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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28:51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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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为了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随着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鲁民〔2002〕80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建立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适当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对象,全面覆盖。优抚抚恤补助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以及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各级要彻底摸清底数,造册列表,严格标准,确保每一个抚恤对象都能享受到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
  三、方法科学,随机调整。要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科学测算方法,以县区为单位,以上年度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为基数,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增长比例,逐年于年初调整提高城乡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若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出现负增长时,抚恤补助标准维持不变;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应按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低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则按当地的标准执行。
  四、列入预算,足额到位。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三属”和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标准增长部分可先由县区财政部门垫支,待中央拨款后填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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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发布《“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行业[2001]1125号

关于发布《“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直管
协会:
  为指导我国“十五”工业结构调整,提高国际竞争力,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国家经贸委制定了《“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是进入新世纪后第一个以结构调整为主线、覆盖整个工业领域的中
长期规划,是已发布的机械、汽车、冶金、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医药、煤
炭、建材、轻工、纺织、电力、黄金等14个行业“十五”规划总的纲领。制定和
发布《规划纲要》是国家经贸委转变工作职能、改善宏观调控、加强指导工业长
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工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今后发展奠定
了坚定基础。进入21世纪,我国工业发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工业发展中存在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大力推进我国工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高工业整体竞争力,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工业战线的重要
任务。
  《规划纲要》立足我国工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在研究分析未来五年国际国
内市场需求结构变动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明确了“十五”工业结构调整的
指导思想和必须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十五”期间产业结构升级、所有制结构改
善、组织结构优化、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等奋斗目标。为有
效指导我国“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突出了以下战略要点:(1)推
进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战略性改组。(2)突出技术创新和科技进
步,重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3
)明确东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和发展方向。(4)发挥信息技术在推进工业
结构调整升级中的促进作用。(5)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
协调发展。(6)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
控,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的体制、政策和市场环境。
  现将《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十月
 
目    录
  一、现状与形势
    (一)工业结构现状
    (二)面临的形势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目标
  三、结构调整重点
    (一)国有经济布局调整
    (二)产业结构调整
    (三)企业结构调整
    (四)地区结构调整
    (五)推进信息化
    (六)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二)整顿、规范和培育市场
    (三)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
    (四)确保结构调整必要的投入
    (五)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六)建立技术创新体系
    (七)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八)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强企业管理
    (九)加强企业经营者队伍建设,优化劳动力结构
    (十)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工业发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
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更加
激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给我国工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随着国
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我国工业
已经进入到必须通过结构调整促进发展的新阶段。
  本纲要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编制,提出“十五”期间我国工业结构调整的指
导思想、主要目标、调整重点和重大措施,以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市场主体行为
方向,是加快我国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形势
  (一)工业结构现状
  “九五”期间,我国成功克服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
速度,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2%,2000年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44%;工业
制成品出口占全国商品出口的90%;工业企业上缴税金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
