东、禹阿丽



42
雨量遥浏仪
山东莱州市莱州镇北流完小
初海庭、李永伟、张月芝、董延玲、王友良

43
正余弦曲线演示仪
山东枣庄市第八中学
李修新、庞宝柱、苗璜芝

44
饮料瓶自制教具系列
湖北省广水市教研室
沈新家

45
儿童服装拼板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水塔小学
齐云

46
化学实验装置图组合教具、学具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中学
吴腊生

47
乖豆豆活动计算板
湖南省蔗陵市黄沙学区黄沙完全小学
文其林

48
即时速度演示仪
广东惠州市第三中学
姜南飞

49
浮力显示缸
广东梅州兴宁市第一小学
梁平儿

50
铜与硝酸反应演示装置的改进
广东南海师范
黄先碧、招业葵

51
声波演示器
广东省南海市大沥奇槎小学
吴福林

52
中国古代科技(水力机械)演示器
广东珠海市拱北中学
赵立林、梁国基、黄庆纯、粱富、

于果

53
TS一03型智能模拟量分析仪
广西南宁市逸夫小学
陆俊达

54
可控蒸气爆炸器
四川省宜宾市二中
凌受仁

55
小学自然电知识系列教具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第四小学
朱朝全

56
噪声的危害与控制演示仪
重庆市北碚区实验中学
邹心泉

57
数学教学多用作图规
重庆市大足县万古中学
彭开柏

58
多功能光学演示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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