有力支撑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九五”期间,工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一是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初步成
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能源、原材料的“瓶颈”制约基本缓解。二是产品
和技术结构逐步优化。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掌握了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出口商
品结构明显优化,机电产品成为第一大出口商品;纺织、煤炭、冶金等行业淘汰
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取得成效。三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非国有工业总产值已占到全国工业的70%;股份制企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由1995年的5%上升到2000年的21%;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的23%。
四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脱困的三年目标基本实现,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
业摆脱了困境,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重要进展。
  工业结构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
配置效率低;技术创新能力弱,低水平生产能力过剩,高技术和新兴产业发育不
足,装备制造业的“瓶颈”制约日益突出,供给结构不能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
大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生产集中度不高,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的优势
尚未形成;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拉大,地区产业结构严重趋同;资源、环境对
工业发展的制约日益显现,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形势。这些问题是在经济体制由
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过程中各种矛盾
的集中反映。结构调整进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
充分发挥,企业没有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结构优化升级的内在动力不足,
政府调整结构的手段和方式还不完善,生产要素的流动还面临着较大的体制性障
碍,社会保障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我国工业结构调整既有历史性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结构调
整任务十分艰巨。
  “十五”期间社会总需求总体上将保持较快增长态势,GDP预期年均增长7%
左右。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将进一步下降,人民生活将从小康进入到更加富裕
的阶段。农村消费中商品化消费比重提高,耐用消费品消费将加速增长。城镇居
民的住房、医疗保健、娱乐、旅游、轿车、信息化产品和服务需求将呈快速增长
趋势。与此相适应,电子信息、医药、建材、汽车等制造业以及关联产业将获得
更大的发展空间。“十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加大基础设施建
设投入,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步伐,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生态环境工
程建设,将有利于拉动投资类产品的增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带动我国传
统优势出口产品的增长和出口市场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但应该看到,“十五”期
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将存在,农村购买力难以快速提高,东中西部地区发展
差距还难以消除;世界经济发展不确定因素增加,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对我国商
品出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市场需求约束可能进一步强化。
  “十五”期间我国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进一步改
善。企业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
域的投资主体地位;依法扩大养老保险,全面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
步完善失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利率市场化机制逐步形成,货币市场
和资本市场稳步发展,直接融资的比重进一步扩大,企业资金来源更趋多元化;
外贸体制改革有利于推进统一市场形成,涉外经济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步伐加快;
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
序的市场体系。
  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各国经济相互融合程度日益加深;跨国公司成为经济
全球化的主导力量;以知识为基础、以创新为核心的新经济迅猛发展,技术创新
能力成为企业和国家取得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世界经济经历着新一轮结构调
整和产业转移,发达国家产业加速向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并将劳动
密集型和部分资金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
体系,进一步发挥制造业的比较优势。高技术产业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一
方面,近年来若干重大突破性技术的出现,为我国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生产力跨
越式发展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领域具有
更强的综合优势,要求我国工业在扩大开放、加速引进的同时,提高自主创新能
力,掌握发展的主动权。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我国
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与此同时,国内相关产业将遇到
更为激烈的竞争,降低进口关税,取消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对竞争力较
弱的行业将造成一定冲击;开放服务领域,外资企业将在更大范围内进入我国的
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市场,在我国建立独资或控股的分销体系,对我国工
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将产生直接影响。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
理水平的任务更加紧迫,企业也必须加快建立面向市场的运行机制。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
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从
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
司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和规范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
合理调整地区经济布局,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努力提高我
国工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实现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构调整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重大关系:
  处理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充分发
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科技开发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增强企
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政府主要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引导和推进结构调整,为各类
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防止市场配置资源出现失效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
害。
  处理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关系。把传统产业的优化升
级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
一步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社会就业。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
术产业,逐步形成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的群体优势和局部强势。
  处理好存量调整与增量发展的关系。利用资本市场,加速存量资产流动和重
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增量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存量结构优
化的作用。正确引导投资方向,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和重复建设。
  处理好东部与中西部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资源
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鼓励东部地区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处理好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把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
用率,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使经济增长建立在可持续发
展基础之上。
  (二)主要目标
  工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工业生产
增长速度预期为年均9%左右。
  产业结构升级。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汽车、石化等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在
工业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能源结构得到明显优化,西部能源开发取得明显进展;
2005年高新技术产业创造的增加值占GDP的5%。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机电
产品出口占全国商品出口比重提高到50%左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提高到20%。

  所有制结构改善。逐步收缩国有经济战线,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强重点,
国有资本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支持、鼓励、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
同发展。
  组织结构优化。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
力强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
新”的方向发展,形成产业内适度集中,企业间充分竞争,大企业为主导,大中
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较为完善
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及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体系;增强大型企
业超前研究开发和技术贮备能力,在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突破一批核心技术;提
高企业技术开发投入比重和在申报专利中的比重;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
  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十五”期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年均下降4.5%,
工业取水量年增长控制在1.2%以内;2005年,节约和替代燃料油1600万吨、成品
油500万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
少10%;重要矿产资源对工业发展的制约得到缓解。
  三、结构调整重点
  (一)国有经济布局调整
  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逐步解决工业领域中国有资本
战线过长、运营效率不高的问题,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发挥国有经济在国
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1.在国防军事工业的核心领域,国有资本必须保持绝对控制地位。对必须
保留的国有独资军工企业,要精干主体,分离辅助,加大重组力度,转换机制,
提高效率。其他军工企业向军民品兼营的方向发展,逐步改组为国有控股和参股
企业。
  2.在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的领域,目前国有资本还要占
据支配地位。对电网、供热、自来水、煤气等行业以及木材采运、陆上油气、贵
金属和稀有稀土金属矿等领域,国有资本对重点企业实行控股,同时,吸引非国
有资本进入,提高资本运营效益。对食盐、烟草生产及批发业继续实行国家专营。

  3.在石油化工、汽车、信息产业、机械装备行业和高新技术等体现综合国
力的领域,少数重要国有骨干企业国有资本要继续占据支配地位,同时鼓励多种
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4.在高技术的关键和核心领域,国有资本要发挥带动作用。对信息技术、
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等体现国家竞争实力的战略性领域,国有
资本要发挥带动、引导和促进作用。在这些领域,国家一般不再采取投资办厂的
进入方式,重点在项目资本金筹措、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
这些产业发展,并以此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和国际资本。
  5.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主要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和整体
素质。冶金、煤炭、森工等传统产业中的国有大型企业,应采取主辅业分离、减
员增效、减轻债务负担等有力措施,增强主业竞争力,吸引社会投资,实现产权
多元化。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将国有独资企业改组
为股份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
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步伐。鼓励非国有
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推动非上市国有企业股权结
构的调整和股权交易。通过逐步减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份,实现国有资本的优
化配置。国家控股的金融性资产公司和国有投资公司按照效益原则在竞争性领域
进行投资,优化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为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必须以资本
保全和增值为目标,通过规范的产权市场来实现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重组。
  (二)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以企业组织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提高专
业化协作水平,增强企业快速反应能力。紧紧围绕增加品种,改善质量,节能降
耗,防治污染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
注重发挥整体优势,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的改组、改造必须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为目标,为下游产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提高重大装备自主化生产的比重,
满足其它制造业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技术水平的要求;鼓励上、中、下游产业通
过资产重组等形式构建新型产业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切实加强地质勘探工作,
搞好矿山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为基础原材料工业和能源工业的持续发展
提供保障。坚持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加强对行业共性、关键、前瞻性技
术的联合开发,努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知名品牌。依法对产品
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予以关闭;对资源
枯竭的矿山要积极稳妥地进行关闭或转产;对产品没有市场、资不抵债、扭亏无
望的企业实施破产;继续淘汰落后的设备、技术和工艺,压缩部分行业过剩和落
后的生产能力。
  1.装备工业
  加快发展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且对工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
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的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重点工程项目,围绕用户的工艺技术
要求开展联合攻关,着力提高重大装备的性能、质量,满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以
及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要求。
  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所需的水稻、玉米、棉花生产机械化系列设备;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干燥、储运和保鲜设备;生态建设、畜牧、水产养殖及
草原建设系列成套设备、节水灌溉设备、园林机械等设备,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
发展对农业装备的需求。
  重点发展普及型数控机床,大力提高数控系统及关键功能部件的性能和质量,
加速发展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和仪器仪表,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集
成技术和应用软件,提高为用户提供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解决方案”的能力,
大力发展节能、高效、环保的内燃机等动力设备和高性能、高可靠性机械基础件,
满足各种先进机械产品的配套要求。
  重点发展符合国家安全、节能、环保法规的经济型轿车,提高轿车、柴油车
在汽车总产量中的比重,扩大摩托车和各种汽车的出口。发展适应高速公路要求
的重型专用车及专用底盘,开发适合农村市场需要汽车。发展有一定比较优势的
关键总成、系统零部件以及高新技术零部件产品。推进清洁能源汽车的研究和开
发。强化销售服务体系,建立现代化的营销网络。
  加快造船模式转换,缩短造船周期,继续扩大出口。重点发展超大型油轮、
大型液化天然气船、大型集装箱船、高速客轮、新一代化学品船和新型钻井平台、
浮式生产储油装置。加快常规船型的优化升级和系列化、标准化工作,重点突破
船用低速柴油机曲轴等关键部件设计制造技术。
  2.原材料工业
  坚持炼油--化工一体化发展原则,进一步向大型化、基地化方向发展。改造
和建设适应进口含硫油的千万吨级炼油基地。大力发展乙烯,加快合成树脂、合
成橡胶、合成纤维原料和主要基本有机原料生产。提高油品质量和柴汽比,满足
市场对清洁燃料的需求。调整化肥、农药产品结构,提高高浓度化肥和复合肥的
比例,重点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品种农药、专用化学品和精细化工产品。加
强中药资源保护,规范道地药材的种植,促进中药药材生产产业化。提高原料药
优势品种的生产技术和集中度,巩固和建立原料药和中间体出口生产基地的建设,
提高关键中间体的国际竞争力。发展缓释、控释、靶向等新型制剂,提高我国的
药物制剂水平。
  增加冷轧薄板、不锈钢薄板、镀锌板、冷轧硅钢片、优质合金钢等关键钢材
品种,以及超高功率电极、特种铁合金、洁净钢生产用优质耐火材料。普通建筑
钢材以Ш级热轧带肋螺纹钢筋为标志实现升级换代。推广干熄焦、铁水预处理、
炉外精炼等技术。加快发展氧化铝和高性能高精度铜铝加工材。采用高效综合采
矿、溶浸采矿等先进技术,推动有色金属矿山原料生产发展。加快大型预焙阳极
铝电解槽成套技术与装备及选矿拜尔法、选矿烧结法新工艺生产氧化铝的研究和
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施行铝电联产、联营。建设30万吨级高精度铝板带热
连轧机组。加强地质工作,增加黄金地质储量。加大难处理金矿采、选、冶技术
和无毒提金技术科研开发力度,大力开发西部黄金资源。
  重点发展日产4000吨熟料及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预分解窑水泥生产线,大力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现到2003年6月底在170个大中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目标,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装饰、装修建筑材料,发展标
准化、系列化、工厂化的建筑产品。全面提高“洛阳浮法”玻璃生产技术水平。
发展精细提纯、超细粉末、表面改性技术,开发非金属矿物深加工产品。发展电
子级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加快无机非金属材料的产业化进程。
  3.能源工业
  加快改造一批大型煤矿,实现集中、高效、安全生产。对依法开办的小煤矿
实施联合改造。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适时开工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矿井。发
展对全国煤炭供需平衡和参与国际竞争起关键作用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以煤为
基础,依托矿区其它资源,延伸煤炭产业链,大力发展坑口电站。发展洁净煤技
术,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加快建设煤炭液化、地下气化、煤层气开发与利用
等示范项目。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建设。
  加强国内石油勘探,增加后备储量,实现东部稳产、西部和海域有较大发展,
保持原油产量稳定增长;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加快“西气东输”等天然气基础
设施建设,开发市场,引导消费,实现天然气工业快速发展;拓展海外油气勘探
开发,在进口石油中提高海外自产油份额;加快建设国家战略储备体系,保障国
家石油供给安全。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
制。加大电网建设力度,加强跨大区联网工程的建设,推进全国联网。开发西部
水电资源和发展大型坑口燃煤电厂,发展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技术,实施“西电
东送”。进一步优化火电机组结构,压缩小火电,推进循环流化床、洁净煤燃烧、
干排渣、空冷机组等新技术的应用,推动燃煤电厂建设脱硫工程。适度发展核电。

  重点发展风力发电、太阳能光热利用、生物质能高效利用和地热利用,提高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重。
  4.轻纺工业
  适应食物消费结构的变化,提高农产品的加工深度和附加值,采用生物技术
和工程化食品技术,提高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例,抓好糖业结构调整,
促进食品向方便、安全、卫生、营养和保健方向发展。
  研究开发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家电产品,发展新型高效节能、低噪音、
环保家电系列产品和关键专用配套件,实施品牌战略,提高生产集中度。从调整
原料结构入手,扩大废纸利用,走以木浆为主要原料、林纸一体化的发展道路,
发展高档新闻纸、书写印刷纸、商品包装装潢用纸和纸板、特种纸等,推进重点
造纸企业提高经济规模。大力发展和培育塑料、日化、室内装饰、包装装潢印刷、
文体用品等市场潜力较大、产品附加值较高的行业。
  从上、下游关联度高的纤维、纺纱、织造、染整、设计技术着手,提高面料、
服装的开发、设计和制造水平,开发各类高档面料及服装,培育名牌,扩大出口。
建设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化纤生产基地,开发新型纤维材料,提高差别化率。大
力开拓产业用和装饰用纺织品市场。
  5.高新技术产业
  加快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核
心技术领域,以及国际上尚未产业化而我国已有一定技术基础的领域,主要是基
因组研究、生物芯片、克隆技术、生物农业技术、纳米材料、稀土功能材料、空
间技术、现代中药等领域,要立足于自主创新加快发展。对于技术已高度市场化
的领域,要加强与跨国公司合作,利用国内市场优势,吸引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
研究开发基地,不断提高投资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档次,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
地位。在技术创新活跃、投资规模较小的领域,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机
制灵活、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创新动力强的特点,促进形成多种所有制的创新型
中小企业群体。
  重点支持软件、数字化技术、新材料、光纤复合材料、中医药、生物工程、
先进制造技术、环保技术以及企业信息化等领域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在一些
重点行业突破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对国民经济带动力强的关键技术。建设新一代
高速宽带信息网络、深亚微米(0.25微米以上)集成电路、数字高清晰度电视(
HDTV)系统、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高速铁路工程、新型涡扇喷气支线飞机、
生物技术产业工程、煤液化制油工程、洁净煤技术应用、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设
计制造工程等一批重大工程。对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并已基本成熟的综合成
套技术,通过产业化示范,迅速推广应用,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占领市场。
  (三)企业结构调整
  以市场为导向,推进联合重组,发展一批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调整和优化所
有制结构。
  1.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
等形式,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调整结构和产
业升级的主导力量。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技术中心,提高研究开
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中比重,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和运
行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组织框架、管理规范、人才配置、
研究开发、资本运作、信息披露、企业规章等都应参照国际惯例,适应国际化经
营的需要。
  发展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必须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
少行政干预,使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打破地区、行业壁垒,落实国有资
产的授权经营、分离辅助和办社会职能以及优先支持到海外上市等方面的政策,
为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条件。
  2.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鼓励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
社会服务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成长机制与退出机制。继续推进和完善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受保企业和担保机构
信用评级制度;探索建立中央再担保机构和全国担保业协会;引导、推动市场化
商业担保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扩展业务。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加快培育
和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
人才培训等的社会服务体系。通过重点扶持和有序竞争,发展一批产品开发能力
强、现代化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专业化协作企业。
  3.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
  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原则,继续引导外商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
的领域,优化外资结构,注重引进技术、管理和人才。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
脉的重要行业或企业必须由国家控股外,取消对其他企业的股比限制。鼓励和引
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
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权、信贷、税收、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进出口等方
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平等、良好的竞争
环境。
  继续推进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和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探索各
种有效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引导有条件的集体企业
按照《公司法》的规范要求,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和促进
集体企业产权的转让和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地区结构调整
  地区结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比较优势原则,突出地区优势特色,防止结
构趋同,实现区域间的优势互补和分工协作;可持续发展原则,正确处理好经济
发展与合理使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实施西部大开发必须把环境和生态
效益放在突出位置;适度倾斜原则,根据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情况和
国家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扶持。
  1.发展西部特色工业和优势产业
  西部地区要在重型机械、大型电力设备、数控机床、收获机械、摩托车、汽
车、仪器仪表,钒钛、重轨、无缝钢管、模具钢、钎钢等特殊钢,稀土、铝材、
石油化工等重化工制造领域发挥现有优势,通过技术改造,培育龙头企业。发展
军民两用技术,促进军工技术的和平利用。依托重庆、西安、成都、兰州、贵阳
等中心城市的人才和科研优势,建设西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高技
术产业基地。
  坚持保护和开发并重,加快水电、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钾盐、磷矿等优
势资源合理开发,配合“西电东送”工程,建设一批大型水电站和坑口电站;逐
步形成陕西重化工、青海柴达木盐湖钾肥,云南、贵州磷化工,云南铅锌,甘肃
镍,贵州和广西铝,攀西钒钛等产品的生产、开发与加工利用基地;建设石油化
工、天然气及副产品加工基地和天然气输配设施。结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
展特色经济,结合旅游资源开发,发展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发展绿色食
品、烟叶、棉花、麻、丝、羊毛、羊绒、中药材和生物制剂等农牧产品深加工基
地。禁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工艺落后的设备向西部地区转移。
  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西部开发和建设。促进西部边
疆地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济技术与贸易合作,逐步形成优势互补、互利互
惠的国际区域合作新格局。进一步鼓励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加快国有企业改革,
降低国有经济比重。
  2.中部地区结构调整
  充分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纵贯南北的区位优势和综合资源优势,发挥连
接西部的地域优势,参与西部大开发。吸引东部的资金、技术和转移出来的产业,
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制造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经济带。中
部地区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化工、汽车和机车制造等在全国占有重要的地
位,要依据现有基础,加快产业升级。开发石油、天然气和水能资源,发展洁净
煤产业,配合“西电东送”和“西气东输”,发挥能源基地的作用。充分发挥区
域内中心城市的科技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大力发展农业产
业化经营,形成区域性、专业化、规模化的农牧产品生产、流通、加工和出口基
地。
  3.东部地区结构调整
  东部地区要在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继续走在前列。
要瞄准国际先进水平,优先发展知识密集、资金密集型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区域内中心城市根据发展定位,发展具有特色的高水平加工工业区和高新技术开
发区,使之成为高科技产业的聚集地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主要载
体。大力发展海洋油气、海洋化工、海水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利用等新兴产业,
推进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建立农产品精深加工出口创汇基地。东部地区
要加强与中西部地区全方位的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和参与西部开发,更好地发挥
对中西部的辐射带动作用。
  4.老工业基地和单一资源型城市结构调整
  老工业基地是国家投资建设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的传统工业密集地区,是
全国工业和经济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工业基础雄厚、人才聚集的优势。要
加大冶金、石化、机械等传统产业的改组、改造力度,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要
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基础的优势,突出重点,改造提升装备制造业,带动相关材料、
零部件及科研开发、工艺设计的发展。逐步培育形成用高新技术武装起来的、有
发展后劲的新型产业基地。部分具有区位优势的城市向区域性经济中心的方向发
展。发展新型建材、新型化工材料、生物制药等产业。
  以煤炭、石油等为主导的功能单一的工矿型城市,要依据自身条件,调整城
市经济发展定位,健全城市功能,发展相关产业和服务业。积极稳妥地关闭资源
枯竭的矿山,因地制宜发展后续产业和接替产业。鼓励非国有经济发展,支持发
展延长产业链的深加工项目和向其他产业转移的项目。探索新的办矿模式。
  (五)推进信息化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要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企业管
理和政府事务管理的信息化进程,发展电子商务,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1.推动信息技术在制造领域的应用
  通过促进信息产品与传统产品的融合,以及信息技术在新产品中的广泛应用,
增加产品的信息技术附加值。通过微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推动传统
产业研究开发和设计水平的提高以及工艺技术的变革。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
(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编程计划(CAPP)及现代集
成制造系统(CIMS)。组织共性信息技术的集中攻关,推广成熟软件,降低企业
信息化的成本。
  在基础原材料行业推广运用先进的控制技术(APC)、故障安全控制系统(FSC
)、集散控制系统(DCS)、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逐步实现生产全过程的
自动控制。装备工业大力发展应用数控技术,开发CAD/CAPP/CAM/CAE(计算机辅
助工程)一体化技术,发展产品数据管理技术(PDM),提高制造标准化、开放
化、柔性化和集成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与制造技术资源,加快装备制造业对市
场的反应速度。在一般加工业中重点推广CAD/CAM、计算机辅助检测(CAT)、柔
性制造系统(FMS)、CIMS以及数控技术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2.加速企业管理信息化
  大中型企业要加快研究制定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整体规划和技术方案,做好人
才、资金、技术准备。推进以国家重点企业为主体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管理信
息化,示范和带动全国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企业尽快进入到全球制造、
全球采购的全球信息化阶段。鼓励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
)、客户资源管理(CRM)等先进的管理技术,实现企业人力、财力、物力和技
术资源的优化和管理制度的创新,确保对市场的快速反应。加快研究开发规范的
财务管理软件,推进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3.发展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
  加快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企业与政府信息网络的连
接,实现主要通过网上信息交换、信息发布和信息服务,行政事务逐步过渡到通
过信息网络进行规范化运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推进“企业上网”工
程,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技术支持。
  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支付清算系统,建立全国和城市物流配送
体系,加速条形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增加重点商务交易平台的投入,推动电子商
务的发展。完善企业对企业(BtoB)和企业对顾客(BtoC)电子商务模式,
探索网上交易市场、企业对设备(BtoD)等新的商业模式。
  (六)促进可持续发展
  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
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永续利用”的方针。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
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1.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建立节水型工业
  按照“以水定供、以供定需”的原则,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缺水
地区严格限制新上高取水项目。淘汰用水效率低、水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加
快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的研究开发,大力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组
织实施重大节水示范工程。扩大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
建立和完善节水法律、法规,实行依法节水。制定和实施各行业取水量标准,强
化工业节水管理,重点抓好火力发电、纺织、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等高耗水行
业的节水工作。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活动。
  2.推动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大力调整结构,促进结构节能和能源结构优化。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
污染重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重点发展节约和替代石油、洁净煤、节电、多联供、
余热余压回收、“三废”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以及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等技术,组织实施重大示范工程,加快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
造。认真贯彻落实《节能法》,加快制定配套法规。制定完善重点用能产品能源
效率标准,建立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继续开展节能产品认证。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切实转变工业污染防治观念,从“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生产全过程控制
转变,通过完善产品设计,实行原材料替代,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改进生产工艺、
技术和装备,实施废物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以及改善运行管理等,减少污染物排
放。加快清洁生产立法,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以及《重点行
业清洁生产指南》。在总结10个试点城市和5个重点行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
面推行清洁生产。
  4.发展环保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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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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